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從本月起正式施行,這是北京首部知識產權綜合性法規。條例將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處,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截至2022年5月,北京市有效發明專利量435604件,同比增長19.37%;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99.0件,同比增長19.38%;商標有效注冊量275.0萬件,同比增長16.82%。為有效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成效,一部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地方性法規不可或缺。
條例共七章、五十七條,聚焦知識產權糾紛維權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等突出問題,完善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依法實施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同時充分平衡網絡平臺、展會等有關主體權利義務,有效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不久前,《北京市知識產權強國示范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也正式印發。
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建設知識產權首善之區,支持和促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服務和推動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對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條 本市倡導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加強知識普及和文化宣傳,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
本市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向社會公示本市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第五條 本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全面、嚴格、快捷、平等的原則,構建行政監管、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共服務、糾紛多元調處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健全制度完善、運行高效、管理科學、服務優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保障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的投入,將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納入營商環境和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點和難點問題,督促有關知識產權政策措施的落實。
第七條 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統籌協調,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
知識產權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版權、文化和旅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著作權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廣播電視、商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探索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術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和保護模式。
支持在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建設中,根據國家授權,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探索創新。
第九條 本市加強京津冀知識產權保護區域合作,開展案件線索移送、調查取證、協助執行、聯合執法等工作,共享專家智庫、服務機構等資源,推動信息互通、執法互助、監督互動、經驗互鑒;強化與其他省市的知識產權保護協作。
第十條 本市擴大知識產權領域開放合作,支持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仲裁機構等依法在本市設立機構、開展業務,推動建立國際知識產權交易、運營平臺。
第十一條 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版權、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負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執法協作工作平臺,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開展遠程、移動實時監測監控;對網絡平臺、展會、大型市場、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等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查處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權違法行為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對有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
(四)對有關場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或者有關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通過專利預審、維權指導、保護協作等方式,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專利申請獲得快速審查提供支持。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商標管理,規范注冊商標使用行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版權、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侵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制定適應網絡環境和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保護措施。
市版權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制度,對國家和本市版權部門確定的重點監管網站加強監管;完善作品自愿登記工作制度,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作品自愿登記。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通過明確管理規則、采取技術措施、簽訂保密協議、開展風險排查和教育培訓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仲裁、調解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傳統文化領域和奧林匹克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為相關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作品登記、商業秘密保護等提供咨詢和指導。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引導數據處理者建立健全全流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第二十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制定數字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指引,指導市場主體了解目標市場產業政策、貿易措施、技術標準等,對標國際通行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做好數字產品制造、銷售等全產業鏈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甄別和應對。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市商務、知識產權、科技、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
外國投資者并購在京企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且該并購屬于國家規定的安全審查范圍的,市知識產權、版權、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接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及其網絡平臺,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線索,并按規定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依法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知識產權行為保全等制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
支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等審判機關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功能建設,發揮專業化審判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知識產權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規律性問題,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等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消除隱患提供指引。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懲治知識產權犯罪,加大對鏈條式、產業化知識產權犯罪的懲治力度。
第二十五條 本市健全技術調查官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處理涉及專利、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可以邀請、選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技術調查官,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為認定技術事實提供參考。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新技術特點,健全相關證據規則。
鼓勵當事人采用時間戳、區塊鏈等電子存證技術獲取、固定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證據。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開展知識產權案件移送、線索通報、信息共享。
第三章 社會共治
第二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明確網絡用戶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知識產權治理措施、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二)采取與其技術能力、經營規模以及服務類型相適應的預防侵權措施;
(三)在顯著位置公示權利人提交侵權通知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數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權利人提交通知;
(四)及時公示侵權通知、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在本市舉辦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以下統稱展會)等活動的,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開展展前審查,督促參展方對參展項目進行知識產權狀況檢索;
(二)要求參展方作出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并與參展方約定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解決方式;
(三)設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接受投訴、調查處理,并將投訴、調查處理的相關資料在展會結束后報送市知識產權部門。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向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投訴,并提供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展會主辦方、承辦方經調查,初步判定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要求相關參展方按照約定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條 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授權合作機制和風險管控機制,規范知識產權運用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合規承諾制度。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政府采購、申請政府資金、參評政府獎項等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相關產品、服務或者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鼓勵市場主體在交易、投資、合作等市場活動中,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并約定違反相應承諾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等組織應當制定知識產權自律公約,加強自律管理,提供知識產權政策研究、宣傳培訓、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協同創造運營、監測預警、糾紛調處等服務,對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成員進行內部懲戒。
支持版權行業協會利用新技術手段,提供版權數字認證、電子存證、維護管理、交易流轉等服務,為市場主體明確權利來源、降低維權成本、提高運用效率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對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相應管理和懲戒措施。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行政處罰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整改。
第四章 促進與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本市建立專利導航制度,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提供指引。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會同知識產權部門完善專利導航機制,開展專利導航,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組建專利導航項目成果數據庫;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為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據和支撐。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公益性專利導航工具類產品的開發,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培訓。
第三十六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成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構建專利池,提高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支持版權產業發展,建立數字出版精品庫。鼓勵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方面的企業開展版權資產管理和運營,形成全產業鏈的開發經營模式,提升內容生產原創活力和轉化質量。
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部門會同商務等部門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工程,評估商標發展狀況,引導市場主體培育商標品牌。
知識產權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指導相關組織、企業完善技術標準、檢驗檢測和質量體系,支持其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并通過注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等方式保護地理標志。
第三十九條 本市建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會同知識產權部門,對政府投資的重大經濟科技項目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綜合分析與評估,防范和化解知識產權風險。
第四十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類型、全流程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促進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的融合。
第四十一條 金融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推動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損失補償和質物處置機制;支持商業銀行、擔保、保險等金融機構提供符合知識產權特點的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規模,創新知識產權保險、信用擔保等金融產品,為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提供金融支持。
支持評估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探索符合知識產權特點的評估方法,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服務,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活動提供參考。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推動知識產權交易、數字版權交易、國際影視動漫版權貿易等平臺建設,提供知識產權權利登記、定價交易、評估評價、運營轉化、金融服務等一體化服務。
第四十三條 鼓勵市場主體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現有核心知識產權、具有行業前景和技術趨勢的前沿技術。
第四十四條 市、區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依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中心、工作站等,加強宣傳培訓,免費提供法律咨詢、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服務。
市知識產權部門組織制定公共服務清單、標準和流程,并向社會公布;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估,提升公共服務質量。
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中心組織行業、法律、技術等方面專家成立知識產權保護志愿服務隊伍,為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組織和團隊等提供專業化的知識產權志愿服務。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設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之間信息共享,免費向社會提供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查詢、檢索、咨詢等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向社會開放知識產權信息服務資源。
第四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提供國別知識產權制度指引,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機制,為處理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專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聯盟,設立海外維權援助互助基金,提高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應對能力。
第四十七條 本市促進和規范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指導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分級分類評價;培育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支持其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代理、咨詢、投融資等活動;鼓勵發展高附加值的知識產權服務。
第四十八條 鼓勵高等院校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開設知識產權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知識產權學歷教育,培養復合型、應用型、國際化知識產權人才。
本市將知識產權培訓納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擴大知識產權職業培訓規模;組織對從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司法、公共服務、科技創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鼓勵、引導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知識產權人才職業技能水平評價。
第五章 糾紛多元調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專利侵權糾紛依法向知識產權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市知識產權部門對當事人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案件,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建立行政裁決與確權程序的聯動機制,協同推進專利侵權糾紛處理。
第五十條 當事人可以就知識產權糾紛依法向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經調解簽訂調解協議且調解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司法確認。
第五十一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成立行業性、專業性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提供調解服務。知識產權、版權、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服務。
第五十二條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推廣利用調解方式快速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建議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可以在立案后經當事人同意委托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進行調解;經調解簽訂調解協議且調解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司法確認或者制作調解書,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訴訟費。
第五十三條 支持仲裁機構加強知識產權糾紛仲裁服務能力建設,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仲裁服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仲裁機構開展涉外知識產權仲裁業務提供相關人員工作居留及出入境、跨境收支等方面的便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知識產權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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