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再談閱文集團合同事件
兩年前的(2020年)5月5日,本來不是什么具有紀念意義的大事件發生,但是卻被先后制造出了多個節日。從“五五開黑節”,到“五五購物節”,再到因為閱文集團合同事件各網文作者響應的“五五斷更節”,讓一個原本平淡的日子賦予了更多的含義。這起事件,一時間引發了互聯網圈、文學圈、法律圈和知識產權圈的共同關注。
互聯網是有記憶的。重溫此次事件,筆者感嘆全社會版權意識提升的同時,也深感知識產權普及任務仍然仍重而道遠。
例如,在原合同中關于“3.13授權期限 本協議獨家授權期限自簽署之日起至協議作品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滿之日止”這一條款,也就是此前網絡上熱議的“版權用到孫子輩”的條款。該條文并沒有明確提出五十年,其實這個時間也不是閱文集團制定的,而是《著作權法》及《伯爾尼公約》中的約定。即使你創作了一部作品沒有和任何人簽訂協議,那么這部作品的版權保護時間也是直到自然人去世后50年的12月31日為止。這么重要的概念在所有批評閱文集團的文章中幾乎從未有人提及到,這也就是為什么說如果單單是看只言片語很容易被誤導的原因。據說,閱文提供的新合同,涉及基礎協議、授權協議甲版(授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授權協議乙版(授權二十年)和深度協議四種。選擇基礎協議,相當于不與平臺簽約,沒有任何資源,被作者視為廢棄選項。深度協議針對資深作家,只有大神級別作者才能享有。也就是說,中小作者能選擇的只有授權協議中的甲乙兩版。后續該條款在甲、乙兩個版本中明顯不同。甲版中,平臺為作者提供推廣資源,雙方凈收益5:5分,授權年限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即傳說中的“死后五十年”。乙版平臺無需對作品提供資源,作者分得70%收益,授權期限只有完本20年,但期間一旦作品被改編,則自動轉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滿為止。
關于原合同“作者淪為槍手,只是幫閱文代寫”的說法,合同的名稱清楚地寫著是《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也就是說,是由作者創作了這部文學作品,然后授權給閱文集團使用。“3.1.1 乙方將協議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利獨家授權甲方”也已經明確,這和“委托創作”完全是兩種概念。“委托創作”有點類似于找外包公司做網站,甲方有明確的需求后,由乙方進行創作完成交付甲方。而“獨家授權”很明顯是甲方將已經創作完畢的作品進行的授權,創作完成是前提,否則何來的授權?另外,即便是將著作權全部授權后,自有的人身權利比如署名權、榮譽權等依然是保留在原作者身上的。而且,作品只是進行“授權”而非“轉讓”。無論是何種情況,署名權依然屬于原作者,這是法律的規定。如果合同內容與法律沖突的,一定是以法律文本為準。在事件發生一個月后,新版合同中“基礎協議”改為了作者無須授予著作財產權也可免費享受平臺服務,也以條款形式明確了著作人身權歸屬作者。
在原合同9.2、9.4和9.5提到的“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續寫協議作品直至完本”,并沒有允許續寫的人用原先作者的名字署名,但不排除閱文有可能這么做。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在協議中也并未提到。新版合同中刪除了相關條款,筆者也很郁悶這樣的條款是如何通過法務人員審查的。
最令人感到疑惑的還是原合同11.1 “甲方聘請乙方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這句話出現在《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讓人感到很是奇怪。本來就是單一的授權一部文學作品的事情,為什么會牽涉到五險一金、加班費、節假日?按照正常的理解,作者只需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作品,即可按照合同約定享受酬勞。至于是一天工作1小時還是一天工作24小時,這完全是由作者自行決定的,只要按時完成就是,這和勞動法里的按時間或天截然不同。可是在原合同4.6中又提到“乙方不得通過包括但不限于代言、宣傳、任職、入股、創辦新公司或工作室等任何方式參與甲方競爭方開展的商業活動”,這樣的條款和員工的“競業禁止”條款很相似。可是,服從“競業禁止”條款的員工,公司是需要按照其月薪的一定比例(一般是30%)支付補償費的,但是在這份協議中并沒有提到。這讓人感覺閱文集團的法務是把版權合同和勞動合同合二為一,想要占有更加多的權利,但是卻又不想支付給作者與權利相等同的費用。如果僅僅只是讓作者授權一部作品,那么把作品交付就可以了,為什么還要限制作者去做其他的事情?即便作者真的確實做出了有悖契約精神的事情,那么閱文集團可以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相關法規再去提告就是,在授權合同里搞這么一出實在是多此一舉,即使有這一條款也并不能起到什么太大的法律效應,沒有這一條款也不代表就默認作者可以去做傷天害理的事情。畢竟無論是作者還是閱文集團都是要遵紀守法的。新版合同中也刪除了該條款,改為約定作家與平臺實為合作關系,平臺會給作者提供多種福利、權益。
無獨有偶,閱文不但想限制作者的商業自由,還想限制作者的言論,甚至直接代表作者發聲。原合同“5.1 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名義開設、管理并運營微博、微信、博客、QQ群等社交網絡賬號”,這不但超出了版權授權合同的范疇,甚至連勞動合同都不敢這么寫。公司的員工在下班以后就是自由人,可以自由的使用QQ、微信等社交賬號。難怪這一份合同會被稱作“奴隸合同”一點也不過分。新版合同中也再也見不到這一條款。眾所周知一些明星的微博號或工作室都是由專人團隊來負責“代運營”的,就如同最近部分軟件開始顯示發布者的IP定位更加“坐實”了這一說法。不過把行業“潛規則”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訂立確實略顯奇怪。
至于原合同免費閱讀和按照扣除運營成本以后的“凈收益”分成的部分,原合同6.2.3也提到“甲乙雙方同意并確認,當協議作品在甲方網站自有渠道運營所獲直接收入扣除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費用、運營費用等)后的收益為負數或零元時,則甲方無需支付任何分成費用給乙方”。成本是多是少完全是閱文的一言堂,缺少一家中立的第三方做監督。即便是有,那么閱文也可以像當年的瑞幸一樣巧立名目的設立一大堆營銷推廣費用導致賬目入不敷出。更令人不解的還是原合同“6.3 甲方網站以包括但不限于限時免費……的甲方網站自有渠道其他電子銷售模式銷售協議作品產生收益的;”既然都限時免費了還何來的收益呢?在新版合同中,明確了是否要加入免費模式由作者自主選擇和確認,并明確凈收益為負數由平臺兜底。若對報酬數據有異議,可以聯系官方核對,顯得更為合理。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雖然原合同訂立的部分條款確實離譜,但在修改以后似乎已經在朝好這方向發展。新合同發布當天,一些網文大神都在社交平臺相繼表示了支持,還有大神作家宣布從外站回歸。在媒體的采訪里,與中小作者出走相對應的,也是網文大神的回歸。有人歡喜有人憂。
另外,事發當時還有一些看熱鬧不嫌事大的自媒體帳號慫恿大家去給《著作權法立案(草案)》提修改意見,一時間有上萬人參與,而對比同時段的其他法案只有百來條的參與度。這無疑是在給人大增加工作負擔,這種煽風點火的行為非蠢即壞。對于非法律工作從業者尤其是連《著作權法》原文都沒有讀過的人而言,完全是在添亂。“專業的人去做專業的事”。值得慶幸的是,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沒有受到太大的波及。
參考資料:
1. 《知識產權從業者如何看待閱文集團新合同》作者:縷聰 2020年5月6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U1MDgwMQ==&mid=2651960153&idx=1&sn=56b4516441287e7fe6e4c837b64e0bce&chksm=bd13d0678a64597100498adb5e23b6cae28302c300934b8fb051bc181b2c7f329bddb947e819&token=1442402845&lang=zh_CN#rd
2. 《網傳閱文集團新合同全文》,作者:香騎,2020年5月2日,來源:嗶哩嗶哩彈幕網 http://www.bilibili.com/read/cv5879691
3. 《閱文集團發布新合同,明確著作人身權屬作者》,來源:北京日報 2020年6月3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68460306506418936&wfr=spider&for=pc
4. 《閱文新合同一個月:誰在逃離,誰在回歸》,作者:燃財經,2020年7月4日,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7124658800498670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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