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第24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即2022年北京冬奧會2月4日開幕還有一個多月,各項工作正在緊鑼密鼓進行,冬奧會會徽、吉祥物、獎牌造型等一經亮相就備受國內外高度關注。并且各種周邊產品也層出不窮,冬奧吉祥物手辦,冬奧會紀念幣、紀念章,奧運冠軍同款等等,應有盡有。
就在大家關注冬奧會的時候,有些人卻未經授權銷售冬奧會相關元素產品,或是打著冬奧會名義夸大宣傳。
比如一經亮相瞬間成為“網紅”的冬奧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有商人透過它們可愛憨厚的外形,看到冬奧吉祥物蘊含的巨大的商業價值。因此在未經權利人允許下,私自聯系廠家生產冰墩墩、雪容融玩偶,不僅大小可以根據客戶要求,還能實現私人訂制。
顯然,這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冰墩墩和雪容融并不是憑空出現,它們可愛的形象背后是開發者、設計者智力成果的體現,它們的形象設計是受法律保護的。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篡改、剽竊他人作品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上述侵權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算不做玩偶,只在T恤上印制冬奧會徽,雖然很好看,也很有紀念意義,并且能夠讓自家“冬奧特別版”T恤的銷售量在同類商品中遙遙領先。
但無論是奧運會徽還是會歌等都屬于奧林匹克標志,而奧林匹克標志是國家重點保護的商標,未經授權擅用的均屬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都屬于侵犯商標專有權的行為。
另據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如果說售賣玩偶、服飾很容易觸碰法律紅線,那么在餐廳用個冬奧會元素沒問題吧?
確實有些餐廳為了更受歡迎,會在四周掛上各種冬奧元素,推出各種奧運主題套餐,并打出冬奧官方指定餐廳的宣傳語。但這樣做不僅構成商標侵權,還有可能涉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根據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第八條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這不行那也不行,把參加冬奧會的運動員名字注冊為商標總行了吧?
盡管以奧運冠軍名字注冊商標的行為并不少見,而且在今年的東京奧運會過后,有多位奧運冠軍的名字被申請注冊商標。但這是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同時又侵犯了運動員的姓名權等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民法典》《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如未獲得運動員本人或未成年人運動員監護人授權,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注商標或從事其他侵犯運動員姓名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上述行為應及時撤回和停止實施商標注冊申請,對于上述侵權行為運動員及未成年人運動員監護人有依法追究相關侵權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只是為了宣傳自己的一款產品,在發布的微博內容前使用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詞條,并在產品圖片中穿插了奧運吉祥物、郵票、五環等圖片。當事人或許覺得沒有什么問題,但這也只是人家自我感覺良好罷了。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行為是侵權的哦!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即使是奧林匹克的“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也是奧運標志,而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侵權行為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并根據侵權行為人違法經營數額處以一定的罰款。
當然,將排列的五環分開并用在商業廣告中,同樣是侵權行為。
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曾就商業廣告中使用分開排列的五環是否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問題,進行了批復,指出涉案廣告主未取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許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為在2021年7月8日,國知局對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提交的“Olympic”(第A000043號)和“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第A000035號)予以公告。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上述標志享有專有權,有效期10年。“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為五個大小一致、兩兩相交的圓環組成,從左到右的顏色依次為藍、黃、黑、綠、紅。
而涉案廣告主不屬于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全球合作伙伴。卻在其廣告中直接使用了“OLYMPIC”圖標,與“Olympic”(第A000043號)奧林匹克標志相同,構成《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為商業目的使用。由于廣告主未獲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許可,此種行為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
甚至在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于2021年7月23日在日本東京開幕后,涉案廣告中除出現“OLYMPIC”外,還出現分開排列的五環圖案、與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時間相同的“2021.07.23”圖標、具有體育賽事屬性的“競技”字樣、與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地東京相同的英文“TOKYO”。分開排列的五環圖案與其他圖標文字,共同緊密關聯了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和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綜合考慮上述全部要素,應當屬于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
由于涉案廣告主未取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許可,此種行為已構成《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隨著冬奧會的臨近,奧運標志的保護力度極大,奧林匹克及冬奧會、冬殘奧會的旗幟、標志、格言、會歌、吉祥物、口號、火炬等皆納入保護范圍。
總之,不要蹭冬奧會熱點,也不要試圖打“擦邊球”,縱然短期經濟收益可觀,但侵犯冬奧會知識產權的行為終會受到法律制裁。
當然了,我們群眾也要從自身做起,對于侵權產品做到不宣傳、不購買、不銷售,一旦發現侵權行為要勇于舉報,為北京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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