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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1個中國馳名商標+累計實現知識產權收益1000萬+審查商標申請500件可申請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日期:2025-05-08 22:27:02     來源: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6    評論:0
核心提示:近日,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甘肅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其

近日,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甘肅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其中,達到本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

其中關于正高級的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有:

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10項至少占1項):

1.主持制定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規、規劃等1項以上,或市廳級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規、規劃、標準等2項以上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2項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產業專利導航分析報告2項以上,并在實際運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4.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或省級重大創新項目全過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1項以上。

5.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或省級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審查評議、維權援助工作1項以上,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6.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示范、優勢評定3次以上或省級優勢評定5次以上。

7.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1項,獲省部級以上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或前述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3項。

8.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運行體系的建設,在實際運行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9.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主導)的知識產權成果納入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1項以上,且建設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聯盟1個以上。

10.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分析報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專利導航分析報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單位(市廳級以上部門、省市屬國有企業、規模以上民營企業、產業園區等)采納,或者分析報告給使用單位累計節約成本、挽回損失、創造經濟效益達到1000萬元以上。

11.本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創造(創立)了1個以上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或2個以上甘肅省名牌產品或甘肅省著名商標。

12.擔任本單位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在服務機構擔任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項目負責人(前2名)期間,促成本單位的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2項以上;或累計實現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益1000萬元以上;或實現企業新增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幫助5家以上企事業單位利用知識產權開展質押融資、技術出資或增資擴股1000萬元以上(附相關單位出具的稅務發票、完稅證明)。

13.獨立完成審查專利申請300件以上;或完成審查商標申請500件以上;或在解決本專業疑難問題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重要經驗或做法2項并推廣應用,得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14.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撰寫并提交國內專利申請文件300件以上,其中代理發明專利100件以上且授權率65%以上,代理專利復審、無效案20件以上;或提交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并獲核準注冊300件以上,且提交國外商標注冊申請5件以上,代理商標復審、無效案10件以上。

15.主要負責承辦重大、疑難或涉外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或主導實施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措施1項以上,并在國內具有重大影響力;或完成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質押融資、許可交易、訴訟賠償、轉移轉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業務的談判、合同起草或審查等50次以上,合同額累計超過1000萬元。

16.代理或辦理的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1件以上,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1件以上;或在知識產權代理、咨詢、托管、評估、交易、投融資、運用、轉化、訴訟等業務時,創造出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1件以上(以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為依據)。

17.獨立撰寫知識產權侵權咨詢意見或具體技術方案侵權咨詢意見500份以上,且采納率80%以上。

18.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知識產權相關的專著、譯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或編寫或修訂2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知識產權相關的專著。

19.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省級專業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在SCI、EI等上收錄1篇。

20.主持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的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以上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21.擔任國家專業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國內核心刊物主編、副主編3年以上;或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22.獲市廳級表彰2次。

23.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獎勵1次。

24.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第11-24項每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節選)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甘肅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31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組織部、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關于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甘肅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釋放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創新創業活力,為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才)。

第三條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知識產權專業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級、副高2個層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實行評審方式,高級知識產權師實行“考評結合”方式,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參加評審,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本專業初級、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知識產權師(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知識產權師(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本系列不設員級職稱。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可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五條  本專業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在通過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知識產權師考試后,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知識產權專業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知識產權領域職業道德相關行為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存在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全面掌握和熟練運用知識產權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熟悉本行業相關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具有較高的本專業政策理論水平,能為全省知識產權發展提供決策服務;掌握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的技能,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知識產權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主持完成知識產權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知識產權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熟練運用知識產權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知識產權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知識產權水平。

(二)科研能力強。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重大知識產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取得其他創造性知識產權相關研究成果,推動知識產權行業發展;公開發表高水平論文、出版專著、譯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為全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能夠針對具體知識產權問題,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為行業、產業或地區的知識產權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四)是全省知識產權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指導的中青年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高級知識產權師滿5年。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被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智庫研究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填補國內空白。

第十六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制作、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任現職以來,須達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或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發明人或設計人定額內人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的(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他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4名);或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發明人或設計人前4名);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6名以后定額內人員)或二等獎(第5名以后定額內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發明人或設計人第5名以后定額內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三等獎(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了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二等獎(前3名);或獲甘肅省專利獎勵一等獎(發明人前4名)、二等獎(發明人前3名);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第5名以后定額內人員)、二等獎(第4名以后定額內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甘肅省專利獎勵一等獎(發明人第5名以后定額內人員)、甘肅省專利獎勵二等獎(發明人第4名以后定額內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甘肅省專利發明人獎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甘肅省專利獎勵三等獎(發明人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省級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10項至少占1項):

1.主持制定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規、規劃等1項以上,或市廳級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規、規劃、標準等2項以上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2項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產業專利導航分析報告2項以上,并在實際運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4.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或省級重大創新項目全過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1項以上。

5.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或省級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審查評議、維權援助工作1項以上,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6.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示范、優勢評定3次以上或省級優勢評定5次以上。

7.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1項,獲省部級以上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或前述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3項。

8.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運行體系的建設,在實際運行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9.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主導)的知識產權成果納入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1項以上,且建設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聯盟1個以上。

10.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分析報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專利導航分析報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單位(市廳級以上部門、省市屬國有企業、規模以上民營企業、產業園區等)采納,或者分析報告給使用單位累計節約成本、挽回損失、創造經濟效益達到1000萬元以上。

11.本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創造(創立)了1個以上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或2個以上甘肅省名牌產品或甘肅省著名商標。

12.擔任本單位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在服務機構擔任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項目負責人(前2名)期間,促成本單位的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2項以上;或累計實現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益1000萬元以上;或實現企業新增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幫助5家以上企事業單位利用知識產權開展質押融資、技術出資或增資擴股1000萬元以上(附相關單位出具的稅務發票、完稅證明)。

13.獨立完成審查專利申請300件以上;或完成審查商標申請500件以上;或在解決本專業疑難問題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重要經驗或做法2項并推廣應用,得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14.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撰寫并提交國內專利申請文件300件以上,其中代理發明專利100件以上且授權率65%以上,代理專利復審、無效案20件以上;或提交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并獲核準注冊300件以上,且提交國外商標注冊申請5件以上,代理商標復審、無效案10件以上。

15.主要負責承辦重大、疑難或涉外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或主導實施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措施1項以上,并在國內具有重大影響力;或完成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質押融資、許可交易、訴訟賠償、轉移轉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業務的談判、合同起草或審查等50次以上,合同額累計超過1000萬元。

16.代理或辦理的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1件以上,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1件以上;或在知識產權代理、咨詢、托管、評估、交易、投融資、運用、轉化、訴訟等業務時,創造出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1件以上(以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為依據)。

17.獨立撰寫知識產權侵權咨詢意見或具體技術方案侵權咨詢意見500份以上,且采納率80%以上。

18.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知識產權相關的專著、譯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或編寫或修訂2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知識產權相關的專著。

19.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省級專業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在SCI、EI等上收錄1篇。

20.主持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的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以上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21.擔任國家專業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國內核心刊物主編、副主編3年以上;或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22.獲市廳級表彰2次。

23.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獎勵1次。

24.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第11-24項每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1年。

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每破1項增加第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一)款1項或(二)款2項(其中1-10項至少占1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高級知識產權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崗位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掌握國家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經濟工作和知識產權工作有關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法規、規章和規定,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的技能,有較強的專業理論論述、專業總結和專業實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主持完成知識產權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知識產權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能夠設計實施知識產權項目或知識產權活動方案,推動知識產權有序開展。

(二)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知識產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取得其他創造性知識產權相關研究成果,推動知識產權行業發展;公開發表高水平論文、出版專著、譯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為知識產權行業發展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能夠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服務理念和專業方法。

(四)有一定的技術幫帶作用,是本行業領域的學術、技術骨干;培養、指導的中青年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

(一)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任知識產權師(或相關專業中級)滿5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任知識產權師(或相關專業中級)滿10年。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在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教材中完成撰寫3萬字以上;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三等獎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第二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經濟領域設計、研究、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任現職以來,須達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或三等獎(前3名);或獲中國專利金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發明人或設計人定額內人員);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三等獎(第4名以后定額內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項目1項;或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全國性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了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或三等獎(前2名);或獲甘肅省專利獎勵一、二等獎(發明人定額內人員)、或甘肅省專利獎勵三等獎(發明人前2名)、或甘肅省發明人獎;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第3名以后定額內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甘肅省專利獎勵三等獎(發明人第3名以后定額內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省級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省級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1項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他業績;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第3名以后定額內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三等獎(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市廳級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市廳級課題項目3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11項至少占1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章、戰略、規劃制定,或者知識產權政策、規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訂,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報告2項以上,且被使用單位(縣級以上部門、縣屬國有企業、規模以上民營企業、產業園區等)采納后有效規避了重大知識產權風險,累計挽回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產業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并被相應主管部門采納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為企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縣級以上部門、縣屬國有企業、規模以上民營企業、產業園區等)重大項目、關鍵技術提供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并被采納且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4.獨立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和競爭情報研究項目2項以上;或承擔專利導航產業發展項目1項以上,并主導建立專利信息庫或專利信息分析系統。

5.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示范、優勢企業評定1次以上或省級優勢企業的評定3次以上;或推動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牽頭完成《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等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10次以上。

6.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2項,獲市廳級以上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廳級以上部門采納。

7.作為主要負責人,主導建設產業知識產權聯盟1個,推進知識產權與標準的有效銜接。

8.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本單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知識產權風險分析報告2份以上,并得到實際運用,有效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9.獨立完成審查專利申請200件以上;或獨立完成審查商標申請300件以上。

10.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獨自撰寫并提交國內專利申請文件200件以上,其中代理發明專利80件以上且授權率60%以上,或獨自撰寫并提交國內專利申請文件300件以上;代理專利復審、無效案10件以上;或提交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并獲核準注冊100件以上,且提交國外商標注冊申請1件以上,代理商標復審、無效案5件以上。

11.獨立撰寫知識產權侵權咨詢意見或具體技術方案侵權咨詢意見300份以上,且采納率80%以上。

12.本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前2名),創造(創立)了1個以上甘肅省名牌產品或甘肅省著名商標。

13.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知識產權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附相關單位出具證明和勞動合同,及崗位任職文件)。

14.作為本單位知識產權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在服務機構擔任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項目負責人期間,促成專利成為國家或國際標準必要專利1項以上;或累計實現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益500萬元以上;或實現企業新增納稅額5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挽回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或累計幫助3家以上企事業單位利用知識產權開展質押融資、技術出資或增資擴股500萬元以上(附相關單位出具的稅務發票、完稅證明)。

15.參與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10件以上;或主導解決2項以上較為重大、疑難或涉外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或制定和執行2項以上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或完成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質押融資、許可交易、訴訟賠償、轉移轉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業務的談判、合同起草或審查等20次以上,合同額累計超過300萬元。

16.或參與代理、辦理的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1件以上,或入選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1件以上,或入選省高級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件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或辦理的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案件入選省高級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識產權案例1件以上。

17.作為主要負責人,為客戶提供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發展規劃咨詢報告2份以上,并被客戶采納。

18.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著作、譯著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19.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20.主持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的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以上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21.擔任省級專業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擔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22.獲縣區級表彰2次。

23.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委縣政府以上獎勵1次。

24.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3次優秀等次。

25.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第12-25項每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任職1年。

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每破1項增加第三十條業績條件標準(一)款1項或(二)款2項(其中1-11項至少占一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人才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專利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專利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專利獎勵;“市廳級”是“市州級”和“廳級”的簡稱,“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三十四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全國性”對待。

第三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獎勵、課題項目、技術創新成果、智庫成果、專利、標準等業績作支撐;“參考其他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專業技術業績作支撐。

(二)基層包括縣(市、區)及以下單位和甘南、臨夏州屬單位。幫扶基層經歷需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

(三)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定額內人員參照科技獎勵定額內人員的界定標準。

(四)明顯的經濟效益:指發生金額累計超過300萬元(須提供證明)。

(五)社會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六)生態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在進行經濟和其他活動創造經濟價值時,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七)“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級別。

(八)智庫研究成果被“采納”指被相關單位正式發文、公布實施。

(九)“主持”是指承擔該項工作的第一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指在工作或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員;“主要完成人”是指承擔該項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員;“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相關負責人;“主要骨干”是指具體負責項目的調研、立項、實施、評估等流程或環節工作,或具體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十)“相關專業”是指與知識產權工作相關的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以及工程、自然科學研究系列。

第三十六條  使用“專家舉薦”業績的,須經業內3名以上正高級專家(事業單位須為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企業須為在職在崗3年以上)實名推薦。

申報人書面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且經用人單位同意。市州職改辦、主管部門對申報人申請舉薦內容組織3名以上專家進行盲審,且經2/3以上專家同意。

申報人申請舉薦的內容必須是本次職稱晉升中未曾使用的業績。舉薦專家不得對用人單位未認可的、已定性的、未產生效益的業績進行舉薦。

申報人、舉薦專家雙方要誠信舉薦,對舉薦不實的,將申報人、舉薦專家納入全省科研誠信“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七條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三十八條  權威期刊已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論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第三十九條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四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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