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指南
一、申請內容
對服務機構已接收科技創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動直接相關科技服務事項后的兌現。
二、設定依據
(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發〔2016〕7號;
(二)《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通知》,深圳市科技創新委,深科技創新〔2017〕278號;
(三)《深圳市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號;
(四)《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
(五)《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深圳市財政局,深科技創新規〔2019〕2號;
(六)《深圳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20〕3號。
三、受理數量和方式
受理數量:有數量限制,受市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采用事后資助方式。
受理方式:單位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受理機關審定。
四、受理條件
(一)創新券兌現需滿足下面全部條件:
1.申請單位是深圳市科技創新券已入庫服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與持券單位簽訂了科技服務合同、接收了創新券并按服務合同約定完成了相關科技服務事項;
2.科技創新券僅支持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簽訂的科技服務合同(協議);科技創新券支持的服務內容以合同簽訂日期所在年度審核入庫的服務內容為準;
3.服務協議(合同)的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4.企業持創新券繳費的科技服務項目的兌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服務總費用的50%,實際資助金額以創新券兌現金額為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兌現:
1.未按要求提供兌現申請材料(如自籌資金財務憑證、服務證明材料等)的項目,不予兌現;
2.未按服務內容要求使用創新券的項目,不予兌現;
3.科技服務合同(協議)簽訂日期和科技服務項目完成日期不在資助期限,不予兌現;
4.持券單位與服務機構存在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不予兌現;
5.服務機構提供的間接服務(如外包服務),不予兌現;
6.已申請或取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的項目,不予兌現;
7.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項目,不予兌現,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申請材料
(一)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科技服務項目實施有關財務證明復印件(自籌資金銀行轉賬憑證和科技服務合同費的等額發票);
(三)提供科技服務合同的復印件。服務合同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條款:服務內容說明、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服務內容所對應的具體科研活動的關聯性說明;未能足額兌現部分的處理方案;
(四)提供科技服務過程證明文件(如派工單、樣品流轉單等)和完成科技服務的證明材料(如技術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認證報告、審計報告、咨詢報告等)資料復印件;
(五)提供實施科技服務項目主要人員如項目負責人或專家的簡介、資質及在職證明(含社保繳納證明);
(六)提供科技服務執行期服務機構銀行流水(非事業單位、非上市公司提供);
(七)上年度完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八)提供科研誠信承諾書(需機構法人簽名及蓋章)。
六、申請表格
本指南規定提交的表格,申請人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
七、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市科技創新委
(二)受理時間:
網絡填報時間:
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24日(截至18:00)
只需網絡填報,無需提交紙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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