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關于受理《佛山市南海區環保產業發展扶持和獎勵》扶持獎勵申請的通知
申報時間
03-01/03-30
支持方式
(一)補助新成立環保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資金。
1、對在南海區新成立的環保企業在符合南海城鄉規劃的產業用地城市更新(“三舊”改造)、村級工業園改造提升、國有土地工業改造提升等項目內(須為區政府批復認定項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園及領導小組批復認定的國家環境服務業華南集聚區載體園區內租用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別按租金的50%、40%、30%給予資金補助,對每家企業補助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上限為每年2000平方米,補助金額上限為每年50萬元。
2、對在南海區新成立的環保企業在符合南海城鄉規劃的產業用地城市更新(“三舊”改造)、村級工業園改造提升、國有土地工業改造提升等項目內(須為區政府批復認定項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園及領導小組批復認定的國家環境服務業華南集聚區載體園區內自有或自建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別按每平方米250元/年、200元/年、150元/年的價格給予資金補助(以實用面積為準),對每家企業補助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上限為每年2000平方米。
(二)獎勵龍頭環保企業落戶我區。
對將注冊地新遷入我區的主板上市環保企業,或者符合南海區產業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產業引領和帶動作用且投資總額(固定資產)1億元以上的環保項目,給予落戶資金獎勵,具體內容由區人民政府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審定。
(三)扶持和獎勵人才培育。
環保從業人員新考取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證書,并已在區內從事環保相關工作滿兩年的,給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補助。環保從業人員新考取清潔生產審核師合格證等其他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類職業資格證書或環境保護相關的職業崗位技能認定證書,并已在區內從事環保相關工作滿兩年的,給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補助。該項獎勵扶持由環保從業人員所在的企業集體申報。
(四)補助區內成立五年以上的環保企業新增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資金。
1、對在南海區成立超過五年的環保企業在區內新增租用生產經營場所,并連續三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達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積租金的30%給予資金補助,補助期限為三年,對每家企業補助新增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上限為每年2000平方米,補助金額上限為每年30萬元。
2、對在南海區成立超過五年的環保企業在區內新增購買或自建生產經營場所,并連續三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達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積每平方米150元/年的價格給予資金補助(以實用面積為準),補助期限為三年,對每家企業補助新增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上限為每年2000平方米。
(五)獎勵引進資金投資南海區環保產業。
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且注冊登記在千燈湖創投小鎮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南海區環保企業的,按照區有關政策給予扶持獎勵。
(六)獎勵融資租賃公司支持南海區環保產業發展。
融資租賃公司幫助我區環保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實現設備購買、技術改造或企業生產發展的,按照區有關政策給予扶持獎勵。
(七)獎勵環保企業上市及兼并重組。
對成功上市的環保企業或上市環保企業兼并重組的,按照區有關政策給予扶持獎勵。
(八)扶持和獎勵技術研發。
1、環保企業自主創新研發,或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開展環境治理領域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創新研發項目,取得專利證書、省級及以上獎勵證書或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的,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后,給予資金獎勵,每個企業(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
2、按照得分高低劃分獎勵檔次:90至100分劃為第一檔,獎勵100萬元;80至89分劃為第二檔,獎勵80萬元;70至79分劃為第三檔,獎勵60萬元;60至69分劃為第四檔,獎勵30萬元。
(九)扶持和獎勵技術引進。
南海區環保企業引進最新《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中的環保技術合作項目并在南海區應用的,投產后給予該項目在南海區固定資產投資額10%的資金獎勵,每個企業(項目)最高獎勵200萬元。若該項目由第三方引薦,給予引薦人(機構)該項目在南海區固定資產投資額1.5%的資金獎勵,每個引薦人(機構)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0萬元。引薦人(機構)由項目投資方和項目所屬鎮(街道)環境監督管理所和經濟促進辦共同進行資格確認。項目投資方即為項目公司的投資者,同一項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引薦人(機構)時,以一個項目標準進行獎勵。
(十)獎勵自主創新的環保企業。
對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的企業,按照區有關政策給予扶持獎勵。
(十一)獎勵高新技術環保企業。
對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環保企業,按照區有關政策給予扶持獎勵。
(十二)支持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南海區環保企業與10家及以上的排污企業簽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營合同(合同格式參照佛山市南海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編制的《佛山市南海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接受委托進行污染物第三方治理,且排污企業合同期內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生態環境部門處罰的,給予環保企業第三方治理運營合同年度金額20%的資金補助,每個合同項目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每家環保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
(十三)扶持新建環保產業載體平臺運營管理。
對符合南海城鄉規劃的產業用地,新建或改造成為新的國家環境服務業華南集聚區載體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具體認定辦法見附件2),經領導小組批復認定且年度運營考核合格的,給予園區項目管理方運營資金補助。
具體補助標準分三檔:
1、第一檔為認定后園區內已入駐環保企業(項目)及環保產業相關的機構、社會組織等總面積占園區建筑面積的30%(含)以上50%以下的,按園區占地面積給予每畝3萬元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2、第二檔為認定后園區內已入駐環保企業(項目)及環保產業相關的機構、社會組織等總面積占園區建筑面積的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園區占地面積給予每畝6萬元(含第一檔補助金額)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3、第三檔為認定后園區內已入駐環保企業(項目)及環保產業相關的機構、社會組織等總面積占園區建筑面積的70%(含)以上的,按園區占地面積給予每畝10萬元(含前兩檔補助金額)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4、上述補助按檔次申請,本政策有效期內達到下一檔補助標準的,可申請給予差額補助。
(十四)扶持環保社會團體發展。
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扶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環保產業標準化建設、環保產業信息統計、企業測評、標準編制、行業自律、對外交流、環保宣教、產業促進等服務。
申報主體
(一)在南海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環保相關工作的環保從業人員(其所在單位注冊地需為南海區)。
(二)在南海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誠信經營的相關單位,包括主營業務為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環保產業的企業,即本辦法所指的環保企業;以及服務并有利于促進南海區環保產業發展的其它單位,如基金管理機構、金融服務機構、專業園區運營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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