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場監管總局官網消息,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對《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27日。
詳情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保障鐵路產品質量安全,加強鐵路產品認證工作管理,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共同組織推動鐵路產品認證工作,修訂并形成《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7月27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gypr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郵編:10008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同時在國家鐵路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公眾無需重復提交意見。
附件:
1.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6月28日
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鐵路產品質量安全,加強鐵路產品認證工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鐵路產品是指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產品。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共同組織推動鐵路產品認證工作,依據各自職責對鐵路產品認證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推動認證結果采信。
第四條 鐵路產品認證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鐵路局發布。
第五條 認證目錄內的鐵路產品認證規則(以下簡稱認證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公開發布,以正式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依據。
鐵路產品認證屬于自愿性產品認證。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共同組建鐵路產品認證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負責提出鐵路產品認證目錄及認證規則草案,協調認證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方提供專業技術建議。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資質
第七條 從事鐵路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國家標準中關于產品認證機構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備從事鐵路產品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技術能力,經市場監管總局征求國家鐵路局意見后批準,方可從事鐵路產品認證。
第八條 從事鐵路產品認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具備對認證目錄內鐵路產品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能力,由認證機構與其簽約開展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第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定期對認證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能力持續符合國家關于認證人員職業資格的相關要求。
第十條 從事鐵路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一條 鐵路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下簡稱認證委托人)委托認證機構進行鐵路產品認證,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和認證規則受理認證委托、開展鐵路產品認證。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對符合認證要求的鐵路產品,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鐵路產品,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對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規則規定的方式和頻次,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獲證后監督,控制并驗證獲證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對于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注銷、撤銷處理,將相關信息報送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公開認證規則、收費標準、認證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不得從事鐵路產品認證咨詢和鐵路產品開發、銷售工作。
第四章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十七條 鐵路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
認證機構應當依據認證規則,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變更、擴展、暫停、注銷、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獲得鐵路產品認證的產品按認證規則要求加施統一的鐵路產品認證標志。鐵路產品認證標志由基本圖案和認證機構標志識別信息組成,如下圖:
第十九條 獲得鐵路產品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可以在獲證產品或者最小銷售包裝上采用加貼、印刷、模壓等方式加施鐵路產品認證標志,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等宣傳材料上使用鐵路產品認證標志。使用鐵路產品認證標志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
第二十條 獲得鐵路產品認證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
認證證書被暫停、注銷、撤銷的,認證委托人、生產企業自認證機構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不得就其產品做出誤導性聲明。
認證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認證委托人、生產企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鐵路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開展對鐵路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鐵路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獲證鐵路產品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鐵路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認證結果采信
第二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市場監管總局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應用單位優先采購和使用獲得認證的鐵路產品,服務交通強國、質量強國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級鐵路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推動鐵路產品認證工作,營造有利于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鐵道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聯合發布的《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鐵科技〔2012〕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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