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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IEC 17029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轉換說明

   日期:2025-04-24 10:03:11     來源:中國認可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72    評論:0
核心提示: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19年10月發布了ISO/IEC 17029《合格評定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該標準規定了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機構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19年10月發布了ISO/IEC 17029《合格評定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該標準規定了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機構應遵循的通用原則和要求,其適用于包括溫室氣體(GHG)排放聲明、環境標簽/聲明或足跡、可持續性或環境報告等領域的審定與核查機構。

今年初,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轉換的說明》,對已認可的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認可轉換期和總體要求、轉換準備、轉換計劃的實施等方面作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背景

1.1

國際審定與核查標準發布情況

1)ISO/IEC 17029:2019發布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19年10月發布了ISO/IEC 17029《合格評定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Conformity assessment — 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bodies),該標準規定了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機構應遵循的通用原則和要求,其適用于包括溫室氣體(GHG)排放聲明、環境標簽/聲明或足跡、可持續性或環境報告等領域的審定與核查機構。

2)ISO 14064-3:2019和ISO 14065:2020發布

2019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先后對涉及GHG的兩項標準ISO14064-3和ISO 14065進行了修訂,并相繼于2019年4月發布了ISO 14064-3《溫室氣體 第三部分:溫室氣體聲明審定與核查規范和指南》(Greenhouse gases Part 3: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the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of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s),于2020年12月發布了ISO14065《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validating and verify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同時,IAF就ISO 14065:2020與ISO/IEC 17029:2019在IAF互認框架內的層級關系給出了相關界定,即將ISO14065作為ISO/IEC 17029的下級標準,并與ISO/IEC 17029一并構成對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的依據。

1.2

IAF關于ISO 14064-3:2019和

ISO 14065:2020標準轉換

的相關決議

針對ISO 14064-3和ISO 14065標準的轉換安排,國際認可論壇(IAF)于2019年年會上通過了有關的轉換決議,其中:

1)2019-18號決議要求:

a)新版ISO 14064-3:2019轉換期為2019年4月30日起的四年;

b)所有在2023年4月30日后啟動的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活動,均應按照ISO 14064-3:2019實施;

c)如果當地法規還未被修訂為引用新版ISO14064-3:2019.可以延長使用ISO 14064-3:2006開展經認可的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時間;

d)認可機構應在2019年4月30日起的18個月內對引用ISO 14604-3:2006的合格評定方案,做好使用ISO14064-3:2019進行ISO14065評審的準備。

2)2019-19號決議要求:

a)新版ISO14065:2020轉換期為發布之日起的三年;

b)所有依據新版ISO14065頒發的認可應同時要求ISO/IEC 17029的認可;

c)如果當地法規要求對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認可依據ISO 14065:2013.而該法規還未被修訂為引用ISO 14065:2020.可以延長使用ISO 14065:2013對審定與核查機構進行認可的時間;

d)認可機構應在新標準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做好認可轉換評審的準備。

1.3

CNAS新版GHG認可規范的

制、修訂情況

根據國際審定與核查標準的制修訂情況,CNAS對2018版GHG認可規范文件進行了換版,制修訂后的2022版GHG認可規范文件如下:

1)CNAS-RV02:2022《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規則》(修訂并替代原CNAS-RC08:2018);

2)CNAS-CV01:2022《合格評定 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等同轉換ISO/IEC 17029:2019);

3)CNAS-CV02:2022《環境信息審定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和要求》(等同轉換ISO 14065:2020);

4)CNAS-CV03:2022《溫室氣體 第三部分:溫室氣體聲明審定與核查規范和指南》(等同轉換ISO 14064-3:2019);

5)CNAS-CV05:2022《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組能力要求》(等同轉換ISO 14066:2011)

6)CNAS-SV01:2022《民航溫室氣體聲明核查機構認可方案》(等同轉換中國民用航空局2018年印發的《民用航空飛行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管理暫行辦法》附錄A《民航碳排放管理辦法核查指南》,以替換(認可委(秘)〔2019〕18號文件)。

2.目的和范圍

為貫徹IAF轉換決議要求,指導已獲CNAS認可的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有序完成2022版認可規范(見1.3)的認可轉換,特制定本轉換說明。

本文件適用于已獲CNAS認可的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認可轉換。

本文件也適用于已獲CNAS認可的民用航空領域溫室氣體核查機構的認可轉換。相關轉換要求按照本文件9.條要求執行。

3.轉換依據

1)IAF 2019-18號決議;

2)IAF 2019-19號決議。

4.轉換期及總體要求

為協調ISO/IEC 17029:2019和ISO 14065:2020、ISO 14064-3:2019等標準轉換工作,提高轉換工作的可操作性,在IAF相關決議要求框架下,CNAS對已認可的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認可轉換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轉換期內,CNAS的總體工作安排如下:

1)從2022年4月1日起,已獲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均可向CNAS提出2022版GHG認可規范的認可轉換申請,且所有的認可轉換申請將于2022年12月30日截止;

2)所有申請依據CNAS-CV02:2022(等同轉換ISO14065:2020)頒發的認可,均需同時滿足CNAS-CV01:2022(等同轉換ISO/IEC 17029:2019)的要求;

3)轉換期結束后,對于未完成2022版認可規范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其相應的認可資格將被撤銷。

4)自2023年5月1日起,已獲CNAS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均應按照ISO 14064-3:2019開展GHG審定核查活動。

5)對于獲得包括民用航空領域認可資格在內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或僅獲得民用航空領域認可資格的GHG核查機構,其認可轉換按本文件9.條要求執行。

5.認可轉換準備

5.1

CNAS的認可轉換準備

2022年3月31日前,CNAS將完成認可轉換前的所有技術準備工作,并自2022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已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轉換申請。

5.2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的轉換安排

5.2.1 自CNAS新版認可規范發布之日起,已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盡快分析研究2022版規范要求對其管理體系的影響,并依據本文件要求,盡早研究制定相應的轉換工作計劃。

5.2.2 轉換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充分考慮各項工作的相互關系和完成時限,以確保在接受CNAS轉換評審時,機構的運作能夠滿足2022版認可規范的要求,同時應確保在CNAS規定的轉換期截止日前能夠完成認可轉換。

5.2.3 轉換工作計劃可能涉及機構自身文件體系的調整、人員培訓與評價、與客戶的溝通等,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分析研究2022版認可規范的變化內容,以及新要求對機構自身管理體系運作的影響和差異,識別調整需求并實施必要的調整;

2)依據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識別人員能力需求并開展必要的培訓和評價活動,所實施的培訓和評價活動,應足以證明其相關人員能夠達到對2022版認可規范一致的理解和正確使用的水平;

3)依據新版ISO 14064-3:2019開展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4)就新版ISO 14064-3:2019標準變更引發的與客戶的信息溝通;

5)過渡期內依據舊版ISO 14064-3:2006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及相關要求;

6)適用時,考慮相關法規或國際組織相關要求的安排,如針對民用航空領域溫室氣體核查的認可轉換安排;

7)其他。

5.3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轉換計劃的實施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應按照確定的轉換計劃開展各項工作。轉換計劃的實施情況,應足以證實機構有能力按照2022版認可規范的要求開展GHG審定與核查,并已依照新的ISO 14064-3:2019開展了GHG審定或核查活動。

6.認可轉換的實施

6.1

認可轉換申請

申請認可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應依照5.3條要求并在實施了必要活動的基礎上,向CNAS提出申請。機構的轉換申請應隨同以下材料一并報送CNAS:

1)認可轉換計劃;

2)2022版認可規范對GHG審定與核查機構運行過程和能力的影響分析;

3)機構文件體系的修訂調整情況;

4)對各類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評價計劃;

5)已完成培訓評價活動的證明材料;

6)過渡期內依照新舊ISO 14064-3標準開展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7)向現有客戶或潛在客戶說明轉換期內機構的相關政策和安排;

8)依照新版ISO 14064-3:2019開展GHG審定或核查項目的情況(提供至少1-2個審定或核查項目的實施情況,包括項目或組織名稱、對應的業務范圍、審定組或核查組人員名單);

9)其他必要的補充材料。

6.2

認可轉換評審的方式

6.2.1 認可轉換評審將包括對機構管理體系文件的評審和辦公室評審。根據轉換評審情況,若對機構依照新版ISO 14064-3:2019實施GHG審定與核查的能力仍存有疑慮時,CNAS將對機構實施必要的見證評審。

6.2.2 原則上,CNAS將優選考慮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對機構實施認可轉換,特殊情況下,也可根據機構申請實施專項認可轉換。

1)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進行的認可轉換

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請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實施認可轉換的機構,需依照6.1條向CNAS提出申請,并就具體的轉換事宜與CNAS進一步協商,以便后續安排。結合例行評審實施的認可轉換,其轉換評審結論將與例行評審結論同時做出。

2)專項認可轉換

特殊情況下,CNAS也可接受機構提出的專項認可轉換申請。對此,機構需按照6.1條要求向CNAS提交相關材料,以作為CNAS評審策劃的輸入信息。專項轉換評審完成后,CNAS將做出轉換評審結論。

6.2.3 認可轉換評審將產生“轉換評審通過”或“轉換評審不予通過”的結論。

6.3

認可轉換評審的人日數及認可收費

6.3.1 對機構體系文件換版的評審按2-3人日計。

6.3.2 針對認可轉換所實施的辦公室評審,其評審人日數按4-5人日計,并可在此基礎上,結合機構的組織規模、業務范圍數量等情況進行適度調整。對于擴大業務范圍的評審,相應的評審人日數按每個業務范圍1個人日計算。

認可收費按照CNAS-RV04《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執行。

6.4

轉換評審中對不符合的處理

6.4.1 轉換評審中,CNAS將關注機構轉換計劃的合理性及轉換計劃實施結果的有效性。

6.4.2 轉換評審中發現的以下問題將作為不符合:

1)機構不能按照轉換計劃中確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實施轉換工作,造成其人員能力或審定/核查過程不能滿足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的;

2)機構已實施了相關轉換工作,但不滿足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的;

3)其他未滿足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的情況。

6.4.3 對于轉換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CNAS將出具不符合報告。機構應按照CNAS-RV02《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規則》的要求,采取糾正措施并經CNAS驗證有效。

6.5

認可轉換評審結論的輸出

6.5.1 對于通過轉換評審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CNAS將換發依據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與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標準的新認可證書及其相關附件。

6.5.2 對轉換評審未給予通過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可在完成自身調整或補充完成相關轉換工作后重新提出申請,但應確保在轉換期結束前完成認可轉換,并獲得新的認可證書。

6.6

后續評審等相關安排

對已完成認可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CNAS將在后續的評審中關注:

1)機構轉換計劃的實施進度與完成情況;

2)依據新版標準ISO 14064-3:2019實施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情況;

3)是否安排經評價已滿足能力要求的人員實施相關的審定與核查活動。

7.轉換期截止后的安排

轉換期結束后,對于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完成認可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其相應的認可資格將被撤銷。

8.轉換期內的新認可申請

8.1

新申請GHG領域認可資格

8.1.1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 將受理新機構的GHG認可申請。對于新申請認可的GHG機構,CNAS將按照2022版認可規范要求實施認可評審。

8.2

擴大業務范圍的申請

8.2.1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不再接受已獲認可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提出的依據2018版認可規范的認可業務范圍擴大申請。

8.2.2 轉換期內申請認可轉換的機構,在有擴項要求時,建議其擴項與轉換同時申請。評審通過后,將換發依據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與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標準在內的認可證書,包括含有新增認可業務范圍的證書附件。

關于民用航空領域GHG機構的認可轉換

根據IAF 2019-18號及2019-19號決議精神,對于民用航空領域溫室氣體核查機構的認可,2018版認可規范文件以及中國民用航空局2018年印發的《民用航空飛行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附錄A《民航碳排放管理辦法核查指南》)仍適用,包括:

1)CNAS-RC08《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認可規則》;

2)CNAS-CC04《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

3)CNAS-CC41《〈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應用準則與指南》,以及;

4)關于依據《民用航空飛行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認可評審工作的通知 (認可委(秘)〔2019〕18號)

2022年,從進一步規范認可文件的角度出發,CNAS將原2018版中國民用航空局“辦法”中的附錄A《民航碳排放管理辦法核查指南》”等同轉化為CNAS-SV01《民航溫室氣體聲明核查機構認可方案》,以替換“關于依據《民用航空飛行活動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核查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認可評審工作的通知 (認可委(秘)〔2019〕18號)”。

為此,對于已認可的民用航空領域GHG機構,CNAS將依據以下認可規范文件實施認可轉換:

1)CNAS-RC08《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認可規則》;

2)CNAS-CC04《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

3)CNAS-CC41《〈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應用準則與指南》;

4)CNAS-SV01《民航溫室氣體聲明核查機構認可方案》(等同轉換2018版民用航空局“辦法”中的附錄A《民航碳排放管理辦法核查指南》,以替換(認可委(秘)〔2019〕18號文件)。

相關的轉換工作安排如下:

1)對于僅從事民用航空領域碳排放核查活動的機構的認可轉換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將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對其進行認可轉換,并換發依據CNAS-CC04:2018、CNAS-CC41:2018和CNAS-SV01:2022等認可規范在內的認可證書及其附件。

2)對于從事包括GHG審定與核查和民用航空領域碳排放核查活動的機構的認可轉換

自2022年4月1日起,CNAS將結合例行辦公室評審,或根據機構申請采用專項評審的方式,并依照本文件6.條要求一并對機構的GHG審定與核查和民用航空領域碳排放核查進行認可轉換,對于通過轉換評審的,將分別授予GHG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資格和民用航空領域碳排放核查機構認可資格,并分別換發:① 依據新版ISO/IEC 17029:2019(CNAS-CV01:2022)與ISO 14065:2020(CNAS-CV02:2022)等標準的GHG審定與核查領域認可證書及其附件;②依據CNAS-CC04:2018、CNAS-CC41:2018和CNAS-SV01:2022等認可規范在內的民用航空領域認可證書及其附件。對于在規定的GHG轉換期截止日后,尚未完成認可轉換的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其相應的認可資格將被撤銷。

附表

GHG

(一)申請認可轉換的基本信息:

(二)轉換申請資料:

序號

申請材料要求

申請材料說明

申請方填選或簡述

相關材料索引

申請方注明對應資料名稱、內容位置(條款號)

評審意見

CNAS填寫

1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對轉換的策劃

1.1

轉換計劃應覆蓋認可說明CNAS-EV-001中5.2所述內容

根據2022版GHG認可規范的修訂差異,分析

□機構管理過程與文件程序調整的需求

□人員能力要求的變化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依據新版ISO 14064-3:2019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過渡期內依據舊版ISO 14064-3:2006標準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標準變更引發的與客戶的信息溝通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其他說明:(如有請簡述)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1.2

認可規范換版對機構運作的影響:

1)對機構審定與核查過程的影響

2)對各相關職能人員的能力需求的影響

對機構審定與核查過程的影響

□需要調整文件程序

□不需要調整文件程序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對人員能力要求的影響

□需要調整人員能力準則

□不需要調整人員能力準則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其他說明:(如有請簡述)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2  GHG審定與核查機構轉換計劃的實施

2.1

對各相關職能人員的培訓和評價安排

□ 培訓、評價計劃覆蓋了各職能人員

□ 培訓、評價時間的安排與審定、核查的實施安排一致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培訓計劃內容充分適宜:

--培訓方式;

--培訓日期;

--培訓材料(如:擬用PPT等);

--培訓學時;

--培訓選擇教師的能力要求。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請逐項核對,注明培訓計劃內容與資料對照)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人員能力評價的安排:

--評價方式;

--評價完成時限。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其他培訓評價安排(如有)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2.2

依據ISO 14064-3:2019開展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

□ 規定了實施新版標準的安排。

□ 已將機構實施新版標準的安排告知現有客戶或潛在客戶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2.3

過渡期內依據舊版ISO 14064-3:2006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及相關要求

□ 規定了過渡期內依據舊版標準實施GHG審定與核查活動的安排和截止日期。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2.4

對過渡期內認可標識使用的安排

□ 規定了過渡期內認可標識的使用要求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2.5

其他

□其他安排,如:對計劃或轉換工作的調整或補充等(如有請注明)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已完成的轉換工作信息

3.1

已完成的人員培訓和評價信息

□已完成的培訓評價信息,包括:培訓日期、人員、學時、培訓內容大綱/PPT等、教師能力說明材料、人員評價方式、評價證明材料等;

□已通過培訓和評價的人員名單(注明所承擔的審定與核查職能)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提供至少2名審定和/或核查員的培訓和評價記錄及能力證明材料;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提供至少1名復核人員和決定人員的培訓評價記錄及證明材料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提供至少1名從事申請評審、策劃、審定組和/或核查組選派、人員能力評價等職能的人員培訓評價記錄及證明材料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 其他已完成工作的證明材料(如有)

對應資料:

資料中位置:

□滿足;

其他:

□不滿足;

其他:

審定與核查機構認可轉換資料清單:(請機構依次列明)

(三)轉換評價決定:

認可轉換評價決定

認可轉換申請方:

 

轉換評審方式:

□  結合例行評審實施的轉換評審

□  專項轉換評審

申請轉換的認可制度:

□ 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

□ 民用航空溫室氣體核查

轉換評審意見:

1. 溫室氣體(GHG)審定與核查認可制度:

□“轉換評審通過”;

其他信息:

□“轉換評審不予通過”,

原因及其他信息:

2.民用航空領域溫室氣體核查

□“轉換評審通過”;

其他信息:

□“轉換評審不予通過”,

原因及其他信息:

評審人員/時間:

 

評定復核意見:

□ 轉換復核通過,換發認可證書附件。

□ 轉換復核不予通過,原因:

其他復核評定意見:

評定復核人員/時間:

 

批準簽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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