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更好保障生態環境、民生領域安全,近日,云南省公安廳出臺了《云南省公安機關群眾舉報生態環境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犯罪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辦法》)。
《舉報獎勵辦法》結合全省公安機關環食藥偵工作實際,明確了群眾可以通過報警電話、短信、信函或者當面舉報等途徑舉報環食藥知領域犯罪線索;從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和知識產權五個方面細化了公安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的范圍;規定了群眾舉報環食藥知領域犯罪的獎勵標準;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單位及其他信息資料,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及時予以查處;明確要嚴格舉報獎勵經費管理,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對違規發放、侵吞獎勵經費的嚴肅處理。
具體如下
↓↓↓
云南省公安機關群眾舉報生態環境食品
藥品知識產權犯罪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證食品藥品安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群眾舉報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線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違反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領域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辦的涉嫌犯罪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社會公眾通過書面材料、電話、來訪等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他人涉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或線索的行為。
與履行本職工作有關的行政、司法機關公務人員、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線索,以及共同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或揭發他人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群眾發現或知悉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線索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舉報:
(一)撥打“110”或公安機關公開的其他報警電話;
(二)手機用戶發送短信至“12110”舉報;
(三)通過信函向公安機關舉報;
(四)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或向公安民警當面舉報;
(五)通過其他有效方式舉報。
第五條 群眾舉報可以公開或匿名的方式進行。為便于查證和獎勵,鼓勵以實名舉報。匿名舉報無法核實舉報人真實身份、無法聯系舉報人的,或者舉報內容僅涉及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行政違法事項,不列入本辦法的獎勵范圍。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詳細記錄舉報的方式、時間、內容以及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聯絡方式等基本情況,并作為獎勵的重要依據,破案后及時兌獎。
第七條 舉報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或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云南省公安機關對舉報的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具有管轄權;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及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事實;
(三)舉報時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雖被公安機關掌握,但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重要或關鍵作用;
(四)符合舉報獎勵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八條 群眾舉報下列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或線索,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公安機關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一)生態環境犯罪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無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廢酸、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及電、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無證(越界、超范圍)采礦情節嚴重的,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等犯罪行為。
(二)森林草原犯罪包括:盜伐、濫伐林木及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伐、毀壞及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制品;故意放火燒毀及過失燒毀森林草原或者其他林木;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及其他農用地等犯罪行為。
(三)食品犯罪包括:生產經營病死、死因不明,以及未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使用敵敵畏、罌粟殼等有毒有害物質;使用工業酒精、甲醇等物質勾兌散裝白酒;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藥物成分;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酒水、飲料、茶葉等食品;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犯罪行為。
(四)藥品犯罪包括:生產、銷售、提供假冒偽劣的藥品(含疫苗);生產、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未經批準生產藥品、未經批準進口境外未合法上市的藥品;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編造藥品生產、檢驗記錄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化妝品的;非法收購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等犯罪行為。
(五)知識產權犯罪包括: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兒童用品、箱包服飾、油品燃料、汽車配件、家電家具、電纜建材、機械設備等;侵犯知名品牌商標;非法復制發行盜版教輔書、傳播盜版影視音樂文學作品;假冒專利及侵犯商業秘密等犯罪行為。
第九條 群眾舉報第八條規定的犯罪活動或線索,根據其為偵破犯罪案件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發揮的實際作用,公安機關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一般案件每起獎勵舉報人500元至3000元,重特大案件每起獎勵舉報人3000元至30000元。
第十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情況的,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獎金;協商不成的,由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決定。
同一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活動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查清案件確有重要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舉報人同時向兩個以上公安機關進行舉報的,由立案偵辦的公安機關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由立案的公安機關負責,經費納入公安機關預算,統籌管理,并積極商請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各地公安機關應當健全完善獎勵經費支出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發現違規發放、侵吞獎勵經費等情形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單位及其他信息資料,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行為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獲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生態環境、森林草原、食品、藥品及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后2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的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直接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憑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書領取。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公安廳環食藥偵總隊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