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中國知識產權報發表趙瑞科的署名文章《三一重工被搭便車?法院判賠700余萬元!》。之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微信公眾號刊發題為《三一勝訴“山一”》的相關報道,再次以勝利者的口吻“強調”,品牌在獲得一定知名度后,如果遭遇知識產權侵權,則應進行積極維權,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該起案件的宣判,不由令人聯想起發生在五年前的一起案例,是時,中國著名白酒品牌、白酒界的二當家“五糧液”,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為由,將河北一民營企業麾下的“大午糧液”告上法庭,這起轟動全國的“五糧液訴大午糧液”案歷時兩年,走完了一審、二審和申訴程序才終于塵埃落定。其間,山東淄博中院和山東省高院都判決大午糧液侵犯了五糧液的商標權,大午糧液不服,一直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大午糧液勝訴,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由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終審判決后,“大午糧液”董事長孫午感慨地說:“我們絕不攀‘五糧液’來宣傳,但也希望‘五糧液’不要借大午糧液造勢。”
究竟是保護知識產權,還是打著保護產權的幌子,對民族中小企業進行野蠻摧殘和無情打壓,輿論認為,“三一”訴“山一”,與“五糧液”訴“大午糧液”如出一轍。
(一)“三一”起訴“山一”
據中國知識產權報報道,作為國內知名的工程機械制造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一重工”)擁有核定使用在第7類挖掘機、攪拌機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號“三一”商標、第1550867號“SANY”商標的相應權利。因認為煙臺山一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合九公司”)在生產銷售的裝載機、攪拌機等產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煙臺山一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山一”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三一重工公司將兩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該案迎來二審判決。湖南省高院審理認定兩被告行為構成侵權,煙臺山一公司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煙臺山一公司更改企業名稱并賠償三一重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00余萬元等。
據該報報道,“業內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該案屬于同領域企業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典型案例,該案也提醒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應想著搭便車、傍名牌,應擁有獨立創新的意識,同時,對有知名度的商標或字號等要自覺進行合理避讓。
令人心生疑竇的是,既然是“業內專家”,既然是“接受采訪”,卻無名無姓無職無稱,不知是說話之人以何為業,又是具有什么頭銜的專家?此文本身就有虛假報道之嫌。
(二)“三一”“山一”幾分相像?
湖南三一重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995年更名為三一重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后又更名為三一重工公司,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機械、起重機械等生產、銷售與維修。
煙臺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經營范圍為銷售建筑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機械配件等。
合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經營范圍為工程機械維修服務、農業機械服務、零售、租賃、通用機械設備、叉車及配件的銷售等。
這里說明一下,合九公司注冊地址在湖南長沙,因在三一重工的家門口銷售煙臺山一公司的產品而成為被告。
三一重工公司代理人、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智鵬在公開場合聲稱,三一重工公司作為我國工程機械產品的標志性企業,自成立以來始終將“三一重工”作為字號、簡稱使用,在工程機械類產品上注冊并長期使用“三一”“SANY”商標,品牌已形成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該案兩被告在工程機械產品上長期、大量使用與三一重工公司商標近似的“山一重工”“SHANYI”標識,再結合被告在產品上使用涉案標識的方式與三一重工公司相同或相近,極容易導致消費者對二者產生混淆或聯想,因此,三一重工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此外,被告登記的字號為“山一機械”,但在實際經營場地和宣傳資料上廣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為,構成對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號、簡稱的搭便車,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按照劉智鵬的說法,消費者“極易”對“三一”和“山一”產生混淆和聯想,那么,“三一”與“山一”究竟有幾分相像呢?此案二審判決后,煙臺山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當地中小學校進行了隨機調查,抽取的20位師生作出了完全一致的答案:“山一”和“三一”沒有任何聯系,看到或聽到“山一”,不會聯想到“三一”。
“三一”起訴“山一”過程中,煙臺山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生曾向訴訟代理人表述,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雖然成立時間并不長,但在成立之初,就確立了長遠的發展戰略,所謂“山一”,是“山東一流企業”“山東第一”的寓意,跟“三一”沒有任何牽連。
二審宣判后,煙臺山一公司曾表示:作為一家民營中小型企業,山一公司歡迎市場良性競爭,不畏市場懼良性競爭,因為只有良性競爭,才能促進行業發展和科技進步,企業才能在競爭中一步步成長壯大,但是,三一重工不是在市場上亮劍,而是打著所謂維權的旗號以大壓小,強力打壓民族中小企業,這一做法令人所不齒,必將受到輿論的唾棄。
三一重工打著“維權”的旗號,在文字上做文章,不免有“以大欺小”的嫌疑,這一做法也不免讓行業中人憤憤不平。“山一”“三一”真的相像嗎?“山”“三”在漢語言中無論是音還是義,既不屬于形近字,也不是同音字,何來相像之處。
(三)“三一”因涉商標侵權當過三次被告
在知識產權界,三一重工可謂名聲在外。這是因為,三一重工曾被人家給告了,狀告三一的,是奔馳。
梅賽德斯-奔馳是世界公認的豪華車品牌,作為一家創始于1871年的公司,奔馳擁有150年歷史,在全球最有價值品牌排名中位居第九,曾被譽為全球汽車發明者,其三叉星商標則成為世界最著名汽車的象征,并在全球100多個國家都注冊過商標。梅賽德斯-奔馳認為,三一重工在商標上,使用了與其相似的“三叉戟星標志”。由此,奔馳首先在北京上訴,敗訴后在英國起訴,使三一重工前往英國應訴,并引起了英國諸多媒體報道,奔馳被英國高等法院判定敗訴。第一次起訴是在2005年,原因是這兩個車標太相近了,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汽車的時候和很難區分開來。原告起訴了三次(也有媒體報道起訴了五次),但是,因為原告沒有足夠證據去證明被告有抄襲嫌疑,都是以失敗告終。
再之后,奔馳又告到了國際法庭,還是以失敗告終。媒體在報道中稱:“奔馳”與“三一”兩者商標雖然酷似(注意用語:酷似),但是圖形設計不排除存在相似線條的可能。
三一商標因與奔馳商標酷似,多次被告上法庭
商標酷似,奔馳卻敗訴,這說明什么?千變萬化的圖形設計是由最基本的線條組成。同樣,意蘊豐富的漢語言是由最基本的語素構成的。從這一角度理解,“山一”“三一”各有其寓意,不存在抄襲侵權的嫌疑。
除了國際間的紛爭,這些年,中國機械行業因商標侵權所產生的內斗也是層出不窮。早前,三一集團起訴過三一納米侵犯商標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案;斗山工程機械起訴過煙臺斗財和山東斗川侵害商標權。眾所周知,一個企業真正的發展是應該清醒明智地規劃企業發展力,在行業發展和科技力上下功夫,而不是在這些所謂的文字游戲上搞侵權內斗。發展的中國,需要的是視野廣闊、目標高遠、不懼競爭的具有真正實力的企業,打造我們民族的真品牌。
(四)最高院:即使發音近似,“大午糧液”也不構成侵權
相似的案例,同樣發生在山東。最高院就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液公司”)訴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河北大午酒業”)侵犯商標權再審案作出判決,認定大午酒業不構成商標侵權,撤銷山東淄博中院一審、山東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五糧液公司訴訟請求。
此前,五糧液公司認為大午酒業行為侵害五糧液公司“五糧液”“五糧”商標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1.立即停止侵害五糧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并在《齊魯晚報》中縫以外版面登報消除影響;
2.賠償五糧液公司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3.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在一審、二審中,法院均支持了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判決河北大午酒業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最高院再審時,推翻了一審和二審的判決結果,作出了河北大午酒業不侵權的判決。
最高院審理認為,其一,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自1995年即開始在其多種產品上申請并使用與該集團創始人孫大午名字相同的“大午”文字及圖商標,河北大午酒業享有在白酒產品上使用第9480721號“大午”文字及圖商標的權利。其二,在白酒行業中,存在其他含有“糧液”字樣、使用“注冊商標+糧液”作為商品名稱的產品,“糧液”并非五糧液白酒的專有名稱。其三,河北大午酒業在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的“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字數、字形、含義、視覺效果均不相同,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系。其四,僅憑河北大午酒業企業網站產品介紹中的一處“大五糧液壇裝54度”文字,不足以認定河北大午酒業侵犯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其五,以“孫氏家酒大午糧液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糧液”作為宣傳用語,雖具有與五糧液公司產品的品質和價格進行對比、突出大午糧液白酒質優價廉的意圖,但該用語突出宣傳“孫氏家酒大午糧液”,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系,不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亦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最高院認為,在判斷商標是否侵權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商標共存于市場,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即使“大午糧液”和“五糧液”在發音上十分近似,但是考慮到消費者在購買酒類商品時不僅靠商標讀音來辨別商品,更主要的是根據商品的外包裝以及生產廠家。當河北大午集團酒業有限公司在銷售產品時使用的包裝,宣傳語足以表明商品來源系河北大午酒業,不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公司產品有特定聯系時,不能簡單的判定其侵權。
這場耗時兩年的官司過程曲折,大午糧液的最終勝訴,給了企業一個提高知名度的機會。有媒體人認為,在這次事件中,五糧液有些維權過度,大午糧液是用創始人的名字命名,人家自生下來就叫孫大午,并不是因為想傍名酒才叫的這個名字,因為別人的名字和自家商標發音相近就告人家侵權,有些過于牽強,如同“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這一案例充分證明:企業商標權是需要維護,但不能過度。一個企業過度維權,有這個精力,不如在企業的發展力上下功夫,這才是正途。
同樣,這件事情放在“三一”和“山一”的訴訟之中,煙臺山一公司一出生,就生在了山東,企業想做山東第一,所以起名叫“山一”。“山一”體現了這家企業的氣度、雄心以及發展規劃,是值得稱贊的。如果這也算侵權的話,就有點過猶不及貽笑大方了。難不成,企業的目標永遠只能是山東第二,早知如此,當初就應該起名叫“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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