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珠海市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制度和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提高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效率與水平,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制度和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制度和方案
珠海市知識產權局
2021年1月20日
(聯系人:陳卓儀;聯系電話:2622164)
附件:
1.附件:珠海市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制度和方案
附件
珠海市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制度和方案
為規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提高辦案水平,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和方案。
第一章 概 述
一、專利侵權糾紛與行政裁決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撤回處理請求的以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請求裁決的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請求裁決。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由其共同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三、回避
(一)自行回避
承辦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鑒定人、代理人的;
4.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請求回避
執法人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制作陳述筆錄并由回避申請人簽名。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自收到申請回避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回避,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被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該案工作。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 3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不停止參與案件辦理工作。
(三)回避的審批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人決定;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人集體會議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參加會議。
四、送達
(一)送達和送達回證
受送達人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的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或組織。
送達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
送達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3.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文書有困難或者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應當通過中國郵政并采用給據郵件方式,以從郵局查詢的受送達人實際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受送達人沒有寄回送達回證的,應當另行制作送達回證,將給據郵件寄件人存單粘貼在送達回證上,并在備注欄由案件承辦人員寫明情況,簽名并注明日期。
4.電子送達
除裁決書、調解書外,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文書,同時應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信息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 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公告欄、官方網站、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告送達請求書副本的,應說明請求書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口頭審理通知,應說明出席口頭審理的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參加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行政裁決書、其他通知書的,應說明行政裁決書或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同時告知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公告送達時,應當制作送達回證,將公告文書和相關載體(報紙原件等;如果是網站公告的,應當將公告網頁頁面采用帶日期、帶網址的方式全部打印,并由案件承辦人員在上面簽名并注明日期) 粘貼在送達回證上,并在備注欄由案件承辦人員寫明情況,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章 案件受理與審查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因請求人提出處理請求而啟動。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據有關規定對請求人的請求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
一、當事人
(一)請求人
請求人應當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1.專利權人是指該專利權的合法所有人;
2.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二)被請求人
被請求人應當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共同請求人或共同被請求人
專利侵權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共同參加案件的處理:
(1)涉案專利權有 2 個以上專利權人的,全體共有專利權人為共同請求人,部分共有專利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有關實體權利的除外;
(2)被請求人為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被請求人;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應當予以受理:
(1)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4)有證據證明被請求人涉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
(5)屬于受案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6)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執法人員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接受請求人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請求人發送《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通知書》;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請求人發送《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立案后發現請求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請求人發送《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
三、受理材料的審查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主要對受理材料的以下方面進行審查,若缺少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請求人補正:
(一)請求人的資格審查
請求人是自然人的,受理材料應當要有請求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與原件進行核對。
請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理材料應當包含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法人證書復印件或者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并與原件進行核對。
請求人是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的,受理材料應當包含請求人相關身份證件,并按要求履行相關公證手續的文件。
請求人是外國人的,受理材料應當包含請求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有效身份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等文件。
請求人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受理材料應當包含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復印件, 并與原件進行核對。其中,如果請求人是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請求人有獨立的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權,則受理材料還應當包括專利權人放棄專利侵權糾紛請求權利的書面聲明。
(二)明確的被請求人
受理材料應包含被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有確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被請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受理材料還應當包含被請求人的主體資格信息查詢相關材料。
(三)請求書
一個案件只能涉及一個專利號、一個被請求人;涉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多個專利號或者同一專利號多名被請求人時,執法人員應告知請求人分別填寫請求書并分別立案。受理材料應包含請求書正本一份,請求書副本按被請求人的數量確認。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姓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其他事項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2)被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姓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其他事項。
(3)請求事項、侵權理由和侵權事實。其中,侵權理由如侵權分析比對(應寫明侵犯的具體權利要求項);侵權事實方面,應當說明侵權的基本情況,如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購買被控侵權產品時間、地點以及過程等。
(4)證據材料清單。
(5)請求人或獲得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自然人)或蓋章(法人和其他組織)。
(6)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請求人提出的請求事項,不得超出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法定職權范圍,例如請求責令賠償、賠禮道歉等。
(四)授權委托書
請求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為代理人時,受理材料應當包含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五)專利證明文件
1.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
執法人員應當審查專利證書及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公告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復印件,并要求請求人提供專利證書原件以供核對。
2.專利法律狀態證明
受理材料應當包含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等能夠證明涉案專利有效的證明材料。
3.專利權評價報告
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涉及專利侵權糾紛,執法人員可以要求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六)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
證據是否充分不是立案條件。在立案審查階段,執法人員只需對是否能提供證據或證據線索等作形式審查。
1.提交證據材料時間審查
執法人員應當要求請求人在提交請求書的同時提交有關證據材料。
在已提交的證據足以立案的前提下,請求人另有部分證據無法即時提交的,可以延長至口頭審理日前提交。
2.形式審查
(1)公證文書
執法人員對請求人提交的公證文書,只作形式上的審查。如果公證文書在形式上存在嚴重缺陷, 例如缺少公證人員簽章,執法人員可以要求其補正。
(2)涉外證據
①域外證據
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②外文證據
執法人員在接收當事人提交的外文證據時,應當審查其是否提供中文譯本。未提供中文譯本的, 退回其外文證據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內將中文譯本和外文證據原件一并提交。中文譯本應當經翻譯機構翻譯,由翻譯人員簽名并加蓋翻譯機構公章。未提交中文譯本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請求人可以僅提交外文證據的部分中文譯本;該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本的部分,不作為證據使用。
(3)港澳臺證據
請求人提供的證據是在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執法人員應當要求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4)新產品證據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且請求人要求舉證責任倒置的,執法人員應當要求請求人提供如下證據:
①依照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是新產品的證據;
②被請求人制造的產品與采用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相同的證據。
3.證據材料的接收
執法人員在接收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與所提交的證據是否一致,是否簽名蓋章,注明日期。審查合格的,清單由接收人員簽章,一份附卷,一份交當事人。
四、立案步驟
(一)審查與報批
請求人提交證據材料完畢后,執法人員應當按要求進行立案審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見,并填寫《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立案審批表》,經辦案處(科)室負責人審核。辦案處(科)室負責人經審查認為可以立案的,應當指定 3 名或 3 名以上單數執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并報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制作并送達文書
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予以立案的,承辦人員應當對案件編寫案號,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通知書》《答辯通知書》,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請求人送達《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通知書》;自立案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送達《答辯通知書》、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及其證據材料副本,要求被請求人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提交答辯書。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
部門負責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的,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本通知書,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就請求處理的事項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答辯書
1.答辯書提交時間:自被請求人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提交答辯書。
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作出書面答復。
2.答辯書提交數量:提交正本一份,并按當事人數量提交副本。
3.答辯書形式:答辯書上無被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的,應當通知被請求人在 3 日內重新提交,否則視為未提交答辯書。
4.轉送答辯書:被請求人提交書面答辯書的,執法人員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5.被請求人是自然人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被請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要求其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要求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三章 證據調查
一、證據類型及表現形式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的證據類型
根據證據提交主體的不同,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常見的證據可以分為三種類型:請求人提供的證據、被請求人提供的證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
1.請求人提供的證據種類
根據擬證明的對象或者內容,請求人提供的證據可分為三類。
(1)涉及請求人主體資格和權利的證據
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請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必須首先證明其具有提起請求的主體資格且其主張的專利權合法有效。為此,請求人可以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①請求人主體資格證明。請求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請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要求其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證明。請求人為外國主體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②專利證書。用于證明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③專利登記簿副本。用于證明專利權的法律狀態。當權利人沒有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要求其提供。
④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⑤專利年費收據。用于證明專利權持續有效。在權利人提供了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情況下,該證據可以不提供。
⑥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處理侵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人,可以主動或者應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⑦被許可人還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⑧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處理請求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提出處理請求的證明材料。
⑨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2)涉及侵權行為的證據
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請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提交被請求人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包括:
①被控侵權人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證據,如對購買涉嫌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涉嫌侵權產品進行公證保全的證據,或對涉嫌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后取得的證據,以及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票或收據、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②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相關的證據,如從市場上或其他渠道獲得的涉嫌侵權產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工藝、配方以及生產步驟等。
③其他證據,如其他部門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的過程中取得的與專利侵權有關的證據。
④請求人主張被請求人侵犯其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為證明被請求人生產的產品與自己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屬于同樣的產品,可以提交被請求人的產品和/或其產品說明書、第三方出具的鑒定報告等證據。
(3)涉及權利人利益損失的證據
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在請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就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調處時,應當提供證明其損失的證據,比如:
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與他人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的許可使用費可以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當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提交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與其業務單位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缺少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時,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能否作為賠償的參照依據需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具體案情加以識別與判定。
②請求人因侵權所受損失的證據。請求人主張以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需要提供自己單位產品銷售數量減少情況以及銷售利潤的財務賬冊資料或財務數據。請求人因被請求人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與每件被控侵權產品銷售的合理利潤相乘之積為請求人的損失數額的依據。
③被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收益的證據。請求人主張以被請求人的獲利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需要提供被請求人的相應賬冊,或申請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被請求人的財務會計賬冊進行調查勘驗。以被請求人因侵權導致的銷售量增加的總數或者被請求人制造的被控侵權產品的總數,與每件被控侵權產品銷售的合理利潤相乘之積為被請求人所獲收益的依據。
④法定賠償的依據。當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請求人提供證明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情節及專利產品市場價值的輔助證據,作為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的參照因素。
2.被請求人提供的證據
根據擬證明的對象或者內容,被請求人提交的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涉及權利瑕疵抗辯的證據
被請求人可以針對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專利權的歸屬等提出權利瑕疵抗辯,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例如請求人不具備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主體資格的證據、專利權終止的證據等。
(2)涉及不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抗辯的證據
被請求人主張涉嫌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可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被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一般包括技術詞典、教科書等證據,用以證明權利要求中某術語或技術特征的確切含義。
被請求人以禁止反悔原則主張不侵權的,應當提供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請求審查、無效宣告請求審查中的檔案及當事人在上述程序中的書面及口頭陳述意見作為證據,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也可以要求被請求人提供相關的專利審查文檔。
(3)涉及現有技術(設計)抗辯的證據
被請求人主張本人實施的技術為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可以提供現有技術出版物,或者有確切來源、銷售或使用時間的產品實物以及有關的輔助憑證,如產品說明書、產品圖冊、銷售發票以及證人證言等。
(4)涉及先用權抗辯的證據
被請求人主張先用權抗辯的,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①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前其已經制造、使用涉嫌侵權產品或方法的證據;
②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前其尚未制造、使用,但已經作好制造、使用涉嫌侵權產品或方法準備的證據,如: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其已完成的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其已購置的設備、原材料及產能的資料。
(5)涉及合法來源抗辯的證據
被請求人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可以提供證明合法來源的證據,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發票、運輸單據等,以及其他證明交易合法成立的證據;必要時,也可以提供封存的樣品、產品的圖片等相關證據。
3.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收集的證據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收集的證據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1)就專門技術問題委托鑒定的證據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將案件爭議的技術問題委托具有一定權威性的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人將鑒定意見以證據的形式提交給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經當事人質證后作為定案依據。鑒定可以采用委托專門機構進行技術鑒定、召開專家咨詢或專家論證會、專家證人參與等方式。鑒定意見通常為書證。
(2)依申請或依職權調取的證據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通常包括:
①查閱、復制的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生產記錄等書;
②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對被控侵權產品、被控侵權方法的生產操作過程、場所布置情況等進行保全形成的視聽資料證據;
③采用復制計算機數據、電子文檔等方式形成的電子證據;
④對易于調取的書證、產品實物等采用登記保存、抽樣等方式提取的證據;
⑤對不易搬動的大件物品或被控侵權產品等采用測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或檢查形成的勘驗或檢查筆錄;
⑥在勘驗現場時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等形成的錄音資料或調查詢問筆錄。
(二)證據的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本身的證據材料即為原始證據,例如專利證書的原件、專利侵權產品原物。凡是經過中間傳抄、轉述環節獲取的證據材料即為傳來證據,也稱為派生證據,例如證人轉述的別人所說的情況等。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凡是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為直接證據,例如直接見證銷售侵權產品的公證書。凡是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個側面或者某一個環節,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為間接證據。例如,銷售某款產品的銷售發票,雖然能證明發票開具日以前已經銷售了某款產品,但是,該產品的形狀、內部結構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確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將證據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自然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稱為言詞證據,例如銷售人員出具的在某時某地銷售某產品的證言。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征或者記載的內容思想表現出來的證據,稱為實物證據,例如涉嫌侵權的產品或者產品使用說明書。
4.本證與反證
根據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可以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
凡是由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來證明該方主張事實的證據,即為本證。凡是為了推翻對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提出的與對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實根據,稱為反證。
(三)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證據一般分為八種法定形式。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形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書證形式上取決于它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內容上取決于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
專利糾紛中常見的書證包括各個國家、地區的專利說明書、公證書、期刊、報紙、雜志、發票、單據、合同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被控侵權產品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音響、圖像等方式記錄有信息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類型:
(1)視覺資料,也稱無聲錄像資料,包括圖片、攝影膠卷、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像帶、無聲影片、無聲機讀件等。
(2)聽覺資料,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
(3)聲像資料,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像片、聲像光盤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稱為證人。
專利糾紛中,證人證言通常包括兩種類型:自然人證言和單位證明。其中,單位證明形式上是一種書證,但實質上還是一種證人證言。對于單位行政職權范圍內的證明內容,通常不需出庭質證即可認定其真實性(內容),但對于非行政職權范圍內的證明內容,需要派員出庭質證并可能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認定其真實性。
證人證言有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錄音形式、視聽資料形式等,無論以何種形式表現的證人證言,都應按照內容劃為證人證言,而不應按照載體來劃分為書證、視聽資料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合議組所作的陳述。廣義上,當事人陳述還包括當事人關于請求的陳述、關于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的陳述以及關于案件性質和法律問題的陳述。
作為證據形式的當事人陳述是以詢問當事人本人為手段所獲得的關于案件事實的證據。
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是,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6.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具有某方面知識的專家憑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能,利用相關工藝以及各種科學儀器、設備等,對特定事實及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所作的專門性意見。該證據的產生依賴科學技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涉及的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
勘驗筆錄可以用文字記載,也可以附以拍照、攝像、繪圖或制作模型等。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勘驗現場,也可以依職權主動對現場進行勘驗。
8.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是指基于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文件。
電子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文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
(2)圖形處理文件:由專門的計算機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制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系,使得復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
(3)數據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后,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
(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二、當事人舉證
(一)舉證責任的分配
請求人和被請求人應對自己主張的利己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誰主張誰舉證”一般體現為請求人提供證據來證明被請求人存在侵權事實,被請求人提供證據證明不構成侵權。
若被請求人承認存在侵權事實,則構成自認,此時無須請求人證明,即可將自認事實作為決定的依據;若被請求人否認侵權事實的存在,則請求人對存在侵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無論是請求人對存在侵權事實的舉證,還是被請求人對不構成侵權的舉證,舉證若達不到相應的證明標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即需承擔舉證不能或不利的后果。
2.舉證責任倒置
專利行政執法中,涉及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僅有一種,即對于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不是由請求人舉證被控方法侵權,而是由被請求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被請求人承擔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即請求人必須舉證證明兩項內容:
(1)依照所述制造方法權利要求獲得的產品為“新產品”;
(2)被控侵權產品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相同。如果請求人未完成以上兩項內容的證明責任,則舉證責任不能轉移,被請求人無須舉證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
被請求人應當就其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舉證,而不是提供證據證明使用不同于專利方法的另外一種方法也可以制造出相同產品。
(1)“新產品”的舉證責任分配
請求人對于“新產品”的舉證應當是初步舉證。請求人完成該初步舉證責任的形式可以是提供該產品在某一國家被授予專利權的證明、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等。
如果請求人能夠初步舉證,則舉證證明該產品是已知產品的責任就轉移給被請求人。如果被請求人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產品是已知產品或者制備該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為公眾所知,則認為請求人已經完成了證明其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為新產品的舉證責任。
(2)“被控侵權產品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相同”的舉證責任
請求人舉證證明“被控侵權產品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相同”可能采用多種形式,例如提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被控侵權產品的產品說明書等。
(3)舉證責任倒置的注意事項
舉證責任倒置與被請求人舉證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對于請求人提出的事實主張,本該由提出該主張的請求人加以舉證證明,但是法律卻將相應的舉證責任交由被請求人承擔。相對地,被請求人舉證除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還存在另外一種情形,即被請求人提出某一事實主張,其需承擔證明該主張成立的舉證責任。例如,被請求人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主張“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該主張屬于有利于被請求人的抗辯事實,被請求人對此作出證明,屬于舉證責任的一般性分配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范疇。
3.舉證責任的免除
以下情形,當事人可免于舉證:
(1) 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明確承認的;
(2) 眾所周知的事實;
(3) 自然規律及定理;
(4) 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 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 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其中,第(2)、(4)、(5)、(6)、(7)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證據的提交
1. 物證和書證
請求人提交被控侵權產品的樣品、照片、相應的購買發票、購物收據或者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的公證文書、宣傳畫冊等物證或者書證作為證據的,原則上應當提交原物或者原件,或者在質證時應對方當事人的要求出示原物或原件。確有困難無法提交或出示原物或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受理該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核對無異的復制品或者復制件。
僅提交復制品或者復制件未提交原物或原件,導致無法核實復制品或復制件與原物或原件是否一致,從而無法認可其真實性,同時對方當事人也不認可其真實性的,將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2. 外文證據
請求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中文譯本;未提交中文譯本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請求人僅提交外文證據部分中文譯本的,該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本的部分,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 域外證據及在我國港澳臺地區形成的證據的證明手續
(1) 一般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對于在香港地區形成的證據,主要應當通過委托公證人制度進行辦理;對于在澳門地區形成的證據,需要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或者澳門司法事務室下屬的民事登記局出具公證證明;對于在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首先應當經過臺灣地區的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并由臺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臺灣?;鶗?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 難點問題處理原則
當雙方當事人就是否屬于域外證據或者是否應當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存在爭議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以下原則適當進行變通。
①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例如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形成于域外的授權委托書等,應當辦理相應的證明手續。
②以下幾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不履行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已經認可;已被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能夠從官方或公共渠道獲得的公開出版物、專利文獻等。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對證據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時,不應直接以“未履行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為由直接否定證據,須結合相關案情全面考慮。
三、調查收集證據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調查收集證據。
調查收集證據的途徑可以是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證據保全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一)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
1.當事人請求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
以下情形,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請求調查收集證據:
(1)請求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求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依申請調查取證條件的,啟動調查取證程序;認為不符合調查取證條件的,可以不進行調查取證。
2.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
專利侵權糾紛調處中,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或者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對侵權可能性大的案件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尤其要針對那些對解決爭議可能有決定作用的事實證據。
(二)調查收集證據的途徑
1.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是指執法人員對涉嫌專利侵權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采取法定方式固定、采集證據的工作。
(1)現場勘驗方式
現場勘驗中,除了對現場客觀情況與環境進行取證外,執法人員也可以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進行現場勘驗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對被請求人的生產場地、儲存倉庫、陳列展示柜臺等有關場所進行勘驗檢查;
②對相關的產品、模具、模板、專用工具以及包裝物等物品進行測繪、拍照;
③對現場勘驗檢查過程進行錄音、攝像;
④對涉嫌侵權產品予以清點,抽取樣品;
⑤對于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證據,應當拍照、攝像或者進行證據登記保存;
⑥涉及方法專利的,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對生產方法和工藝過程進行拍照和攝像;
⑦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賬冊等證據,復制件應當要求被調查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勘驗檢查筆錄中;
⑧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
(2)現場勘驗筆錄
現場勘驗筆錄需要記載的重要事項參見《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相關規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交由被調查人員核對、確認、簽章;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可以要求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予以證明。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和其他在場人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執法人員注明情況。
2.委托鑒定
就專業性問題可以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或提供咨詢。
(1)技術鑒定的提出
是否需要委托鑒定機構或專家對技術問題出具鑒定或咨詢意見,合議組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自行決定,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
(2)鑒定機構的確定
鑒定或咨詢機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合議組指定。
原則上,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應當具有鑒定資格。如果沒有符合資格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由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所述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一般是相關技術領域的權威機構或專家,應當具有相關技術領域的專門性知識和技術,并且具備必要的鑒定設備和條件。
(3)鑒定范圍的確定
委托鑒定前,鑒定材料應當交由雙方當事人認可,并在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鑒定范圍。
當事人對鑒定范圍有異議的,應當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結合異議人提出的證據綜合確定鑒定范圍和內容。
雙方當事人均申請鑒定但鑒定范圍不盡相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雙方就鑒定的范圍和理由進行說明,綜合確定鑒定范圍。
(4)重新委托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不服,申請重新委托鑒定的,由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是否重新委托新的鑒定機構;當事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決定是否重新委托鑒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重新委托鑒定的理由,執法人員應當予以嚴格審核。
(5)鑒定意見的作出
經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允許,鑒定人可以向當事人收集其認為必要的技術資料,對當事人的技術人員進行詢問,查看技術實施現場,進行必要的測試檢驗等工作。
鑒定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②委托鑒定的材料;
③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④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⑤明確的鑒定結論;
⑥鑒定人的鑒定資格;
⑦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三)證據的登記保存
1.登記保存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證據進行登記保存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實際需要依職權對某些證據進行登記保存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①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②請求或者需要保全的證據對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
③請求或者需要保全的證據的線索清晰。
2.登記保存的方式
登記保存時,應當根據證據的不同特點采取不同的方法,以客觀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
①對于證人證言,可以采取制作筆錄或錄音、攝像的方法;
②對于物證,如涉嫌專利侵權的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可以采取登記保存、拍照、攝像的方法, 同時清點涉嫌專利侵權物品的數量并制作筆錄;
③對于書證,如財務賬冊等,可以采取登記保存、或就地封存的方式并輔之以復制、拍照等方法;
④對于計算機軟件等證據材料,可以采取下載、拆下硬盤、由雙方當事人指派的專家當場對內存上的軟件進行比對并制作筆錄等方法。
四、調查收集證據的注意事項
1.在專利侵權糾紛調處中,執法人員應當更嚴格地審查是否確實存在依職權調查取證的需求、當事人是否確實無法自行收集或由公證機關公證收集證據、需要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是否確實對案件事實有決定作用等,避免成為請求人的“代言人”。
2.注重調查取證的方式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應注重調查取證的方式方法,避免對被請求人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例如,對于需要保全的產品采用抽樣取證,對設計、生產圖紙可采用復印并由當事人簽字、蓋章方式確認來代替直接取走原件,以筆錄、照相、攝像等方式詳盡記載勘驗或檢查的產品等。
第四章 案件審理
一、審理程序
(一)口頭審理前的準備
1.口頭審理的決定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并確定合議組組長、成員。
2.口頭審理的通知
(1)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程序中,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及《口頭審理回執》,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并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口頭審理回執》?!犊陬^審理通知書》及《口頭審理回執》應當確保當事人在口頭審理3 個工作日前接收到。
(2)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再改動,遇特殊情況需要改動的,應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3)《口頭審理通知書》的送達應當按照本文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4)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視為撤回請求;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3.審理
在口頭審理開始前,合議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1)對于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在口頭審理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并先行質證。
(2)合議組成員閱讀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口頭審理前,應當查詢涉案專利是否經過無效宣告程序、權利要求是否作過修改、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具體內容等。
(3)召開口頭審理前的合議組會議,研究確定合議組成員在口頭審理中的分工、調查的順序和內容、應當重點查清的問題,以及口頭審理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
(4)準備必要的文件。
(5)除不公開進行口頭審理以外,口頭審理3 個工作日前應當公告該口頭審理的有關信息,包括: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被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審理時間、地點、涉及的專利號、專利名稱等。
(6)口頭審理其他事務性工作的準備。
(二)口頭審理的舉行
口頭審理應當按照《口頭審理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相同、被控侵權物相同,涉及多項專利權的,可以合并審理。案件合并審理時,各案件的案號、專利號、具體事實、理由、證據、當事人的陳述等應當分開記錄寫明。核對參加口頭審理到庭人員身份信息,確認其是否具有參加口頭審理的資格,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信息是否與授權委托書相符。
口頭審理可以分成以下三個階段。
1.第一階段:口頭審理開始
口頭審理由案件合議組組長主持。
(1)宣布口頭審理開始。
(2)宣布口頭審理紀律:所有參加人員關閉通信設備,未經允許不得拍照、錄音、攝像,不得隨意走動;當事人發言應當征得合議組組長同意;旁聽者無發言權,不得向參加口頭審理的當事人傳遞有關信息。
(3)簡要介紹案由。
(4)雙方當事人分別介紹各自信息,包括當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信息、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權限等;有雙方當事人出庭的,還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人員資格有無異議。
(5)宣讀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①當事人的權利
委托代理人,對合議組成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請求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請求。
②當事人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按時到達審理地點。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動撤回請求處理;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合議組可以缺席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審理秩序,未經許可不得中途退庭。請求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回請求處理;被請求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合議組可以缺席審理。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反駁對方主張的,應當說明理由。
(6)宣布合議組成員及書記員名單,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是否請證人出庭作證或請求實物演示。
2.第二階段:口頭審理調查階段
口頭審理的調查階段一般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請求人陳述和被請求人答辯。
①請求人陳述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事項及其理由,并簡要陳述有關事實;
②被請求人答辯,對請求人的請求提出答辯意見,講明具體事實和理由。
(2)質證,由請求人、被請求人、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有調查取證的情況)分別出示證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證據應當在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當事人在口頭審理前未提交但在口頭審理時提交的證據是否質證,由合議組決定;當事人要求口頭審理后繼續提交證據的,合議組應當當庭指定提交時限,并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
①應當要求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 進行闡述、說明與辯駁。
②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a.請求人出示證據,說明各證據要證明的內容,被請求人與請求人進行質證;
b.被請求人出示證據,說明各證據要證明的內容,請求人與被請求人進行質證;
c.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有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出示調查取證的證據,請求人與被請求人進行質證。
(3)進行專利侵權比對。
①口頭審理時,應當詢問請求人主張以哪項具體權利要求項作為該案的保護范圍,經合議組詢問后請求人主張仍不明確的,默認其以權利要求1 作為專利的保護范圍,由請求人對主張的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與涉案產品或者方法逐項進行比對。
②被請求人對涉案產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發表意見,提出自己的意見。
(4)總結雙方爭論焦點,進行辯論。
由合議組組長提出案件焦點問題,應當是對案件認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的問題,例如在某個技術特征上是否存在等同、某個關鍵證據的法律效力等。
在辯論階段應當要求當事人嚴格圍繞焦點問題進行辯論,合議組認為已經能夠通過當事人的辯論明確雙方的觀點或者對問題已經作出解答的,即可停止該焦點問題的辯論,進入下一個焦點問題的辯論,防止雙方糾纏于語言文字等導致庭審時間過長,缺乏效率。
(5)最后意見陳述。
在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合議組組長宣布辯論終結,由雙方當事人作最后意見陳述。在當事人沒有新的意見時,一般可以要求當事人堅持原有意見。
(6)調解。
最后意見陳述后,合議組應當就是否同意調解征求雙方意見。如果雙方同意調解的,可以在口頭審理結束后立即進行調解,也可以另行約定時間進行調解。如果代理人表示需要當事人授權后才能發表是否同意調解的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口頭審理筆錄,要求代理人及時征求當事人意見,并另行向合議組說明。
調解應該貫穿于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整個程序之中,但為了保證口頭審理程序的完整,若非必要, 一般不在口頭審理過程中穿插調解程序。
口頭審理調查中應當查明以下問題:
①專利權何時申請、何時授權、目前法律狀態等專利基本情況;
②何時發現被請求人實施涉嫌專利侵權行為、被控侵權產品樣品的來源;
③被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成立時間、電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基本情況;
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取得的證據,如有關樣品、資料、賬冊的確認;
⑤在現場檢查筆錄(或詢問筆錄)上簽名的有關人員與被請求人的關系;
⑥被控侵權產品樣品(請求人提供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取)是否是被請求人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進口)的;
⑦被控侵權產品開始生產的時間、生產數量、進貨情況、庫存數量,銷售的情況、產品的成本或進貨價格、銷售的價格;
⑧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模具數量、存放地點、制作情況;
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要求說明理由;
⑩被請求人認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及事實;
?其他需要了解、核對的事項。
口頭審理調查階段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①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也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合議組成員提問應當公正、客觀、具體、明確。
②經合議組組長許可,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當事人可以向證人或鑒定人員發問。
③被請求人對涉案專利的法律狀態有異議的,應當要求請求人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的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第三階段:口頭審理結束
合議組組長宣告口頭審理結束,雙方當事人在核對完口頭審理筆錄后逐頁簽字并注明日期。
(三)口頭審理的其他問題
1.暫??陬^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組組長可以宣布暫??陬^審理,并在必要時確定繼續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
(1)當事人當場請求審理人員回避的;
(2)因和解需要協商的;
(3)需要對發明創造進一步演示的;
(4)合議組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
(5)合議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中途退場
當事人未經合議組許可而中途退場的,或者因妨礙口頭審理進行而被合議組責令退場的,應當就該當事人已經陳述的內容及其中途退場或者被責令退場的事實進行記錄,并由當事人或者合議組簽字確認。
3.證人作證
(1)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可以就其證言出庭作證;當事人在口頭審理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請求的,合議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2)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要求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合議組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需要證人對質的除外。
(4)合議組可以對證人進行提問。雙方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對證人進行交叉提問。合議組應當要求證人對合議組、雙方當事人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回答,證人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5)證人接受詢問后,應當要求其在口頭審理筆錄中記載與其回答問題有關的頁面上簽名。
4.口頭審理筆錄
在口頭審理中,由書記員進行記錄。擔任記錄的人員應當完整地記錄庭審內容。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錄音、攝像設備進行記錄。
在口頭審理結束后,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閱讀。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請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合議組成員、書記員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在口頭審理筆錄中注明。
書記員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對口頭審理筆錄進行閱讀、復制、抄摘。
5.口頭審理的旁聽
公開口頭審理的案件允許旁聽。
旁聽者違反口頭審理紀律的,合議組組長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告的,合議組組長應當責令其退場。
必要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人員可以要求旁聽者辦理旁聽手續。
6.口頭審理注意事項
(1)合議組組長負責主持口頭審理的各項程序進行;
(2)合議組要及時制止當事人過激的情緒或與案件無關的議論,維護好秩序;
(3)合議組要認真、仔細聽取各方的意見,不得對案件性質及證據效力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
(4)注意委托代理人的權限,特別是對于承認、放棄等事項的權限;
(5)口頭審理筆錄力求全面、準確,書記員來不及記錄的,合議組組長應當示意當事人暫?;蚍怕愂?,以便于記錄;
(6)重要的數字,如數量、價格、時間等,盡量不用大約、估計等模糊的、不確定的表述。
(四)案件的中止及恢復處理
1.中止處理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的處理,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中止案件處理:
(1)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2)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3)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6)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處理的情形。
2.因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中止的情形
(1)提出中止申請的條件
被請求人以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為由提出中止處理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①提起宣告專利權無效申請的是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②宣告專利權無效申請已被受理;
③有明確的無效宣告理由和相關證據。
(2)提出中止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被請求人提出中止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書面《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止處理申請書》;
②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③影響涉案專利權穩定性的有關證據。
(3)中止申請的審查
被請求人以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為由提出中止處理請求的,經執法人員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予以中止。若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或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①當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未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或者未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供無效宣告請求書副本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②請求人提交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喪失專利性的;
③被請求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所依據的證據或者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④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屬于發明專利或者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維持專利權有效或部分有效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關于中止處理的程序
合議組應當在審查有關當事人關于中止處理的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是否中止的決定。決定中止的,向當事人發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止處理通知書》;決定不予中止的,向當事人發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不予中止處理通知書》。
中止處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時,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恢復案件的處理,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時,執法人員可以告知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請求人不撤回的,執法人員應當作出駁回處理請求的決定,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二、證據交換與質證
證據調查程序一般包括提供證據、交換證據、當事人質證和證據審核認定等環節。提供、交換證據通常發生在案件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案件審理時原則上先由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發表質證意見,之后,由合議組結合全部證據的調查結果和案件事實的辯論結果最終認定案件事實。
(一)證據交換
1.證據交換的時機
自立案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執法人員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通過上述方式未送達的證據材料,雙方當事人可在口頭審理前提交并相互交換。
2.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出示
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未經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前或在審理中提交給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對其進行確認和質證。
(二)質證
質證,是指在口頭審理過程中,由案件的當事人就口頭審理過程中出示的證據采取辨認、質疑、說明、辯論等形式進行對質核實,以確認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活動。質證是口頭審理的重點環節。
證據只有經過質證程序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質證的基本原則
質證中,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 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經合議組組長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在質證過程中,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排除并說明理由。當事人雙方均已認可的證據,無須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2.質證順序
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1)請求人出示證據,被請求人發表質證意見;
(2)被請求人出示證據,請求人發表質證意見;
(3)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發表質證意見。質證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圍繞相關證據進行辯論。
3.不同類型證據的質證
(1)書證和物證
對書證、物證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①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②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證人證言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②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③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⑤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口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合議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人、進行現場勘驗的勘驗人雖然非典型意義上的證人,但其應當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除外)。
證人出庭作證的形式包括通過視頻通信軟件遠距離傳輸圖像、聲音等形式。
三、結案
(一)結案形式
在調查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及時結案。
根據案件處理結果,結案形式包括:
(1)作出行政裁決,發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2)調解結案,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3)撤銷該案件,發出《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二)結案時限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 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 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上述案件辦理期限。
對因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決定后,合議組應當及時恢復對案件的處理。
(三)合議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結案之前,合議組應當對案件認定的事實、證據、法律責任、適用法律、處理結果進行全面合議。
合議由合議組組長召集并主持,合議組成員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合議組合議案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案件涉及的證據是否采信、事實是否認定以及理由是否成立等進行表決,對行政裁決的內容作出結論。合議中的不同意見,書記員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合議組合議筆錄由合議組全體成員簽名,并注明日期。合議組成員以及合議旁聽人員應當對合議內容保密。合議組意見由合議組組長報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負責人審批。
(四)結案形式具體事項
1.作出行政裁決
除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以及有應當撤銷案件的其他情形外,合議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并制作《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內容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應當事實敘述清楚,理由論述充分,法律條款援引準確,裁決結果具體、明確。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注明身份證件名稱及編號;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資格或身份證件名稱及編號、地址。
②案由。
③口頭審理及到庭情況。
④當事人的主張、支持其主張的理由以及有關證據材料。
⑤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情況。
⑥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合議組對證據材料的采信情況。
⑦經查明的事實及證明事實的依據。
⑧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是否成立以及認定的理由和依據。
⑨裁決結果。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對于請求人提出的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職權范圍內的請求事項應予以駁回;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全部請求;對于專利權無效或者不符合管轄條件的, 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⑩費用的承擔(如果適用)。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裁決的日期。
?合議組成員姓名。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2)停止侵權的措施
合議組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
應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①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 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 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②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③侵權人使用、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④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⑤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行政裁決通知有關海關;
⑥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⑦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合議組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2.調解結案
合議組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
調解應當貫穿于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全過程。調解可以由合議組組長主持,也可以由合議組其他成員主持。
合議組進行調解時,可以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 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上加蓋部門公章。
《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留卷一份,并以《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的形式結案;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在《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簽收前反悔的,合議組應當及時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結案。
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①請求人、被請求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業、所在單位;
②處理請求、案件查明的事實和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
3.撤銷案件
(1)適用范圍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①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②請求人撤回行政處理請求的;
③當事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提出撤回處理請求的;
④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⑤被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遺產或剩余財產,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⑥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
(2)《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內容
《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①案件編號;
②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
③涉案專利號、專利名稱;
④撤銷案件的原因;
⑤準予或決定撤銷的決定;
⑥費用的承擔(如果適用);
⑦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日期;
⑧不服決定的救濟措施。
《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應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公章。
(五)結案審批
合議組認為可以結案時,應當填寫《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結案審批表》,經辦案處(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部門負責人審批。
擬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將起草完成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草稿)作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結案審批表》的附件一并報批。
擬撤銷案件的,應當簡要說明理由,并將《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草稿)作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結案審批表》的附件一并報批。
(六)結案文書送達
結案文書(《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形成后,應當依據第一節第四部分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七)重復侵權行為的處理
對于已經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生效后,被請求人針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合議組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
(八)案件材料的歸檔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或者《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送達當事人后,案件管理人員應當對全案材料按專利案件文書檔案立卷歸檔制度的有關規定歸檔。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關行政訴訟的所有材料應當及時單獨歸檔。
(九)特別注意事項
辦案部門認為案件的裁決結果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需將案件處理情況提交本單位主要領導集體討論或報請法制機構審核后再作出裁決。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或者《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送達后,一般不再增刪任何文字。
如果確有個別關鍵字詞錯漏,需要改正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將原法律文書交回,重新制作法律文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不交回原法律文書的,應當另行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修改更正通知書》,補充更正錯誤之處,送達當事人。
第五章 執行與公開
一、行政裁決的效力
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1)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3)作出行政裁決的合議組認為需要停止執行且經負責人批準的。
二、自覺履行與現場監督
當事人自愿履行行政裁決的,應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合議組可以指定2 名成員現場監督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制作執行筆錄。執行筆錄應當由在場當事人和在場執法人員簽名。
三、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組經審理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 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的管轄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2.強制執行的提出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請求人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請求申請強制執行的,請求人應當于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后提出,并填寫《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強制執行請求書》。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也可以自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人員應當在被執行人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 個月內提出。未在上述申請執行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的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6 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申請執行的程序
執法人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 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執法人員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法人員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裁決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公章,并注明日期。
四、案件信息公開
1.裁決結果可以公開的內容
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公開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裁決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違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裁決的依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裁決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2.公開的時限
對于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自作出行政裁決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依法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因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要在行政裁決變更或撤銷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公開有關變更或撤銷的信息。
3.公開的方式
案件信息的公開主要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公開行政裁決案件信息,也可以選擇公告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開。公開的案件信息應以適當方式便于公眾查詢。
第六章 專利執法行政訴訟
專利執法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對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與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行為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一、針對專利侵權糾紛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針對請求人提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進行的以下處理,當事人不服相應行政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 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向請求人發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
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的;
(2) 經審理,認為需要作出行政裁決,向當事人發出《專利侵
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的;
(3) 經審理,認為存在第四章的“撤銷案件”情形,向當事人
發出《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的。
調查取證、登記保存證據、中止等程序性行為,不屬于行政
訴訟范圍。
二、案件的管轄
依據《行政訴訟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訴訟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1)第一審案件
不服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所作行政行為提起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2)第二審案件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2018 年 10月 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當事人對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3)再審案件
根據前述決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專利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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