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黑名單認定標準
1.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指我省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行政裁決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并被我省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再次裁定侵權成立且相關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
2.不依法執行行為,指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決定、針對專利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及阻礙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專利執法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情節嚴重的;
3.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指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后,自列入之日起滿3年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或者因專利代理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3年內再次出現同類違法違規行為的;
4.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行為,指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受到行政處罰后3年內再犯的;
5.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指根據有關規定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6.提供虛假文件行為,指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證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7.多次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情節嚴重的。
對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懲戒期內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強化監督管理:
1.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2.取消進入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的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
3.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和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等項目資格;
4.取消專利獎勵等申報資格;
5.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山東省知識產權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紅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702號)《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國知發保字〔2019〕52號)等相關要求,加快推進我省知識產權領域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市場責任主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以下簡稱“紅名單”和“黑名單”),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結合我省知識產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知識產權領域市場責任主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紅黑名單管理),是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責任主體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行為進行監管,通過建立“紅黑名單”措施,對守信主體給予激勵,對失信主體實施懲戒,并將“紅黑名單”信息納入信用風險分級分類評定依據,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是加強知識產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三)知識產權領域紅黑名單管理實行“誰認定、誰負責”,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
二、知識產權紅黑名單認定標準
(四)紅名單認定標準
1.獲得省級以上專利獎的;
2.獲得國家、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及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等稱號的;
3.獲得省級以上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規范化電商平臺等知識產權保護榮譽稱號的;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應給予激勵的其他情形。
(五)黑名單認定標準
1.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指我省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行政裁決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并被我省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再次裁定侵權成立且相關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
2.不依法執行行為,指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決定、針對專利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及阻礙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專利執法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情節嚴重的;
3.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指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后,自列入之日起滿3年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或者因專利代理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3年內再次出現同類違法違規行為的;
4.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行為,指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受到行政處罰后3年內再犯的;
5.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指根據有關規定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6.提供虛假文件行為,指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證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7.多次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情節嚴重的。
三、列入名單程序
(六)認定名單的部門
全省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此辦法所列紅黑名單認定標準,認定知識產權領域紅黑名單。鼓勵我省知識產權相關行業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向各市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主體的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信息作為紅黑名單認定的重要參考。
(七)規范名單信息內容
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
二是列入名單的事由、認定依據、列入日期、有效期等;三是作出決定的部門。
(八)紅名單認定程序
1.全省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紅名單認定標準生成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初步名單,并將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
2.篩查后的初步名單通過全省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示。
3.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紅名單”;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核實。
(九)黑名單認定程序
1.全省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黑名單認定標準生成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初步名單,列入決定作出前應當將嚴重失信行為的事實、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期限、權利救濟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體。
2.相關主體對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及時反饋是否受理,并盡快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
3.將初步名單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其從相關“紅名單”中刪除。
(十)發布名單信息
經確定列入知識產權領域“紅黑名單”的,由全省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發布,加強社會監督。涉及企業的名單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發布。
(十一)共享名單信息
全省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將認定的知識產權領域紅黑名單及相關信息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實施動態管理。列入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在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互聯網+監管”系統等向社會公示。
四、聯合獎懲措施
(十二)強化誠信行為激勵
對信用狀況良好的“紅名單”知識產權相關主體,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1.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按照“容缺受理”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可先行受理;
2.在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和比例;
3.在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運營試點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和項目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4.優先推薦各類知識產權獎勵和表彰;
5.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符合《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不罰清單》)情形違法行為的,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以上激勵可單項或多項進行。
(十三)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對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懲戒期內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強化監督管理:
1.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2.取消進入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的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
3.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和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等項目資格;
4.取消專利獎勵等申報資格;
5.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五、退出名單程序
(十四)健全動態管理和鼓勵信用修復機制,建立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十五)黑名單退出機制。“黑名單”的退出包括懲戒期屆滿退出、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發生變化、有效期屆滿前主動修復等方式。
1.聯合懲戒期限一般為三年,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對由本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且聯合懲戒期滿的主體進行核實,對聯合懲戒期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自核實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并報送至省市場監管局,由省市場監管局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移出決定包括:
(1)移出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
(2)移出名單的事由、移出日期等;
(3)作出決定部門。
2. 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因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發生變化,其失信行為不再符合列入條件的,可通過認定部門逐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書面申請移出。
3.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能夠積極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且已被列入名單滿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書面申請信用修復。
申請信用修復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
(2)已糾正失信行為的證明材料;
(3)公開作出信用承諾的材料或信用報告等。
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受理的,應進行核實,必要時可約談相關人員,自核實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申請人。準予信用修復的應當作出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決定逐級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十六)紅名單退出機制
“紅名單”的有效期由認定部門結合相關主體誠實守信情況確定,一般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紅名單”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1.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2.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3.“紅名單”認定標準發生變化,刪除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
六、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
(十七)按照山東省市場監管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相關監管要求,將知識產權領域“紅黑名單”信息作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重要依據,在知識產權領域建立健全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相適應的監管機制,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有機結合,提升監管精準化和智能化水平。
(十八)對于在知識產權領域發生的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相關主體可由全省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對重點關注名單采取與其信用風險程度相適應的監管措施。重點關注名單在重點關注期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黑名單”認定標準,及時轉入“黑名單”。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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