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北京市石景山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石景山區促進應用場景建設加快創新發展支持辦法
石景山區促進應用場景建設加快創新發展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戰略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的工作精神,以應用場景建設為抓手加大科技創新工作力度,促進我區全面深度轉型,實現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為在石景山區注冊并納稅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創業服務機構等各類法人機構(按政府采購產品和服務有關規定程序確定的法人機構不受此限制)。
第三條 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每年5000萬元。
第二章 培育創新主體
第四條 支持研發機構建設
(一)對世界500強企業在區內新建研發機構的,經評審,給予一次性最高2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
(二)對高校、國家級科研院所與企業在區內聯合新建研發機構的,經評審,給予一次性最高2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
第五條 鼓勵企業認定研發機構
(一)對新獲得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且實體在石景山區的企業,經評審,給予一次性最高2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
(二)對新獲得認定的市級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且實體在石景山區的企業,經評審,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
(三)以上新遷入的,經評審,最高給予等額項目資金支持;
(四)本條款與第四條不重復享受。
第六條 著力培育創新型企業主體。對首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資金獎勵。
第七條 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連續兩年增加科技活動經費支出且當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強度高于當年中關村石景山園平均水平的,按其相對上一年新增研發經費的5%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50萬元。
第三章 支持應用場景建設
第八條 鼓勵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對各法人機構開展符合區域高精尖產業定位的科研項目,經評審,按照項目研發投資總額的30%給予項目資金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九條 鼓勵新技術、新產品在產業功能區示范應用。按科技項目管理方式,對在中關村石景山園、北京銀行保險產業園、新首鋼高端產業綜合服務區等產業功能區開展示范應用的項目,給予投資總額30%的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條 鼓勵新技術、新產品在城市管理和民生改善領域示范應用。按科技項目管理方式,對石景山區屬各單位應用場景建設中的科技創新部分,給予項目資金支持;對企業自行投資建設的項目,經評審,按照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區內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區注冊平臺型企業開展成果轉化并形成集聚效應的,經評估,給予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每年補貼租金總額的50%,連續補貼三年,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首次評估獲得支持后,第二、三年均須進行評估,評估通過可獲得當年補貼。
第十二條 支持石景山區屬各單位開展供需對接活動,經認定,按實際發生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購買專利保險以及首臺(套)首購等保險產品。對新產品、新技術應用過程中購買以上或相關科技保險的,經認定,按照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補貼年限不超過三年,累計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引育創新人才
第十四條 推薦科技人才參與我區高層次人才認定,根據入選人才(團隊)的創新成就、區域綜合貢獻等,按我區相關人才政策予以支持。全球頂尖人才(團隊)落地,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五條 對推薦入選的科技人才,按我區相關人才政策給予人才住房、健康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支持。
第五章 優化創新生態
第十六條 每年設立200萬元科學決策專項資金,對區域重大科技創新事項提供課題研究支持。包括科技咨詢、規劃編制、政策研究和產業研究等。課題承擔機構按政府采購產品和服務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高校院所、創投機構等成立創業服務機構,經評審,入選年度“優秀創業服務機構”的,根據服務企業的數量、提供服務的情況、搭建公共技術或服務平臺的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為初創科技企業提供注冊登記等“綠色通道”服務。全球頂尖創業服務機構落地,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八條 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合同登記。對年度技術合同登記額在1億元(含)至10億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10億元(含)至50億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50億元(含)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九條 鼓勵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申領、使用首都科技創新券。按開展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的業務合同金額,給予企業自籌部分50%的一次性補貼,每個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或社會組織舉辦包括但不限于創新創業大賽、高端論壇等國際化科技創新活動,根據參加企業數量、活動影響力和實際效果等,對組織方按實際支出費用3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同一組織方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項目資金支持,由區科委按《石景山區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辦法》組織征集、論證評審、踏勘、公示、撥款、管理、審計、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補貼和獎勵,依年度通知進行審核,并經區政府會議審核后予以兌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科技人才和創業服務機構認定,依據年度指南,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為保障本辦法順利實施,設立一定額度的監督管理費用,并按照政府采購產品和服務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和管理費用由區財政局審核后在區科委年度預算經費中一并撥付。
第二十五條 區財政預算單位由區財政局按規定直接撥付資金;非區財政預算單位由區科委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二十六條 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單位,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虛假申報、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違反規定轉撥、轉移支持資金;
(三)未獲區科委批準,擅自變更主體;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五)虛假承諾配套資金、自籌資金到位率低于60%;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發生設備購置、租賃,測試、化驗、加工,對外合作等事項未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八)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九)其他違反國家、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如發生上述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石景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原《石景山區關于支持大眾創新創業的暫行辦法》和《石景山區關于支持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辦法(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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