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人人都喜歡在網上吐槽,今天吐槽家人做的黑料理,明天吐槽朋友的戀愛腦,后天又吐槽起同事的奇葩,總之是吐槽任何能吐槽的人或事。
其實作為網絡時代人們常見的表達方式,吐槽并非一無是處。在網絡上,大家習慣用輕松、幽默、搞笑的方式解構沉重、痛苦,從而得到情緒的宣泄與語言的快感。
但有些人的吐槽,似乎都充滿了負能量,話里話外都是陰謀論,寫什么都是抱怨、詰責。即便是網絡上的公共話題討論,在很大程度上也會被這種情緒化的“吐槽”淹沒。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參與其中的討論者們沒有意識到在網絡空間中發言的公共屬性,也沒有學會如何進行公共表達。
當人人都能做自媒體后,這一現象就更多了,與其說個別自媒體的吐槽是在討論具體問題,不如說是在借題發揮,是在宣泄自己的負面情緒。因為這樣的“吐槽”在虛擬網絡空間獲得叫好聲與掌聲后,他們就獲得了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的滿足。
于是越來越多的自媒體積極參與公共話題討論,用自己極其浮躁、不成熟,也不夠客觀和理性的文筆,寫那種不是打雞血就是灑狗血的吐槽文,然后還熱衷精神傳銷……
帶有惡意目的吐槽的自媒體人似乎忘了一點,利用文章操縱大眾情緒本身是件很卑鄙的事情,而任何平臺也都不是法外之地。
發文吐槽應適可而止,否則將涉嫌侵權!
不信的話,我們來看看最近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公司”)訴楊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
2018年7月15日,微信公眾號“萬能地產人”發表原創文章《鏈家是什么鬼?》。該文章就2018年某房地產開發商在某市開發“R信項目”樓盤并進行分銷一事,對以“鏈家”為名的企業作為該樓盤分銷商的經營行為進行敘述、分析、評價。
鏈家公司發現此事后將微信公眾號“萬能地產人”的經營主體楊某某起訴至法院,理由是:該篇文章中充斥著諸如“詐騙”、“搗亂”、“強盜”、“搶劫”、“無賴”、“無恥”、“貪婪”、“滾”等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杜撰“打架”、“搶客”等擾亂市場的虛假情形,系故意丑化、侮辱、貶損其聲譽。此外,該文章發表于鏈家公司的關聯企業與房產開發商簽訂“R信項目”樓盤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剛一發布就被同行某企業要求員工進行轉發,懷疑文章的發表系競爭對手指使,意圖制造原告公司的負面新聞從而影響簽約。
故而鏈家公司主張楊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余萬元。
當時經騰訊公司證實,楊某某發布的涉案文章已經被騰訊公司刪除。
對此,楊某某辯稱,“萬能地產人”是其注冊并使用,涉案文章系幫朋友發布,文章并未特指鏈家公司;文章內容也僅僅是在可容忍的范圍內針對房地產發表的點評言論,屬于陳述個人觀點,并無明顯辱罵、誹謗等言論;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影響力小且已經刪除,并未對鏈家公司產生任何不利影響,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隨后法院經審理認定:鏈家公司的名譽確系受到損害;楊某某存在主觀過錯。
1、鏈家公司系“鏈家”商標的持有人,且涉案文章對原告公司間接控股的企業從事的具體房地產項目進行負面評價,而又將該企業直接稱為“鏈家”,因此涉案文章涉及到原告公司的企業利益,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文章發表后,足以促使讀者對“鏈家”關聯企業的經營行為形成負面評價,導致企業名譽受到損害。
2、楊某某作為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注冊及實際使用人,聲稱涉案文章并非其撰寫,但是并未舉證證明文章作者另有其人,故應當對文章內容的真實性以及信息來源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如果按照楊某某所述,其能夠接收他人委托發表涉案文章,雙方必然存在著較為密切的信賴關系,但楊某某又稱無法找到該“朋友”的微信名稱,明顯不符合常理。雖然楊某某拒絕透露發表文章的真實用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根據涉案文章的內容,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對發表涉案文章的真實目的進行分析認定。涉案文章通過無法證實的“爆料”,直指“鏈家”關聯企業在 “R信項目”分銷業務過程中乃至在該市其他房地產經紀業務中,通過不正當手段打壓同行,欺騙客戶。而涉案文章發表的時間恰為“鏈家”關聯企業簽署 “R信項目”分銷合同的前一日,通過涉案文章的傳播,詆毀企業名譽,從而影響分銷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的目的十分明顯。文中充斥著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已經超出合理批評、輿論監督的范疇。因此,楊某某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
3、盡管涉案文章未直接影響鏈家公司簽訂 “R信項目”的分銷合同,但涉案文章經由自媒體進行廣泛傳播,將使得社會公眾獲取對“鏈家”這一企業品牌的負面評價,給企業品牌的美譽度造成嚴重影響,并可能對企業造成潛在的經濟損失。楊某某的行為不僅侵害的企業的名譽權,也對構建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產生惡劣影響。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楊某某向鏈家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鏈家公司財產損失20萬元、合理開支4.1萬元,共計24.1萬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圖源 PIXABAY
此案的判決為從事自媒體行業的人員敲響了警鐘:作為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應當要有獨立的思考,基于客觀事實進行文章編輯,不能為了增加流量以及獲取流量變現,就采取以偏概全、捏造內容等方式發布文章,以此吸引關注并擴大影響力。
蝸牛納想說,在這個“人人隨心所欲”的自媒體時代,每個人在任何社交平臺的發聲都代表著個人立場,都必須自覺遵守法律和道德要求。
誠然,只靠自媒體人是不夠的,還要靠有關部門的力量、閱讀與社交平臺自身的配合,以及輿論的監督等多方協作,才能將自媒體“爆料”亂象扼殺,從而共同構建良性的行業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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