2022年深圳專精特新示范企業獎勵
4月7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發展若干措施》、《關于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的出臺,進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吸引集聚更多優質金融資源,推動深圳金融業持續高質量發展。本篇文章對三大政策的重要部門進行說明,希望給您帶來幫助。
《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發展若干措施》
一、政策導讀
為加快金融科技產業升級,助力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提供金融支撐,制定本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文件主要從8大重磅內容提出38條意見措施,明確了深圳金融科技發展重點,并提出吸引金融科技類企業在深集聚發展,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響力,助力深圳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
二、政策解讀
1、吸引金融科技類企業在深集聚發展
對于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來深發起設立的清算中心、數據中心、科研中心、測評中心和服務中心等重要機構,以及對于本市引進的其他具有創新性、開拓性或有利于粵港澳大灣區和先行示范區建設的金融科技重點項目、系統重要性機構、基礎設施和平臺(基地),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后,最高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相關機構獲得落戶獎勵后,不再重復享受開辦費等其它經費支持。
2、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響力
對于金融科技大賽,以市場化加政府補貼的方式對經費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經審計舉辦費用的50%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舉辦經費支持,對于大賽中獲獎并選擇落地深圳的項目給予合計1000萬元的獎金支持,并在創業空間、創業服務、資金資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3、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領軍企業
培育一批為持牌金融機構提供科技服務,業務模式成熟、技術水平高的金融科技專精特新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類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分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最高不超過5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
4、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
《若干措施》明確對“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才計劃的經費支持,助力“專才計劃”不斷更新完善,并對持證人才進行個人補貼,每年安排不超過300萬元。同時,鼓勵在深高校設立金融科技專業,并加強國內外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及交流合作。獲得本措施獎勵和補貼的相關機構及個人,不得重復享受市級同類型獎勵、補貼或補助。享受本措施獎勵、補貼或補助的相關機構,應當承諾注冊及主要經營活動地保持于深圳,15年內不遷離本市,提前遷離本市的應按要求退回全部獎勵、補貼、補助及其法定孳息,本市另有規定除外。
本措施自2022年4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一、政策導讀
為加快建設全球金融創新中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先后數次修訂政策,此次政策(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更加聚焦金融企業支持政策定位,其區域更加廣泛,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聚集行業資源、構建和維護市場秩序,優化金融政策環境。具體扶持對象包括: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分支機構、金融租賃專營機構、各金融專業子公司、保險公司、地方金融組織、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二、政策解讀
《若干措施》中對于不同扶持對象所給予的獎勵補貼都不同,只要是經有關部門或相關金融機構批準,便可直接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政策分為六個部分,共27條,本文只針對部分內容進行講解,具體獎勵方案如下:
發展金融企業經濟,鼓勵金融企業精細化發展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對于實收資本在2億~10億之間的企業,給予500萬~2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對已獲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其增資后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金融企業總部;與其他有條件的金融公司跨區域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增資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于在深圳無自有辦公用房的金融企業總部,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且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在深圳注冊設立的中小金融企業總部辦公用房納入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保障范疇,具體辦法按照我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政策執行。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等三類,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于提升深圳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其研發的產品、服務在國內同業產生重大示范引領作用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本措施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政策導讀
為進一步促進創新資本服務深圳先行示范區創新發展戰略,打造國際風投創投中心,特制定本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文件主要從六個方面提出17條意見措施,包括發展目標、優化市場準入和治理機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深發展、推動募投管退聯動發展、完善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其他說明事項等。其中,吸引股權投資基金在深圳落戶最高獎勵高達2000萬、探索頭部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上市制度安排、擴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等措施都成為新亮點。
二、政策解讀
1、吸引風投創投機構在深落戶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投資深圳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每滿人民幣4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500萬元,單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100億~2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300萬~500萬元人民幣獎勵。
2、扶持重點風投創投機構發展
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管理企業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3、引導風投創投投早投小投科技
支持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0%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人民幣100萬元,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原則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投資決策時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二是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其他市政府重點發展的產業。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4、優化空間保障和人才獎勵
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或新遷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對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對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新注冊或新遷入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自入駐之日起,在新注冊或新遷入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享受本措施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另行規定實施。
(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管理資產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本措施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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