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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鄭州高新區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日期:2024-01-04 16:04:25     來源:國高認定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71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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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鄭州高新區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鄭州市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鄭州高新區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鄭州高新區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加快千億級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建設,承擔好國家高新區建設“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使命任務,落實好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提質增效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紓困幫扶力度,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支持對象

第一條 本政策措施支持對象為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在高新區,在高新區持續經營且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為高新區內企事業單位提供專業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以及創新創業團隊等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條 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引發較大群體性事件的,企業嚴重違法失信或被嚴重行政處罰的,存在無營業收入、無稅收繳納、無人員社保、無固定場所等經營異常信息的,以及其他被認定為不宜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事業單位,不享受本政策。實行“一事一議”的,協議支持內容與本政策條款不重復享受。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 年本)》限制類、淘汰類產業項目不予支持。

第三條 享受支持的企業(項目)需配合相關部門上報科技部火炬統計報表及其他各類統計報表,部分申報須在中原中小企業成長指數服務平臺同步填報相關信息。

第二章 引建一流企業(項目)

第四條 完善壯大產業集群。支持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項目)落戶發展。優先支持以傳感器為重點的物聯網產業、以網絡安全為重點的電子信息產業、以精密測繪為重點的北斗應用產業、以超硬材料為重點的新材料產業等四大主導產業,生命健康、類腦智能、先進計算、氫能儲能等未來產業以及科技金融、文旅康養、科技服務、人才培訓等現代服務產業企業(項目)。

對從鄭州市域外新引進的企業(項目),按“雙向約束”原則,由項目投資主體與管委會簽訂支持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指標、完成時間結點及具體支持內容,在完成約定指標前提下可享受協議約定的房租(購房)補貼、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借轉補”、貸款貼息、引導基金參股、跟進投資和風險補貼等方式的扶持。

第五條 產業項目房租補貼。新引進產業項目,經管委會認定后,可按照以下標準對其落戶當月起連續 3 年租賃自用場地的房租進行補貼:

(一)總投資額在 1000 萬元(含)—5000 萬元的制造業項目或總投資額在 1000 萬(含)—2000 萬元的現代服務業項目,補貼面積最高 200 平方米,補貼金額累計最高 60 萬元;

(二)總投資額 5000 萬元(含)—1 億元的制造業項目或總投資額在 2000 萬(含)—3000 萬元的現代服務業項目,補貼面積最高 1000 平方米,補貼金額累計最高 300 萬元;

(三)總投資額 1 億元(含)以上的制造業項目或總投資額在 3000 萬元(含)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項目,補貼面積根據項目條件及發展前景確定。

企業(項目)的臨時過渡用房,可參照執行。房租補貼采用“先交后補”形式,完成年度約定經營指標并經執行部門認定后,兌現上年度補貼。補貼金額參考首年租金額,租金價格參照周邊同類型房屋租金價格。

執行部門:投資促進中心、各園區運營中心

第六條 金融機構房租補貼。對新設立并主要服務于高新區企業的各類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經管委會認定后,可按照以下標準對其落戶當月起連續 3 年租賃自用場地的房租進行補貼:

(一)實繳注冊資金在 1 億元以下的,補貼面積最高 100 平方米;

(二)實繳注冊資金在 1 億元(含)—5 億元的,補貼面積最高 300 平方米;

(三)實繳注冊資金在 5 億元(含)以上的,補貼面積最高500 平方米。

入駐高新區科技金融廣場或創投大廈的,補貼比例最高為實交房租的 100%;入駐其他場地的,補貼比例最高為實交房租的30%。補貼金額參考首年租金額,租金價格參照周邊同類型房屋租金價格,最高 50 元/平方米·月。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創業房租補貼。對入選鄭州市“鄭州人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圍繞高新區產業布局新創辦的企業(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 20%),經管委會認定后,可對其落戶當月起連續 3 年租賃自用場地的房租進行定額補貼,A 類人才補貼面積最高 1000 平方米,B 類人才補貼面積最高 500 平方米,C 類人才補貼面積最高 300 平方米,D 類人才補貼面積最高 200 平方米。補貼標準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

執行部門:人力資源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八條 海外人才創業房租補貼。鼓勵海外碩士及以上學歷的高層次人才入駐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對在基地內新創辦的企業(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 20%),經管委會認定后,可對其落戶當月起連續 3 年租賃的自用場地房租進行定額補貼,補貼面積最高 300 平方米,補貼標準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

執行部門:梧桐園區運營中心

第九條 青年人才創業房租補貼。對畢業 5 年內的大中專院校(含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在高新區各類經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載體內創辦企業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可對其在孵化載體內實際發生的房租、物管、水電等費用給予最高 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 3 年,每年補貼最高 1 萬元。該項實行總量控制,年度全區補貼資金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人力資源局

第十條 購房補貼。對經管委會認定的企業(項目),落戶年度起 3 年內購買高新投控集團及其子公司投資開發的辦公、研發、生產用房,或購買高新區內閑置辦公用房或廠房,用于自身生產經營的,按實際支付金額的 10%、最高 200 萬元給予購房補貼,購房前已享受的房租補貼,在購房補貼中扣除。

執行部門:投資促進中心、各園區運營中心

第十一條 裝修補貼。經管委會認定,確有裝修(改造)必要的項目,可對其基礎裝修費用給予補貼,生產場地最高 500 元/平方米,辦公、研發場地最高 800 元/平方米,萬級以上無塵車間、實驗室最高 1000 元/平方米,補貼采用“先付后補”形式,單個項目補貼最高 100 萬元。對已供地項目的臨時過渡性用房,不再給予補貼。

執行部門:投資促進中心、各園區運營中心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補貼。對新引進項目,在上級補貼基礎上,落戶當月起 3 年內經高新區統計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不包括已享受購房補貼的固定資產投資)在 1000 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包括已享受購房補貼的固定資產投資)的 5%給予最高 1000 萬元補貼。

執行部門:投資促進中心、各園區運營中心

第十三條 對當年有計劃總投資達到 500 萬元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且已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庫的存量企業,給予 2 萬元一次性補貼。

執行部門:財政金融局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獎勵。對新引進的外資項目或外資增資項目,資金實際到位達到 50 萬美元并已通過國家商務部業務系統平臺成功上報的,在上級獎勵基礎上,給予 5 萬元獎勵,到位資金每增加 50 萬美元,追加 5 萬元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 1000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商務辦)、投資促進中心

第十五條 管理團隊獎勵。對投資總額 1 億元及以上的項目(企業),自項目(企業)注冊落地并產生經營成果的首個完整會計年度起,連續 3 年對項目(企業)管理團隊給予貢獻獎勵。獎勵標準分別為首年、第二年、第三年對區經濟實際貢獻的 5%、3%和 1%,獎勵累計最高 200 萬元。

執行部門:投資促進中心、各園區運營中心

第十六條 引薦貢獻獎勵。經創新發展局認定的投資類機構,將所投資的鄭州市以外項目(企業)引入高新區并成功落戶的,按照落戶項目(企業)經營成果對投資類企業管理團隊給予一次性貢獻獎勵,獎勵標準為項目(企業)落地后首個完整會計年度對區經濟實際貢獻的 5%,獎勵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投資促進中心

第十七條 持續引進投資主體實力強、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好、帶動能力強、規模擴張快、技術優勢突出的重大企業(項目)項目。對新引進的鄭州市外投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按照“雙向約束”原則,由項目投資主體與高新區簽訂支持協議,“一事一議”給予支持,按照協議約定兌現支持。

(一)符合高新區產業規劃,解決“卡脖子”技術難題,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的創新型企業、研發機構或重點產業補鏈延鏈項目。

(二)由國內外 500 強企業、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企業投資的項目。

(三)制造業投資總額 1 億元及以上(2 年內投入,其中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 30%)的項目,或現代服務業投資總額 3000萬元及以上(2 年內投入,其中研發投入不低于 15%)的項目,或其他類總投資 5 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項目投資強度、畝均產出、經濟規模高于高新區平均水平。

(四)年度納稅額在 1 億元以上,具備對一定區域內的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發設計、營銷推廣、財務結算等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部項目。

(五)能顯著提升高新區短板或能系統性提升高新區核心競爭力的項目。

執行部門:投資促進中心、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三章 凝聚一流雙創要素

第十八條 創新創業團隊集聚支持。鼓勵具有國際一流水平、處于國內領先地位、能夠引領帶動高新區數字經濟、綠色經濟等重點產業發展或帶來重大社會經濟效益的創業創新團隊落戶。對新引進的高端創業團隊項目、創業領軍團隊項目、創新領軍團隊項目,達到申報條件并通過認定的,由市、區財政按照1:1 比例,分階段給予項目資助,高端創業團隊可給予最高 2000萬元項目資助,創業領軍團隊可給予最高 500 萬元項目資助,創新領軍團隊可給予最高 300 萬元項目資助。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十九條 青年人才引進支持。經教育部批準認證的國內外高校近 3 年內畢業的畢業生(海外留學人才放寬至畢業 6 年內),與高新區內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簽訂不少于 3 年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社保且在鄭州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滿3 個月,在鄭州市區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憑備案房屋租賃合同,按以下標準給予租房補貼:全日制博士畢業生每月最高 1200 元,35 歲以下碩士畢業生每月最高 800 元,“雙一流”建設高校本科畢業生每月最高 500元,補貼期最長 3 年。

執行部門:國土規劃住建局

第二十條 企業家專項支持。設立專項預算,支持有培訓資質及較強實力的單位與高新區管委會聯合舉辦總裁班、高級研修班等培訓活動。對計劃舉辦的各類研修班,參訓人數超過 50 人(含)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出金額的 30%給予每班最高 15 萬元補貼。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第二十一條 產業基礎人才專項支持。鼓勵重點企業或“四上”企業圍繞高新區主導產業發展需要,與各類高校(院系)聯建人才實訓基地,以產教結合的方式,培養產業基礎人才。根據基地培養人才的規模及成效給予補貼,補貼不超過項目建設所需設備、設施購置實際支出的 30%,單個基地最高 30 萬元。鼓勵駐區科研院所、孵化器、眾創空間、職業培訓機構等平臺載體開展各類人才培訓活動,經認定后授予平臺載體“高新區人才培養基地”稱號并給予最高 10 萬元補貼。與高新區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并已享受相關獎補的,不再重復享受。

執行部門:人力資源局

第二十二條 創辦“鄭州高新區企業家大學堂”,對外嫁接世界一流、國內頂尖的辦學資源,對內整合高新區現有創新資源及國際資源,開展系列教學活動,打造一流企業家人才隊伍。

執行部門:創新協同中心

第二十三條 對經認定的瞪羚或獨角獸企業(含潛在瞪羚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準獨角獸企業)、規上企業、上市公司(含重點上市后備企業)、金融投資機構及新引進重點項目(企業)等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40 萬元以上的各類人才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其個人年度工資薪金收入所得對區經濟實際貢獻的80%,每人每年補貼最高 20 萬元,每家企業最多 10 人。

執行部門:人力資源局

第二十四條 對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高新區新開戶交易的個人,參照其出售股份對區經濟實際貢獻的 80%給予補貼;對持有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個人,其股權轉讓收益或股東分紅收益單月繳納稅收 300 萬元以上的(按單月實際入庫計算,不同月份不累計),參照其當月對區經濟實際貢獻的 80%予以補貼。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二十五條 創新平臺認定支持。對嵩山實驗室、神農種業實驗室、黃河實驗室等省實驗室在高新區布局建設重大基礎研發平臺、開展產學研結合、匯聚高層次人才等專題研究給予支持。支持企事業單位整合科研資源,承擔各類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協同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建設任務。在上級獎勵基礎上,對新創建(重組入列)的國家級科技研發平臺給予最高 300 萬元獎勵,對企業新獲批的各類省級研發平臺給予最高 20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

第二十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支持。按照《鄭州市推動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管理辦法》(鄭政辦〔2021〕45 號),對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動態評估,評估結果與支持力度掛鉤,引導高新區內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經遴選被認定為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的,根據省財政認定獎勵金額給予 50%配套獎勵,獎勵最高2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二十七條 對各類新認定創新創業載體,在上級獎勵基礎上,給予以下標準獎勵:

(一)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大學科技園)的,分別給予最高 100 萬元、30 萬元獎勵;

(二)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最高30 萬元、10 萬元獎勵;

(三)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星創天地的,分別給予最高10 萬元、5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二十八條 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在上級獎勵基礎上,分別給予最高 20 萬元、10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第二十九條 孵化載體成效獎勵。支持市級以上孵化載體對在孵企業進行分類培育,每新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給予孵化載體運營機構最高 2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四章 創設一流創新制度

第三十條 科技創新專業服務補貼。每年發放額度不超過5000 萬元創新券,按支持項目分為創新創業券和專項服務券。創新創業券用于支持瞪羚獨角獸培育企業、備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孵市級以上創新載體的創客團隊向入庫服務機構購買已登記的與其科技創新活動直接相關的科技服務;專項服務券用于規上企業提升企業競爭力而向服務機構購買的管理咨詢等服務。兌付比例均為購買服務實際發生額的 40%。

執行部門:創新協同中心、投資促進中心、創新發展局

第三十一條 創新創業券。按申請企業類別和上年度營收規模,創新券申領設置不同的額度。

(一)瞪羚獨角獸培育企業:獨角獸培育范圍企業每年最高申領 50 萬元;(潛在)瞪羚企業每年最高申領 20 萬元。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 5000 萬元及以上,最高申領 15 萬元;上年度營業收入 1000 萬元(含)至5000 萬元,最高申領 10 萬元;上年度營業收入 300 萬元(含)至 1000 萬元,最高申領 8 萬元;上年度營業收入 100 萬元(含)至 300 萬元,最高申領 5 萬元;上年度營業收入 100 萬元以下,最高申領 2 萬元。

(三)創客團隊每年申領額度最高 2 萬元。企業和創客團隊應當在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使用創新券,逾期未使用的,自動失效。

執行部門:創新協同中心、創新發展局

第三十二條 專項服務券。專項服務券適用于經管委會認可的相關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特定用途服務,具體細則通過高新區管委會與項目單位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另行約定。

執行部門:投資促進中心、創新發展局

第三十三條 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企業及科研院所,按照省科技廳國家科研項目獎勵資金,給予 50%配套支持,單個專項(項目)最高獎勵 2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三十四條 對省級“揭榜掛帥”科技項目立項單位,項目通過驗收后,按照上級財政支持金額,給予 50%配套支持,單個項目最高獎勵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三十五條 技術合同登記補貼。對在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進行合同備案的企業及科研院所,其年度技術合同登記總額超過 1 億元的,在上級支持基礎上給予登記補貼,補貼標準為登記總額的 0.1‰,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 5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五章 融通一流產業協作

第三十六條 降低科技型企業金融業務成本。對科技型企業在科技保險、銀行貸款、票據貼現、融資性擔保等金融業務進行補貼:

(一)對企業科技保險按不超過實際繳納保費的 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 50 萬元;

(二)對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經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產業升級等用途的創新型非抵押貸款(包含補貼貸、善新貸、科創貸等)以及票據貼現等,按照不超過貸款當年元月 LPR 計算利息的 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 50 萬元;

(三)知識產權質押方式貸款成功的可按照不超過貸款當年元月 LPR 計算利息的 4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 50萬元;

(四)對企業的融資性擔保按照不超過企業當年擔保業務費用的 20%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 3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知識產權辦)

第三十七條 應急轉貸周轉資金支持。為符合銀行信貸條件,還款出現暫時困難的制造業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專精特新”企業等重點企業和生產經營暫時面臨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短期流動性周轉資金,用于幫助企業緩解短期融資困難。

執行部門:鄭州高新產業投資集團、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三十八條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普惠小微貸款。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高新區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銀行時,將銀行對高新區企業資金投放量作為重要的選擇評價依據。

執行部門:財政金融局

第三十九條 融資風險補償。在本政策發布后,與管委會合作的銀行向高新區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放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技術改造等活動的貸款,還款出現逾期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訴訟(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仲裁等措施進行追索,法定裁判機構已出具生效法律文書或已立案超過 30 天,但仍無法收回或足額收回,且該筆貸款未享受過上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的,對合作銀行按以下標準實施差異化補償:

(一)對向企業提供的抵押類貸款,按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給予合作銀行最高 30%的補償;

(二)對向企業提供的非抵押類貸款,按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給予合作銀行最高 40%的補償;

(三)對向企業提供的純信用類(含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按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給予合作銀行最高 50%的補償。

單個企業納入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總額最高 500 萬元。合作銀行在獲得風險補償后又收回(或部分收回)貸款本金的,應按收回金額同比例退回補償金。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四十條 對與管委會合作的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為高新區科技中小微企業提供保證保險、融資擔保、信用增進等融資性增信服務(不包括債券融資、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增信服務),若本金產生實際損失,對其實際損失本金給予最高 30%的風險補償,單個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的年度補償總額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四十一條 支持金融中介機構提供服務。鼓勵金融中介機構為高新區內企業提供個性化、定制化的資本融通服務。對年度促成高新區內企業融資總額超過 1000 萬元(含)的,按照其實際促成融資額的 1%給予獎勵,每年獎勵最高 2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貢獻獎勵。對新設立或新遷入并經高新區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的銀保證、基金、創投等金融機構(含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及上市公司持股平臺,自產生經營成果年度起連續五年,按照不超過其對區經濟實際貢獻的 30%進行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獎勵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四十三條 支持智能傳感器產業發展

(一)并購獎勵。鼓勵傳感器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境內外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對傳感器企業實施境外企業并購,取得目標企業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控制權,其獲取的傳感器新技術、重大發明專利在高新區內轉化投資新建項目的,按并購標的額的5%進行獎勵,單項并購最高獎勵 500 萬元,同時新建項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條款。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二)研發補助。鼓勵傳感器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在智能傳感器材料、器件、終端等產品環節實現新突破。對取得市級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專項資金補助的傳感器企業,按照市級補助金額,給予 30%的配套補助,單個企業每年補助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四十四條 支持網絡安全產業發展

(一)產品認證補助。對網絡安全企業新開發的,獲得國家級單位檢測認證并頒發證書的網絡安全軟硬件產品,每個證書最高補助 1 萬元,單個企業每年補助最高 1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二)專業技術人員獎勵。對網絡安全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新取得國際注冊信息系統安全專家(CISSP)或國家注冊信息安全專家(CISP)等信息安全類高級認證的,給予每人最高 1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人力資源局

第四十五條 支持北斗應用產業發展。對北斗企業新開發的、具有北斗領域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件產品,開票年銷售額首次突破 200 萬元的給予最高 10 萬元補助,其后開票年銷售額每提高 100 萬元,給予最高 5 萬元補助,單個企業累計補助最高3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第四十六條 支持超硬材料產業發展。鼓勵超硬材料領域技術研究本地轉化,對牽頭承擔超硬材料相關領域省重大科技專項、省重點研發專項項目的單位,按照上級財政支持金額,給予最高20%配套支持,同一單位年度支持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四十七條 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建設鄭州高新區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支持創意設計、動漫、游戲、影視、新媒體、廣告制作、出版發行等文化產業領域的重點項目、重點企業、重要平臺開展內容創作、開發文化產品、拓展人才培養、舉辦文化活動賽事等,對其中經認定的優秀成果給予獎補。

執行部門:楓楊園區運營中心、社會事業局

第四十八條 支持未來產業發展。構建數字經濟、綠色經濟創新型多元化場景,加快征集智慧產業、智慧城市、智慧社會建設方面的應用需求,鼓勵企業積極探究生命健康、類腦智能、先進計算、氫能儲能、未來網絡、智能制造等領域場景應用,分批公布產業數字化、政務數字化、生活數字化專項應用場景,納入“一臺多峰智慧城市實驗場”建設項目。

執行部門:智慧產業發展中心

第四十九條 應用場景項目補貼。對智慧城市實驗場項目分A、B 類給予補貼。A 類成果補貼標準為每項建設成果投資總額的40%-50%,B 類成果補貼標準為每項建設成果投資總額的 30%-40%。執行部門:智慧產業發展中心

第五十條 應用場景項目獎勵。對實驗場項目首次推廣應用到高新區以外的,按照合同額的 5%進行獎勵,獎勵金額最高 50萬。

執行部門:智慧產業發展中心

第五十一條 應用場景示范獎勵。對實驗場項目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智慧城市示范應用項目和重點工程的項目承擔單位,分別給予最高 50 萬、30 萬元、20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智慧產業發展中心

第五十二條 行業社會團體認定補貼。圍繞“4+4”及科技金融等產業,鼓勵采用政府引導、市場導向的方式建立各類行業社會團體。經高新區創新發展局認定的行業社會團體,對其 3 年內所需辦公場地按照首年租金額進行定額補助(租金價格參照周邊同類型房屋租金價格),補助面積最高 200 平方米。對經驗收通過的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理事長單位給予最高 10 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經驗收通過的省級及以上的企業類科普基地給予最高 10 萬元一次性補貼。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創新協同中心

第五十三條 行業交流支持。鼓勵“4+4”及科技金融等產業單位在鄭州承辦本行業領域的國際、國內重要會議或展會。經管委會認定的會議或展會,根據規模及財政情況,對會議承辦單位辦會支出(主要嘉賓的專家費、交通費、食宿費、活動產地租賃費、活動設計及物料費、宣傳推廣費)給予最高 50%的補貼,單個活動補貼最高 10 萬元;對參加會議的區內企業,對其參會展位費、布展費給予最高 30%的補貼,參加特裝展企業單個活動補貼最高 5 萬元,參加標準展企業補貼最高 1 萬元。已享受上級參展補貼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

第六章 培育一流領跑企業

第五十四條 鼓勵“個轉企”?!皞€轉企”過程中需辦理證照等變更手續的,所需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相應減免。成功實現“個轉企”的,年度或上年度產出達到“四上”企業認定標準80%及以上的,給予最高 3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市場監管局

第五十五條 鼓勵“小升規”。對納入“四上”統計單位名錄庫,工業企業總產值、建筑業企業總產值、服務業企業營業收入、批發零售業企業商品銷售額、住宿餐飲業企業營業額,首次達到一定規模的,給予最高 300 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見附件 1)。

執行部門:財政金融局(統計辦)

第五十六條 企業高成長獎勵。對納入“四上”統計單位名錄庫,并依法報送各類報表的企業,根據企業規模、年度增幅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給予企業最高 1000 萬元的高成長獎勵(獎勵標準見附件 2)。

本條獎勵與第五十五條獎勵不疊加,以最高獎勵金額為準。月度新入庫企業,不參與入庫當年首次達到規模獎勵和高成長獎勵評定;年度新入庫企業,不參與入庫當年及次年首次達到規模獎勵和高成長獎勵評定。獲得高成長獎勵企業對區經濟實際貢獻須保持正增長。

執行部門:財政金融局(統計辦)

第五十七條 鼓勵“規改股”。對完成股改設立股份公司,并經高新區上市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 10 萬元股改補貼。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五十八條 鼓勵“新三板”掛牌。對通過高新區上市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企業,在“新三板”分層后的創新層掛牌的,在上級獎勵基礎上給予最高 50 萬元獎勵;在“新三板”基礎層成功掛牌的,在上級獎勵基礎上給予最高 30 萬元獎勵。掛牌企業如從股轉系統成功轉板,視同在境內外成功上市,按第五十九條給予差額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五十九條 鼓勵“股上市”。企業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在上級獎勵基礎上給予分階段獎勵:

(一)股改企業與證券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議的,給予最高30 萬元獎勵;

(二)在河南證監局輔導完成備案的,給予最高 50 萬元獎勵;

(三)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報材料并獲得正式受理的,給予最高100 萬元獎勵;

(四)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科創板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給予最高 400 萬元獎勵;在北京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給予最高 100 萬元獎勵;

(五)在香港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巴黎證券交易所、歐洲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等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募投資金的 60%以上投資于高新區的企業,在上級獎勵基礎上給予最高 400 萬元一次性獎勵。股改企業從兌現股改補貼資金之日起 5 年內,未獲得境內外上市申請受理函的,須退還所獲(一)、(二)款獎勵資金。獲得企業上市獎補政策支持的企業,若工商、稅務、統計關系任一項遷出高新區的,須退還全部上市獎勵資金。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六十條 鼓勵上市公司遷入。對鄭州行政區域之外的上市公司遷址入高新區的,視同高新區企業新上市,享受區級同等優惠和獎勵政策。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六十一條 鼓勵上市企業再融資。上市企業通過增發、配股以及發行債券、票據等方式實現再融資,且再融資成功一年內將融資額的 60%以上用于高新區內募投項目建設的,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后,按照不超過再融資金額的 1‰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金融辦)

第六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省市獎勵基礎上,根據其上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前一年)營業收入,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1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最高 20 萬元獎勵;

(二)1000 萬元(含)至 1 億元的,給予最高 15 萬元獎勵;

(三)1000 萬元以下的,給予最高 8 萬元獎勵;

(四)對重新認定通過的,給予最高 5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六十三條 瞪羚企業認定獎勵。對通過高新區潛在瞪羚、瞪羚企業遴選和認定的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首次被認定為潛在瞪羚企業的,給予最高 10 萬元獎勵,連續兩年被認定為潛在瞪羚企業且科技活動投入強度(即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正增長的,再給予最高 10 萬元獎勵;

(二)首次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最高 15 萬元獎勵,連續兩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且科技活動投入強度(即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正增長的,再給予最高 15 萬元獎勵;

(三)企業升級的,給予差額獎勵,企業降級的,不再給予認定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六十四條 獨角獸企業認定獎勵。對通過高新區獨角獸、準獨角獸、種子獨角獸企業認定的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對首次被認定為獨角獸企業的,給予最高 500 萬元獎勵,連續兩年被認定為獨角獸企業且科技活動投入強度(即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及企業估值正增長的,再給予最高 200萬元獎勵;

(二)對首次被認定為準獨角獸企業的,給予最高 50 萬元獎勵,連續兩年被認定為準獨角獸企業且科技活動投入強度(即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及企業估值正增長的,再給予最高50 萬元獎勵;

(三)對首次被認定為種子獨角獸企業的,給予最高 30 萬元獎勵,連續兩年被認定為種子獨角獸企業且科技活動投入強度(即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及企業估值正增長的,再給予最高 30 萬元獎勵;

(四)企業升級的(由種子獨角獸企業升級為準獨角獸、獨角獸企業或由準獨角獸企業升級為獨角獸企業的),給予差額獎勵,企業降級的(由獨角獸企業降級為準獨角獸、種子獨角獸企業或由準獨角獸企業降級為種子角獸企業的),不再給予認定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六十五條 專精特新企業認定獎勵。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在上級支持基礎上,分別給予最高 10 萬元、8 萬元獎勵。對鄭州行政區域之外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遷入高新區的,按照認定標準給予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第六十六條 支持制造業龍頭企業發展。實施制造業龍頭企業“三個一批”行動,著力做優做強一批現有龍頭企業,加快壯大一批龍頭培育企業,策劃引進一批新的龍頭企業,建立制造業龍頭企業認定工作機制,每年發布高新區制造業龍頭企業榜單,對承諾 5 年內產值超百億元的企業,可“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第六十七條 對通過國家級認定的制造業龍頭企業,在上級支持基礎上,參照其對區經濟實際貢獻,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對新認定為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的制造業龍頭企業,給予最高 400 萬元獎勵;

(二)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級綠色工廠、國家級服務型制造試點示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國家級質量標桿的制造業龍頭企業,給予最高 200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第六十八條 對獲得市級研發費用補助的制造業龍頭企業,按照上年度上級研發費用補助支持金額,給予 50%的配套獎勵,年度獎勵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科技辦)

第六十九條 制造業龍頭企業通過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并購重組提升核心競爭力,完成并購重組后企業仍在高新區內經營或核算的,按照發生的盡調、評估、審計、法律顧問等前期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 200 萬元。并購重組高新區外上市公司,并將上市公司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全部遷入的,視同改制上市,享受企業首發上市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金融辦)

第七十條 推動制造業龍頭企業研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對經國家或省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按照鄭州市單臺(套)銷售補助金額,給予 50%配套支持,單個產品補助最高 10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工信辦)

第七章 優創一流發展環境

第七十一條 外籍及留學歸國人才引進補助。企業聘用外籍常駐人才、經教育部認證批準的國外高校碩士(含)以上學歷留學歸國人員,數量與上年相比同比增加的,每增加一人分別給予最高 2 萬元、1 萬元補助。

執行部門:人力資源局

第七十二條 海外孵化器、海外研發機構認定獎勵。鼓勵有實力、有意愿的企業,根據自身發展特點設立海外孵化器和海外研發機構,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離岸孵化、技術轉移等業務。對經高新區創新發展局認定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發機構,在實際花費限度內,給予最高 50 萬元、30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科技辦)

第七十三條 人才子女入學保障。對重點企業部門經理及以上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適齡直系子女,可按照個人意愿和實際情況,接受高新區社會事業局統籌安排,在區屬普惠性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學校入學就讀:

(一)新引進的“國際國內 500 強”企業、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或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1 億元以上(2 年內累計)的制造業企業,自企業落地開工之日起 5 年內,每年可申報 2 人;

(二)上年度產值達到 5 億元、10 億元、20 億元、50 億元的制造業龍頭企業,當年可申報 1 人、2 人、3 人、5 人;

(三)上年度在高新區納稅額 1000 萬元以上的企業,當年可申報 1 人,納稅額每提高 1000 萬元的,申報人數可對應增加1 人,單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 3 人;同時符合兩個或以上條件的,入學名額就高不累加。具體申報流程由實施細則確定。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社會事業局

第七十四條 急需緊缺人才服務待遇認定。對高新區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年度研發經費投入 5000 萬元以上或年納稅 1 億元以上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省級以上“揭榜掛帥”科技項目負責人;急需緊缺、在專業技術技能領域水平及獲得榮譽(承擔項目、所做貢獻)達到鄭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標準且年薪在 30 萬元(含)以上,但因年齡等原因未能納入鄭州市高層次人才支持范圍的特殊人才,經高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后,可作為高新區特殊待遇人才,給予最高 20 萬元獎勵,人才子女就讀高新區學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根據人才意愿予以照顧。

執行部門:人力資源局、社會事業局

第七十五條 人才服務措施保障。鼓勵高新區企事業單位引進和培育的人才積極申報“鄭州人才計劃”。對入選人才,由高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落實“領導班子—職能部門—園區”三層服務機制,領導班子成員結合工作分工每人至少聯系 2 名專家;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對接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園區運營中心落實“一對一”聯系服務制度,幫助協調解決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具體問題。

執行部門:黨群工作部、各園區運營中心

第七十六條 高價值專利認定補貼。對企事業單位、個人獲得國內專利授權,并達到以下價值條件之一的,每件獎勵 4000元:

(一)維持年限超過 10 年的發明專利;

(二)實現質押融資的發明專利;

(三)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發明專利。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知識產權辦)

第七十七條 專利導航類項目補貼。對承接國家級、省級、市級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的企業(須為高新區主導產業或重點產業),項目通過驗收后,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知識產權辦)

第七十八條 發明專利保險補貼。對企業以發明專利進行投保,包括專利執行保險、侵犯專利權責任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知識產權綜合責任保險等,在其實際花費限度內給予每件最高 1 萬元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 5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知識產權辦)

第七十九條 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獎勵。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工程,鼓勵龍頭企業作為申報主體,聯合國內高??蒲性核ɑ蚋咝?蒲性核械闹攸c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成立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對考核驗收通過的項目(2 年培育期內,培育發明專利授權達到 10 件且 PCT 專利申請達到 10 件),給予申報單位最高 30 萬元補貼。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知識產權辦)

第八十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獎勵。上年度對區經濟實際貢獻 10 萬元以上,且當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其當年對區經濟實際貢獻增量部分的 30%給予獎勵,單個機構每年獎勵最高 2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知識產權辦)

第八十一條 海外知識產權預警資助。推動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及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河南分中心建設,推動知識產權大廈建設,高水平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由政府購買專業服務,為企業及社會組織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提供援助。對企業完成海外知識產權預警的,對項目給予其實際投入經費 5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最高 20 萬元。

執行部門:創新發展局(知識產權辦)

第八十二條 企業標準化認定獎勵。對獲得全球“燈塔工廠”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 500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市場監管局

第八十三條 對“四上”企業正式員工被鄭州市認定為一級標準化專員、二級標準化專員的,每認定 1 人,分別給予企業最高 0.5 萬元、0.3 萬元獎勵。

執行部門:市場監管局

第八十四條 鼓勵公立三甲醫院引進。對高新區外公立三甲醫院在高新區建設分院并將總部遷入的,“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執行部門:社會事業局

第八十五條 提供便捷市場準入環境。實現更多企業開辦要素“一網通辦”,探索應用企業登記智能化審批,推進“一業一證”“一企一證”“一照多址”“證照聯辦”等改革事項,在政務服務大廳開設“企業開辦專區”,實現企業開辦時間控制在 1個工作日以內,企業開辦“零成本”。推動企業注銷便利化,對破產企業使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

執行部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第八十六條 壓縮建筑許可審批時限。結合項目類型和風險等級,推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對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產業類項目辦理建筑許可辦理平均時限壓縮到 25 個自然日內,對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倉儲類項目辦理建筑許可審批流程壓縮至5.5 個工作日內,重點項目審批實現幫辦代辦。

執行部門:國土規劃住建局、政務服務中心、創新發展局

第八十七條 強化項目供地保障。優先保障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企業(項目)用地需求。全面推行“區域評估、聯合測繪、聯合驗收”,壓縮規劃條件核提時間,優化土地供給模式,落實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政策。

執行部門:國土規劃住建局、政務服務中心、創新發展局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政策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資金使用接受審計監督并開展績效評價。

第八十九條 除認定類獎補和上市獎勵,依照本政策獲得區級財政資金支持,年度總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對區經濟實際貢獻,對新引進項目(企業)、各類培育人才、行業社會團體可視發展情況及高新區財力,加大支持。

第九十條 項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在同一年度實行就高獎勵,跨年度實行補差獎勵。鼓勵企業爭取國家、省、市各類政策支持,如無特別說明,上級已有獎勵或補助的,本政策補助或獎勵資金標準包含上級獎補資金,區級補足差額部分。同一事項同時獲得資金扶持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如遇上級政策調整的,就高不重復。

第九十一條 本政策中貨幣單位如無特指,均為人民幣。

第九十二條 本政策實施后,此前高新區發布的有關產業扶持和獎勵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執行。

第九十三條 享受本政策獎補的企業,五年內注冊地、稅收或統計關系遷出的,須退還已享受的財政扶持資金。

第九十四條 本政策由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由執行部門組織實施,需要制定、公布實施細則的,由執行部門負責。除“免申即享”類支持項目,扶持資金的申報和審核按照“企業申報—園區初核—部門受理—聯合審查—社會公示”的程序執行,對申報材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逾期未申報,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第九十五條 本政策有效期 2 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適時完善本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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