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邦信陽公司創始股東劉金山和張保國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報案,反映公司法人、股東張某生利用掌管公司財務的職務之便,以員工借款名義從公司銀行帳戶支出人民幣190萬元用于個人購買房屋、后以虛假發票沖抵個人借款侵占公司錢財的問題。在本案中,張某生私自動用單位190萬元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然后用不實的支出沖抵該款項,表明其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涉嫌職務侵占罪,而非挪用資金罪。公安部門早在2018年就已立案涉嫌行賄北京西城地稅局工作人員40萬元據股東劉金山和李慶民介紹,在該案件偵查期間,2020年10月份,公司整理原始帳目時又發現,公司原主管會計于某伙同張某生又侵占貪污公款40萬元,涉嫌向原西城地稅局相關人員行賄,線索清楚,證據確鑿。
商標代理作為知識產權法律中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特殊性,也需要商標代理人具備專門的知識和長期實踐經驗。而從事這個工作的專業人士大都是不善于弄權的知識分子,這就讓個別心機重的人發現有機可乘。近日,北京一家名為邦信陽的商標代理公司,在創始股東或者說合伙人之間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據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邦信陽公司”)的十多名股東和員工代表聯名向媒體反映,該公司法人張某生和會計于某合伙貪污公款,利用職務之便歷時15年侵占公司錢財多達3000余萬元,其中有190萬元已被張某生本人認可。此外,股東還懷疑他們二人向原北京市西城地稅局相關人員行賄40萬元、張某生在股東決議上偽造8人股東簽名等。而早在2018年10月,公司地址所轄的公安局經偵大隊就已立案,至今已近兩年半時間卻一直沒有進展。
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部分辦公區域及近年來獲得的榮譽
本人認可挪用190萬元只是“冰山一角”
邦信陽公司是一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外稱“合伙制”機構,于1999年成立,主要業務范圍是知識產權商標、專利代理服務,當時公司名稱為“高博隆華”。張保國、劉金山、朱聯生、王昭林、黃澤雄、李慶民等人于當年參與創建。據創始股東之一的劉金山和張保國告訴記者,2001年原公司進行改組,當時的股東稱“創始合伙人”或“創始股東”,對外稱“合伙人”或“高級合伙人”。2003年原公司再次改組并正式更改名稱為“邦信陽公司”時,張某生加入后擔任法人代表、執行董事,直到2013年年底宣布退出公司董事長職位,但是未進行股份和公司職位的變更登記,張某生依然是邦信陽公司的法人代表至今。
張某生主持工作期間,當時的股東總人數為12人(含掛名股東),在職、在位的股東為7人。7名股東通過內部協議等文件規定7名股東在出資、股份、權利、義務等方面相同,但在工商備案的公司章程和股份登記方面,張某生始終占據大股東地位,且一直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職務。據股東劉金山和張保國分析:“也正是因為張某生的職務最為重要,權傾一時,再加上合伙人對他的充分信任,并沒有過多地過問公司的賬目往來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導致了張某生借機鉆空子,在把持邦信陽公司十多年間,巧取豪奪了數千萬元,真實有據可查的就有3012萬元。”
該《股東決議》落款有8個人的簽名系偽造
關于3012萬元的來歷和構成,在邦信陽公司部分創始股東向記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上有詳實的記錄,落款簽名有李某、周某某、劉某某、張某、李某、劉某某、張某某、蔡某某等員工代表,這份材料顯示:張某生于2014年7月1日強行奪取公司控制權至 2017年 12月 31日,期間通過各種手段侵吞、占有、挪用、轉移、瓜分共計3012萬元,具體筆數如下:從公司帳上分兩次支出190萬元購買個人房產;從公司帳上分兩次向其子經營的公司轉移資金共237萬元;用虛假發票報銷合計914萬元。其中547萬元,沒有業務發生、沒有經濟往來,全部使用虛假發票沖賬,其中367萬元,報銷的發票與公司業務無關;二級股東入資款轉入法人指定的個人帳戶,退股時,卻從公司支出,合計101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私自瓜分并占有公司業務利潤提成420萬元;指使財務人員把公司公積金50萬元轉入其個人帳戶;涉嫌向西城稅務局行賄40萬元;將原本屬于公司的子公司強行剝離并轉讓給其子,侵吞1060萬元,其中公司帳上760萬元,公司6名股東集資300萬元(每人50萬元)。
“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各部門晉升過多位二級股東,包括劉某波,劉某微、謝某、崔某等,入股一般都是以受讓老股東股份并支付一定股份轉讓金的方式實現。然而在邦信陽新股東入股時,新股東繳納的入資款并未轉入公司賬戶,而是轉入張某生的指定私人賬戶。而后,這些二級股東因未得到相應的工商登記而陸續退出或離職,相繼從公司賬戶上拿回入資款。”據劉金山介紹:“此外,公司創始股東在請外邊專業機構審計公司賬目期間,還發現張某生涉嫌將天津漢高項目(原漢高中國委托該公司處理漢高天津洗衣粉廠職工安置事項)的職工補償款中的大部分及全部服務費,總計超過1500萬元通過報銷、虛假支出等手段與主管會計將屬于公司的錢款直接打入個人銀行卡據為己有,從未依法納稅,涉嫌偷逃稅款罪。”據說,這也是張某生懼怕稅務稽查的主要原因。
由于不滿張某生的工作作風,又敢怒不敢言,10年間陸續有8位股東((含掛名股東))退出,占據初創時的2/3.截至2014年6月,在職、在位的公司原始股東只剩下4人,但工商登記一直未做任何變更,原因是法人張某生不同意變更。2018年2月,公司股東委托北京華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京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相關財務記帳憑證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顯示:2015年7月14日,經邦信陽公司法人張某生簽字批準,財務負責人于某蓋章審核,通過公司交通銀行帳戶支出兩筆員工借款,一筆90萬元、一筆100萬元,合計190萬元,用于支付購買胡某名下的一套房產。2015年12月,邦陽信公司將該筆借款分次做費用化處理。通過記銷售費用/技術服務費沖賬90萬元、又通過記銷售費用/會議費/專利費/差旅費/廣告費/知識產權調查費等名義核銷了778400元借款,其中廣告費667101.98元記賬憑證后沒有任何附件。同時,公司相關財務憑證顯示,自2016年4月份開始,張某生已經開始收取原胡某名下房屋的租金。
2018年8月,邦信陽公司創始股東劉金山和張保國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報案,反映公司法人、股東張某生利用掌管公司財務的職務之便,以員工借款名義從公司銀行帳戶支出人民幣190萬元用于個人購買房屋、后以虛假發票沖抵個人借款侵占公司錢財的問題。邦信陽公司股東認為通過銷售費用沖銷掉的190萬元個人借款均是法人代表張某生虛構的業務內容,根本沒有實際業務發生,明顯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嚴重侵犯了公司及股東利益。2018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陽分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向報案人出具了京公朝經受字[2018]000233號受案回執:“你(單位)于2018年8月15日報稱的張某生涉嫌挪用資金一案我單位已受理。”
兩次專家論證會專家認定職務侵占罪成立
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后,張某生對邦信陽公司擁有200萬元債權為由進行辨解,公安部門據此要求公司證明這個所謂的“200萬債權”。邦信陽公司部分股東針對這個情況求助法律專家,分別于2020年4月和11月兩次召開了由國內刑法、刑訴法權威法律專家參加的專題論證會,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宋英輝,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中國法學會理事、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博士生導師陳澤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博士生導師黃京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李新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案例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博士生導師陳永生等專家學者對邦信陽公司一案中所涉及的債權與涉嫌職務侵占的法律關系進行多次論證,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與會法律專家出具了兩份專家論證意見,均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生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以190萬元公款購房歸己的行為實際上構成職務侵占罪,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盡快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論證的法學專家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印發〔2010〕36號《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進行了論證。
經過充分討論,專家最后歸納了三點意見:一個是張某生動用單位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然后用虛假支出沖賬,涉嫌職務侵占罪。根據邦信陽公司的賬目記載以及華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2015年7月14日第0170號記賬憑證顯示,邦信陽公司在交通銀行帳戶支出二筆員工借款,一筆90萬元人民幣,一筆100萬元人民幣,由張某生簽字批準,財務負責人于某蓋章審核,經辦人王哲,收款人為胡光。上述借款實為張某生、黃澤雄二人用于購買胡光名下的公司辦公用房503房產份額歸私人所有(胡光名下租金被張某生、黃澤雄收取),其中張某生分擔100萬元,黃澤雄分擔90萬元。2015年12月,邦信陽公司將該筆借款分次做費用化處理,黃澤雄分擔的90萬元借款記銷售費用/技術服務費沖賬,張某生分擔的100萬元除用楊一凡兩筆匯款歸還221.624元沖賬外,剩余77.84萬元通過銷售費用/會議費/專利費/差旅費/廣告費/知識產權調查費等名義核銷。其中,大額的會議費182.677.00元(12月第0560號記賬憑證36.555.00和146.122.00)以及廣告費667.101.98元(12月第0564號記賬憑證)等記賬憑證后均沒有任何附件,明顯系虛假支出,涉嫌職務侵占罪。
再一個是在2013年擬投資典當行項目中,張某生雖然出資50萬元,但是其將單位公款用于私人購房的190萬元并未用來沖抵這50萬元,因而這50萬元債權的存在不影響張某生私自用單位公款190萬元為私人購房構成職務侵占罪。2013年7月,公司董事李慶民(李慶民也是公司股東,但是未進行工商登記)提議全體股東張保國、黃澤雄、王昭林、張秋生、劉金山、李慶民共6人,每人集資50萬元投資典當行(見2013年7月3日電子郵件)。截至2013年11月11日,上述6人合計集資300萬元。其中,王昭林50萬元,黃澤雄、張保國、李慶民各50萬元,劉金山、張秋生各50萬元(見李慶民發給其他股東的電子郵件)。后來,由于未能籌集到預期的500萬元出資款,對該項目的投資終止。雖然在該項目中,張某生曾出資50萬元,但是其后來動用公款190萬元為自己購買房產并未用來沖抵這50萬債權,在其動用190萬元公款以后,其對邦信陽公司享有的50萬債權依然存在,因而其對邦信陽公司享有50萬債權不影響其動用公款190萬元為自己購買房產構成職務侵占罪。不僅如此,在其動用公款190萬元為自己購買房產后,張某生還虛列支出沖抵這190萬元債務,說明張某生私自動用公款190萬元與對邦信陽公司享有50萬債權沒有關系,因而其動用單位公款190萬元為自己購買房產涉嫌職務侵占罪。
還一個是張某生用不實的支出沖抵私自動用的單位款項,表明其沒有歸還意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涉嫌職務侵占罪,而非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在于: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有歸還的意圖。在本案中,張某生私自動用單位190萬元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然后用不實的支出沖抵該款項,表明其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涉嫌職務侵占罪,而非挪用資金罪。張某生挪用190萬元用于購房后,為沖抵該筆“借款”,專門使用14張、合計金額約為22萬元的虛假發票從公司賬上報銷現金,如果張某生確實借款給公司使用,完全可以而且應該在公司賬目上體現“還款”,沒有任何必要以“借款”方式從公司賬上挪用資金。
張某生涉嫌挪用資金案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已經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正式立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人民警察法》第2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7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根據以上相關法律的要求,公安機關對于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進而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撤案的決定。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在國家大力倡導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予以保護的大背景下,司法機關應該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公安機關應該及時立案查辦,依法處理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涉企職務犯罪,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公安部門早在2018年就已立案
涉嫌行賄北京西城地稅局工作人員40萬元
據股東劉金山和李慶民介紹,在該案件偵查期間,2020年10月份,公司整理原始帳目時又發現,公司原主管會計于某伙同張某生又侵占貪污公款40萬元,涉嫌向原西城地稅局相關人員行賄,線索清楚,證據確鑿。具體情況是,2014年8月4日,公司財務主管于某向張某生及各合伙人(股東)報告,稱北京市西城地稅局將對我公司賬目進行檢查。作為財務主管會計,于某在介紹公司在稅務方面面臨的主要經營情況時說明了她的擔心,其中涉及“關于漢高職工補償款手續問題(我已向張某生總經理做過匯報)”上述問題的核心是,張某生此前以公司名義,受漢高中國(德國漢高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和投資公司)委托,處理有關天津漢高洗滌劑有限公司(德國漢高在中國的子公司之一)因關閉而對職工進行補償事宜,其中代收職工補償款數千萬元,但是因未全額支出,其中部分以代理費名義轉為收入,未開具發票、也未納稅。因擔心涉嫌逃稅漏稅,于是張某生涉嫌指導于某向相關人員行賄。由于張某生獨自掌管我公司財務,所有其他合伙人或股東對公司財務狀況不知情,后續應對檢查之事也一無所知。但2020年10月我們在整理財務憑證和核對公司2014-2017年財務賬目時發現,張某生簽字批準、于某經手,于2014年9月和2014年11月,分四筆共向于某個人銀行卡賬戶轉款合計40萬元。
特別說明,作為主管會計,于某從來沒有出差任務和要求,也從未因公出差,所報銷的“差旅費”無任何差旅費票據予以報銷處理,所謂“短期借款”到2018年年初,直至今日也未還款至公司。該稅務稽查、檢查一事應該于2014年8月1日開始,2014年12月31日結束。上述款項支出后,截止2014年年底至后來,稅務稽查、檢查是否開展工作再未向各股東、合伙人通報。據張某生后來某一天向合伙人透露,該稽查行動已經結束,無需擔憂。張某生曾經多次向其他股東顯擺,西城稅務局領導是他戰友,所以稅務上不會有事;而據于某事后憤憤不平地流露,稅務稽查一事是她出面花錢“擺平”的,而張某生只是吹牛。種種跡象表明該稽查、檢查一事無果而終,與上述款項支出有直接關系。
2014年7月29日,稅務部門給公司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
以公司困難為由鼓動員工入股集資百萬
2013年起,邦信陽公司為擴大公司經營,陸續吸納公司一批老員工加入公司成為新股東,并向每位員工的郵箱發了郵件,表明公司經營遇到困難,希望員工入資成為新股東,寫著經股東會研究決定,入股金統一上交公司并計入公司財務賬,以擴大公司實力。后期財務審計發現,當初10幾名老員工的入股金總額超過了100萬元,還有一筆70萬元的金額,部分被張某生安排直接打入公司會計張某(張某生的親屬)個人名下卡里,還有部分由出納收款后再轉賬到會計張某名下卡里。2014年至2018年,部分入股的老員工因得不到相應的股東權益,要求退股,張某生用公司帳上資金退給股東共計63萬余元入股金,但原始入股金卻不知去向。
兩位姓劉的女員工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表示,當初收錢應該就是屬于欺詐,既沒有給入股的員工出具股權證書,也沒有去工商局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也沒有開過股東會議,對入資三萬、五萬不等的員工,只是口頭承諾給予1%或0.5%的股權。后來有七位員工走民事訴訟程序要回了自己的本金。
劉金山還向記者反映了一件張某生弄虛作假的事: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9日工商注冊,營業期限20年,到2019年3月18日時營業期限將屆滿,但張某生除了利用職權私自于2019年將公司遷離原營業場所以外,為了申請延長5年的營業期限,偽造了除他本人、黃澤雄和張保國、劉金山之外的8名股東的簽字。2019年12月,張保國、劉金山等股東,在朝陽區工商局查詢到了這個偽造股東簽字的決議。張保國、劉金山等股東認真商議,決定起訴張某生偽造股東簽字。因為疫情的原因,一直在網上開庭,2020 年11月12日,最后一次網上開庭,邦信陽公司12名原始股東其中9名股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個別股東的子女參加了庭審。除張某生、黃澤雄、張保國、劉金山以外的5名股東,一致否認了自己參加股東會議并簽字。其中,特別失實的一個情況是,原始股東蔣某某已于2005年去世,張某生居然還偽造了他的簽字。
記者就邦信陽公司的創始股東和員工代表反映的問題,采訪了該公司法人、會計和已經立案的經偵支隊警官,該公司法人就記者采訪提出的幾個問題回答說:“我們公司內部的股東鬧成這個樣子,都成笑話了。判決結果您可以到網上查,法院的公開網上都有,打官司都那么長時間了,又不是一個官司、兩個官司,好幾十個官司的結果全都出來了。我們公司經營這么多年,發生這么大的事情,這樣的股東糾紛,對其他幾個在職的股東一直敲詐勒索,我就不一一說了,事實俱在。因為他們已經把公司所有的東西,包括所有的資金全部都搶走了,他們成立了自己的公司。”關于他說的法院網站上能查到判決結果,記者并未查到。關于他說的的被搶走所有的東西,包括所有的資金等,記者也沒有了解到該警方的報案記錄。
主管會計于某在電話中告訴記者:“我是他們以前的財務,2018年初就離職了,因為我身體不太好,他們又老吵架,我受不了,所以就離職了。他們兩方之間我也不站任何一方,但是他們中我認為有一個是黑了心的。”
2018年8月,該公司股東向公安部門報案的所在地
隨后,記者又撥打了轄區公安局經偵支隊的電話,一位姓孫的女警官在聽明白記者提出想就邦信陽法人和股東糾紛一案、由股東劉金山報案并立案后的進展進行采訪的要求后,表示負責此案的劉警官現在不在,等劉警官回來給記者回電話。大約一個小時后劉警官回電話告訴記者,關于此案他不能現在接受記者的采訪,讓記者跟對接媒體的部門聯系,他們同意后才可以。記者又打了相關部門的電話,得到的回復是:按照規定,案件在審查階段不能接受媒體采訪,需要等案件偵結后才能接受采訪。偵結一般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撤案,一種是移送檢察院起訴。但讓局外人看不懂的是,此案被經偵立案后已經過去了近兩年半的時間,卻遲遲沒有結果。
記者在采訪中還了解到,公安機關曾經有人在2020年11月向報案人反饋偵查進展時說過“疑罪從無”,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向記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解:“疑罪從無的要點是疑,然而,張某生的犯罪事實清楚,問題線索清晰,證據確鑿,鐵證如山,疑從何來?疑字背后,一定存在著更多的隱情。但是偵查人員并沒有對“疑”給出合理地解釋和明確地答案,而是要求讓劉先生和公司其他股東來證明本是張某生個人一面之辭所謂的200萬元債權問題。”
對于邦信陽公司的內部股東糾紛,有法律專家認為,這個原則上屬于合伙人或股東投入的資產,應該由合伙人或股東統一管理和使用,在沒有經過其他股東或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一位股東或合伙人包括法人都沒有權利將共同財產挪為它用,更不能自己私吞,據為己有。即使雙方各執一詞,但事實上去經偵報案、依法維權的是創始股東劉金山、張保國和合伙人李慶民,而且兩年半來一直在為此事不停地奔走。他們和公司的員工希望經辦此案的公安機關積極適應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實踐新形勢,持續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有效提升執法質量和執法公信力,全力守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條生命線,杜絕認知偏差,克服懶政怠政,秉公執法,積極偵查,將犯罪嫌疑人張某生的問題早日調查清楚,還邦信陽公司股東及全體員工一個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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