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市寶安區科技桃花源認定管理辦法(新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桃花源升級發展,推動科技產業空間擴容提質,打造科技桃花源載體服務品牌,助推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市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桃花源是指以培育、孵化和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為宗旨,具備一定物理空間、管理機構、配套設施和科技服務能力,以孵化器、加速器、高科技產業園為主要形式的創新園區。
第三條 科技桃花源按照“培育認定——服務支持——提升發展”的模式,實行公開公正、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擇優認定和動態管理的認定原則。
第四條 鼓勵與支持科技桃花源發揮自身優勢,提升園區空間品質和科技服務能力,積極構建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高科技產業園等完整的創新產業空間體系,探索專業化園區建設。
第二章 園區認定
第五條 申請認定科技桃花源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位于寶安區轄區內,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運營管理期限不少于5年;
(二)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為寶安區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或注冊地、統計關系均在寶安區的企業;
(三)園區產業定位明確,制定科學詳細的科技桃花源運營管理方案;
(四)建立較完善的網絡通訊、會議室等基礎設施,為入駐企業提供生產、辦公、生活服務保障配套;
(五)經轄區街道辦初審推薦;
(六)運營管理機構需承諾自科技桃花源認定次年起三年內達到以下條件:
1.具備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從業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達到2名以上;
2. 圍繞寶安區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企業招引,引進科技企業達到20家以上或科技企業占比達到60%以上;
3. 圍繞園區公共創新平臺、科技金融、黨群服務、聯盟協會等做好園區服務,提升園區科技服務能力,爭創國家、省、市級園區。
入駐被認定為科技桃花源的園區企業可享受什么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科技桃花源認定包括評審認定和直接認定兩種方式:
(一)評審認定,擇優認定;
(二)直接認定
1、已被國家、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為科技創新載體(或被列入科技部門科技創新載體建設項目計劃)的園區
2、區政府重點建設的園區或承接區重點項目的園區,經申請可直接認定為區科技桃花源。
第七條 申請科技桃花源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交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園區自有物業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產權證明資料復印件;
(五)園區建筑平面圖復印件;
(六)園區運營管理方案;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科技桃花源認定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發布公告:區科技創新局發布科技桃花源認定申請公告;
(二)提交申請: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根據公告要求向轄區街道辦提交申報資料;
(三)街道初審:轄區街道辦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出具《深圳市寶安區科技桃花源認定推薦表》,并統一移交區科技創新局;
(四)專家評審:區科技創新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五)征求意見:區科技創新局征詢區有關產業部門意見,并通過深圳市公共信用網查詢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是否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以及是否被納入相關黑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等名單范圍內;
(六)擬定方案:區科技創新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與各單位反饋意見、網站查詢情況提出擬認定方案;
(七)對外公示:區科技創新局將擬認定方案在寶安政府在線網站等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八)上會核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交區科技創新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同意;
(九)發文認定:區科技創新局下發科技桃花源認定通知文件。
第三章 園區管理
第九條 科技桃花源由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依法自主運營管理,除開展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外,一般應保持園區的完整性,不得將園區分割轉租轉售給第三方運營。
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應加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市區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履行主體責任,保障園區安全有序運營。
第十條 區科技創新局對科技桃花源的企業服務和園區服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應按要求做好入駐企業備案,并定期做好數據統計及報送工作。
第十一條 區科技創新局按期對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的承諾事宜進行考核驗收,未通過驗收的取消科技桃花源資格。
通過驗收的科技桃花源應按要求繼續加強園區管理服務,區科技創新局可采取現場考察或書面審核的方式進行年度評價。園區年度評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園區科技型企業發展情況: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及培育、入駐企業研發投入、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引進及認定等;
(二)園區總體經濟運營情況:規模以上企業發展情況、入駐企業營業收入、納稅等情況;
(三)園區黨建服務、服務配套建設、智慧化建設等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四)園區對入駐企業提供的綜合科技服務開展落實情況:如園區投資孵化基金、創業導師、專業資格運營人員情況、科技創新服務案例等;
(五)園區資質認定工作開展情況,如市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的各類榮譽等。
第十二條 科技桃花源出現以下變更情形,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應在變更后及時將變更情況報區科技創新局備案:
(一)園區的功能、產權、范圍發生變更;
(二)園區的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更;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的企事業性質、股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四)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發生變更;
(五)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科技桃花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
(二)因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三)園區及其運營管理機構發生重大變更未及時備案,或因變更事項不再符合科技桃花源認定條件;
因第(一)、(二)項事由被取消資格的園區,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科技桃花源認定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科技桃花源及入駐單位自園區認定當年1月1日開始,依照區有關文件開始享受房租補貼等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科技桃花源運營機構、入駐單位的具體扶持政策操作規程由區科技創新局按照區有關文件另行制定。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區科技桃花源、科技創新園(含桃花源科技創新園分園)納入科技桃花源管理,享受同等政策。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寶安區科技桃花源認定管理辦法》(深寶科〔2017〕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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