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彌補年限如何確認
大家都知道 ,在2018年的時候,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財稅2018 76號),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可以向后10年彌補,那么怎么計算呢,下面舉例為大家說明:
為準確理解《通知》規定的“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公告》第一條第二款對《通知》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解釋,即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1:一家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所得為0,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用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彌補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
例2:接上例,該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資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并不受影響。如果該企業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即準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如果到2024年還不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只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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