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印發《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值超過11分的,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暫停檢驗業務并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關于印發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市監發〔2021〕10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各區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車輛管理所,經開區商務金融局、城市運行局,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現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記分制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落實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按職責分工,共同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記分制管理對象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依法同時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
(二)記分制管理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統一組織實施。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及車管所依法負責對所轄區域內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記分制管理。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記分進行匯總,并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將匯總后的記分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備。當機構被記分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記分值,依法應責令整改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整改。
(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交管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在的問題進行記分,并以“誰記分、誰復查”為原則,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認其整改后是否符合相關要求(以下簡述為“復查確認”,整改后符合相關要求即為通過復查確認,否則為未通過)。
(四)記分制管理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細化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評價標準,制定記分體系。一個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記分總分值為當年歷次記分的累計值,每項記分標準按照問題的嚴重程度分別為12分、6分、3分、2分、1分。
(五)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不因受記分而免除行政責任。
二、記分標準
(一)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12分
1、市場監管部門管理要求: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
(2)被依法責令整改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
(3)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4)用其他車輛替代受檢車輛進行檢驗的;
(5)擅自修改與檢測結果相關的機動車參數或人為干擾取樣管路和檢測設備的;
(6)篡改、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因人為因素導致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真的;
(7)新車登記時,檢驗機構未逐項核對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或錄入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錯誤,使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在京上牌的;
(8)被依法責令整改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公安交管部門管理要求:
(9)為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的;
(10)篡改、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因人為因素導致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真的;
(11)擅自減少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的;
(12)明知是盜搶、報廢、拼裝、套牌等車輛予以通過檢驗的;
(13)用其他車輛替代受檢車輛進行檢驗的;
(14)對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相應登記或者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
(15)被依法責令整改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6分
1.市場監管部門管理要求:
(16)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17)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18)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19)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的;
(20)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2.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
(21)分析儀連接與檢測無關的設施的;
(22)監控設施未隨檢測設備正常開啟的;
(23)分析儀未按要求進行封閉,車輛檢測過程中有工作人員進入設備間,且未有正當理由的;
(24)檢測過程中人為調整視頻監控攝像頭位置的;
(25)首次檢驗結果不合格的車輛經維修后,復檢時未采用首次環保檢驗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
(26)對具備遠程排放管理功能的車輛,未核查聯網狀態或者聯網狀態不正常,通過年檢的;
(27)柴油車在檢測過程中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未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的;
(28)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3.公安交管部門管理要求:
(29)檢驗過程未在檢驗監管系統視頻監控區域內進行的;
(30)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31)擅自增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的;
(32)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機動車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3分
1.市場監管部門要求:
(33)檢驗檢測報告未經授權簽字人簽發或者授權簽字人超出其技術能力范圍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34)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的;
(35)未按規定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進行歸檔留存的;
(36)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2.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
(37)未按規范要求對檢測紙質或檢測視頻錄像、照片等電子檔案進行歸檔的;紙質或電子檔案在保存期內丟失、損毀的;
(38)能夠進行簡易工況法檢測,使用雙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進行檢測的;
(39)對未接受處理的路檢超標車輛直接進行年檢的;
(40)車輛在尾氣排放檢測過程中數據存在異常,且檢測機構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41)汽油車輛在雙怠速檢測過程中,車輛轉速無法區分高怠速和怠速狀態的;
(42)自由加速法檢測的柴油車輛,轉速明顯低于額定轉速的;
(43)加載減速法檢測的柴油車輛,車輛速度明顯低于70KM/H;
(44)檢測報告中環境參數和車輛基本信息有誤,會對檢測結果產生影響的;
(四)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2分
1.市場監管部門管理要求:
(45)檢驗檢測報告未列明標準等技術依據的;
2.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
(46)檢測設備計算機不能專機專用的,安裝除操作系統、檢測軟件、殺毒軟件以外其他軟件的;或是從事環保檢驗以外工作的;
(47)未按要求每日在檢測前做泄露檢查的;
(48)設備管路連接狀態發生改變后,未再對檢測設備進行泄露檢查的;
(49)視頻監控攝像頭位置不合理,經執法人員指出后,仍不進行調整的;
(50)汽油車檢測線均未配備“Y”型取樣探頭,或檢測獨立雙排氣管車輛時未按規定使用“Y”型取樣探頭的;
(51)汽油車檢測線取樣管插入排氣管少于400mm,且未加排氣延長管的;
(52)柴油車檢測線取樣管插入排氣管少于400mm的;
(53)柴油車采取加載減速煙度法測量煙度時,不測量發動機轉速的;
(54)未按標準要求上傳設備標定記錄或者記錄有錯誤的;
(55)標準要求應當測量車輛轉速而未測量的,或者轉速結果為零的;
3.公安交管部門管理要求:
(5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方法不規范的;
(57)安全裝置檢驗項目不合格機動車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1分
1.市場監管部門管理要求:
(58)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59)未公開自我聲明或者自我聲明內容虛假,或者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統計數據等信息的;
2.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
(60)未按規范要求,填寫檢測設備運行記錄的;
(61)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未以本人實名登陸權限使用定期排放檢驗監管系統的;
(62)采用加載減速法檢測柴油車輛時,車輛未選擇正確檔位的;
(63)未按規范要求,將車輛信息和車主信息完整、準確錄入定期排放檢驗監管系統的;
(64)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已經檢測合格的車輛發放環保信息服務卡,或者發放與車輛排放標準不符的環保信息服務卡,引起車主投訴的;
3.公安交管部門管理要求:
(65)檢驗項目不滿足檢驗監管要求的。
三、記分方式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環保駐場檢查、網絡監控等方式,發現并查實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在的問題,填寫《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問題確認單》(以下簡稱《問題確認單》)并記分。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填寫《問題確認單》。
(二)《問題確認單》一式三份,由執法人員和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并加蓋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公章。一份由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檔,一份由檢查單位存檔,一份交市級主管部門。
四、管理措施
(一)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的,在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之日,原記分清零。
(二)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值超過11分的,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暫停檢驗業務并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責令整改情況報給實施記分的部門和市市場監管局。
(三)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整改后,應向對其實施記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由多個部門實施記分的,應向多個部門分別提交),由實施記分的部門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確認。同一機構被多個監管部門記分并被責令整改的,在取得所有實施記分部門復查確認通過的結果后,方可視為整改完成,否則按整改未完成處理,應繼續整改。實施記分的部門應于復查后5日內將復查確認結果書面通報至責令該機構整改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復查確認結果應有是否通過的明確表述。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上述復查確認結果依法進行后續處理。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整改完畢并通過所有實施記分部門復查確認,恢復檢驗業務后,原記分清零,重新開始記分。
五、有關要求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管理臺賬,做好信息的登記、留存、上報、通報等工作。
(二)各區生態環境局及車管所應在《問題確認單》生成后3日內將《問題確認單》及記分報各自上級主管部門,各區生態環境局同時將《問題確認單》及記分書面報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匯總。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本轄區內機構的總體記分匯總情況及上月變化情況報市市場監管局。
(三)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實施記分的,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應在《問題確認單》生成后3日內將《問題確認單》及記分情況通報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下發至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匯總。
(四)本辦法所規定的時限均為工作日。
(五)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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