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及稅收補貼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中小微實體經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系列政策精神,加快推進中小微實體經濟企業轉型升級、持續健康發展,夯實我省深入實施“三大發展戰略”、推進“兩個跨越”的產業基礎,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支持中小微實體經濟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對企業承接高校、科研機構且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具有有效職務發明專利的科技成果在省內成功實施轉化的,根據產出效率,按企業購買研發服務合同交易額的10%以內給予后補助或貸款貼息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在省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責任單位:科技廳);對企業轉化的項目年度投資總額或年度新增產值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投資總額或年度新增產值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項目資金補助,所需資金在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對企業研發并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價值在100萬元以上且具有產業化前景的省內首臺(套)裝備應用產品,一次性給予購買應用單位2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對國內首臺(套)裝備應用產品,一次性給予購買應用單位3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補助。所需資金在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對企業主持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制定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補助;對參與制定、主持修訂及參與修訂上述各級標準的,按同類標準制定補助額度的60%、50%、30%給予補助。所需資金根據標準所處行業領域,分別在省工業、農業、服務業發展資金等相應專項資金中安排(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農業廳、商務廳、省質監局,排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四、對企業參與“惠民購物全川行動”、“川貨全國行”、“萬企出國門”市場拓展三大活動,在省直有關牽頭部門的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責任單位:商務廳、四川博覽局、省貿促會)。鼓勵省內電子商務平臺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對在平臺上在線注冊服務的中小微企業數量比上年有增加的平臺企業及線上小微企業,在省電子商務資金中給予獎勵和貸款貼息(責任單位:商務廳)。
五、制定四川省地方名優產品推薦目錄(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在預算資金安排上貫徹落實并鼓勵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行業系統、國有企業優先采購、購買省內產品〔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財政廳、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各地、各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總額30%的份額,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財政廳、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同質同價情況下全部使用省內產品的投標單位,在評標環節予以優先考慮,對小微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采購投標,其中小微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財政廳、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六、支持行業優勢企業圍繞產業鏈延伸拓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組,對重大兼并重組項目按照“一事一議”、“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可爭取利用銀行并購貸款等支持,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可給予貼息補助(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
七、對全省重點產業園區實施直購電試點,對試點園區供電設施基本電費進行補助,并對園區相應供電設施改造進行補助。所需補助資金在外送電價差資金中安排(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
八、對正常裝載、合法運輸車輛的高速公路通行費,按計重收費標準實行20%以上的優惠(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按照中國鐵路總公司、成都鐵路局運價下浮管理相關辦法,給予中小微企業價格優惠,降低企業物流成本(責任單位:成都鐵路局)。
九、完善省級財政國庫存款資源配置機制,在現有國庫現金管理框架內,將商業銀行直接支持企業的“過橋”融資需求情況,作為國庫存款資源配置的重要指標,設立30億元國庫現金管理資金額度,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責任單位: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辦、四川銀監局)。
十、依法設立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促進先進制造業、高科技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優勢產業發展,優先支持為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提供“成鏈配套”協作服務的省內中小微企業加快發展。有條件的市(州)和擴權試點縣(市)可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責任單位: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商務廳、農業廳,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省產業發展引導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積極引導和鼓勵以省內行業領軍企業、產業技術聯盟等為主體發起設立各類創業創新投資等基金,足額配套國家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項目(責任單位: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十一、支持創新創業孵化。支持各地建立一批小企業創業基地,土地供應以租賃為主,各市(州)在每年用地指標中安排不少于30畝用地指標,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和各類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建設〔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按上限確定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限額(定額)標準,支持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自主創業(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二、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新創業園,根據規模和發展情況,給予100萬—500萬元資金補助,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孵化平臺、創新創業團隊和項目資助及創新創業輔導培訓等。對在“51025”重點產業園區中的創新創業園,所需補助資金分別從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相關資金中列支;對在其他園區中的創新創業園,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資金補助〔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才辦、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州)人民政府〕。對新進入省級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給予企業50%的廠房租金補助(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
十三、實施擔保風險財政補償政策,對擔保機構在2014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間支持企業轉型升級、技術創新新增擔保的,省級財政按新增擔保發生額的2%給予支持(責任單位: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十四、健全風險補償機制,省設立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金,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產生的貸款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爭取國家支持,建立省級再擔保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予以支持(責任單位: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十五、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用好“定向降準”、支小再貸款、支農再貸款、再貼現和調整存貸比統計口徑等政策,持續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積極增加小微企業貸款,確保信貸增長總量適度、節奏均衡、結構優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全省“小巨人·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合理信貸需求要予以重點保障,并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特點、規模、周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十六、深入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提升工程”,創新適合小微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信貸模式和服務流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單列信貸計劃,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采取續貸提前審批、循環貸款、年審制貸款等方式,提高貸款審批發放效率,減輕企業還款壓力。積極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大力發展支持小微企業獲得信貸服務的保險產品,開展“保險+信貸”合作(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四川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
十七、推動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向小微企業集中的縣域、城鎮延伸服務和網點,引導大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建設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和“下沉”經營重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擴大縣域信貸業務審批權限,簡化信貸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大力推動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三農”、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確??h域內新增存款的60%及以上主要用于支持當地實體經濟發展(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
十八、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七不準”、“四公開”規定,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行為,對于直接與貸款掛鉤、沒有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加強對影子銀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切實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收費行為。對生產經營正常、產品有市場、企業有效益、誠實守信、符合產業政策和信貸條件的企業貸款,或引入了抵質押、保險、擔保機制的企業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給與適當的利率優惠〔責任單位:四川銀監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融資性擔保公司要堅持服務中小微企業,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從2014年9月1日起,各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時,應繼續適當下調保費費率,不得附加不合理要求或違規占用資金,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依法合規經營、年化擔保費率低于3%且放大倍數達到5倍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省財政和同級財政按其年末在保貸款平均余額增加額的0.5%,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因外部沖擊導致資金鏈存在斷裂風險的重點貸款企業,要幫助制定企業自救方案,爭取地方政府財稅扶持政策,制定“一戶一策”的分類管理和轉型幫扶措施,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貸、停貸、壓貸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通過最大限度地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來有效控制風險〔責任單位:四川銀監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辦,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嚴格禁止地方和部門以任何方式征收企業“過頭稅”。中央和省財政專項項目預算下達市(州)、縣(市、區)后,市(州)、縣(市、區)應及時落實預算執行主體,除因項目發生變化外,應在1個月內啟動預算執行并撥付資金〔責任單位: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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