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于無效宣告程序的質證環節中應考慮的方面做了基本介紹,并通過案例強調了該環節的重要性。”
在專利授權后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無效請求人一般會隨同無效請求提交各種證據。在收到這些證據后,專利權人需要對證據進行各種檢查、核對,并且發表針對性的意見,甚至提交反證。專利權能否維持,往往取決于無效請求人的證據強弱,因此質證環節對專利權人、甚至雙方來說都至關重要。本文希望總結一下對于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三個方面的質證;而對證據證明力的質證的討論則放在后續的系列文章中。
一、《專利審查指南》中對質證的相關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節規定了證據的質證:
“證據應當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一般將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統稱為證據的“三性”。《專利審查指南》接下來在第4.2節具體規定了合議組如何對證據的三性進行審核:
對于關聯性:“合議組應當明確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
對于合法性:“合議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3)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對于真實性:“合議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1)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系;(3)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4)證據形成的原因和方式;(5)證據的內容;(6)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專利審查指南》還在接下來的4.3節中確定了優勢證據原則并規定了一些具體的證據認定情形,包括證人證言、公知常識、公證文書等。
由此可見,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質證,既包括對于證據的“三性”的質證,也包括對于證據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的質證。以下將從專利權人的應對角度,先介紹對證據的“三性”的質證。
二、對證據“三性”的質證
如上所述,證據的“三性”包括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只有具備三性的證據,才會繼續考慮其證明力的大小,從而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對證據“三性”的質證是最基礎的步驟。
1.關聯性
一般來說,無效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應該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最常見的情況是用于證明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否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系,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因此,《專利審查指南》才規定應該首先排除沒有關聯性的證據。
在實踐中,一般來說,專業的專利代理師很少會提交與案件明顯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但是實踐中也曾見到,無效請求人提交一些例如涉案專利的同族專利的審查情況、某某業內專家籠統地認為涉案專利沒有價值的證言等這樣的證據,通常,證據的關聯性不難辨認。例如:
【案例一:第20667號無效決定】該案中,無效請求人為了證明涉案專利在申請日前已被公開,提交了網頁打印材料,但該網頁打印材料上卻沒有任何表明公開時間的信息,因此被合議組認定為與案件無關聯性。
【案例二:(2020)最高法知行終663號】該案中,無效請求人在無效程序中提交了德國和韓國法院對于涉案專利的同族的無效訴訟的判決,被認為與案件無關聯性。
所以,在全面審核證據的其它方面之前,只要記得排除與案件無關的證據就可以了。
2.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證據取得的過程是否合法。
比較常見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的情形包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等情況。
【案例三——第41825號無效決定】該案中,無效請求人提供的其中一份證據在域外形成,卻未經公證認證,因此未被合議組接受。
但應注意的是,對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并不應當無限擴張,例如:
【案例四——(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513號】該案中,被作為對比文件之一的期刊被證明是已被取締的非法出版物,但仍被接受作為定案依據之一,因為即使其沒有拿到ISSN號就出版,卻仍然滿足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且“取得”該證據的過程是合法的。
此外,證據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也可以在這一步進行質證,或在“三性”的質證之外單獨提出。關于證據是否滿足舉證期限的固定,可具體參見《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節,其中詳細規定了不同證據種類的不同舉證期限。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公知常識性證據,雙方的舉證期限都是“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在這一點上,對于在口頭審理階段提交的證據是否滿足法定期限的質證,實踐中往往轉化成“該證據是否公知常識性證據”的辯論。這方面的討論我們將放在本系列的后續文章中進行。
3.真實性
對于證據的真實性,是在大多數案件里都要面對的主要問題,最簡單常見的情形就是,對方提供的證據是復印件,在質證時,要求其出示原件。例如,如果請求人提供了某非專利文獻的復印件,那么應要求其出示原件(例如實體書)、各大圖書館文獻中心制作的文獻復制證明、或公證的下載過程等。對于對方提供的證人證言,應要求該證人出庭質證。
《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一方當事人明確認可的另外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予以確認。”因此,應注意不要輕易認可對方證據的三性,尤其是真實性。
【案例五——(2015)京知行初字第00173號】該案中,證據之一為復印件,無法確認真偽,最終合議庭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案例六——(2016)兵08行初1號】該案中,證據之一為請求人自行拍攝的照片,無其它佐證,該證據的真實性未被認可。
【案例七——(2017)京73行初2289號】該案中,無效請求人提供了5份產品的說明書/手冊,試圖證明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存在的技術方案。但是該5份證據本身沒有記載公開時間,因此請求人提供了該產品公司(某外國公司)的銷售總監(外籍人士)的證人證言欲證明上述5份證據的公開時間。然而,該證人未能出席口頭審理接受質詢,請求人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席口頭審理,因此,該證據的真實性未被認可。
【案例八——第20667號無效決定】該案中,無效請求人提交了一份網頁打印材料欲證明涉案專利已在申請日前被公開。然而,請求人無法提供其來源。因此,合議組認為該證據不具有真實性。
【案例九——(2019)京73行初7538號】該案中,無效請求人提交了三份來自網絡的文件作為證據,但并未公證,在無效決定中,對這三份證據,合議組認為請求人沒有提供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相關文件,因此不認可證據13-15的真實性。無效請求人隨后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一審階段,合議庭允許原告當庭演示三份證據的網絡訪問過程,最終認可了這三份證據的真實性。
對于證據真實性的質證,情況千變萬化不一而足,有經驗的從業者能夠抽絲剝繭發現各種線索來質疑證據的真實性,比如,就曾經發生過通過電話號碼位數不對來發現證據系偽造的案例。
三、結語
本文對于無效宣告程序的質證環節中應考慮的方面做了基本介紹,并通過案例強調了該環節的重要性,希望能夠對讀者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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