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和工信部印發的《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營造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展,培育一批示范帶動作用強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通過程序認定并公告的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服務功能齊全、創業創新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義與作用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服務的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鄉鎮工業集中區、城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省級示范基地的認定、公告、管理與指導。各市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轄區內示范基地進行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 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省級示范基地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六條 鼓勵和引導各地加快建設一批創業環境好、創新活力強、企業成長快、服務效率高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應遵循以下建設原則:
(一)科學規劃,生態發展。各地應結合城市、城鎮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加強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彰顯特色,有序推進示范基地建設,努力營造適宜企業創業創新,政務商務便捷高效,生產、生活、生態協同發展的創業創新環境。
(二)政府引導,多元發展。強化市場化運行和政策推動發展,明確法人主體,廣泛集聚社會資源,共同推進示范基地建設與服務。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廣泛參與示范基地建設與服務,努力實現多元投資,多元發展。
(三)整合資源,共享發展。充分利用現有的園區、孵化場所及城鎮樓宇、校舍、廠房、倉庫等載體資源,新建或改造一批基地,完善基地的基礎設施與配套服務功能,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提供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服務。
(四)分類指導,協調發展。鼓勵和引導各地因地制宜培育一批高端裝備制造、文化創意設計和軟件、信息、以及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發展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示范基地;鼓勵和引導縣域以下地區重點培育一批農副產品生產加工、機械制造、工業設計、電子商務等優勢傳統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發展的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省級示范基地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基地入駐小型微型企業不少于50家,基地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其中高端裝備制造、文化創意設計和軟件、信息、以及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的基地從業人員不少于500人)。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主體內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基地建設時間2年以上。
(三)運營主體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可兼職),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4家。
(四)服務業績突出。有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服務臺賬齊備,信用良好。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五)經設區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考查推薦。
第八條 示范基地申報應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服務功能中的四項服務:
(一)信息服務。具有開放的、便于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查詢的信息服務系統和線上線下聯動服務功能,年服務企業7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咨詢、創業輔導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項目研發、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或技術對接5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服務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 基地應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條 蘇北經濟薄弱地區、老區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委化委員會每年組織一次省級示范基地的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縣(市、區)申報經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由所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考查審核后推薦至省經信委。
第十三條 示范基地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基地服務流程(指南)、運營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包括服務協議、活動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文件(復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務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授予“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并及時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扶持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的推進力度,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庫,及時掌握基地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并給予引導和扶持,符合條件的基地推薦申報省級示范基地。
第十七條 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門戶網站建立省級示范基地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省級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制度,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復核通過的示范基地予以確認,未能通過的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立年度測評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省級示范基地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將撤銷省級示范基地資格。
第二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引導資金對績效顯著的示范基地給予優先支持,同時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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