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之延續實施的政策——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
為了方便市場主體及時了解適用稅費支持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和延續實施的有關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形成了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指引,后續將根據新出臺稅費政策情況持續更新。今天帶你了解: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3.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既可以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5.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6.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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