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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創造性的評述不能機械地將構成整個技術手段中的不同技術特征割裂開分別評述,要判斷不同技術方案之間是否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

   日期:2024-08-15 08:06:15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39    評論:0
核心提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卡西歐株式會社)與被上訴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卡西歐株式會社)與被上訴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峰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對技術方案中具有協同作用的技術特征在創造性判斷中的考慮給出了明確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事實理由及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為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一)關于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

本院認為,本專利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充分理解發明和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基礎上完成。在此過程中,應該綜合考慮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各部分內容與其在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決的技術問題、產生的技術效果的關系,注意技術特征之間的協調配合關系,及其與整體技術方案之間的關聯性,通過準確把握發明構思,準確界定技術方案各部分內容與發明為解決技術問題采用的發明構思以及產生的技術效果之間的關系,不應機械地將構成整個技術手段中的不同技術特征割裂評述。當技術方案中特定技術手段之間存在緊密聯系、通過協同作用共同解決同一技術問題、產生關聯技術效果,則在發明與最接近現有技術進行比對時,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或一組技術特征來整體考慮,才能保證這種通過技術方案中相關部分之間的相互配合作出的技術貢獻不會被忽視。

(二)關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基于區別技術特征,并根據區別技術特征給整個發明帶來的技術效果予以確定。

(三)關于技術啟示的認定

判定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需要以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視角,圍繞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顯而易見。

創造性的評述,是要判斷不同技術方案之間是否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并且需要將區別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的技術手段來看待其設置的目的和所要起到的作用,是否有改進或替換的技術啟示,而不能機械地將構成整個技術手段中的不同技術特征割裂開來分別進行評述。

行政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最高法知行終15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佳凝,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風靜,該局審查員。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住所地:日本國151-8543東京都涉谷區本町1-6-2.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該株式會社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寧,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學府路63號高新區聯合總部大廈20-22樓。

法定代表人:薄連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紅運,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卡西歐株式會社)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峰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21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佳凝、吳風靜,上訴人卡西歐株式會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琎、張寧,被上訴人光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紅運、張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453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駁回光峰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堅持被訴決定對專利號為201010293730.7、名稱為“光源裝置、投影裝置及投影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權利要求創造性的認定。

(一)本專利針對熒光粉被照射的光源光的光強過高時出現飽和而導致發光效率急劇下降的問題,使得在如色輪的光源光發生部件上,將對應發光效率較高的光源光(如藍光激光器)的發光期間設置比其他顏色對應的光源光發光時間短,同時驅動電流設置更大。權利要求1通過特征“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中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的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該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來解決亮度、飽和與色彩平衡的問題,該特征是一個特征,并不能簡單拆分成前后兩個獨立的特征部分。對比文件1的光源與本專利不同,是超高壓水銀燈,其通過帶有紅綠藍三色的熒光粉的色輪后,相比于原先發出光譜中紅色光亮少的問題,利用了紫外光部分激發出三色光在提高整體亮度的同時,大量補充了紅光,同時相比原先僅設置濾色片對可見光濾光的方案,進一步充分利用了光源的紫外光部分。雖然到2009年存在LED光源,LED光源可通過電流改變其光強,但這種技術手段與對比文件1的方案完全無關,對比文件1沒有給出啟示將光源直接改為LED光源。

(二)對比文件2沒有給出啟示將其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從而對于色輪上不同的熒光體區域改變光源的驅動電流。

(三)對比文件3則僅針對濾光片顏色補償而改變各色光的電流,各色光并非熒光,與本專利的多種顏色光的形成方式不同,也不涉及熒光相關發光效率與飽和問題和各色光在色輪上發光期間大小的問題。此外,由于對比文件1本身不改變超高壓水銀燈的電流,因此,對比文件3與對比文件1沒有結合動機。無法認定上述區別特征是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3和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具備創造性,其余權利要求也相應具備創造性。

卡西歐株式會社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13有效的認定,判令光峰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引用的三篇對比文件與本專利相差甚遠,整體構思完全不同,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完全不同。對比文件1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超高壓水銀燈發出的白光中,由于燈本身的問題,白光中紅色分量不足,從而導致過濾后的各色光中,紅色分量不足,導致各個顏色不平衡的問題。對比文件1采取的技術手段是增加紅色濾光片的占比,從而使得過濾后獲得的紅色分量增加。對比文件1雖然在各個顏色的濾光片外部也涂覆了相應顏色的熒光粉,只是因為超高壓水銀燈中還含有紫外光,熒光粉能夠進一步利用原本被浪費的紫外光,可以增加整體亮度。由于紅色濾光片占比增加,自然與紅色濾光片對應的紅色熒光粉也會隨同紅色濾光片增加,但無論紅色濾光片還是紅色熒光粉的增加,都是針對超高壓水銀燈發出的白光中紅色分量不足的問題。這一技術問題與本專利毫無關聯,并且這一技術問題,在本專利采用單色光激發熒光粉的技術路線上,也根本不存在。對比文件2不是投影儀領域,也不涉及任何轉盤進行光轉換的問題,僅僅針對低功率、小電流的LED燈,既不涉及分區設置熒光粉,也不涉及針對不同的熒光粉區域要設置不同的驅動電路,對熒光粉飽和的認識和規律顯然不適用投影儀。對比文件2根本未發現、提及或啟示,在投影儀轉盤上的熒光粉會存在飽和的問題。對比文件3不涉及熒光粉轉換,更不可能與熒光粉的飽和有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如何在使用放電燈的投影系統中提供精確控制的光驅動方法,全文并無任何內容涉及熒光體或轉換材料,也無任何內容涉及發光效率,因此不可能公開、教導或啟示熒光體的飽和問題以及具有熒光體和不具有熒光體所帶來的發光效率差異的問題。(二)原審判決對于權利要求1的區別技術特征認定錯誤。對比文件1并未公開權利要求1的特征“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在對比文件1中,發光效率最高的為綠色光,而綠色光的驅動時間并非最短,參見對比文件1的圖6.無效決定中對此也予以認定。然而原審判決卻忽視這一關鍵特征,在評述對比文件1時,完全沒有考慮各色光的發光效率的問題。權利要求1相比于對比文件1的區別實際上在于: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對比文件2和3也均未公開上述區別技術特征。(三)對比文件1-3之間存在多處相反的技術教導,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結合這些對比文件。對比文件1認為用不同的電流驅動高壓水銀燈會損壞高壓水銀燈,因此,基于對比文件1的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的區域設置不同的驅動電力。對比文件2中公開LED芯片的驅動電流為30mA,0.3W時,紅色熒光體便已飽和。本領域技術人員顯然不會從對比文件2中獲得啟示來改進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中公開的具體一種紅色熒光體材料在30mA的情形下飽和,本領域技術人員顯然不會將這些材料和技術方案適用于投影儀。此外,對比文件2是單色光作為光源,照射混合熒光粉激發出白光。對比文件1是白光做光源,照射不同顏色濾光片激發各種單色光用于投影儀。兩者出發點完全不同,也不可能進行結合。對比文件3并不涉及波長轉換,也未公開發光效率。此外,對比文件3涉及僅公開“藍色增強每個半周期加在最后的藍色區段中。此時,光水平應在200%”。參見對比文件3的圖2.藍色光水平在前兩次出現時,仍與紅色和綠色具有相同的發光水平。因此,對比文件3并未教導將藍色驅動電力設置的更大。對比文件3還教導了必須在末尾加上額外的電流脈沖,該特定驅動電流模式與對比文件3的發明點緊密相關,但是這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不能兼容。相對而言,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則是在每個顏色分區的整體驅動時間內具有相應一致的驅動電力水平。即,藍色光在其整個驅動時間內有基本一致的相對高的驅動電力水平,而紅色光在其整個驅動時間內有基本一致的相對低的驅動電力水平。(四)原審判決對于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理解錯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本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之后不會將發光效率理解為只有熒光體轉換的光才具有發光效率,而是從色輪出射的所有顏色的光都存在發光效率。

光峰公司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卡西歐株式會社上訴請求及理由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相對于對比文件的區別特征的認定正確,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3可以和對比文件1結合,破壞了本專利的創造性。(一)對比文件1與涉案專利針對同樣的背景技術進行改進,同樣的背景技術,必然存在同樣的實際問題,也即涉案專利背景技術中描述的熒光粉飽和的問題。(二)對比文件1中已經公開了:在色盤上三種顏色熒光體層占有角度不同的技術方案,其中紅色熒光體層占有更大的角度,而藍色熒光體層占有更小的角度,由此可見,對比文件1中已經公開了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的技術特征,對比文件1與涉案專利同樣存在的技術缺陷即“紅色熒光粉容易飽和,不能設置高的電流,當設置高的電流時,紅光飽和了出光量下降”。涉案專利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僅在于“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該區別技術特征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由于紅色熒光粉飽和導致紅光不足,最終達到的技術效果是通過降低紅色熒光粉接收的激發光的電流,使得紅色熒光粉區段在不飽和的狀態下得到更多的紅光,實現色彩平衡(顏色再現性)。(三)對比文件1存在熒光粉飽和的問題,對比文件2給出了由于熒光粉飽和發光效率顯著下降,最終需要在非飽和的低電流下工作。所以對比文件2給出了根據其飽和電流差異從而提供不同驅動電力的啟示。其中,對比文件2公開了紅色熒光粉在高的電流驅動下導致飽和而使得生成的紅光顯著降低的問題,而且對于不同的熒光粉具有不同的飽和電流差異。對比文件2中的實施例中采用的驅動電力是同時生成的,然而在其三帶白光的各熒光粉飽和電流測定中是分別驅動的,相當于用光源分時照射色輪上不同的熒光粉區域,這和投影儀的RGB三原色光分時驅動的結構完全相同,其給出了針對不同熒光粉根據其飽和電流差異從而提供不同驅動電力的啟示。(四)對比文件3為提高色彩平衡,可設置藍色增強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改變紅色和綠色區段中的幅度進行另外的色彩平衡調整,對比文件3已經給出了為了獲得良好的色彩平衡,可以通過調整各個區段對應的驅動電流,因此,對比文件3也給出了為了獲得色彩平衡,分別對各區段對應的電流大小進行調整的啟示。對比文件4同樣采用藍光光源,色輪上與藍光對應的區間為非熒光材料組成,由藍光分別激發磷光材料產生綠色和紅色,其發光原理、光路設置和色輪結構與涉案專利完全相同。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和/或3.并且將對比文件4的色輪結構應用到其中。由此可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和/或2和/或3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4.得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五)獨立權利要求3、5、8與獨立權利要求1相比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有同樣的區別技術特征,基于上述第2點同樣理由,該技術方案已被相關證據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得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5、8、12-13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均已被相關證據公開,從屬權利要求也應不具有創造性。

光峰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光峰公司起訴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事實和理由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卡西歐株式會社述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專利為專利號為201010293730.7、名稱為“光源裝置、投影裝置及投影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日是2010年9月26日,優先權日是2009年9月28日,專利權人為卡西歐株式會社。

本專利授權時的權利要求書為:

1.一種光源裝置,其特征在于具備:

光源,在規定的波段發光;

光源光發生部件,利用上述光源的發光,以分時的方式發生發光效率不同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以及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循環發生,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裝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能旋轉驅動的色輪,該色輪還具備使來自上述光源的光擴散反射的擴散區域。

3.一種光源裝置,其特征在于具備:

第1光源,在第1波段發光;

光源光發生部件,利用上述第1光源的發光,以分時的方式發生發光效率不同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

第2光源,在與上述第1波段不同的第2波段發光;以及光源控制部件,控制上述第1及第2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第1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第1光源的驅動電力大,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及根據上述第2光源的發光而形成的光源光循環地發生,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光源裝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能旋轉驅動的色輪,該色輪還具備使來自上述第1光源的光擴散透過的擴散區域。

5.一種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具備:

光源,在規定的波段發光;

光源光發生部件,利用上述光源的發光,以分時的方式發生發光效率不同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

光源控制部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循環地發生;

輸入部件,輸入圖像信號;以及投影部件,利用基于上述光源控制部件的控制所射出的光源光,形成并投影與上述輸入部件輸入的圖像信號對應的彩色光像,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光源發出藍色的波段光,并且,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能旋轉驅動的色輪,該色輪具備涂覆了發出作為規定波段光的紅色及綠色的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和使來自上述光源的光擴散反射的擴散區域。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光源控制部件,相應已把上述發光效率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程度,將上述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變長,并且相應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較大的程度,將上述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較小,且在該設定前后維持規定的白平衡。

8.一種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具備:

第1光源,在第1波段發光;

光源光發生部件,利用上述第1光源的發光,以分時的方式發生發光效率不同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

第2光源,在與上述第1波段不同的第2波段發光;

光源控制部件,控制上述第1及第2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第1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第1光源的驅動電力大,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及根據上述第2光源的發光而形成的光源光循環地發生;

輸入部件,輸入圖像信號;以及投影部件,利用基于上述光源控制部件的控制所射出的光源光,形成并投影與上述輸入部件輸入的圖像信號對應的彩色光像,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第1光源發出藍色的波段光;

上述第2光源發出紅色的波段光;

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能旋轉驅動的色輪,該色輪具備涂覆了發出作為規定波段光的綠色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和使來自上述第1光源的光擴散透過的擴散區域。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在循環周期中在其他顏色的光源光之前發生將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

11.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光源控制部件,相應將上述發光效率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程度,將上述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變長,并且相應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第1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較大的程度,將上述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第1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較小,在該設定的前后維持規定的白平衡。

12.一種投影方法,是投影裝置中的投影方法,該投影裝置,具備:

光源,在規定的波段發光;

光源光發生部,利用上述光源的發光,以分時的方式發生發光效率不同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

輸入部,輸入圖像信號;以及投影部,利用光源光,形成并投影與上述輸入部輸入的圖像信號對應的彩色光像,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所述投影方法特征在于,具有光源控制步驟,在該光源控制步驟中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的驅動定時,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光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循環地發生。

13.一種投影方法,是投影裝置中的投影方法,該投影裝置,具備:

第1光源,在第1波段發光;

光源光發生部,利用上述第1光源的發光,以分時的方式發生發光效率不同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

第2光源,在與上述第1波段不同的第2波段發光;

輸入部,輸入圖像信號;以及投影部,利用光源光,形成并投影與上述輸入部輸入的圖像信號對應的彩色光像;

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所述投影方法特征在于,具有光源控制步驟,在該光源控制步驟中控制上述第1及第2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的驅動定時,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光時的上述第1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第1光源的驅動電力大,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及根據上述第2光源的發光而形成的光源光循環地發生。

針對本專利,光峰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以下簡稱授權文本):本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

授權文本說明書第0034-0041段記載了:半導體激光器20發出的藍色激光照射至色輪24的圓周上的1點,該色輪24是通過電動機25基本上以固定速度旋轉;色輪24在圓盤的一面上配置紅色熒光體反射部24R、綠色熒光體反射部24G和藍色擴散反射部24B,使其形成一個環;相當于圖像幀的切換定時的色輪24的基準位置設為0°,通過色輪24的旋轉,來自半導體激光器20的藍色光照射到的位置按照紅色熒光體反射部24R、綠色熒光體反射部24G及藍色擴散反射部24B的順序在圓周上循環移動;在色輪24的紅色熒光體反射部24R處于激光的照射位置的情況下,通過激光的照射激發紅色光,在色輪24的綠色熒光體反射部24G處于激光的照射位置的情況下,通過激光的照射激發綠色光,在色輪24的藍色擴散反射部24B處于激光的照射位置的情況下,藍色的激光通過藍色擴散反射部24B不僅擴散還反射。

證據2(以下簡稱公布文本):本專利的申請公布文本。

公布文本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的第一實施方式(見公布文本說明書第0022-0066段)中記載了:數據投影儀裝置具有發出藍色激光的半導體激光器20、以分時的方式循環射出R、G、B的原色光的光源部17a、色輪24.紅色熒光體反射部24R在色輪24的平板上例如涂覆氮化物熒光體而構成,綠色熒光體反射部24G在色輪24的平板上例如涂覆氧化物熒光體而構成;將相當于圖像幀的切換定時的色輪24的基準位置設為0°,通過色輪24的旋轉,來自半導體激光器20的藍色光照射到色輪上的紅色熒光體反射部24R、綠色熒光體反射部24G及藍色擴散反射部24B的順序在圓周上循環移動,紅色熒光體反射部24R配置成在對應圖像幀的旋轉相位上在0°~約173°的位置具有約173°的中心角,綠色熒光體反射部24G配置成:在對應圖像幀的旋轉相位上在約173°~約317°的位置具有約144°的中心角,藍色擴散反射部24B配置成在同一旋轉相位上在約317°~360°(0°)的位置具有約43°的中心角;投影光處理部31a控制與光源部17a的半導體激光器20的發光定時及發光強度、由電動機25進行的色輪24的旋轉,從投影圖像處理部15向該投影光處理部31a給予圖像數據的定時信號。

公布文本說明書第0034-0035段明確記載了:“半導體激光器20發出的藍色激光透過分色鏡21、透鏡22及透鏡組23.照射至色輪24的圓周上的1點”,“圖2例示色輪24的平面構成,在圓盤的1面側配置紅色熒光體反射部24R、綠色熒光體反射部24G及藍色擴散反射部24B,使其形成一個環”。

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了該無效宣告請求。

光峰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提交了無效宣告程序意見陳述書,同時還提交了如下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1:JP2O07-156270A號日本專利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2007年6月21日。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光源裝置,該光源裝置用于投影儀等投射型圖像顯示裝置,并具體公開了(見對比文件1中文譯文背景技術部分、發明效果部分、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實施方式1、附圖1-6):投影儀1的光源裝置12具有光源2.光源2為超高壓水銀燈,產生的光包括可見光和紫外光,用于反射來自光源2的射出光的反射器3、被入射從光源2射出的光及從光源2射出、由反射器3反射的光的色盤4;色盤4具備由熒光玻璃構成的熒光體層41和有多層膜構成的濾光片42.R色(紅色)熒光體層43將光源2生成的紫外光轉換成R色的可見光,G色(綠色)熒光體層44將紫外光轉換成G色的可見光,B色(藍色)熒光體層45將紫外光轉換成B色的可見光,R色熒光體層43、G色熒光體層44、B色熒光體層45沿色盤4圓周方向具有適當的占有角度而排列設置。通過對比文件1可以確定,由于色盤4涂覆有三種熒光材料,這三種顏色的熒光材料能夠發出紅色、綠色、藍色的光,因此是能夠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通過對比文件1的附圖3可以確定,三種顏色的熒光體層在色盤上以色盤的圓心為基點成三個扇形布置,扇形占有色盤的角度大小依次為R色熒光體層43的占有角度大于G色熒光體層44的占有角度,G色熒光體層44的占有角度大于B色熒光體層45的占有角度。

對比文件2:由Hao Wu等著的于2005年6月發表于IEEE photonics Technology Letters第17卷的標題為《Three-Band White Light from InGaN-based Blue LED Chip precoated with Green/Red Phosphors》論文及其中文譯文。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源自涂覆有綠色/紅色磷光體的InGaN基藍光LED芯片的三帶白光,并具體公開了(見中文譯文第1頁倒數第3行-最后1頁最后1行、附圖1-4):藍光LED預涂覆有綠色磷光體和紅色磷光體,并且當由源自該藍色LED的藍光激發時該磷光體分別發生綠光發射和紅光發射,不是所有的藍光都被磷光體吸收,剩余藍光與上述綠光發射和紅光發射混合作為三帶白光,這種結合的白光的顏色能夠更生動地重現,適合于博物館、畫廊、醫療領域;如圖4所示,當LED的驅動電流從5.0mA增加到60mA時,電流越大,藍光發射越強,更多藍光發射被綠色磷光體吸收并且生成更多綠光發射,然而對于紅光LED,紅色磷光體的強度在驅動電流超過30mA時就處于飽和,因此紅色磷光體不能用在具有更大電流的激發光中。

對比文件3:CN101213884A號中國專利,申請公布日為2008年7月2日。

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驅動投射系統中放電燈的方法以及驅動單元,并具體公開了(見說明書第7頁第4行-第12頁最后1行、附圖1-8):將燈1的光在反射器4內聚焦到色輪5上,色輪5帶有色彩區段紅色r、綠色g和藍色b;以某種速率驅動色輪5.以產生紅色圖像、綠色圖像或藍色圖像,將根據色輪5的位置所產生的紅色、綠色或藍色光由準直透鏡6聚焦,以將顯示單元7均勻地照明;燈驅動單元11接著受控于中央控制單元9.中央控制單元9也管理色輪5與顯示裝置7的同步;為了提高色彩平衡,可設置藍色增強,這種藍色增強每個半周期加在最后的藍色區段中,此時,光水平應在200%,此外也可通過改變紅色和綠色區段中的幅度來進行另外的色彩平衡調整(僅在圖3中示出)。

對比文件4:US2007/0019408號美國專利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2007年1月25日。

對比文件4公開了一種熒光輪照明器,并具體公開了(見中文譯文說明書第3頁第3行-第5頁第5行):光源產生的光能夠激發磷光體色輪,光源產生UV光或藍光,能夠激發產生可見光的磷光體;磷光體色輪包括不同分區,不同分區可以包含或不包含熒光粉;在其實施例中,可以包括用于照射磷光體色輪的藍光源,色輪可以包括三個不同區域,每個區域產生不同顏色的光,例如色輪可以包括第一區域,其由基本不發出熒光的物質組成,以及第二和第三區域,其由當被來自光源的藍光照明時發出熒光以分別產生綠色和紅色光的熒光粉組成。

對比文件5:CN1885581A號中國專利,申請公布日為2006年12月27日。

對比文件6:US2005/0270775A1號美國專利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2005年12月8日。

對比文件7:CN1832581A號中國專利,申請公布日為2006年9月13日。

對比文件8:CN1496493A號中國專利,申請公布日為2004年5月12日。

對比文件9:US20O9/0034284A1號美國專利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2009年2月5日。

卡西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意見陳述書,同時還提交如下反證證據:

反證1:CN101836160A號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為2010年9月15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兩次口頭審理,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被訴決定。

另查,本專利公布文本為本專利的申請公布文本,本專利在申請公布日之前,卡西歐株式會社未針對本專利的申請文件進行過修改,因此公布文本中的內容與原申請文件的內容一致。

原審法院認為:

(一)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根據原審法院查明可知,本專利公布文本為本專利的申請公布文本,本專利在申請公布日之前,卡西歐株式會社未針對本專利的申請文件進行過修改,因此公布文本中的內容與原申請文件的內容一致,在此以公布文本作為本專利修改超范圍的比對基礎。

光峰公司主張,本專利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將權利要求2的部分技術特征加入權利要求1中,該修改方式超出了原申請文件的范圍。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本專利授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記載在公布文本的從屬權利要求2中,因此是明確記載在原申請文件中的內容,并且根據原審法院對本專利公布文本說明書相關記載的查明可知,第一實施例中記載了數據投影儀裝置具有半導體激光器20、色輪24.投影光處理部31a,它們分別對應于本專利中的光源、光源光發生部件,光源控制部件的具體實現方式,第一實施例中還記載了上述三個部件的具體功能,并且第一實施例中明確記載了色輪24上涂覆有熒光體,色輪能夠借助于半導體激光器20發出的藍色光來生成綠色光和紅色光,而紅藍綠三色光都是具有規定波段的光。

由此可見,首先,授權文本中的獨立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明確記載在公開文本的從屬權利要求2中,而限定的其他特征也明確記載在公開文本的獨立權利要求1中,即授權文本中的獨立權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術特征均明確記載在公開文本中;其次,授權文本的獨立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也能夠從公開文本說明書第一實施例部分中的記載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因此授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的修改是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增加技術特征來對獨立權利要求做進一步限定,并且增加了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并且權利要求1沒有限定特征“光擴散透射透過的擴散區域”,也并不導致該方案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因此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被訴決定相關認定正確,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基于類似的理由,獨立權利要求3、5、8、12和13的技術方案也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被訴決定相關認定正確,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關于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光峰公司主張,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的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中的術語“較高”和“至少一種”造成保護范圍不清楚。此外,上述缺陷同時還存在于獨立權利要求3、5、8、12-13中,從屬權利要求2、4、6-7、9-11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并未克服上述缺陷。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的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因此術語“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是指至少一種由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并且設定其中發光效率高的某個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較高”這一技術特征,是生成多個顏色的光的發光效率相比對后的一個相對高低的限定,并非是對發光效率多少的具體數值的限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生成的多種顏色的轉化光時,通過測定就可以得知哪些屬于發光效率較高的光,術語“較高”和“至少1種”的含義是清楚的。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應內容是清楚的,請求保護的范圍也是清楚的,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訴決定相關認定正確,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基于同樣的理由,獨立權利要求3、5、8、12、13也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從屬權利要求2、4、6-7、9-11也不存在上述缺陷,因此也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訴決定相關認定正確,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三)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光峰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3、5、8、12-13中均限定的“光源光發生部件”“光源部”“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權利要求5和8中限定了“輸入部件”和“投影部件”,權利要求12-13中限定了“輸入部”和“投影部”,這些限定內容均概括了較大的范圍,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也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因此權利要求1-1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權利要求1、3、5、8、12-13中限定了光源光發生部件是利用光源的發光,以分時的方式發生發光效率不同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并且進一步限定了光源光發生部件為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根據原審法院對本專利授權文本說明書相關記載的查明可知,說明書中已經記載了色輪24能夠利用半導體激光器20發出的藍色激光來生成紅色光和綠色光,并且還能夠反射和擴散半導體激光器20發出的藍色激光,并且由于色輪24被分成了紅色熒光體反射部24R、綠色熒光體反射部24G和藍色擴散反射部24B,并且進行旋轉,藍色激光照射在色輪的位置因為色輪的旋轉而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就是一種分時方式的體現,因此色輪24就是本專利中光源光發生部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已經記載在本專利的說明書中。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均知曉,設置光源光發生部的目的就是在于能夠生成不同顏色的光,本領域中還可以以其他方式來生成不同顏色的光,例如設置多個光源,并通過設置不同的發光時序來實現出射不同顏色的光,這同樣是光源光發生部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

對于光源來說,說明書實施例部分記載了以半導體激光器20作為生成藍色光的光源,并通過藍色光照射色輪激發出紅色光和綠色光,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還可以采用紫外光來生成紅光、綠光和藍光,或者按照光譜的排列規則來選擇其它實現方式,只要遵循采用波長較短的光作為光源光來生成波長較長的光就能夠達到該技術手段的實現效果;同理,雖然說明書中僅限定了驅動半導體激光器20發光的電流脈沖IB>IG=IR,然而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例如,還可以設置為半導體激光器20發光的電流脈沖IB>IG>IR,這同樣是設置驅動電流的大小不同來實現本發明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此外,在入射光的功率一定的情況下,熒光體的轉化效率高低是由其自身具體所選擇的材質來決定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選擇的材料的性質來判斷哪種材料是發光效率較高的材料。

此外,對于權利要求5、8、12-13中限定的輸入部、輸入部件、投影部、投影部件來說,在投影機領域中,只要能夠將圖像信號的輸入到投影裝置中的部件都可以用作本專利中的輸入部件,只要能夠將接收的圖像信號形成對應的彩色光像并形成投影圖像的部件都可以用作本專利中的投影部件,這明顯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預測的技術手段,屬于應當允許的概括方式。

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3、5、8、12-13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因此上述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也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1-13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被訴決定相關認定正確,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四)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光源裝置,具有光源、光源光發生部件和光源控制部件,光源能夠發出規定波段的光,光源光發生部件是涂覆了能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能夠利用光源的發光來分時、循環產生不同發光效率的多種顏色的光,光源控制部件能夠控制光源和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使光源光發生部件產生的多種顏色的光中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一種顏色的光發光期間比其他顏色的光的發光時間短,并且生成發光期間較短的顏色的光時驅動光源的電力比生成其它的光時驅動光源的電力大。

正確理解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對其進行創造性評價的前提。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色輪上,涂覆了數種熒光體,上述熒光體在光源發出的光的激發作用下,可以分別發出規定波段的光,不同種熒光體在色輪上所覆蓋的面積不同(由于工作狀態下色輪在勻速轉動,不同種熒光體覆蓋面積不同則導致其各自接受光源發出的光照射的時間即發光期間不同),不同種熒光體接受光源發出的光照射時,光源驅動電力也不同。根據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記載,不同種熒光體的發光期間與“發光效率”成反比,光源驅動電力與“發光效率”成正比。

因此,要正確理解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首先需要厘清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發光效率”這一概念的含義。按照本領域技術人員的一般理解,發光效率是指一個光源所輸出的光通量和所輸入給光源的能量(包括電能、化學能等)之比。在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以及說明書中,并未針對“發光效率”做出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一般理解的定義。因此,具體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發光效率”,其是指熒光體受到光源光激發而產生的受激光的光通量與激發過程中照射到該熒光體上的光源光的能量之比。本領域技術人員了解,受激發而發出不同波段的光的熒光體發光效率不同,在熒光體本身品質相當的情況下,一般而言,紅色熒光體發光效率低于綠色熒光體的發光效率,綠色熒光體發光效率低于藍色熒光體的發光效率。根據本專利說明書中關于權利要求1中所述“色輪”上的紅色熒光體與綠色熒光體涂覆面積的記載,也可以與上述技術常識相印證。(紅色熒光體發光效率低于綠色熒光體的發光效率,故紅色熒光體所占涂覆面積大于綠色熒光體涂覆面積。)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光源裝置,該光源裝置用于投影儀等投射型圖像顯示裝置,根據原審法院對對比文件1具體公開內容的查明可知,該光源裝置12具有光源2.光源2為超高壓水銀燈,產生的光包括可見光和紫外光。色盤4涂覆有三種熒光材料,這三種顏色的熒光材料能夠發出紅色、綠色、藍色的光,即為能夠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三種顏色的熒光體層在色盤上以色盤的圓心為基點成三個扇形布置,扇形占有色盤的角度大小依次為紅色熒光體層的占有角度大于綠色熒光體層的占有角度,綠色熒光體層的占有角度大于藍色熒光體層的占有角度。由于驅動色盤的轉速是一定的,因此三種顏色的熒光體層在色盤轉一圈(即一幀)的時間長度內,其各自的發光時間長短依次為紅色熒光體層、綠色熒光體層、藍色熒光體層。此外,由于對比文件1中光源2產生的光為可見光和紫外光,因此其產生的光的波段涵蓋了光譜中從紅光到紫外光這一波段的范圍,即同樣是某一個規定波段的光。

由上可知,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區別技術特征在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還限定了:“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根據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可知,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調整不同熒光體的驅動電力以獲得更好的發光效果。被訴決定的相關認定有誤,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對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原審法院認為,投影設備一直以來追求的技術效果之一就是提高投影的亮度。本領域技術人員了解,以熒光粉受光源光激發而發光進而形成投影的過程中,在熒光粉達到飽和之前,投影光的亮度是與光源光驅動電流大小成正比的。

根據對比文件1的記載可知,其發明人當時也考慮到了對光源的驅動電流大小進行調整,但因為其光源使用的是超高壓水銀燈,對光源驅動電流的調整會影響水銀燈的壽命,此外還可能出現發熱過高、需要更多控制電路配合等加大成本的負面影響。因此,在其公開的技術方案中,由于光源是超高壓水銀燈使得對調整光源驅動電流存在技術障礙。而在本專利優先日即2009年時,LED燈已經在相關領域大量應用,在這樣的產業背景下,對光源驅動電流進行調整的技術障礙已經不復存在。而這一技術障礙的克服,并不是本專利對現有技術的貢獻,而是整個產業的整體進步所致。

而根據原審法院對于對比文件2具體公開內容的查明可知,其公開了LED驅動電流過大時會使得紅色熒光體飽和導致生成的紅光顯著降低的問題,而且對于不同的熒光體具有不同的飽和電流差異。此外,其實施例中采用的驅動電力是同時生成的,然而在其三帶白光的各熒光粉飽和電流測定中是分別驅動的,這和投影儀的RGB三原色光分時驅動的結構完全相同,其也給出了針對不同熒光體可以根據其飽和電流差異從而提供不同驅動電力的啟示。

同時,對比文件3為提高色彩平衡,可設置藍色增強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改變其他顏色區段中的幅度進行另外的色彩平衡調整,由此可見,投影的光源中,根據需要調電流是本領域的常規手段,因此對比文件3也給出了各個驅動電流能夠分時區別調整的啟示。

由此可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3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被訴決定相關認定有誤,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因此,被訴決定有關本專利其他權利要求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同樣具備創造性的認定亦有誤,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453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本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例如,考慮在專利文獻1(日本特開2004-341105號公報)中公開的如下技術:設置有發出紫外線的發光二極管或半導體激光器、在背面側形成了通過該紫外線照射分別發出與R、G、B相應的可見光的熒光體層的色輪、以及具有在該色輪的光源側的表面透過紫外線而反射可見光的特性的可見光反射膜。

本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記載,如上述專利文獻,在使用激發光使熒光體發光的情況下,在熒光體的特性上,當激發光照射熒光體的每單位面積的輸出超過某一值時,熒光體會處于飽和狀態。由此,存在熒光體的發光效率急劇惡化的情況。

本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可是,在上述專利文獻中,關于激發光照射熒光體的每單位面積的輸出及熒光體的飽和狀態并沒有提及。這樣一來會出現下述問題:當為使熒光體不飽和而照射低輸出的激發光時,絕對光量會不足,相反地為了充分得到絕對光量而照射高輸出的激發光時,熒光體的發光效率會下降。

本專利說明書第0005段記載,本發明是鑒于上述課題進行的,其目的在于考慮因光源和熒光體的組合而每種顏色不同的發光效率,盡可能地投影明亮且顏色再現性高的圖像。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事實理由及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為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一)關于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

本院認為,本專利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充分理解發明和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基礎上完成。在此過程中,應該綜合考慮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各部分內容與其在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決的技術問題、產生的技術效果的關系,注意技術特征之間的協調配合關系,及其與整體技術方案之間的關聯性,通過準確把握發明構思,準確界定技術方案各部分內容與發明為解決技術問題采用的發明構思以及產生的技術效果之間的關系,不應機械地將構成整個技術手段中的不同技術特征割裂評述。當技術方案中特定技術手段之間存在緊密聯系、通過協同作用共同解決同一技術問題、產生關聯技術效果,則在發明與最接近現有技術進行比對時,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或一組技術特征來整體考慮,才能保證這種通過技術方案中相關部分之間的相互配合作出的技術貢獻不會被忽視。

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光源裝置,其特征在于具備:“光源,在規定的波段發光;光源光發生部件,利用上述光源的發光,以分時的方式發生發光效率不同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以及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該技術方案在考慮“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的同時,設定“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二者之間具有關聯配合關系,而非各自獨立、互不相關的技術特征。準確理解上述技術特征,應當結合本專利發明構思、說明書記載的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予以界定。本專利說明書記載了“當激發光照射熒光體的每單位面積的輸出超過某一值時,熒光體會處于飽和狀態。由此,存在熒光體的發光效率急劇惡化的情況。進而,當為使熒光體不飽和而照射低輸出的激發光時,絕對光量會不足,相反地為了充分得到絕對光量而照射高輸出的激發光時,熒光體的發光效率會下降”的技術問題。本專利為解決該技術問題,在發明構思上考慮將光源和熒光體組合來共同提高各種顏色光的發光效率,在考慮避免熒光體飽和的同時,也保證絕對光量充足,使得圖像盡可能明亮且顏色再現性高。在技術手段上采取“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的同時,設定“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二者在技術方案中通過協調配合、協同發揮作用,共同解決上述熒光體飽和及絕對光量不足的技術問題,產生圖像盡可能明亮且顏色再現性高的關聯技術效果,應當作為一個或一組技術特征整體予以考慮。而對比文件1的光源(超高壓水銀燈)功率不變,并未涉及各色光熒光體層的轉換效率或各色光合光時所占比例來調整光源的發光功率。盡管對比文件1的方案也公開了對色盤發出不同顏色光的發光時間進行調整,從而調整整個單位時間段內三種顏色的出光量,用于完善色彩的平衡性的技術手段,但是這種調整并不是因為考慮到不同顏色的熒光體層的發光效率存在差異而進行的相應調整,并且也沒有對不同顏色的光產生時的光源的驅動電力的大小同時進行調整。因此,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技術構思不同,解決技術問題的相應技術手段也不同,對比文件1并沒有公開上述協調配合的技術特征。因此,被訴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其區別在于權利要求1中還限定了:“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使得由上述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上述光源的驅動電力大”,該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原審判決對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二)關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基于區別技術特征,并根據區別技術特征給整個發明帶來的技術效果予以確定。當本專利設定光源照射具備涂覆了發出規定波段光的熒光體的區域的色輪產生光源光時,由于熒光材料飽和臨界值不同,當單位面積熒光材料輸入值超過閾值時,先飽和的熒光材料會出現光源光發光效率惡化,而不容易飽和的熒光材料或者沒有涂覆熒光材料的光源光則光量不夠。因此,上述區別技術特征通過設定光源控制部件,控制光源和光源光發生部件的驅動定時,并使得由光源光發生部件發生的多種顏色的光源光中,將發光效率較高的至少1種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的發光期間短,并且將已把該發光期間設定得較短的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光源的驅動電力設定得比其他顏色的光源光發生時的光源的驅動電力大。實施的技術手段是調整發光時間的同時調整光源的驅動電力,在光源照射容易飽和的熒光材料時,使照射時間長一些,但驅動電力小一些,從而既提高出光量又避免熒光材料發生飽和的情況,反之在光源照射不容易飽和的熒光材料或者沒有涂覆熒光材料的色輪部分時,設置光源的驅動電力大一些,相應的照射時間設置的短一些,從而提高光源和熒光體組合的整體發光效率,使得亮度更高,還原性更好。因此,基于區別技術特征,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因熒光體飽和而出現發光效率惡化,絕對光量不足的問題。

(三)關于技術啟示的認定

判定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需要以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視角,圍繞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顯而易見。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源自涂覆有綠色/紅色磷光體的InGaN基藍光LED芯片的三帶白光,具體公開了采用藍光LED照射綠色和紅色磷光體來生成綠光和紅光,并將藍光、綠光和紅光混合成白光的技術方案,實際是通過檢測出綠色熒光體和紅色熒光體在藍光LED的驅動電流超過多少時會發生飽和,從而導致發光效率下降,并以此找到一個合適大小的驅動電流同時生成藍色光、綠色光和紅色光,從而形成三帶白光,即光源在生成三種顏色時的驅動電力的大小是一樣的,并且是同時生成的。因此,對比文件2并沒有就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給出采用分時方式生成三種不同顏色的光時,通過調節驅動光源的驅動電流的大小來提高各種顏色的光的出光量的技術啟示。

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驅動投射系統中放電燈的方法以及驅動單元,該方案成立的基礎是基于其采用無熒光材料的色輪才得以實現的,因此該方案對于光源驅動電力的調整不需要考慮熒光材料飽和的問題,也就不需要將驅動電力大小的調整與發光時間長短的調整結合起來進行考慮。因此,對比文件3的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本專利不同,沒有公開上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征,沒有給出解決不同顏色熒光體發光效率不同的有關技術問題的啟示。

創造性的評述,是要判斷不同技術方案之間是否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并且需要將區別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的技術手段來看待其設置的目的和所要起到的作用,是否有改進或替換的技術啟示,而不能機械地將構成整個技術手段中的不同技術特征割裂開來分別進行評述。首先,如上所述,對比文件1的方案是一種強調不調整超高壓水銀燈的驅動電力大小的情況下來提高光源發出的光的利用效率的技術方案,并且該方案的實現都是以如何提高超高壓水銀燈發出的光的利用效率來作為改進目的,在色輪上設置熒光粉的本質目的就在于要將光源中原本沒有利用上的紫外光利用起來。而本專利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征在本專利中所要達到的技術目的是,考慮到不同熒光體的發光效率存在差異,飽和特性也不相同,因此通過將生成不同顏色的光的發光時間和光源在生成該種顏色的光的時候的驅動電力兩個方面同時來進行調節,以達到提高發光亮度保證色彩平衡的效果。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3都沒有公開該區別技術特征的整體技術手段。那么,由于對比文件1沒有給出相應改進技術啟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難以通過簡單地結合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來顯而易見地得到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關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3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認定,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在基礎上否定本專利其他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同樣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應予糾正。被訴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其他獨立權利要求也都限定了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存在的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或相對應的區別技術特征,因此基于同樣的理由,本專利其他獨立權利要求亦具備創造性,認定結論正確。光峰公司有關本專利不具備的創造性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卡西歐株式會社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2210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由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燕如

審判員 馬軍

審判員 劉曉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趙云

書記員 譚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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