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景德鎮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及稅收補貼政策
01稅費優惠 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紓難解困
減稅政策
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3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5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4號)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10號)
降費政策
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
除機關事業單位外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 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政策依據】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11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稅總函〔2020〕33號)
(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49號)
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享受主體】
以單位方式參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于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可自愿暫緩繳費
【享受主體】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 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
02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可享稅收優惠
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中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8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
(4)《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
(5)《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1號)
(6)《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2號)
出租人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可按規定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享受主體】
為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優惠內容】
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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