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慶市制造業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于2022年歸集了國家出臺的系列支持制造業稅費優惠政策,為便于重慶市的納稅人查閱、用好稅費優惠政策,為制造業發展再添助力,助力重慶市制造業企業紓困解難和提質升級。
說明:本指引歸集的政策截止日期為2022年4月。指引是對納稅人和社會各界適用稅費政策提供的政策參考,不作為納稅人涉稅處理的依據,稅務部門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為執法依據。
一、制造業普惠性稅費優惠政策
(一)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要點
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
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享受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3.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已使用固定資產減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四)購置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抵減增值稅
?政策要點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享受主體
增值稅納稅人。
?享受條件
1.購置稅控收款機。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
3.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技術維護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
(五)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要點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
3.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4.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2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2號)
(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及加速折舊
?政策要點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享受條件
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2019年第66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七)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要點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主體
制造業企業。
?享受條件
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八)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要點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
?享受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24號)
(九)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要點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享受條件
企業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號)
(十)企業部分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政策要點
1.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2.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3.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擁有符合上述條件用地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用地。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
(十一)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
增值稅
?政策要點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2.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3.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制造業小微企業稅費優惠政策
(十二)繼續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政策要點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享受主體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享受條件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
(十三)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政策要點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享受主體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享受條件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3.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十四)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6號)
(十五)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要點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十六)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享受主體
中小微企業。
?享受條件
中小微企業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產業〔2022〕273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271號)
(十七)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享受條件
1.繳納“六稅兩費”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可享受該政策。
2.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六稅兩費”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3.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271號)
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產業〔2022〕273號)
5.《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22〕2號)
三、制造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優惠政策
(十八)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重慶市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企業與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延長退役士兵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渝財規〔2022〕1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4.《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等5部門關于落實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19〕2號)
(十九)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重慶市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主體
招用重點群體的企業。
?享受條件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
3.《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于落實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19〕2號)
4.《重慶市財政局等4部門關于延長重點群體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渝財規〔2021〕8號)
(二十)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要點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33號)
(二十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政策要點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二十二)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要點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享受條件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
2.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二十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
1.實行分檔征收。將殘保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90%征收。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享受條件
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保金的享受條件為企業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
2.《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四、制造業節能環保稅費優惠政策
(二十四)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要點
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體
銷售自產新型墻體材料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2.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3.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4.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
(二十五)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
?政策要點
1.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2.納稅人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后,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并在書面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
(二十六)用廢礦物油生產的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政策要點
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享受主體
利用廢礦物油生產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產經營范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生產經營范圍為“綜合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同時提供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能證明其生產經營范圍包括“利用”的材料。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納稅人回收的廢礦物油應具備能顯示其名稱、特性、數量、接受日期等項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生產原料中廢礦物油重量必須占到90%以上。產成品中必須包括潤滑油基礎油,且每噸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少于0.65噸。
3.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與利用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144號)
(二十七)用廢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政策要點
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享受主體
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純生物柴油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bd100)》標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5號)
(二十八)節能環保電池、節能環保涂料消費稅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
1.為促進節能環保,自2015年2月1日起,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2.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3.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享受主體
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上述環保節能電池、節能環保涂料的單位。
?享受條件
符合電池稅目征收范圍中的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符合涂料稅目征收范圍中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二十九)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要點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環保項目的居民企業。
?享受條件
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三十)環保、節能、安全等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要點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享受主體
購買專用設備的居民企業。
?享受條件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三十一)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政策要點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主體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
?享受條件
1.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
2.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3.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三十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要點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享受條件
購買的目錄中列明的新能源汽車。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號)
(三十三)節能汽車、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
?政策要點
對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車型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
2.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能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
(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
3.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能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
(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
4.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5.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6.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船舶應符合以下標準:
船舶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為純天然氣發動機。發動機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熱值占全部燃料總熱值的比例不超過5%的,視同純天然氣發動機。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三十四)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減征環境保護稅
?政策要點
1.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2.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
2.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五、金融支持制造業稅費優惠政策
(三十五)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
?政策要點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企業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企業所屬財務公司。
?享受條件
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利息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十六)企業集團內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
?享受條件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發生資金無償借貸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十七)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1.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
?享受條件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2.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三十八)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要點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居民企業。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三十九)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企業所得稅
?政策要點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范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享受條件
1.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采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2.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
(四十)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要點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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