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跨國公司在深“落戶”,深圳最高獎勵600萬元!實施細則戳→
@企業“鵬”友們
《深圳市商務局關于〈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的實施細則》
來!啦!
《實施細則》明確
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
可按照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分檔予以
3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的獎勵
具體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
快來一起來了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深府辦規〔2021〕2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等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實際使用外資分檔獎勵政策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到位,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鼓勵和引進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辦法》中由市商務局牽頭執行的資金政策措施,重點支持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在深設立及增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是指跨國公司設立的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
第三條
資金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規范有效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實行“預算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資質審查、部門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資金使用采取事后獎勵方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已被深圳市商務局認定為深圳市跨國公司總部企業;
(二)申報單位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三)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享受本獎勵;
(四)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諾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五條
申報單位除符合基本條件外,應同時符合以下專項條件:
(一)申報單位申報獎勵對應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應在《跨總辦法》實施有效期內完成到資,并已投入至實際建設或生產經營;
(二)申報單位申報獎勵對應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應在申報獎勵的上一自然年度納入深圳實際使用外資統計(以商務部口徑為準,下同);
(三)申報單位上一自然年度納入深圳實際使用外資統計的金額須不低于2000萬美元;
(四)申報單位已通過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深圳市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年檢。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標準
第六條
支持方向不含房地產、金融及類金融行業領域,行業劃分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
第七條
對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指年度累計金額)不低于2000萬美元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按照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予以分檔獎勵。具體支持標準如下:
(一)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2000萬(含2000萬)—3000萬美元的,給予300萬元人民幣獎勵;
(二)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3000萬(含3000萬)—5000萬美元的,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獎勵;
(三)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給予600萬元人民幣獎勵。
第四章
項目申報、初審和審核
第八條
市商務局依據本實施細則編制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加強項目儲備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九條
市商務局在市商務局官方網站等政府網站或平臺對外發布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條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審工作,市商務局負責項目審核工作。具體初審及審核流程如下:
(一)項目初審流程:
申報單位按年度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報材料至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可通過形式審查、現場調研等方式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區商務主管部門告知申報單位相關情況,同時在申報材料中填寫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并將初審結果報送至市商務局。
(二)項目審核流程:
通過項目初審的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商務局進行申報,市商務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完備。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結合資金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等要求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根據需要可采用實地走訪、企業座談、委托第三方機構審計、評審或核查等方式,進行實質審查。
結合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實質審查和信用核查等結果,提出項目初審意見、資金資助計劃,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進行項目查重。
市商務局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資助計劃。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部門預算項目庫。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的,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按照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辦理項目立項及撥付手續。
市商務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承辦單位,參與項目咨詢、審核、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區(含大鵬新區)商務主管部門、前海管理局及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原則上只能以同一項目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含其他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資金情況。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不得虛報、瞞報相關數據及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妥善保管項目資料。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商務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事先應簽訂工作約定書,對委托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并實施履約監督。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咨詢和管理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商務局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承辦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商務局按照失信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8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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