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發明專利創造效益2億元 只獎3個榮譽證?
法律規定,企業可與員工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職務發明獎酬。記者采訪發現,一些并不合理的獎酬“約定”降低了發明人的創新熱情。修改后的專利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了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的法定義務。法官認為,新法施行后,那些在合同中未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未規定職務發明獎酬的企業,將存在訴訟糾紛風險。
6月1日起專利法施行!侵犯專利權法定賠償上限提至500萬元,外觀專利保護期限15年
5月27日,孫朝旭離職3個月后在新單位正式入職。因為有“前車之鑒”,入職前他和單位約定了職務發明獎酬。
工作25年,孫朝旭有一件讓他不痛快的事:他的兩項發明專利和1項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曾3年累計給企業創造效益2億元,而他拿到的職務發明獎勵僅是3個榮譽證書。7年后的今天,當他準備提起訴訟,希望拿到合理獎酬時,代理律師告訴他已經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數據統計,2020年,我國發明專利授權53萬件,同比增長17.1%。職務發明專利同步飛漲,隨之而來的企業和員工的獎酬支付糾紛也有所增多。法律規定,企業可與員工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職務發明獎酬,但《工人日報》記者采訪發現,一些并不合理的獎酬“約定”一定程度傷害了發明人的創新熱情。
企業發明創新能手不知“一獎兩酬”
45歲的孫朝旭是遼寧某大型裝備制造業企業鉗工,雙料高級技師。他曾申報發明專利3項、實用新型發明專利6項,“小改小革”30余項。企業每年都會表彰他為“年度突出貢獻員工”,奉上一個榮譽證書。據公司統計,2014年至2016年,他的兩項發明專利和1項實用新型發明專利累計給企業創造效益2億元。
3年來,孫朝旭拿了3個榮譽證書。但直到今年1月份,他才知道法律規定了發明人有“一獎兩酬”。
所謂“一獎兩酬”,是指201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7條、78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
32歲的胡博拿到了職務發明的轉讓報酬5000元。他在一家醫療科技企業工作,2017年,他的一項實用新型發明專利讓企業賺到了100萬元的轉讓費。因在企業規章制度中有這一項,“一項職務發明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00元。”他僅拿到了“一酬”,而這“一酬”也低于按法律規定應得的10萬元數額。
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期限為10年。即便在期限內,記者采訪的發明人馮鈺杰在辭職后的第一年就拿不到相應報酬了。企業的依據是自己制定的《專利獎懲管理辦法》,“專利獎勵與報酬每年度集中發放一次,發放日之前離職的,專利獎勵與報酬不對該發明人發放。”
還有一些職工向記者反映,職務發明轉讓后或者以不合理低價轉讓后,企業拒不支付“一獎兩酬”;發明人有多個,第二、第三發明人拿不到“一獎兩酬”。
“靈活獎酬”成“企業一方說了算”
“員工用企業的技術和物質進行發明創造,企業已經支付了工資報酬,發明的收益當然屬于公司。”
“我們公司發獎金,一項發明能給500元~1000元,為啥還要給報酬?”
“企業雖沒給獎酬,但是發明人在職務晉升、漲工資和福利待遇上都有優先權。”
……
記者隨機采訪20家企業相關負責人問詢“職務發明獎酬情況”時發現,企業與員工分享創新收益的情況并不樂觀。一些企業由管理一方說了算,員工敢怒不敢言。
沈陽一位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曹勇表示,近年來,為避免獎酬支付糾紛,越來越多的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獎酬標準。
“企業可以自主設定獎酬、支付條件和方式,但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隨意制定標準。一旦出現糾紛,現有法律法規的效力肯定大于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曹勇說。一些企業對職務發明獎酬相關法律不甚了解,內部單方面規定的獎酬標準、支付條件和方式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致使出現糾紛。
新法明確企業有支付獎酬的義務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第15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這就明確了企業支付獎酬的法定義務。”曹勇說,新法施行后,那些在合同中未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未規定職務發明獎酬的企業,將有訴訟糾紛風險。
曹勇認為,企業在制定職務發明獎酬的規章制度時,不能忽略程序的合法性和獎酬數額的合理性。企業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將該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若發生糾紛,企業還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程序要求。
“另外,如果約定或規定的獎酬數額極低,顯然屬于不合理的,法院不會支持這些約定或規定,會綜合考慮案件專利的類別、專利的實施情況、專利對于產品的利潤貢獻、發明人的數量等多種因素。”曹勇還建議,企業在向發明人支付職務發明獎酬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讓發明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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