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房山區支持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政策實施細則
為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充分發揮政府政策在科技研發、優秀人才、“雙創”平臺、特色園區、優質企業等5個方面的促進作用,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鼓勵科技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
第一條 區政府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在本區登記注冊納稅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科技成果轉化、發明創造等方面的獎勵或資助。由區科委按照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采取事后補助的方式進行落實,并實行總額控制。
第二條 鼓勵科研院所入駐本區。對新落戶本區,有固定研發場所、配套的實驗儀器設備,且有明確促進本區產業發展課題任務,取得一定成效的國家級、市級科研院所,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三條 支持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對區內企事業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簽署正式合作協議,開展測試檢測、合作研發、委托開發、研發設計、技術解決方案等科研活動,擇優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事項不納入支持范圍。鼓勵本區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申領、使用首都科技創新券,并按開展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的業務合同金額,給予企業自籌部分50%的一次性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創新能力。
(一)對年度內獲批國家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且實體在本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對年度內獲批國家級、市級大學科技園的,分別給予一次性60萬元、30萬元的資金支持。
(三)對年度內圍繞本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創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的資金支持;創制行業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聯盟團體標準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支持。
(四)對年度內獲批國家級、市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五)對年度內獲批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的資金支持;獲批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1萬元的資金支持。
(六)對年度內獲批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支持。
(七)對年度內獲批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資金支持。
(八)對年度內獲批北京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支持。
(九)對年度內獲批北京設計創新中心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支持。
(十)對年度內獲批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的,每項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五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對區內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區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區內的分支機構,圍繞本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自主研發或購買科技成果,在本區實施轉化落地投產的,按其項目技術水平、產業化前景,擇優給予項目投資額20%的一次性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本區企業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對年度內獲得國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立項支持,且項目實施地在本區,具有產業化應用前景的重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按其獲得支持資金額度,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第七條 支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和產業促進協會發展。對圍繞本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且實體在房山區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和產業促進協會,按照其為本區提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的實際情況,擇優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 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八條 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發展。對實體在區內的科技服務機構,按照其每年度為本區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學技術普及等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績效,擇優給予一次性不超過 20 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九條 鼓勵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對年度內經認定登記并核定的技術合同,按照合同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總額不超過 10 萬元。
第十條 國內外授權發明專利獎勵。年度內獲得國內(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單位,每件獎勵1萬元;對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單位,每個國家每件獎勵2萬元,每件發明專利獎勵不超過五個國家。同一法人單位每年獲得本條所規定的專利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支持企業實施專利、商標轉化項目,對年度內企業利用專利權、商標權質押向銀行獲得的貸款進行貼息,貼息額度為應付利息的50%,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申報市級以上專利獎勵。對年度內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3 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10 萬元、5萬元、3 萬元、1 萬元的資金支持;同一法人單位同時獲得中國專利獎和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就高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第十三條 鼓勵申報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凡是以本區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年度內獲得國家級、市級科學技術獎的單位,按所獲獎勵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同一法人單位同時獲得國家和市級科學技術獎的,就高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第二章 助力人才發展提高智慧生產力
第十四條 經權威部門認定的,學術水平高、創新能力強、對經濟社會發展有卓越貢獻、享有較高社會聲譽的國內外頂尖人才,被評為高層次人才后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高層次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級以上人才稱號或曾獲得國家級以上科技獎項的人才。
(二)在房山區內企業工作,擔任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關鍵研發項目主持人,入選后能連續在房山區服務3 年以上,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 6 個月,且研發的技術成果在房山區實現轉化;或在房山區注冊公司并納稅,企業成立時間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高層次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一)給予高層次人才 100—200 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
(二)支持高層次人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研項目,對在房山區落地轉化的項目,按照形成的產業規模給予一定獎勵。
(三)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后第二年推薦成為房山區“杰出人才”,安排每人不高于 30 萬元人民幣的特殊支持。
(四)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參選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市、區政協委員。
(五)對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或取得關鍵突破的高層次人才給予一定標準的購房補貼。具體發放范圍為:家庭在北京無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購房條件且在房山購房的,可享受購房補貼政策,標準為 200 萬元人民幣。購房補貼自審批發放之日起分 5 年發放,每年發放 20%。
(六)按照房山區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相關規定,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七)為高層次人才提供子女入學(園)服務保障。
(八)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為高層次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九)高層次人才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
(十)高層次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業的,優先推薦就業或參照本地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發放一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 3 年。
(十一)由于開展創新工作需要,在辦公用房、實驗基地、基礎設施等方面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高層次人才,可一事一議、一人一策。
第十五條 在高精尖產業領域從事前沿科學技術研究,具有國際視野和戰略眼光以及豐富科研經驗和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善于研發轉化先進技術成果、創制國際國內技術標準,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力,在房山區轉化科技成果的創新人才,被評定為創新領軍人才后給予政策資金支持。以高層次人才或創新領軍人才為核心,創新業績顯著或有較大的創新潛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研發平臺和項目,致力于創新成果產業化的人才團隊被評為創新領軍團隊后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創新領軍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0 周歲(含),對于特別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二)須為參評當年起前 1 年內在房山區轉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在參評當年擬在房山區轉化科技成果且所持技術成熟度較高的人才。
(三)研究領域符合高精尖產業方向,已經取得了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認可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即擁有國際發明專利或技術成熟度較高的國內發明專利),或曾主持國內外重點科研項目、關鍵技術應用項目。
(四)在房山區內企業工作,擔任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關鍵研發項目主持人,入選后能連續在房山區服務3 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 6 個月的創新人才;或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取得中高級職稱,并通過創辦企業、與企業合作實施、進行技術轉讓等方式到房山區轉化科技成果的創新人才。
創新領軍團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隊帶頭人必須為高層次人才或創新領軍人才。
(二)團隊研究方向與房山區重點發展產業緊密相關,能為企業或行業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研發產業化前景好的高新技術產品或是創新商業模式的高端服務業項目。
(三)團隊核心成員 3—5 人,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參與過省部級以上項目、在團隊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平均年齡不超過 45 歲。
(四)團隊核心成員在房山區內企業工作,入選后能連續在房山區服務 3 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6 個月,團隊科研成果須在房山區內轉化。
(五)團隊所在企業具有較好的產業化基礎,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能為團隊提供良好的創新環境。
創新領軍人才(團隊)可獲以下支持:
(一)給予創新領軍人才 50—100 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給予創新領軍團隊 100—200 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
(二)支持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研項目,對在房山區落地轉化的項目,按照形成的產業規模給予一定獎勵。
(三)引進的創新領軍人才,引進后第二年優先推薦為房山區“領軍人才”候選人,入選后安排每人不高于10 萬元人民幣的特殊支持。
(四)優先推薦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參評國家和北京市重點人才工程、計劃;推薦符合條件的參選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市、區政協委員。
(五)對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或取得關鍵突破的創新領軍人才給予一定標準的購房補貼。具體發放范圍為:家庭在北京無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購房條件且在房山購房的,可享受購房補貼政策,標準為 100 萬元人民幣。購房補貼自審批發放之日起分 5 年發放,每年發放 20%。
(六)按照房山區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相關規定,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七)為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提供子女入學(園)服務保障。
(八)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為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九)創新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
(十)創新領軍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業的,優先推薦就業或參照本地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發放一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 3 年。
第十六條 熟悉國際規則,善于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善于吸附和轉化前沿技術成果、善于推動商業模式創新,所創辦的企業符合高精尖產業方向,具有高成長性特點、能經受市場檢驗的創業人才(團隊)被評為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后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創業領軍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0 周歲(含),對于特別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二)在房山區注冊企業并納稅,企業成立時間一般在1年以上,5 年以下。
(三)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占企業創業投資的30%(含)以上。
(四)創業領域符合高精尖產業方向,且自創業以來,企業資產情況良好,年營業收入實現持續增長。
(五)所創辦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關鍵技術,或合法轉化了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成果,未來市場預期較好。
創業領軍團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隊帶頭人必須為高層次人才或創業領軍人才。
(二)團隊的創業項目需符合房山區產業定位,或者屬于有利于房山區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領域,或者是創新商業模式的高端服務業項目。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創新型產品(服務),技術成果先進,其項目需具有較高的可行性,產業化前景良好。
(四)團隊核心成員 3—5 人,學歷層次較高,在團隊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且在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市場拓展、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成員結構科學合理,平均年齡不超過45 周歲。
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可獲以下支持:
(一)給予創業領軍人才 50—100 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給予創業領軍團隊 100—200 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助。
(二)支持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研項目,對在房山區落地轉化的項目,按照形成的產業規模給予一定獎勵。
(三)引進的創業領軍人才,引進后第二年優先推薦為房山區“領軍人才”候選人,入選后安排每人不高于10 萬元人民幣的特殊支持。
(四)優先推薦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參評國家和北京市重點人才工程、計劃;推薦符合條件的參選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市、區政協委員。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優先對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在辦公場所、審批注冊、融資支持、科技服務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對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或取得關鍵突破
的創業領軍人才給予一定標準的購房補貼。具體發放范圍為:家庭在北京無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購房條件且在房山購房的,可享受購房補貼政策,標準為 100 萬元人民幣。購房補貼自審批發放之日起分 5 年發放,每年發放 20%。
(七)按照房山區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相關規定,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八)為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提供子女入學(園)服務保障。
(九)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為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十)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
(十一)創業領軍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業的,優先推薦就業或參照本地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發放一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 3 年。
第十七條 熟悉國際規則,具有敏銳投資眼光和豐富的資本運作經驗,面向房山區企業從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活動,且投資成功率較高的人才被評為投資家后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投資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房山區開展天使投資活動累計投資超過2000萬元(含)人民幣的天使投資機構(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房山區注冊成立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機構且參評當年在房山區投資總額超過 1000 萬元(含)人民幣的境內外投資機構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主要合伙人及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優秀人才。
(三)近 3 年內對房山區企業累計投資超過5000萬元(含)人民幣的風險投資機構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主要合伙人或擔任同級別管理職務的優秀人才。
(四)其他房山區發展所特需的投資人才。
投資家可獲以下支持:
(一)對于投資家主導投資的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依托房山區相關產業投資基金、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投資基金等,優先支持被投創業企業的項目。
(二)優先推薦投資家參評國家和北京市重點人才工程、計劃;推薦符合條件的參選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推薦提名市、區政協委員。
(三)投資家在房山區注冊成立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優先為其提供低成本辦公空間和經營場所。
(四)按照房山區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相關規定,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五)為投資家提供子女入學(園)服務保障。
(六)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為投資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七)投資家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
(八)投資家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業的,優先推薦就業或參照本地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發放一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 3 年。
第十八條 海外留學回國創業的人員,原則上應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及學士(含)以上學位,主要包括經教育部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北京海外學人中心等權威機構認定的留學人員;在海外國際知名企業或中國知名企業海外機構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類人才;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的外籍人才;長期僑居海外的華僑人才。被評為海歸人才后給予政策資金支持。海歸創業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歸創業人才創辦的企業注冊于房山區內;
(二)海歸創業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房山區重點發展和扶持的產業方向;
(三)海歸創業人才應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海歸創業人才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 30%(含)以上;
(四)企業為海歸創業人才歸國5 年內初次創辦,且企業成立時間一般在 1 年以上,5 年以下。海歸創業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一)經房山區認定的天使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等其中的兩家共同推薦,給予一次性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實收資本 100 萬元(含)人民幣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人民幣資金支持;實收資本100 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一次性給予 20 萬元人民幣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二)大力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按照相關規定為海歸創業人才創辦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辦公空間、經營場所。
(三)海歸創業人才主持或參與的課題、項目,優先享受區級優秀人才培養項目資助,優先申請市級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資金支持。
(四)按照房山區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相關規定,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五)獲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優秀人才支持資金支持的海歸人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享受配套支持。第十九條 年齡在 35 周歲以下到房山區創業的優秀人才被評為青年創業人才后給予政策資金支持。對于特別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青年創業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金、銀獎獲得者,或“挑戰杯”首都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金獎獲得者,或其他有影響力的全國創業大賽金獎或同類獎項獲得者,在房山區注冊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為企業主要創始人。
(二)經房山區認定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投資管理機構推薦的青年優秀人才,且所創辦企業應為2年內在房山區內初次注冊,所創辦企業獲得投資機構投資、投資額不低于100 萬元人民幣且所占企業股份比例不高于30%,青年創業人才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為企業主要創始人。
青年創業人才可獲以下支持:
(一)對于符合條件一的青年創業人才,當年度內新注冊成立的企業,經相關風投機構等單位推薦,實收資本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一次性給予 10 萬元人民幣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二)對于符合條件二的青年創業人才,一次性給予20萬元人民幣資金支持,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
(三)大力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按照相關規定為青年創業人才創辦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辦公空間、經營場所。
(四)按照房山區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相關規定,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五)青年創業人才主持或參與的課題、項目,優先享受區級優秀人才培養項目資助,優先申請市級優秀人才培養資助項目資金支持。
(六)獲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優秀人才支持資金支持的雛鷹人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享受配套支持。第二十條 按照“分領域、分類別、分年度”的遴選支持辦法,統籌推進“優支計劃”杰出人才、領軍人才以及青年拔尖人才三支隊伍建設,并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一)“優支計劃”杰出人才。計劃支持10 名,每兩年遴選一批,每批 2 名左右,安排每人不高于30 萬元的支持資金。
(二)“優支計劃”領軍人才。計劃支持200 名,每年遴選一批,每批 20 名左右,安排每人不高于10 萬元的支持資金。
(三)“優支計劃”青年拔尖人才。計劃支持100名,每年遴選一批,每批 10 名左右,提供支持經費,用于開展前瞻性、預研性自主選題研究等。
第二十一條 大力引才,促進人才集聚。建立高端人才引進平臺,整合資源集中引進人才,依托項目引進人才,探索團隊式引進人才。建立專業化人才招聘平臺,舉辦多樣化招聘活動,提供定制化招聘服務,拓展網絡化招聘服務,開展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建立大學生實習實訓平臺,支持建設大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完善大學生實習實訓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強化育才,激發人才活力。建立人才互動交流平臺,創辦大型人力資源高峰論壇,組織區域性人力資源博覽會,舉辦各類專業技能大賽。建立人才專項培養平臺,實施工商企業骨干培訓工程啟動重點領域緊缺人才的專項資助,鼓勵專業人才進修學習。
第二十三條 充分用才,釋放人才效能。建立人才智力轉化平臺,組織專家學者進房山,建立校企對接合作機制,創造科技成果轉化良好環境。建立人才創新創業平臺,加快創新創業空間載體建設,建立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建立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化平臺,建設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培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
第二十四條 注重留才,提供人才保障。建立人才政策集成平臺,研究梳理人才政策體系,統一人才政策發布渠道,建立人才政策一站式服務窗口。建立人才管理服務平臺,強化對人才的基礎保障服務。建立房山區人才管理大數據平臺,建立人才跟蹤、評估服務機制。
第二十五條 在房山經濟轉型發展中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并對地區發展做出一定貢獻的優秀人才,被評為創新創業精英人才后給予政策資金支持。具體支持內容是:
(一)建立“人才對話一把手”互通互聯平臺。暢通人才建言渠道,豐富主管部門負責人與人才的交流模式,增加雙方交流溝通頻率,傾聽人才呼聲,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為企業投資發展創造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場環境。
(二)設立人才優享金。給予每人最高3 萬元的優享金,用于培訓交流、學術研究、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等。
(三)提供人才落戶、居留和出入境服務。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優先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外籍人才幫助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
(四)按照房山區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相關規定,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五)為創新創業精英人才提供子女入學(園)服務保障。
(六)提供醫療健康服務。在房山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醫療服務。選取 3-5 家北京市三甲醫院作為服務定點醫院,定期組織健康體檢。
(七)提供金融支持服務。充分發揮北京基金小鎮、北京互聯網金融安全示范產業園等園區的資本市場優勢,舉辦創新創業精英人才企業融資對接洽談會等活動,為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服務。建立區內銀行與企業對接機制,鼓勵和支持區內銀行針對創新創業精英人才所在企業開展貸款融資等服務。
(八)做好科技支持服務。為人才申報國家、北京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科研項目提供技術指導和咨詢;對科技成果實現轉化落地的、產業技術實現創新突破的、對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創新創業精英人才,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九)做好文化創意產業支持服務。為文創人才申報國家級、市級人才支持計劃提供指導,對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的文創精英人才,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提供交流學習平臺。
(十)提供優質的政務服務。充分發揮政府服務平臺作用,建立政務服務綠色通道,優先為創新創業精英人才提供政策咨詢、行政審批等優質服務。
(十一)開展交流培訓活動。根據不同領域、不同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創新創業座談會、國內產業園區參觀考察活動、人才沙龍、人才論壇等,讓人才與人才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充分交流,共享信息資源。被評選為創新創業精英人才可優先享受人才培訓服務。
(十二)舉辦“人才關心關愛”系列活動。充分利用微信平臺、政府網站、電視專欄等途徑,對創新創業精英人才進行重點宣傳,在區內營造良好的人才氛圍。整合區內公共文化資源,向創新創業精英人才及其家庭成員進行免費開放。在春節等重大節日期間,由行業主管部門向創新創業精英人才及所在企業送上節日祝福。
第三章 助推平臺發展提高創新驅動力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設立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眾創專項資金”),用于房山區眾創空間的房租補貼、公共服務平臺補貼、網絡運營補貼、特色產業聚集獎勵、爭創名優獎勵和存量空間資源改造獎勵。
第二十七條 眾創空間是指注冊、稅務、統計關系均在房山區內,集中面向創新創業型企業出租的,經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商務樓宇、科技型企業創業孵化集聚區和創新工廠。商務樓宇和科技型企業創業孵化集聚區入駐企業需符合《房山區樓宇經濟發展產業指導目錄》。
第二十八條 對于由重點功能區、高等院校、重點企業、行業領軍人才、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各類創新主體(以下簡稱“房山區各類創新主體”)興辦的、信譽良好的創業孵化區域,可向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眾創空間資格認定申請。通過認定的,可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對房山區各類創新主體搭建的眾創空間,經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可享受房租補貼、公共服務平臺補貼、網絡運營補貼、特色產業聚集獎勵、爭創名優獎勵和存量空間資源改造獎勵。
(一)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為經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創新創業型企業提供低成本創業場所,對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給予連續五年租金補貼。
1.每家初創期創新創業型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前兩年補貼標準為 2 元/天/平方米,第三至第五年補貼標準為1元/天/平方米。
2.每家成長期創新創業型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前兩年補貼標準為 1 元/天/平方米,第三至第五年補貼標準為 0.5 元/天/平方米。
(二)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建設公共會議室、公共洽談室、公共服務大廳、公共實驗室、路演大廳、眾籌眾包眾扶平臺(線上線下)等開放式綜合服務平臺,對綜合服務平臺當年投資給予一次性 2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 萬元。
(三)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提供低成本的網絡運營環境,對選擇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優秀運營商,提供寬帶網絡接入、無線 wifi 覆蓋、云存儲服務、公共軟件等網絡運營費用每年給予 2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 萬元。
(四)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圍繞全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打造特色產業孵化平臺,對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分三檔給予一次性獎勵,對高端制造業、新材料、醫藥健康、文化創意、金融服務等重點領域,同行企業入駐率達50%(含)至70%給予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10 萬元獎勵;70%(含)至90%給予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20 萬元獎勵;90%(含)及以上給予特色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30 萬元獎勵。對同行企業入駐率達到上一檔級,按照差額給予獎勵。
(五)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爭創名優,對獲得國家級、市級小企業創業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眾創空間及孵化器認定的,按照國家級(工信部、科技部認定)100萬元、市級(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50 萬元的標準給予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一次性獎勵。
(六)鼓勵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對存量樓宇、廠房等空間資源進行內部整理改造,對改造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創業孵化或者入駐高新技術企業使用面積不少于 60%的眾創空間,改造驗收后給予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一次性 40 萬元獎勵,入駐企業租賃面積超過眾創空間經營性面積 60%后給予眾創空間實際經營管理單位一次性60 萬元獎勵。
第三十條 對于行業影響重大、發展潛力巨大、經濟效益突出、示范作用明顯的創新型孵化器,經區政府專題會議審定,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特別支持。
第三十一條 區內獲得市級以上認定的眾創空間、創新型孵化器等“雙創”平臺,入駐企業符合房山功能定位,入駐企業率達 80%以上,且形成區級財力年增幅在20%以上的,申請享受現有眾創空間政策時,對房租補貼、公共服務平臺補貼、網絡運營補貼、特色產業聚集獎勵、爭創名優獎勵和存量空間資源改造獎勵等,可將獎勵額調增 10%,增加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支持園區發展提高產業聚合力
第三十二條 按照《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北京基金小鎮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房政發〔2015〕29號)對北京基金小鎮提供政策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按照《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北京互聯網金融安全示范產業園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房政辦發〔2016〕7 號)對北京互聯網金融安全示范產業園提供政策資金支持。
第三十四條 健全園區公共服務平臺及支撐體系,以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為目標,鼓勵園區建設融資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養、市場推廣、管理咨詢等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十五條 優化園區物業管理服務,在完善園區“水、電、暖、網”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前提下,不斷提高園區物業管理水平,按照“管家式”、“保姆式”、“一站式”服務要求,為入駐企業提供安全舒適的生活、辦公環境。
第三十六條 切實發揮產業園區政策資金使用效益,創新支持服務企業發展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政策資金的投入產出比。
第五章 扶持企業發展提高經濟貢獻力
第三十七條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上市發展的意見》 (京政辦發〔2018〕21 號)要求,市級財政對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發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補貼,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境外直接上市企業的上市資金補貼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區級財政資金補貼不低于市級標準。對在境內科創板首發上市企業的上市資金補貼標準待北京市出臺相關政策后參照執行。企業上市市級補貼資金由區金融服務辦會同區財政局初審,將審核情況報送區政府。區政府同意后,于每年6 月30日前將企業上市市級補貼資金需求集中申報至市金融監管局。企業上市區級補貼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的,由區金融服務辦負責受理,會同區財政局審核企業申報材料,經區政府批準后撥付。
第三十八條 支持在本區注冊、納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微文化創意企業。
第三十九條 設立房山區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 萬元/年,用于區內小微文創企業的補貼、獎勵,引導和激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區內文化創意領域的創新創業。
第四十條 依托良鄉高教園區,設立高校文化創意孵化基地,為高校教師及大學生(含畢業三年內未就業學生)創業提供場所、公共服務和資金支持。基地內大學生創辦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的相關行政費用可享受全額補貼。
第四十一條 設立“小微文化創意創業獎”,每年遴選10個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的企業帶頭人予以現金獎勵,并推薦參與區政府組織的相關培訓和其他評優評獎活動。
第四十二條 積極為小微文創企業注冊提供便利條件,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簡化登記手續。扶持區內企業申報集中辦公區資質,支持小微文化創意企業入駐集中辦公區,鼓勵集中辦公區強化小微企業的中介服務功能。
第四十三條 鼓勵有實力、有條件的企業在區內創辦文化創意眾創空間,為小微文化創意企業入駐眾創空間提供一定的房租補貼,創造良好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區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通過舉辦創業培訓、專家講座等活動,推動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
第四十四條 按照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產值、銷售額、納稅額、利潤等數據綜合排名,每年確定一定數量的重點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由區內相關單位對接扶持,跟蹤服務。
第四十五條 每年評選房山區初創期優秀小微文化創意企業,比例占本年度區內初創期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的10%,評選出的優秀企業給予資金獎勵。
第四十六條 協調各部門實施小微文化創意企業人才引進和培訓事宜,并幫助解決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等問題。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民辦職業中介機構引進高級技能人才和專業經營人才。
第四十七條 圍繞高端制造業、新材料、醫藥健康、文化創意、金融科技等重點領域,對新入駐房山區的企業或機構,入駐或投產當年達到相應條件的,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入駐或投產第二年,形成區級財力較上年增幅達20%以上的,按上年獎勵額度的 50%繼續給予獎勵。
(一)科技研發領域由區科委對新入駐的科技研發企業或機構,根據其當年獲得市級以上獎項情況、申請專利情況、技術成果轉化情況、形成的區級財力等指標,確定5 家重點企業或機構,分檔給予 20—60 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現代交通、新材料、智能裝備、醫藥健康等高精尖產業,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新入駐的高精尖企業或機構,根據其投產當年形成的區級財力、企業產值、固定資產投資等指標,確定 5 家重點企業或機構,分檔給予20—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文化創意產業由區集聚辦對新入駐的文化創意企業或機構,根據其當年形成的區級財力、企業產值、銷售額等指標,確定 5 家重點企業或機構,分檔給予20—6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金融業由區金融服務辦對新入駐的金融企業或機構,根據其當年形成的區級財力、吸引社會投資額、服務房山企業等指標,確定 5 家重點企業或機構,分檔給予20—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八條 連續兩年享受入駐獎勵的企業或機構自第三年起,經綜合考評后,認定發展勢頭屬于上升趨勢的,申請享受房山區現有政策時,對有明確補助額度的,可將補助額調增10%,增加補助總額不超過 30 萬元。
第四十九條 對鄉鎮(街道)、社會機構或個人等為本區招商引資做出較大貢獻的招商主體,當年新引進入駐房山企業數量在 10 家以上(含),平均形成區級財力在500—800 萬元(含),一次性獎勵給招商主體 100 萬元;平均形成區級財力8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給招商主體 200 萬元。如引進企業中從外省引進比例占 60%以上或總部企業占10%以上,獎勵資金提高20%。
第五十條 招商主體當年引進企業不足10 家,但單個企業當年形成區級財力在 2000—5000 萬元(含),一次性獎勵給招商主體 30 萬元;5000 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給招商主體80萬元。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國家、北京市或房山區政策調整及時更新。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房山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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