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莫讓他人控制你的“肖像”
近期,微博認證演員歌手鹿晗與上海夢科實業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被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INUS伊諾鍶”中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肖像,用作被告品牌護膚美容項目的商業宣傳配圖。鹿晗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刪除涉嫌侵權鏈接致歉并賠償。
肖像侵權現象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并不是少見現象,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吹礁黝惖赇仌焐厦餍钦掌晕櫩停欠竦玫奖救嗽S可我們難以得知,但因店小地點偏僻,法制意識薄弱,所以僥幸心理作祟,殊不知其行為已經侵犯他人肖像權。
何為肖像?我國《民法典(草案)》定義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媒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雖有法律明文規定,但仍有其人為商業利益藐視法律,侵犯他人肖像權用以賺取利益,在這類肖像侵權案例中,明星因其公眾人物國民度高而被侵犯肖像權頻率高。
近期,一篇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上海夢科實業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INUS伊諾鍶”中未經許可使用了演員歌手鹿晗肖像,用作被告品牌護膚美容項目的商業宣傳配圖。對此鹿晗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刪除涉嫌侵權鏈接致歉并賠償。
(圖片來源微博賬號“大佬頻道”)
(圖片來源微博賬號“@家人們我搞的是真的”)
此類侵犯明星肖像權現象司空見慣,隨著網絡信息傳播,明星肖像權因其曝光度高更容易被用于商業活動,“葛優訴藝龍旅行網”“楊冪肖像權維權勝訴”等新聞被報道,讓我們知道侵權不可取,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但與此同時也產生一些問題,明星肖像權是否僅限于其生活照呈現的藝人全臉特征而不包括影視劇相關角色形象、漫畫形象等?
在這里列舉有兩種觀點對肖像權的不同理解。一是早期觀點“肖像是通過載體反映出來的自然人的面部形象”,【1】二是“應當從寬解釋‘肖像’之含義,除自然人的面部形象外,肖像還包括個人外部形象的充分呈現”。【2】第二類說法不僅包含面部特征,而且包含可以識別的形象特征。
在歷次的肖像權侵權案例中“肖像權之‘肖像’應得到擴大化解釋,即‘肖像’不僅包括反應特定人物特征的面部形象,還包括可識別的其他身體部位特征以及身體之外的相關特征,對于藝人在影視劇中出演的角色形象,雖然并非藝人的本人形象,但當一般社會公眾看到該角色形象就不可避免的聯想到藝人本人時,該角色形象已與藝人本人形象不可分割,也應被認定為‘肖像’”。【3】
除了明星維權之外,公眾應提高法律意識,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企業更應以身作則擔負起社會責任,樹立好社會形象,不可為一時利益存僥幸心理迷失雙眼,否則損害的不止是商業價值還有公眾信任感。
注釋:
【1】 參見王利明《民法新論》(上冊)第187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龍顯銘《私法上人格權之保護》第93頁,中華書局1984年版。
【2】 參見王澤鑒《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范圍(3)——肖像權》,《臺灣本土法學雜志》2006年第87期;隋彭生《論肖像權的客體》,《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王成《侵犯肖像權之加害行為的認定及肖像權的保護原則》,《清華法學》2008年第2期;李林啟《肖像權商業利用法律問題研究》《湖南社會科學》2012年第1期。
【3】 馬忠法 任成《從實證角度再議藝人肖像權侵權問題》.《大力大學學報》第5卷第9期/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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