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
建立健全標準體系是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為及時了解和共享 碳達峰碳中和有關工作進展,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資環分院定期編制碳達峰碳中和信息簡報,包含政策法規、國內外標準化動態等板塊。現精選部分內容持續推送給讀者,方便各方及時掌握有關信息和推進工作。
本期目錄
CONTENTS
01、碳達峰碳中和政策法規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印發《工業能效提升行動計劃》
(二)農業農村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農業農村減排固碳實施方案》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印發《關于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實施方案》
02、國際標準化動態
(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資環分院專家牽頭制定的ISO綠色金融國際標準正式發布
(二)《ISO 2022趨勢報告》分析能源領域國際標準發展方向
(三)邁向循環經濟
(四)歐盟《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系列解讀之一:生態設計要求
03、國內標準化動態
(一)《電解鋁和氧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解讀
(二)《綠色電力應用評價方法》內蒙古地方標準解讀
(三)《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化和核查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啟動
(四)領跑標準支撐質量分級助力質量提升
(五)2022年首批央企“領跑者”一覽
04、ESG專欄
(一)國際標準化組織(ISO)ESG戰略咨詢組研究進展
(二)推動ESG標準體系建設,構建中國ESG生態體系的“四梁八柱”
國際標準化動態
歐盟《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系列解讀之一:生態設計要求
為降低各類產品全生命周期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擴大可持續商品的供應和需求,營造公平競爭的內部市場環境,實現生產可持續發展,歐盟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制定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框架和廢除2009/125/EC指令的提案》
一、生態設計要求的范圍
提案通過設定產品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時應滿足的生態設計要求,旨在建立一個提高產品環境可持續性和確保其在內部市場自由流動的框架方案。生態設計要求主要涉及產品的以下方面:a.產品的耐久性和可靠性;b.產品的可重復使用性;c.產品的可升級性、可修復性、維護性和翻新性;d.產品中存在的關注物質;e.產品的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f.產品中的再循環成分;g.產品的再制造和回收;h.產品的碳足跡和環境足跡;i.產品預期產生的廢料。
生態設計要求覆蓋范圍為適用于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任何實物商品(包括組件和中間產品),但不適用于:a.法規(EC)No178/2002第2條所定義的食品;b.法規(EC)No178/2002第3(4)條定義的飼料;c.指令2001/83/EC第1(2)條定義的人用醫藥產品;d.法規(EU)2019/6第4(1)條定義的獸藥產品;e.活的植物、動物和微生物;f.人源產品;g.與其未來繁殖直接相關的植物和動物的產物。
在產品的自由流動方面,提案規定只有符合授權法案中規定的生態設計要求的產品,才能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歐盟成員國不得以其它的性能要求和信息要求,禁止、限制或阻礙符合授權法案中規定要求的產品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允許成員國根據相關法規設置最低能源性能要求;對某些特定產品參數不作性能要求和信息要求,成員國不能以這些特定產品參數不滿足相關要求,而禁止、限制或阻礙產品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在交易會、展覽和類似活動中,對于不符合生態設計要求的產品,如果有明顯的標志清楚地表明:該產品不符合要求并且滿足生態設計要求后才會用于銷售,成員國不得禁止該產品的展示。
二、生態設計要求的制定準則
在生態設計要求方面,委員會有權根據第六十六條采納授權法案,制定產品或與產品相關的生態設計要求來補充完善本條例,以提高其環境可持續性。這些要求應包括附件6中列出的要素,并應根據第五、六和七條以及第三章制定。采納生態設計要求的授權包括:確定附件1中提到的某些特定產品參數不需要性能要求、信息要求或兩者都不需要的權力。提案要求應在適當時考慮相關產品組及生命周期的所有階段,制定生態設計要求,以在上述各方面改進產品。提案規定應針對特定產品組制定生態設計要求。但是,如果兩個或多個產品組有技術相似性,允許根據共同要求改進產品,則可以為這些產品組確立橫向生態設計要求。
在制定生態設計要求時,歐盟委員會應考慮相關立法、標準等。生態設計要求還應符合相關準則:a. 從用戶的角度來看,不得對產品的功能產生重大負面影響;b. 不得對人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不利影響;c. 就相關產品的可負擔性而言,不得對消費者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同時考慮到二手產品的獲取、耐用性和產品的生命周期成本;d. 至少不會對中小微企業的經濟行為者的競爭力產生不相稱的負面影響;e. 不得將專利技術強加給制造商或其他經濟行為者;f. 不得給制造商或其他經濟行為者帶來不相稱的行政負擔。
三、生態設計的具體要求
一般情況下,生態設計要求應包括性能要求和信息要求。
(1)對性能要求:首先,產品應滿足上述采納的授權法案中相關的性能要求,這些性能要求適當時應包含:a. 與附件1中提及的特定產品參數或其組合參數相關的最低或最高水平;b. 旨在提高與附件1中提及的一個或多個產品參數相關的非定量性能要求;c. 與產品功能性相關的要求。基于附件1中規定的產品參數性能要求,不得以主要與化學安全相關的原因限制產品中物質的存在。在制定性能要求時,委員會應遵循附件2中規定的程序。
(2)對信息要求:產品需要符合相關的信息要求,應包含:a. 至少包括第三章中產品護照的相關要求以及產品中存在的關注物質的相關要求;b. 適當時,要求產品附有:與附件1中產品參數相關的性能信息;為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提供如何安裝、使用、維護和維修產品以及產品報廢時如何退回或處置的相關信息,以盡量減少其對環境的影響并確保最佳耐用性;在產品報廢時負責拆卸、回收或處置的處理設施的信息;可能影響各方(制造商除外)處理產品方式的其他信息,以提高與附件1中產品參數相關的性能。
此外,基于附件1中規定的產品參數信息要求,不得以它們主要與環境或健康危害有關為由,而規定物質或混合物的標簽義務。在確定信息要求時,適當時委員會應確定性能等級,這些性能等級之間應當有性能水平的顯著差異。信息要求應能夠確保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內跟蹤所有關注物質,并且應至少包括:a. 產品中存在的關注物質的名稱;b. 關注物質在產品中的位置;c. 產品、主要成分或備件的濃度、最大濃度或濃度范圍;d. 安全使用產品的相關說明;e. 與拆卸有關的信息。提案中還規定了信息提供的方式,且按照信息要求提供的信息應使用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易于理解的語言,由產品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成員國確定。
四、生態設計要求合規評定、第三方評定機構與公告機關
提案規定,為了判定和驗證產品符合生態設計要求,應考慮公認的最先進的方法,使用可靠、準確和可重復的方法進行測試、測量和計算。判定方法應在相關的授權法案中提供。必要時,歐盟委員會可要求使用在線工具選擇適用的相關產品參數(附件1)計算產品性能。此類工具應符合以下標準:a. 需要確保統一應用計算要求;b. 需要盡量減少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經濟經營者施加的行政負擔。符合相關要求的經濟經營者應免費使用在線工具。提案中規定了產品生態設計要求符合性的推定、通用規范、合規評定、符合性聲明、CE標志的一般原則和張貼規則、以及符合性聲明和標志的替代規則。
提案中規定歐盟成員國應將授權執行第三方合規評定任務的機構告知委員會和其他各成員國,并指定一個公告機關,負責建立和執行必要的程序來評估、公告和監督合規評定機構。提案中規定了公告機關的相關要求,如公告機關與合規評定機構之間不能有任何利益沖突,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公告機關的信息公開義務、實施合規評定活動的人員應具備的條件等。合規評定機構應向其所在成員國的公告機關提交公告申請,以聲明其具備生態設計要求合規評定的資質。公告機關只公告滿足相關要求的第三方評定機構,歐盟委員會根據公告的機構名單分配公告機關的識別號和機構的編號,并確保名單隨時更新。當評定機構不符合相關條件或未履行義務時,公告機關應在適當時限制、暫停或撤回公告,具體取決于未能滿足這些要求或履行這些義務的嚴重性程度,并立即通知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歐盟委員會也將監督和調查公告的評定機構的活動和相關資質。此外,提案中還規定了公告的評定機構的運營義務和信息義務,包括合規的評定程序、應向公告機關上報的相關信息等。歐盟委員會應為負責公告政策的成員國當局提供機構間的經驗交流機會,并確保機構之間進行適當的協調和合作,并以一組或多組公告機構的形式適當運作,適當時應包括基于合規評定任務建立的評定機構組。
來源
本文翻譯自: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etting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原文地址:
http://environment.ec.europa.eu/publications/proposal-ecodesign-sustainable-products-regulation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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