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展望2022冬奧會——淺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
2022年北京冬奧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已形成了商標、版權、特殊標志、奧林匹克標志四位一體的保護方式,確認了“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原則,反映了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信心和決心,這無疑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大進步。
2022年北京冬奧會開辦在即,各項賽事場館建設、項目測試如期進行,各方面準備工作也基本就緒。在緊鑼密鼓的各項工作準備的同時,對于冬奧會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早早提上了日程。
1、商標權
提及知識產權保護,公眾最容易想起的便是商標的保護,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涉及到實際生活的各個領域。而對于北京冬奧會這一盛大國際性賽事,商標的保護尤為重要。
從2017年起,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該委員會為申請人,依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陸續申請注冊了2000余件商標,涉及第1到45類多種商品與服務項目。商標名稱包括專有名稱如“北京2022”、“BEIJING2022”;冬奧會吉祥物名稱“雪容融”、“冰墩墩”及吉祥物立體標志。
上述商標目前均已核準注冊,有效地保障了冬奧會及相關品牌的推廣與運營,并且為后續可能存在的“蹭熱度”等侵權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冰墩墩
雪容融
2、著作權與特殊標志權
2015年1月16日,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 以下簡稱“冬奧申委”) 發布《2022冬奧會申辦標志和會徽知識產權保護公告》,正式確立了2022冬奧會“申辦標志”、“會徽”。并以“冬奧申委”為權利所有人,獲得北京市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特殊標志登記證書,從而擁有申辦標志和會徽完整的著作權和特殊標志權。
(1)著作權
著作權的概念公眾廣為熟知,“冬奧會會徽”從社會各界海量設計作品中脫穎而出,其本身便具有極高的美學價值,設計感極強,通過著作權對該美術作品進行保護無可厚非。
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
(2)特殊標志
特殊標志這一概念,在實踐中很少被人所提及,“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從國際性或者是國際性的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徽記、吉祥物等標志”,1996年7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的《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對于特殊標志的定義、登記程序、使用與保護方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相較于商標名稱的“隨意性”,《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對于特殊標志名稱的登記有著極為嚴格的限定——“名稱、徽記、吉祥物等”,如“第二十四屆奧林匹克冬季運動會”、“BEIJING ORGANISING COMMITTEE FOR THE OLYMPIC AND PARALYMPIC WINTER GAMES”、“冬奧會”、“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北京冬奧組委”等,前文所提及的“北京2022”、“BEIJING2022”并非冬奧會的名稱,因此便不能作為“特殊標志”進行保護。
除此之外,特殊標志在保護期限上也與商標有著明顯的區別——“特殊標志有效期為4年,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長的期限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之所以規定了較短的四年的期限,主要是立法者考慮到諸國際性文化、教育活動往往時效性較短,影響力持續的時間較短,如“CHINA 2014 APEC”會議、“中非民間友好行動 CHINA”等。
但是,對于奧林匹克這一國際性體育盛會而言,從申辦成功直至成功舉辦時間跨度便可能長達8年之久,以2008年北京奧運會為例,其知名度、影響力從2001年申奧成功之日起乃至今日都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力。因此僅通過“特殊標志”四年的期限予以保護明顯不合時宜。所以,在2001年我國申奧成功之日起,便立即起草指定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有針對性的保護。
3、奧林匹克標志
為順利舉辦2008年北京奧運會并更好的保護這一體育盛會的品牌權益,國務院于2002年2月4日公布《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制定了 “奧運特殊標志”的詳細保護細則。在當時填補了我國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縫隙,創新了管理和執法體制,為有特色、高水平地舉辦北京2008年奧運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而“奧林匹克標志”也第一次走進公眾的視線當中。
“奧林匹克標志”依據國際奧委會的狹義理解,特指“奧運五環”圖案,但是我國立法者在制定《保護條例》之時,突破了這一概念上的限制,將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全部納入到“奧林匹克標志”的范疇,如“奧林匹克旗、格言、徽記、吉祥物、會歌、口號”等等,使得保護的客體更為全面。
隨著2022年北京冬奧會申辦成功,《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于2018年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本次修訂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與客體
修訂之前的《條例》所規定的主體僅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并且并不包括“殘奧會”。而修訂后的《條例》將權利主體擴大到在中國境內舉辦奧運會的申辦機構和組織機構,同時將“殘奧會”也一并納入其中。與主體相適應本次修訂在保護的客體上也將“殘奧會”所涉及內容一并納入其中。
本次冬奧會及殘奧會籌備期間,以“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名義申請的第A000001-A0000014號奧林匹克標志以及第A000015-A000018號奧林匹克標志便反映了這一主客體上的變化。其中以“A”作為前綴的商標號命名形式更是一大創舉,標志著“奧林匹克標志”這一特殊保護形式的規范性與統一性,同時也為我國后續申辦奧運以及奧運品牌之保護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2)保護形式
原《保護條例》僅規定了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志,但是在2008北京奧運會舉行前后,實踐中存在大量“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隱性營銷行為”,通過諸如“迎奧”等并未明確提及“奧運”字樣的形式進行營銷方式蹭“奧運”之熱度。本次修訂將“隱性營銷行為”明確規定在條例當中,“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實質上規制了隱性營銷行為。這無疑是對奧林匹克這一標志更進一步的保護。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條例》還提高了奧林匹克標志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將酌定罰款的上限由5萬元提升至25萬元。提高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并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行政處罰的內容保持一致。
(3)確權程序
修訂后的《條例》將“將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形式改為“將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告”。此番由備案形式到公告形式的轉變,無疑簡化了確權的程序,同時采取公告的方式也更易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4)保護期限
在原《條例》中,并未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周期進行規定,修訂后的《條例》參照現行《商標法》規定了奧林匹克標志10年的有效期及續展程序,使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的奧林匹克標志可通過續展方式持續受到保護,平衡了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
至此,我們可以看到,2022年北京冬奧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已形成了商標、版權、特殊標志、奧林匹克標志四位一體的保護方式。在立法層面加以創新,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落實了對外承諾,兼顧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融合協調,再次確認了“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原則,反映了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信心和決心,這無疑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大進步。相信在如此完備的法律保駕護航之下,北京2022年冬奧會一定會圓滿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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