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修訂《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引導和促進我區文化產業載體建設,結合寶安實際,我局對《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寶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2年10月12日
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并促進文化產業園區健康發展,規范寶安區區級文化產業園區申報、認定和管理,助推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市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產業園區是指以文化產業為主要內容,主導產業明確、公共服務完善、基礎設施完備、文化氛圍濃厚、文化產業及企業集聚,對區域文化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文化產業園區按照“培育認定—服務支持—提升發展”的模式,實行公開公正、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擇優認定和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鼓勵創新、注重實效。
第四條 寶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園區的指導、評審、認定、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街道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區級文化產業園區初審工作,協助對轄區內區級文化產業園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及程序
第六條 申報認定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位于寶安區轄區內,建筑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物業產權清晰,可自主運營管理期限不少于3年(運營管理期限起算時間以該年度申報截止時間為準)。
(二)園區有完整的建設和發展規劃,土地、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
(三)園區主要業態為文化產業,定位特色鮮明,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具有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爭創國家、省、市級園區。
(四)園區入駐文化企業10家以上,入駐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入駐企業總數量60%以上且租用面積占園區可租用面積60%以上,園區招商率(以園區已租用面積占可租用面積比例測算)完成80%以上。
(五)園區具有管理有序的運營管理機構、專業的管理人員和科學有效的運營機制,能夠推動園區建設、管理、運營可持續發展。
(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寶安區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運營管理機構近2年內無納稅違法行為。
(七)園區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為入駐企業提供生產、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保障。
(八)園區必須正常運營一年以上(開業運營時間以園區建成后第一家企業入駐時間為準)。
第七條 文化產業園區認定包括評審認定和直接認定兩種方式:
(一)評審認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通過發布認定公告,組織專家對申請認定的園區進行評審,擇優認定,認定到期的園區按照本辦法通過年度考核后直接認定。
(二)直接認定:已被國家、省、市文化部門認定為市級及以上文化產業園區,提交以下資料經備案后,自動列為區文化產業園區。
(1)獲認定為市級及以上文化產業園區證明文件復印件。
(2)園區發展情況及入駐企業名錄。
(3)運營管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4)運營管理機構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5)稅務部門開具的運營管理機構上年度納稅證明。
第八條 申報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申請書》。
(二)園區自有物業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產權證明資料復印件。
(三)園區建筑平面圖復印件。
(四)園區消防備案或驗收證明文件。
(五)園區建設和發展規劃(含運營管理方案)。
(六)運營管理機構與第一家入駐企業的簽約合同復印件。
(七)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及入駐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運營管理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十)運營管理機構上年度納稅證明(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三個月以內的納稅證明)。
第九條 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發布園區認定申報通知。
(二)提交申請: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根據公告要求向轄區街道辦提交申報資料。
(三)街道初審:轄區街道辦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在《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申請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統一移交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四)資料復核: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現場核實材料信息。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報單位補充齊全后重新申請。
(五)專家評審: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組織行業專家、學者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察、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六)征求意見: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征求區有關部門意見,并通過深圳市公共信用網查詢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是否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以及是否被納入相關黑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等名單范圍內。
(七)擬定方案: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與各單位反饋意見、網站查詢情況提出擬認定方案。
(八)對外公示: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將擬認定方案在“寶安政府在線”、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網站等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
(九)發文認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認定為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并授予“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牌匾。
第三章 管理、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十條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從園區獲得認定次年起每年開展一次考核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園區每年上半年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園區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實施情況。
(二)園區內文化產業企業發展與創新成果產業化情況。
(三)園區公共平臺及配套公共服務建設情況。
(四)園區知識產權保護與應用情況。
(五)園區年度發展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及“撤銷認定稱號”三種。
第十二條 區級文化產業園區不能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則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園區應在六個月內進行整改,因特殊原因延長期限的需要獲得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批準,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區級文化產業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認定稱號,予以摘牌,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四)因園區經營方向或功能發生重大變更而導致文化產業園區性質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認定范疇和認定條件。
(五)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區級文化產業園區若發生以下變更行為之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告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一)園區的功能、產權、范圍發生變更。
(二)園區的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更。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的企事業性質、股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四)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發生變更。
(五)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有效期為5年(被中途撤銷稱號的除外),到期后按相關辦法重新認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深寶文規〔20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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