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預計全年退稅減稅約2.5萬億元,其中留抵退稅約1.5萬億元,退稅資金全部直達企業。
如此大規模的留抵退稅如何實施?
3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政策安排,為穩定宏觀經濟大盤提供強力支撐;部署綜合施策穩定市場預期,保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此次國常會確定的留抵退稅的具體政策,既覆蓋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也聚焦了六大重點行業企業。還對留抵退稅的具體實施時間進行了部署。
會議決定
01
對所有行業的小微企業、按一般計稅方式納稅的個體工商戶退稅近1萬億元。其中,存量留抵稅額6月底前一次性全額退還,微型企業4月份集中退還,小型企業5、6月份退還;增量留抵稅額4月1日起按月全額退還。
02
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7月1日開始辦理全額退還,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稅額也要從4月1日起按月全額退還。
03
中央財政在按現行稅制負擔50%退稅資金的基礎上,再通過安排1.2萬億元轉移支付資金設立3個專項,支持基層落實退稅減稅降費和保就業保基本民生等。其中,對新增留抵退稅中的地方負擔部分,中央財政補助平均超過82%、并向中西部傾斜。
相關內容解讀
留抵退稅是什么?
答:
留抵退稅就是把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其中,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購進原材料等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當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會形成留抵稅額。
留抵稅額主要是納稅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在時間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購原材料和存貨,尚未全部實現銷售;投資期間沒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檔稅率并存的情況下,銷售適用稅率低于進項適用稅率,也會形成留抵稅額。
國際上對于留抵稅額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允許納稅人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申請當期退還。同時,允許退還的國家或地區,也會相應設置較為嚴格的退稅條件,如留抵稅額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每年或一段時期內只能申請一次退稅;只允許特定行業申請退稅等。
這項政策會產生怎么樣的影響?
答:
2019年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制度。
今年留抵退稅約1.5萬億元,這是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對各類市場主體直接高效的紓困措施,是穩增長穩市場主體保就業的關鍵舉措,也是涵養稅源、大力改進增值稅制度的改革。
從退稅主體來看,既覆蓋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這一最大的市場主體,對保就業、保民生、穩增長發揮關鍵性、基礎性的作用,也對需要重點支持的行業或是現階段遇到一些困難的行業進行及時的扶持。退稅不同于減稅,對抗風險能力弱、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但稅費負擔較重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來說可以直接增加資金量,且存量留抵稅額6月底前全額退還,增量4月1日起按月全額退還,真正做到“雪中送炭”“放水養魚”。
從六大行業的選擇來看,涵蓋國民經濟的支柱行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與民生息息相關、培育經濟新動能、可持續發展的行業、受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等多個方面。
從時間節點來看,存量留抵退稅的時間與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錯開,也體現了時間安排的有序和財政政策的可持續性。增量4月1日起全額返還;存量部分,小微企業和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將在上半年全部完成,這就意味著相關經濟主體會獲得增量和存量“雙重收益”,之前年度積累的存量留抵退稅有望在今年全部轉化為“跨周期調節”、推動經濟增長的巨大動力。這些都有助于化解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的三重壓力,為實現全年經濟發展目標奠定堅實基礎、提供財政保障。
相關政策文件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將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實施力度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七、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十一、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摸清底數、周密籌劃、加強宣傳、密切協作、統籌推進,并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稅務部門結合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情況,規范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1日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