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書文號 | 蘇專代案字〔2021〕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
當事人 | 睿X知識產權(蘇州)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20594MA257XXXXX |
主要違法事實 |
當事人睿X知識產權(蘇州)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接受企業專利申請委托,并收取相關費用8500元。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處罰結果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8500元。 |
決定機關 |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
決定日期 | 2022-01-20 |
決定書文號 | 蘇專代案字〔2021〕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
當事人 | 蘇州雷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2050605866XXXXX |
主要違法事實 |
當事人蘇州雷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接受企業委托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違法所得25760.67元,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處罰結果 |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0320.67元,并處罰款51521.34元,罰沒款共計71842.01元。 |
決定機關 |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
決定日期 | 2022-01-24 |
決定書文號 | 蘇專代案字〔2021〕17-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
當事人 | 宿遷創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21311MA1YGXXXXX |
主要違法事實 |
當事人宿遷創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接受企業委托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違法所得35957.03元,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處罰結果 |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957.03元,并處罰款35957.03元,罰沒款共計71914.06元。 |
決定機關 |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
決定日期 | 2022-01-27 |
決定書文號 | 蘇專代案字〔2021〕17-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
當事人 | 徐州科X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20303MA201XXXXX |
主要違法事實 |
當事人徐州科X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接受委托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違法所得1560元,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處罰結果 |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60元,并處罰款1560元,罰沒款共計3120元。 |
決定機關 |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
決定日期 | 2022-01-27 |
決定書文號 | 蘇專代案字〔202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
當事人 | 弘X知識產權代理(常州)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20411MA1PDXXXXX |
主要違法事實 |
當事人弘X知識產權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接受專利申請業務委托,組織撰寫提交專利申請文件,違法所得22665.6元。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處罰結果 | 沒收違法所得22665.6元,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22665.6元,罰沒款合計45331.2元 |
決定機關 |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
決定日期 | 2022-01-29 |
決定書文號 | 蘇專代案字〔2021〕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
當事人 | 蘇州弘XX承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20508MA1XCXXXXX |
主要違法事實 |
當事人蘇州弘XX承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接受專利申請業務委托,組織撰寫提交專利申請文件,違法所得8316.83元。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處罰結果 | 罰款8316.83元。 |
決定機關 |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
決定日期 | 202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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