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深圳市坪山區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機遇,全面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打造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創新坪山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全區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支撐深圳國家高新區坪山園區和深圳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坪山園區建設。本措施所需資金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是本措施的實施部門。區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能指導、監督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平臺和載體支持計劃
第四條 創新平臺新建資助
(一)對在坪山區獲批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創新平臺(以下簡稱“創新平臺”)的企業(機構),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的級別差異,分別一次性給予6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獎勵。在坪山區新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的企業(機構),分別一次性給予5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獎勵后被認定為更高級別創新平臺的企業(機構),按相應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認定的區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建設投入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資助200萬元。
對同一高等院校或國家級科研機構每年最多資助2個區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除高等院校、國家級科研機構以外的同一單位(含企業),每年只能資助1個區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同一申報單位歷年累計資助的區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數量不超過3個;對同一申報單位在每個技術領域(科技部八大高新技術領域)只能資助一個區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二)對在坪山區獲批國家認可資質檢驗檢測實驗室的企業(機構),按照其建設投入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資助100萬元。
(三)對在坪山區獲批市級認定的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重點企業研究院,按照市級資助額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最高資助500萬元。
(四)由坪山區政府引進的國家、省、市級公益類檢測及監管審評機構,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年度考核且在坪山區正常運作的,每年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的運營資助。
(五)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對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萬元以上且對本轄區企業提供服務的區級及以上創新平臺運營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按上年度營業收入的3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100萬元。本款與第(四)款資助不得重復申請。
第(一)款資助與坪山區其他同類支持政策不得重復申請。
第五條 市重大平臺落戶支持
對入選深圳“十大行動計劃”的創新平臺類項目落戶坪山,給予“一對一”專項支持,按市級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5000萬元(重大科技產業專項除外);立項并入圍深圳“十大行動計劃”最后篩選的項目,參照獲選項目最高資助金額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六條 眾創空間、孵化器獎勵
(一)對獲得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省級孵化器)、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眾創空間、廣東省眾創空間試點單位、市級眾創空間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依次獎勵差額部分。
(二)對注冊地在坪山區,性質、定位、發展方向已明確,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場地符合深圳市市級認定標準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經坪山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后,分別連續兩年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運營獎勵及20萬元、10萬元的租金獎勵。
(三)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認定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國家級3年(每年30萬)、省級2年(每年20萬)、市級1年(15萬)租金獎勵,但眾創空間運營機構及入孵的企業和團隊不得申報坪山區其他有關房租資助政策;同時獲得認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三章 創新人才創業支持計劃
第七條 創新創業大賽項目落戶獎勵與創客創業資助
(一)對創新創業大賽獲獎的坪山區企業或獲獎后落戶坪山區的項目予以獎勵。獲得國際、國家級比賽前三等次的企業或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80萬元、60萬元、50萬元獎勵;獲得省市級舉辦的比賽前三等次的企業或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的獎勵;獲得區級比賽前三等次的企業或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總決賽和行業賽前三等次的項目按照同等標準給予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照最高獎勵金額給予差額獎勵。
(二)支持創客個人、創客團隊等在坪山區成立企業,獲得市創業和創客創業資助的,按市級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創業資助
對符合深圳市產業發展導向的高層次人才在坪山區創辦的企業(機構),按人才層次給予創業資助。對坪山區委組織部認定的杰出人才創業的,按該企業(機構)實繳資本投入的20%一次性給予獎勵,最高500萬元;坪山區委組織部認定的A類人才創業的,按該企業(機構)實繳資本投入的20%一次性給予獎勵,最高400萬元;坪山區委組織部認定的B類人才創業的,按該企業(機構)實繳資本投入的20%一次性給予獎勵,最高300萬元;坪山區委組織部認定的C類人才創業的,按該企業(機構)實繳資本投入的20%一次性給予獎勵,最高200萬元;坪山區委組織部認定的D類人才創業的,按該企業(機構)實繳資本投入的20%一次性給予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九條 創新團隊項目資助
對上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且有資助的創新團隊項目,按上級資助額的50%一次性給予配套資助,最高1000萬元;對獲得深圳市滾動支持或追加資助的團隊項目,按照市追加資助額的50%一次性給予配套資助,最高300萬元。對入選深圳市高層次創新創業預備項目團隊的,按照市資助額度50%一次性給予配套資助,最高250萬元。
對上述團隊項目落戶坪山之日起36個月內自行實際投入的建設投入的50%(含裝修、設備費等),一次性另行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第四章 科技創新企業成長支持計劃
第十條 企業研發投入獎勵
對符合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的企業,按照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的10%給予研發投入獎勵。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下的,最高獎勵100萬元;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5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200萬元;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10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300萬元;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0億元(含)~50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400萬元;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含)的,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一條 科技中小企業成長資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創新能力、高成長性的企業為目標,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立后三年內,根據營業收入的2%,每年給予資助,累計給予最高100萬元成長資助。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在坪山區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獲得上級發改部門產業化資助的,按照在坪山區首次形成銷售后6個月內的銷售額的2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一)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含重新認定)的企業或新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進入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用房租金資助
對在坪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研發、生產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組織機構,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給予30%-90%的租金資助。租賃用房產權歸私人所有的,資助基準按第三方租金市場評估價計算;租賃用房產權歸區屬國企或集體所有的,資助基準按國資部門確定的租金計算。落戶坪山之日起連續資助36個月,具體資助標準按照附件《坪山區科技創新用房租金資助標準》執行。
同一申報主體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享受租金資助的辦公、研發、生產用房在資助期內不得對外租售,資助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為準且不超過2000平方米。
第五章 科技金融資助計劃
第十五條 貼息貼保資助
(一)對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的規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的,按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上年度發生利息總額的50%給予資助;對企業向擔保機構支付的上年度發生的已獲貸款的擔保費用總額的50%給予資助;貼息、貼保采取報銷制,補償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和擔保保費;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貼息、貼保總額最高100萬元,可最多連續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對企業資助資金與銀行信貸聯動機制,鼓勵銀行為獲得政府資助的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對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程序遴選出的事前資助項目,給予項目主體資助期內首年度的銀行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70%的資助,同一項目主體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金融機構與坪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并為眾創空間、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融資服務。根據其信用貸款額、信用擔保額或貸款、擔保風險敞口額的5%給予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獎勵,同一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每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入駐坪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給予70%的資助,同一企業每年度貼息、貼保總額不超過2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六條 信用貸款風險獎勵
對為企業提供純信用貸款擔保的社會商業擔保機構或類金融機構,按照每年其擔保并發放信用貸款額的3%,給予信用貸款風險獎勵。銀行直接給予企業純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貸款風險獎勵。每家機構每年度累計獎勵總額最高100萬元。
第十七條 股權融資獎勵
(一)對近2年獲得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排名榜單天使投資人前10強、早期投資機構前30強天使投資或早期投資的企業,給予其實際獲得現金投資額2%、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二)建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支持科技創新投資機制。對落戶坪山并已獲得專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可按照《坪山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的要求實施,并按其規定退出。
第十八條 股權投資獎勵
鼓勵股權投資企業(坪山區引導基金參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資坪山區內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之日起持有滿24個月的,給予該股權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5‰的獎勵,單個股權投資項目年度累計獎勵最高50萬元,單個股權投資企業年度累計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九條 科技保險保費資助
(一)鼓勵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高新技術企業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高新技術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給予投保企業40%的保費資助,同一企業每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二)鼓勵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給予投保企業20%的保費資助,同一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條 保險風險補償
對為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承保高新技術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當保險發生實際賠付時,給予保險機構實際賠付額50%的風險補償,同一保險公司每年度風險補償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資助
對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生產設備、儀器等發生的租賃利息,給予融資租賃利息50%的貼息支持,同一企業每年度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 金融服務創新獎勵
支持創業投資機構、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貸保聯動等新模式。每年對投貸保租聯動團隊按其對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總額的3%進行獎勵,同一投貸保租聯動團隊每年度獎勵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章 重點領域專項支持計劃
第二十三條 生物領域企業獎勵
(一)對獲批開展臨床試驗(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學藥(第1-2類)、生物制品(第1-5類)、中藥(第1-6類),對其上一階段的臨床試驗,按項目總投資的20%,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完成I期臨床試驗并進入II期臨床試驗階段的資助總額)、300萬元(完成I、II期臨床試驗并進入III期臨床試驗階段的資助總額)、800萬元(完成I、II、III期臨床試驗并進入藥品注冊申請階段的資助總額)資助;對已通過臨床試驗(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學藥(第3-5類)、生物制品(第6-15類)、中藥(第7-9類),按項目總投資的20%,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完成I期臨床試驗并進入II期臨床試驗階段的資助總額)、300萬元(完成I、II期臨床試驗并進入III期臨床試驗階段的資助總額)、400萬元(完成I、II、III期臨床試驗并進入藥品注冊申請階段的資助總額)資助。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資助資金總額最高1000萬元。
(二)對取得藥品生產批件的,按照新藥、仿制藥、進口注冊藥三個類別單項一次性給予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總額最高800萬元。
(三)對將藥品生產批件的生產地址變更到坪山區的企業,該藥品上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該藥品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含)到2000萬元的,單項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該藥品上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含)到1000萬元的,單項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總額最高500萬元。
(四)對取得藥品GMP證書(含首次認證或再認證)的企業,或獲得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單項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總額最高200萬元。
(五)對首次獲得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資質(I期、II期、III期)的醫療機構,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之后每新增1個國家GCP專業學科資質的給予20萬元獎勵;首次獲得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資質的機構,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之后每新增1個國家GLP認證批件(試驗項目不得重復)的給予2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每年獲得本款獎勵資助最高額度為500萬元。鼓勵具有國家GLP資質的機構在坪山區設立具有GLP資質的實驗室,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六)支持坪山區GMP、GSP、GAP、GCP、GLP、CRO、CMO、CSO、SMO、CDMO等研發服務機構為區內外與本研發服務機構無投資關系的企業提供服務,按年度實現服務金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200萬元。
(七)對在全國同藥品產品前三位通過一致性評價、經國家藥監局確定為參比制劑的藥品,每個品種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總額最高1000萬元。
(八)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政策,對獲得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研發機構、企業和科研人員,以及新遷入坪山的新藥上市許可持有人,每個批準文號給予50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獲得本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1000萬元;對于承接上市許可人生產委托、并實現相應品種落戶坪山生產的企業,按照委托生產的每個品種營業收入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獲得本項獎勵總額最高200萬元。
(九)對新取得第三類、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且在我區產業化(取得生產批件或產生產值)的企業,按實際投入費用(包含醫療器械注冊費、生物學評價費、臨床試驗費)的40%給予資助,第三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分別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張、30萬元/張。符合上述條件并通過國家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新取得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額外給予100萬元/張的獎勵。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總額最高500萬元。
(十)對坪山區生物企業(機構)向危廢處理機構購買的危廢處理服務給予資助,經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按每噸處置費用500元資助,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企業獎勵
(一)對上年度入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企業,每入選一個車型給予1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總額最高50萬元。
(二)對獲得深圳市動力蓄電池回收資助的坪山區企業,按市級資助額的30%給予配套資助。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50萬元。
(三)對利用我區智能網聯交通測試示范平臺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的坪山區企業,給予每款測試車型不超過測試費用30%的支持。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1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市場準入認證獎勵
(一)對上年度獲得美國UL、美國FDA、美國DOT/FMVSS、歐盟cGMP、歐盟CE、歐盟EU/ECE、歐盟ENEC、德國TUV、荷蘭KEMA、日本JET、日本PMDA、日本PSE、韓國KC、英國MCS、WHO、國家金太陽、CCC、CQC等國內外市場準入認證的企業,按單項認證費用的50%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500萬元。
(二)對獲得美國CAP認證、巴西BGMP認證、韓國KGMP認證的企業,按單項認證費用的30%給予資助,最高50萬元。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500萬元。
第七章 協同創新支持計劃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資助
(一)在坪山落地的技術轉移機構,對其促成國內外高校院所向我區企業轉化的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資助;對向區外企業轉化的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技術轉移機構年度獲得本項資助最高300萬元。
(二)鼓勵高等院校、公立醫院、科研院所在坪山區設立專職機構或組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成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項目不少于3個,合同金額不低于3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單位20萬元資助;成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項目不少于2個,合同金額不低于2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單位10萬元資助;成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項目不少于1個,合同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一次性給予單位5萬元資助。已獲資助單位須將不超過50%的資助資金以績效獎勵形式給予成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負責人或成員。
第二十七條 產學研協同創新資助
(一)對與區內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區企業,按照合作項目已支付金額的6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資助。對與區外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區企業,按照合作項目已支付金額的3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資助。
(二)鼓勵轄區企業采購本區無投資關系的企業或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對企業使用上級創新平臺在坪山設立的科技服務機構或區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資助,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100萬元。
(三)支持各類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建設,對獲得市科協批準建立工作站并正常開展科研工作的(須在科研工作人員、科研課題、科研計劃等方面滿足要求),按照上級資助額給予1:1配套支持。
第二十八條 國際(含境外)科技合作資助
(一)支持具有國際合作渠道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在坪山區建設國際創新中心,按建設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高500萬元。
(二)鼓勵區內企業在坪山區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獲得深圳市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資助的,按照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三)支持坪山區科研機構、企業與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科技合作,對獲得市深港創新圈項目資助的企業或機構,按市級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資助額度最高150萬元。
第八章 科技服務支持計劃
第二十九條 科技創新交流和活動資助
(一)對在坪山區舉辦國際性和全國性的創新創業活動和科技創新交流活動的,經區政府認定的,按照主辦單位實際發生活動費用的50%給予資助,單個活動資助額度分別最高200萬元、100萬元。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批示同意的,按照主辦單位活動費用的30%給予資助,單個活動最高20萬元。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200萬元。
(二)對自行參加國內外科技類專業學術交流活動的費用按申報主體參與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進行資助,國內單項資助最高3萬元,國外單項資助最高5萬元。已獲市資助的,市、區資助總額不超過實際支出費用。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資助總額最高100萬元,三甲醫院年度資助總額最高40萬元,其他申報主體年度資助總額最高20萬元。
第三十條 科技服務機構落戶獎勵
(一)對由國家級、省級、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成立各級創新平臺,在坪山發起設立的研究開發、檢驗檢測認證、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等服務機構,按級別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100萬、50萬元落戶獎勵。
(二)對落戶坪山的研究開發、檢驗檢測認證、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等服務機構,在坪山區新注冊滿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達1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的2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
(三)對新獲批或新遷入的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一次性給予300萬元建設費用資助。
第三十一條 科技創新聯盟資助
對上年度獲得國家級資質的科技創新聯盟,一次性給予80萬元資助;對上年度獲得省級資質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對上年度獲得市級資質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助。
第三十二條 科普教育基地運營資助
鼓勵社會資源參與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對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給予基地運營管理機構3萬元資助。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批示同意開展的科普活動,按活動規模給予主辦單位資助。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單次科普活動參與人員超過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單位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20萬元。
第九章 科技創新獎勵計劃
第三十三條 科技獲獎獎勵
(一)對上年度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給予800萬獎勵;對上年度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按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均分別給予500萬、400萬元、3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的,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獲得市科技獎勵的,按照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獎勵基數為申請單位(個人)實際獲得的上級獎勵金額。作為國家、省獲獎項目其他參與單位的,資助金額下浮50%,同一項目獲得上述多個層級獎項的,按照最高資助金額給予差額獎勵。
(二)對上一年度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給予50萬元、35萬元、25萬元獎勵;對上一年度獲得廣東省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5萬元獎勵;對上一年度獲得深圳市專利獎的,每項給予10萬元獎勵。
(三)對獲得行政單位舉辦的科技創新類競賽前三等獎的,國際、國家級賽事分別給予2萬元、1.5萬元、1萬元獎勵,省、市級賽事分別給予1萬元、0.8萬元、0.6萬元獎勵。
第三十四條 知識產權獎勵
(一)境外專利的獎勵標準:經過實質審查后獲境外專利局授權的(不含港澳臺地區),給予3萬元/國/項獎勵,通過PCT途徑申請的,對其額外給予2萬元/項獎勵;同一項專利獲多個國家授權時,最多獎勵5個國家,且通過PCT途徑申請的只獎勵1次。
同一單位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1000萬元。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在坪山區工作或學習或具有坪山區戶籍,年度獲得本項資助總額最高50萬元。
(二)國內有效發明專利年費資助標準:在國內(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維持年限達5年及以上(以授權公告日為起算時間),且截至申報日仍維持有效,單項一次性給予1200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資助總額最高30萬元。申報專利如一直維持有效,則以后年度可重復申報此項獎勵。
(三)對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企事業單位,按實際費用支出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元/件,同一申報主體年度資助總額最高10萬元。
(四)對新列入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對新列入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列入的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對新獲得《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同一申報主體獲得第(一)、(二)、(三)款資助的總額不得高于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專利代理服務費總額。
第三十五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獲得貸款,給予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擔保和貸款的擔保費、評估費和利息總額的70%資助,同一企業每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或擔保出現不良貸款或代償時,按不良貸款或代償本金的50%給予貸款和擔保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同一機構每年度可獲得的風險補償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
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支持鼓勵我區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按照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50%且最高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進行補貼。
第三十七條 標準化資助
(一)對我區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以及深圳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產業聯盟,按照市級資助額的100%給予配套資助。
(二)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資助。
(三)參加“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創建活動并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級、AAA級、AA級認定且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8萬元、6萬元、4萬元資助。
(四)通過深圳標準認證,且認證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項目,單項給予5萬元獎勵。
(五)經國家級標準化研究機構確認的企業標準“領跑者”評估機構確認為企業標準“領跑者”的企業,且該企業標準在實際生產銷售中有所執行的,單項給予3萬元資助。對同一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5個項目。
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獲得標準化項目資助總額最高300萬元。
第三十八條 非產業類單位科研活動配套資助
(一)對在坪山區開展非產業類科研活動,獲得國家、省、市科研立項、重點學科(含專科、實驗室)認定且有經費資助的,對單個項目按上級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50萬元,同一單位年度資助總額最高200萬元;獲得認定且無經費資助的,按國家、省、市認定級別分別給予單個項目15萬元、10萬元、5萬元資助。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資助總額最高500萬元,三甲醫院年度資助總額最高200萬元,非三甲醫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職類學校)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其他單位年度資助總額最高50萬元。
(二)對擬申報國家、省、市級科研立項的公立機構提供申報前啟動經費資助,按照擬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項目分別給予單個項目最高8萬元、5萬元、3萬元的啟動經費資助。此項資助由單位統一核定申報,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資助總額最高80萬元,三甲醫院年度資助總額最高50萬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醫院、高中(含中職)年度資助總額最高30萬元,其他單位年度資助總額最高20萬元。申請此項目的單位需滿足區科技主管部門的績效考核約束。
第三十九條 國家、省、市科技配套獎勵
獲得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支持的科技項目且前列條款未覆蓋到的,最高按上級資助資金的40%給予配套資助。國家級項目按40%給予配套,同一企業年度資助額度最高500萬元;省級項目按30%給予配套,同一企業年度資助額度最高300萬元;市級項目按20%給予配套,同一企業年度資助額度最高100萬元。已獲得區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專項資助的同一項目,不再給予配套資助。
第十章 重大平臺項目支持計劃
第四十條 特別重大項目資助
(一)根據區委區政府會議紀要重點引進項目,按照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金額和周期,給予后續滾動支持。
(二)對符合坪山區戰略布局和產業政策,具有重大科技創新支撐作用的重大科技創新平臺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其他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企業及項目,由區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深坪府〔2017〕15號)決定資助方式和資助力度,不受以上條款限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措施與坪山區其他同類支持政策不得重復申請。除用房租金資助外,已獲得2019年及以前年度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分年度資助的項目,按照2019年及以前年度資助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總額控制,如果年度資助規模超出財政預算,則對資助項目應獲資助進行等比例核減。
第四十三條 本措施第八條以現行坪山區委組織部政策為資助依據,該政策如有變動,本措施第八條自動廢止,同時區科技主管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對本措施第八條進行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措施自正式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的操作細則。原《深圳市坪山區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深坪府規〔2018〕17號)、《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坪發〔2017〕6號)、《深圳市坪山區關于支持科技金融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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