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19年10月發布了ISO/IEC 17029《合格評定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該標準規定了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機構應遵循的通用原則和要求,其適用于包括溫室氣體(GHG)排放聲明、環境標簽/聲明或足跡、可持續性或環境報告等領域的審定與核查機構。
今年初,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轉換的說明》,對已認可的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認可轉換期和總體要求、轉換準備、轉換計劃的實施等方面作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背景
1.1
國際審定與核查標準發布情況
1)ISO/IEC 17029:2019發布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19年10月發布了ISO/IEC 17029《合格評定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Conformity assessment — 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bodies),該標準規定了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機構應遵循的通用原則和要求,其適用于包括溫室氣體(GHG)排放聲明、環境標簽/聲明或足跡、可持續性或環境報告等領域的審定與核查機構。
2)ISO 14064-3:2019和ISO 14065:2020發布
2019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先后對涉及GHG的兩項標準ISO14064-3和ISO 14065進行了修訂,并相繼于2019年4月發布了ISO 14064-3《溫室氣體 第三部分:溫室氣體聲明審定與核查規范和指南》(Greenhouse gases Part 3: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the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of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s),于2020年12月發布了ISO14065《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validating and verify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同時,IAF就ISO 14065:2020與ISO/IEC 17029:2019在IAF互認框架內的層級關系給出了相關界定,即將ISO14065作為ISO/IEC 17029的下級標準,并與ISO/IEC 17029一并構成對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的依據。
1.2
IAF關于ISO 14064-3:2019和
ISO 14065:2020標準轉換
的相關決議
針對ISO 14064-3和ISO 14065標準的轉換安排,國際認可論壇(IAF)于2019年年會上通過了有關的轉換決議,其中:
1)2019-18號決議要求:
a)新版ISO 14064-3:2019轉換期為2019年4月30日起的四年;
b)所有在2023年4月30日后啟動的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活動,均應按照ISO 14064-3:2019實施;
c)如果當地法規還未被修訂為引用新版ISO14064-3:2019.可以延長使用ISO 14064-3:2006開展經認可的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時間;
d)認可機構應在2019年4月30日起的18個月內對引用ISO 14604-3:2006的合格評定方案,做好使用ISO14064-3:2019進行ISO14065評審的準備。
2)2019-19號決議要求:
a)新版ISO14065:2020轉換期為發布之日起的三年;
b)所有依據新版ISO14065頒發的認可應同時要求ISO/IEC 17029的認可;
c)如果當地法規要求對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認可依據ISO 14065:2013.而該法規還未被修訂為引用ISO 14065:2020.可以延長使用ISO 14065:2013對審定與核查機構進行認可的時間;
d)認可機構應在新標準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做好認可轉換評審的準備。
1.3
CNAS新版GHG認可規范的
制、修訂情況
根據國際審定與核查標準的制修訂情況,CNAS對2018版GHG認可規范文件進行了換版,制修訂后的2022版GHG認可規范文件如下:
1)CNAS-RV02:2022《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規則》(修訂并替代原CNAS-RC08:2018);
2)CNAS-CV01:2022《合格評定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等同轉換ISO/IEC 17029:2019);
3)CNAS-CV02:2022《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等同轉換ISO 14065:2020);
4)CNAS-CV03:2022《溫室氣體 第三部分:溫室氣體聲明審定與核查規范和指南》(等同轉換ISO 14064-3:2019);
5)CNAS-CV05:2022《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組能力要求》(等同轉換ISO 14066:2011)
6)CNAS-SV01:2022《民航溫室氣體聲明核查機構認可方案》(等同轉換中國民用航空局2018年印發的《民用航空飛行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管理暫行辦法》附錄A《民航碳排放管理辦法核查指南》,以替換(認可委(秘)〔2019〕18號文件)。
2.目的和范圍
為貫徹IAF轉換決議要求,指導已獲CNAS認可的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有序完成2022版認可規范(見1.3)的認可轉換,特制定本轉換說明。
本文件適用于已獲CNAS認可的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認可轉換。
本文件也適用于已獲CNAS認可的民用航空領域溫室氣體核查機構的認可轉換。相關轉換要求按照本文件9.條要求執行。
3.轉換依據
1)IAF 2019-18號決議;
2)IAF 2019-19號決議。
4.轉換期及總體要求
為協調ISO/IEC 17029:2019和ISO 14065:2020、ISO 14064-3:2019等標準轉換工作,提高轉換工作的可操作性,在IAF相關決議要求框架下,CNAS對已認可的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認可轉換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轉換期內,CNAS的總體工作安排如下:
1)從2022年4月1日起,已獲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均可向CNAS提出2022版GHG認可規范的認可轉換申請,且所有的認可轉換申請將于2022年12月30日截止;
2)所有申請依據CNAS-CV02:2022(等同轉換ISO14065:2020)頒發的認可,均需同時滿足CNAS-CV01:2022(等同轉換ISO/IEC 17029:2019)的要求;
3)轉換期結束后,對于未完成2022版認可規范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其相應的認可資格將被撤銷。
4)自2023年5月1日起,已獲CNAS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均應按照ISO 14064-3:2019開展GHG審定核查活動。
5)對于獲得包括民用航空領域認可資格在內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或僅獲得民用航空領域認可資格的GHG核查機構,其認可轉換按本文件9.條要求執行。
5.認可轉換準備
5.1
CNAS的認可轉換準備
2022年3月31日前,CNAS將完成認可轉換前的所有技術準備工作,并自2022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已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轉換申請。
5.2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轉換安排
5.2.1 自CNAS新版認可規范發布之日起,已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盡快分析研究2022版規范要求對其管理體系的影響,并依據本文件要求,盡早研究制定相應的轉換工作計劃。
5.2.2 轉換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充分考慮各項工作的相互關系和完成時限,以確保在接受CNAS轉換評審時,機構的運作能夠滿足2022版認可規范的要求,同時應確保在CNAS規定的轉換期截止日前能夠完成認可轉換。
5.2.3 轉換工作計劃可能涉及機構自身文件體系的調整、人員培訓與評價、與客戶的溝通等,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分析研究2022版認可規范的變化內容,以及新要求對機構自身管理體系運作的影響和差異,識別調整需求并實施必要的調整;
2)依據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識別人員能力需求并開展必要的培訓和評價活動,所實施的培訓和評價活動,應足以證明其相關人員能夠達到對2022版認可規范一致的理解和正確使用的水平;
3)依據新版ISO 14064-3:2019開展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4)就新版ISO 14064-3:2019標準變更引發的與客戶的信息溝通;
5)過渡期內依據舊版ISO 14064-3:2006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及相關要求;
6)適用時,考慮相關法規或國際組織相關要求的安排,如針對民用航空領域溫室氣體核查的認可轉換安排;
7)其他。
5.3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轉換計劃的實施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應按照確定的轉換計劃開展各項工作。轉換計劃的實施情況,應足以證實機構有能力按照2022版認可規范的要求開展GHG審定與核查,并已依照新的ISO 14064-3:2019開展了GHG審定或核查活動。
6.認可轉換的實施
6.1
認可轉換申請
申請認可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應依照5.3條要求并在實施了必要活動的基礎上,向CNAS提出申請。機構的轉換申請應隨同以下材料一并報送CNAS:
1)認可轉換計劃;
2)2022版認可規范對GHG審定與核查機構運行過程和能力的影響分析;
3)機構文件體系的修訂調整情況;
4)對各類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評價計劃;
5)已完成培訓評價活動的證明材料;
6)過渡期內依照新舊ISO 14064-3標準開展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7)向現有客戶或潛在客戶說明轉換期內機構的相關政策和安排;
8)依照新版ISO 14064-3:2019開展GHG審定或核查項目的情況(提供至少1-2個審定或核查項目的實施情況,包括項目或組織名稱、對應的業務范圍、審定組或核查組人員名單);
9)其他必要的補充材料。
6.2
認可轉換評審的方式
6.2.1 認可轉換評審將包括對機構管理體系文件的評審和辦公室評審。根據轉換評審情況,若對機構依照新版ISO 14064-3:2019實施GHG審定與核查的能力仍存有疑慮時,CNAS將對機構實施必要的見證評審。
6.2.2 原則上,CNAS將優選考慮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對機構實施認可轉換,特殊情況下,也可根據機構申請實施專項認可轉換。
1)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進行的認可轉換
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請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實施認可轉換的機構,需依照6.1條向CNAS提出申請,并就具體的轉換事宜與CNAS進一步協商,以便后續安排。結合例行評審實施的認可轉換,其轉換評審結論將與例行評審結論同時做出。
2)專項認可轉換
特殊情況下,CNAS也可接受機構提出的專項認可轉換申請。對此,機構需按照6.1條要求向CNAS提交相關材料,以作為CNAS評審策劃的輸入信息。專項轉換評審完成后,CNAS將做出轉換評審結論。
6.2.3 認可轉換評審將產生“轉換評審通過”或“轉換評審不予通過”的結論。
6.3
認可轉換評審的人日數及認可收費
6.3.1 對機構體系文件換版的評審按2-3人日計。
6.3.2 針對認可轉換所實施的辦公室評審,其評審人日數按4-5人日計,并可在此基礎上,結合機構的組織規模、業務范圍數量等情況進行適度調整。對于擴大業務范圍的評審,相應的評審人日數按每個業務范圍1個人日計算。
認可收費按照CNAS-RV04《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執行。
6.4
轉換評審中對不符合的處理
6.4.1 轉換評審中,CNAS將關注機構轉換計劃的合理性及轉換計劃實施結果的有效性。
6.4.2 轉換評審中發現的以下問題將作為不符合:
1)機構不能按照轉換計劃中確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實施轉換工作,造成其人員能力或審定/核查過程不能滿足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的;
2)機構已實施了相關轉換工作,但不滿足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的;
3)其他未滿足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的情況。
6.4.3 對于轉換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CNAS將出具不符合報告。機構應按照CNAS-RV02《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規則》的要求,采取糾正措施并經CNAS驗證有效。
6.5
認可轉換評審結論的輸出
6.5.1 對于通過轉換評審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CNAS將換發依據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與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標準的新認可證書及其相關附件。
6.5.2 對轉換評審未給予通過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可在完成自身調整或補充完成相關轉換工作后重新提出申請,但應確保在轉換期結束前完成認可轉換,并獲得新的認可證書。
6.6
后續評審等相關安排
對已完成認可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CNAS將在后續的評審中關注:
1)機構轉換計劃的實施進度與完成情況;
2)依據新版標準ISO 14064-3:2019實施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情況;
3)是否安排經評價已滿足能力要求的人員實施相關的審定與核查活動。
7.轉換期截止后的安排
轉換期結束后,對于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完成認可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其相應的認可資格將被撤銷。
8.轉換期內的新認可申請
8.1
新申請GHG領域認可資格
8.1.1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 將受理新機構的GHG認可申請。對于新申請認可的GHG機構,CNAS將按照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實施認可評審。
8.2
擴大業務范圍的申請
8.2.1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不再接受已獲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提出的依據2018版認可規范的認可業務范圍擴大申請。
8.2.2 轉換期內申請認可轉換的機構,在有擴項要求時,建議其擴項與轉換同時申請。評審通過后,將換發依據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與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標準在內的認可證書,包括含有新增認可業務范圍的證書附件。
關于民用航空領域GHG機構的認可轉換
根據IAF 2019-18號及2019-19號決議精神,對于民用航空領域溫室氣體核查機構的認可,2018版認可規范文件以及中國民用航空局2018年印發的《民用航空飛行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附錄A《民航碳排放管理辦法核查指南》)仍適用,包括:
1)CNAS-RC08《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認可規則》;
2)CNAS-CC04《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
3)CNAS-CC41《〈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應用準則與指南》,以及;
4)關于依據《民用航空飛行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認可評審工作的通知 (認可委(秘)〔2019〕18號)
2022年,從進一步規范認可文件的角度出發,CNAS將原2018版中國民用航空局“辦法”中的附錄A《民航碳排放管理辦法核查指南》”等同轉化為CNAS-SV01《民航溫室氣體聲明核查機構認可方案》,以替換“關于依據《民用航空飛行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認可評審工作的通知 (認可委(秘)〔2019〕18號)”。
為此,對于已認可的民用航空領域GHG機構,CNAS將依據以下認可規范文件實施認可轉換:
1)CNAS-RC08《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認可規則》;
2)CNAS-CC04《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
3)CNAS-CC41《〈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應用準則與指南》;
4)CNAS-SV01《民航溫室氣體聲明核查機構認可方案》(等同轉換2018版民用航空局“辦法”中的附錄A《民航碳排放管理辦法核查指南》,以替換(認可委(秘)〔2019〕18號文件)。
相關的轉換工作安排如下:
1)對于僅從事民用航空領域碳排放核查活動的機構的認可轉換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將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對其進行認可轉換,并換發依據CNAS-CC04:2018、CNAS-CC41:2018和CNAS-SV01:2022等認可規范在內的認可證書及其附件。
2)對于從事包括GHG審定與核查和民用航空領域碳排放核查活動的機構的認可轉換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將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或根據機構申請采用專項評審的方式,并依照本文件6.條要求一并對機構的GHG審定與核查和民用航空領域碳排放核查進行認可轉換,對于通過轉換評審的,將分別授予GHG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資格和民用航空領域碳排放核查機構認可資格,并分別換發:① 依據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與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標準的GHG審定與核查領域認可證書及其附件;②依據CNAS-CC04:2018、CNAS-CC41:2018和CNAS-SV01:2022等認可規范在內的民用航空領域認可證書及其附件。對于在規定的GHG轉換期截止日后,尚未完成認可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其相應的認可資格將被撤銷。
附表
GHG
(一)申請認可轉換的基本信息:
(二)轉換申請資料:
序號 |
申請材料要求 |
申請材料說明 申請方填選或簡述 |
相關材料索引 申請方注明對應資料名稱、內容位置(條款號) |
評審意見 CNAS填寫 |
1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對轉換的策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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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轉換計劃應覆蓋認可說明CNAS-EV-001中5.2所述內容 |
根據2022版GHG認可規范的修訂差異,分析 □機構管理過程與文件程序調整的需求 □人員能力要求的變化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依據新版ISO 14064-3:2019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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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內依據舊版ISO 14064-3:2006標準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
□標準變更引發的與客戶的信息溝通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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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如有請簡述)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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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認可規范換版對機構運作的影響: 1)對機構審定與核查過程的影響 2)對各相關職能人員的能力需求的影響 |
對機構審定與核查過程的影響 □需要調整文件程序 □不需要調整文件程序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對人員能力要求的影響 □需要調整人員能力準則 □不需要調整人員能力準則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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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如有請簡述)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
2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轉換計劃的實施 |
||||
2.1 |
對各相關職能人員的培訓和評價安排 |
□ 培訓、評價計劃覆蓋了各職能人員 □ 培訓、評價時間的安排與審定、核查的實施安排一致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 培訓計劃內容充分適宜: --培訓方式; --培訓日期; --培訓材料(如:擬用PPT等); --培訓學時; --培訓選擇教師的能力要求。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請逐項核對,注明培訓計劃內容與資料對照)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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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能力評價的安排: --評價方式; --評價完成時限。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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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培訓評價安排(如有)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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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依據ISO 14064-3:2019開展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
□ 規定了實施新版標準的安排。 □ 已將機構實施新版標準的安排告知現有客戶或潛在客戶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2.3 |
過渡期內依據舊版ISO 14064-3:2006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及相關要求 |
□ 規定了過渡期內依據舊版標準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和截止日期。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2.4 |
對過渡期內認可標識使用的安排 |
□ 規定了過渡期內認可標識的使用要求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2.5 |
其他 |
□其他安排,如:對計劃或轉換工作的調整或補充等(如有請注明)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3 已完成的轉換工作信息 |
||||
3.1 |
已完成的人員培訓和評價信息 |
□已完成的培訓評價信息,包括:培訓日期、人員、學時、培訓內容大綱/PPT等、教師能力說明材料、人員評價方式、評價證明材料等; □已通過培訓和評價的人員名單(注明所承擔的審定與核查職能)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提供至少2名審定和/或核查員的培訓和評價記錄及能力證明材料;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
□提供至少1名復核人員和決定人員的培訓評價記錄及證明材料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
□提供至少1名從事申請評審、策劃、審定組和/或核查組選派、人員能力評價等職能的人員培訓評價記錄及證明材料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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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已完成工作的證明材料(如有) |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轉換資料清單:(請機構依次列明)
(三)轉換評價決定:
認可轉換評價決定 |
|
認可轉換申請方: |
|
轉換評審方式: |
□ 結合例行評審實施的轉換評審 □ 專項轉換評審 |
申請轉換的認可制度: |
□ 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 □ 民用航空溫室氣體核查 |
轉換評審意見: |
1. 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認可制度: □“轉換評審通過”; 其他信息: □“轉換評審不予通過”, 原因及其他信息: 2.民用航空領域溫室氣體核查 □“轉換評審通過”; 其他信息: □“轉換評審不予通過”, 原因及其他信息: |
評審人員/時間: |
|
評定復核意見: |
□ 轉換復核通過,換發認可證書附件。 □ 轉換復核不予通過,原因: 其他復核評定意見: |
評定復核人員/時間: |
|
批準簽發/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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