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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補貼政策

   日期:2023-04-01 16:16:53     來源:國高認定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2    評論:0
核心提示:高新技術企業補貼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政策依據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

高新技術企業補貼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二、政策要點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企業在享受該政策時無需提交資料,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即可。

2.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3.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三、注意事項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報表A107041第31行金額。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2.納稅人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又同時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要填報A107040表第29行“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進行疊加部分金額進行調整。

3.在填報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時,“211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必須填報證書編號、發證時間。納稅人取得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4.不論是否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均需填報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概述

為了貫徹中央經濟工作和市委九屆八次全會精神,落實國家“十大產業”振興規劃,應對金融危機,增強上海產業競爭力,市委市政府于五月底召開了全市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會議,會上確立了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業、先進重大裝備、電子信息制造業、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海洋工程裝備、新材料、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等九個重點發展的領域,并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上海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施意見》。為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確保國家和市委市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我們特編制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和九大領域稅收優惠政策專輯,方便企業了解和對照。

優惠政策

共性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

1. 固定資產抵扣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2. 轉讓產權

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行為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

3. 援助進口物資和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營業稅

5.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6.技術轉讓,技術開發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6號)

7.科技企業孵化器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企業所得稅

8.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發〔2007〕40號等

9.研究開發費用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詳細內容參見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專欄)

10.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詳細內容參見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專欄)

1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1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1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14.創業投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詳細內容參見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稅收優惠專欄)

15.綜合利用資源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等

16.政策性搬遷收入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等

17.科技園收入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稅〔2016〕98號

18.科技企業孵化器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稅〔2016〕89號

個人所得稅

19.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獎金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稅〔2016〕89號

車船稅

22.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車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稅〔2016〕89號

土地增值稅

23.企業兼并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

24.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25.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印花稅

26.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

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

27.公司制改造新啟用的資金賬簿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8.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29.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0.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自2016 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契稅

31.整體改建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2. 投資組建新公司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摘自《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摘自《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

分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新能源

1.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3)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民用航空制造業

2. 新支線飛機整機

對中航商用飛機有限公司銷售的新支線飛機整機免征增值稅。

對上海飛機制造廠等生產銷售的新支線飛機部件免征增值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航一集團新支線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283號)

電子信息制造業

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5.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生產企業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6.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7.集成電路封裝企業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8.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新能源汽車

9.汽缸容量

對汽缸容量1.0以下消費稅稅率由3%下降到1%;汽缸容量3.0至4.0消費稅稅率由15%上調到25%;汽缸容量4.0以上,消費稅稅率由20%上調到40%。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8]105號)

10.1.6升以下排量乘用車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升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2號)

先進重大裝備

11.有積極帶動作用的重大技術裝備

在國務院確定的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企業創新有積極帶動作用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內,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一般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作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摘自《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

12.關鍵件零部件、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

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

13.集成電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動通訊基地站等

出口退稅率由現行的13%提高到17%的IT產品包括集成電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動通訊基地站、以太網絡交換機、路由器、手持(車載)無線電話、其他微型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系統形式的微型機、液晶顯示器、陰極射線顯示器、硬盤驅動器、未列名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設備、其他存儲部件、數控機床。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信息技術(IT)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200號)

14.重大技術裝備和高科技產品等

重大技術裝備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等,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

摘自《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

15.航空慣性導航儀、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7號)

海洋工程

16.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

經國務院批準,國內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視同出口,按統一規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予以退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

船舶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

生物醫藥

17.生物醫藥產品以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

生物醫藥產品以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等,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

摘自《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

18.艾滋病藥物、基因重組人胰島素凍干粉等生物醫藥商品

艾滋病藥物、基因重組人胰島素凍干粉等生物醫藥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由5%分別提高到11%和13%。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商品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

19.生物醫藥中涉及農藥

生物醫藥中涉及農藥,按13%征收。

20.避孕藥品

生物醫藥中涉及抗艾滋病病毒藥品、避孕藥品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1.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3%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

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91號)

22.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23.職工教育經費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財政部、國稅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2009]63號)

軟件與信息服務業

24.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25.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

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7號)

26.有線數字電視維護費

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7號)

27.軟件生產企業退稅款

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8.新辦軟件生產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9.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0.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1.購進軟件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32.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

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4%提高到17%。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9]43號)

33.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34.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

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摘自《財政部 國稅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2009]63號)

35.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財政部 國稅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2009]63號)

新材料

36.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財政部 國稅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200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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