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同樣的理由”應如何解釋
案情簡介
原告某公司針對第三人擁有的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原告所提理由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無效理由不再進行審理為由,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有效。
原告因不服前述決定而提起訴訟,原告認為,一、原告在兩次無效宣告請求中主張的理由完全不同,雖然原告在兩次無效請求中主張的法律條款均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但兩次主張缺少的必要技術特征是不同的,不構成同樣的理由,不屬于一事不再理。二、原告在前次請求的口頭審理當庭曾提出缺少齒輪這一必要技術特征,但合議組當庭指出原告未在請求書中提出該理由,在先決定亦未針對該理由進行評述,故原告在本次無效請求中提出該理由不屬于一事不再理。故請求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調查與處理
2020年11月2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原告在無效宣告請求中所提理由與其在先請求所提理由并不屬于同樣的理由,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被訴決定應對原告的無效理由作出實體審理和回應,其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不予審理,程序有誤,應予糾正。遂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決定。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各方當事人對“同樣的理由”的認識存在分歧,一方當事人認為本案涉及的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認定,如果經過審查認為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請求人再以該條提起無效宣告,屬于同樣的理由;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同樣的理由”不僅是同樣的無效理由,且具體的理由闡述亦應當不同。
本案所涉爭議焦點實質在于“同樣的理由”應當如何解釋和適用。在理論界,對于“同樣的理由”的理解也提出疑問,其含義是指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相同,證據也相同;還是指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相同,證據相同,具體理由也相同。
一、“同樣的理由”的理解之法理角度
“同樣的理由”規則實質上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具體體現。在對“同樣的理由”規則適用存在疑問或者分歧時,應當從其本源上去尋求答案。
“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是訴訟程序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其起源于古代羅馬法,后逐漸發展為英美法系的既判力制度,其本質最主要是避免裁決機關針對同一裁決對象或事項進行重復或者矛盾裁決。對于同一裁決對象或事項的確定是需要結合具體程序予以考量。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該條第二款對前述理由所依據的法律條款予以規定。
在實務界和理論界,對請求人所提無效理由的要求應當是比較一致的,既要求請求人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法律依據,也要求請求人必須陳述不符合前述法律依據的具體理由,如有必要時,請求人還應當提交支持其主張的相關證據。據此,無效宣告請求受理機關所審理的對象既包括法律條款和基于該法律條款所具體陳述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可以說,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其裁決對象是請求人所提出的具體法律條款,以及所依據的相關證據和具體理由。基于此,“同樣的理由”應解釋為是指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相同,證據相同,具體理由也相同。
二、“同樣的理由”的理解之法解釋角度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此處同樣的理由不僅指具體的法律條款,還應包括依據該法律條款所具體闡述的理由。這種解釋應當是法條的應有之義,否者法條在具體適用時,會存在難以自洽的矛盾之處。針對需要引證除涉案專利文件以外的其他證據的無效條款,例如專利法二十二條第二款新穎性條款等,因請求人所引用的證據(對比文件)的不同,即便都是適用二十二條第二款,但因結合不同證據導致具體闡述的理由是不同的,亦應當認定為條款相同但具體理由不同。
針對不需要引證除涉案專利文件自身相關證據的無效條款,例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等。一般而言,此類案件所涉的證據基本是一樣的,但不能因其證據相同,而將其理由限定為法條本身,這樣會導致同樣的法條在不同的情形下做出不同的解釋,這是有違法律適用一致性原則,導致法律可能被隨意適用,且缺少可預見性。因此,針對引證相同證據的無效理由條款,即便曾針對此類條款作出過審理,但請求人以另外的具體理由提出無效宣告,亦不構成“同樣的理由”,不能不經過實體審理徑直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某公司在本次無效宣告請求和在先請求中雖然均系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提出主張,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術特征,但其在兩次請求中所主張缺少的具體必要技術特征是不同的,因而并不屬于相同的理由。
三、“同樣的理由”的理解之具體條款角度
本案被告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在于關于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在前案中已經做出了認定,無需再次對該問題做出認定。筆者認為被告的主張實質上是認為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是個定性問題,在確定其技術方案可以解決其技術問題時,即便提出的是不同的必要技術特征,但并不影響其結論,無需再行作判定。關于“一次性”認定條款,需要結合條款的具體內容及評審實踐進行分析。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而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
首先,就技術方案的實質層面而言,某項獨立權利要求是否完整地記載了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是一個相對客觀的確定的結論,且通常僅依據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即可確定。
在理想狀態下,審查判斷某項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時,應對該項權利要求整體上是否構成一個完整技術方案作出一并審查判斷,且該判斷結論理論上不應當因當事人主張的具體必要技術特征的不同而有不同。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審查實踐特別是遵循當事人請求原則的專利無效案件中,通常是針對當事人的具體請求理由進行回應并給出相應的審查結論。即審查員通常是針對請求人所提必要技術特征和所提技術問題進行審查,而該問題可能并非是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此種情況下,可能并未對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是否完整地記載了其所要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進行審查。故而當事人所提理由的恰當與否常常會直接影響到審查的結論。
可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在實踐中并非是絕對的“一次性”認定條款。其實,當審查的具體理由不同時,其之間的結論是互不影響的。
其次,從專利無效制度層面著眼,如果僅因在先決定中存在某項獨立權利要求是完整技術方案、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表述,即禁止其后以其他具體理由再行依據該條款提出無效請求,則將使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這一無效條款在事實上成為僅能主張一次的條款,即只要有人在先依據該條款提出過主張,則無論其提出的具體理由為何,此后任何人均不能再行依據該條款進行主張,此無疑有違專利無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初衷,亦與前文所論述的“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則的內涵是不相符的。
綜上,本文從三個角度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同樣的理由”做了詳盡且較為全面的分析,明確其應理解為“相同的條款、相同的證據及相同的具體理由”。但筆者此處做個小提示,對于“相同的具體理由”的判定,不應停留在文字表述方面的相同與否,而是應考察具體理由的內容實質是否相同。
典型意義
“一事不再理”原則系訴訟規則中的基石之一,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是前述規則在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的具體適用。由于該條規定的較為原則,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會存在適用尺度不統一、概念界定不明晰等問題。本案所涉及的爭議焦點即是前述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具象化,且在理論界亦是存在如何理解的爭論。
本案中,本院明確了“同樣的理由”,不僅指具體的法律條款,還應包括依據該法律條款所具體闡述的理由,具體而言是“相同的條款、相同的證據及相同的具體理由”。同時,本案亦從兩個層面對必要技術特征的相關認定進行了詳細且全面的分析,基于此,明確了即便前案已認定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但后案請求人以缺少之前未提出的必要技術特征提出無效請求的,亦應當予以受理。本案為日后類似案件提供了引導和思路。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