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與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錄音制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日前二審宣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維持原判,天貓公司被判賠償騰訊音樂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222000元。
天眼查App顯示,天貓精靈音箱及天貓精靈軟件未經授權,擅自向公眾提供騰訊音樂公司擁有版權的錄音作品,騰訊音樂向法院要求判令天貓供應鏈公司、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立即停止向公眾提供涉案錄音制品,賠償70萬元(2萬元/首,共計35首)。
天貓網絡公司辯稱自己是運營天貓商城電子商務平臺,不是“天貓精靈”APP的運營者或經營者,未提供侵權,商城本身并不儲存侵權歌曲。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認定天貓網絡公司與天貓技術公司、天貓供應鏈公司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聯絡的基礎上,通過不同分工,共同提供涉案錄音制品,侵害被上訴人對涉案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處天貓三家公司賠償騰訊音樂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22.2萬元。
天貓網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1月2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附: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03民終26916-26929、26935-26955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蔣×,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捷文,廣東洛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蘭芳,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浙江天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庭祥,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一審被告: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董事長兼總經理。
兩一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捷文,廣東洛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網絡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音樂科技公司”),一審被告浙江天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供應鏈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技術公司”)侵害錄音制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20)粵0391民初3968-3981、3944-39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系列案進行審理,本系列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天貓網絡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2.案件受理費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我司僅系運營“天貓”商城電子商務平臺,不是“天貓精靈”APP的運營者或經營者,未提供侵權內容,商城本身并不儲存侵權歌曲。我司已盡到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注意義務。二、我司不存在與天貓供應鏈公司、天貓技術公司分工合作、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
被上訴人騰訊音樂科技公司辯稱:一、被上訴人已提交充分證據證實,三公司分工工作,共同實施涉案侵權行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共同侵權具有事實依據;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既缺乏證據支持,亦與事實不符。二、涉案歌曲知名度和影響力較高,錄音制作者投入較高的制作成本,被上訴人取得獨占性授權亦支付數額高昂的許可費。天貓精靈音箱從面世以來,銷量突破千萬,侵權范圍廣、時間長,因涉案侵權行為獲益大,一審法院根據涉案歌曲知名度、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行為性質、經營規模和被上訴人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完全符合著作權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完全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
一審被告天貓供應鏈公司、天貓技術公司二審均未提交新的陳述意見。
騰訊音樂科技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天貓供應鏈公司、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立即停止通過天貓精靈音箱及天貓精靈軟件向公眾提供涉案錄音制品的網絡傳播行為;2.判令天貓供應鏈公司、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維權合理開支合計人民幣7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萬元/首,共計35首);3.判令天貓供應鏈公司、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一、天貓供應鏈公司、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騰訊音樂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222000元;二、駁回騰訊音樂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各方當事人對本系列案徑行不開庭(書面審理)均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本系列案均為侵害錄音制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各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涉案歌曲均為錄音制品;被上訴人的原告主體資格適格,有權提起本系列案的訴訟;被上訴人使用手機下載“天貓精靈”APP,并連接天貓精靈音箱,在“天貓精靈”APP里搜索到涉案專輯,并通過天貓精靈音箱播放歌曲。經比對,前述歌曲、專輯與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的錄音制品相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上訴人天貓網絡公司的上訴請求,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系列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天貓網絡公司是否構成侵權。
首先,“天貓精靈”APP是否直接提供侵權錄音制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被上訴人使用手機下載“天貓精靈”APP并連接天貓精靈音箱,在“天貓精靈”APP里搜索到涉案專輯,并通過天貓精靈音箱播放歌曲,即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的涉案歌曲,“天貓精靈”APP系直接提供侵權錄音制品。其次,上訴人是否實施前述提供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天貓精靈用戶協議》明確載明:研發并提供天貓精靈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為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天貓供應鏈公司,即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天貓供應鏈公司共同提供“天貓精靈”APP、天貓精靈音箱的產品和服務,亦即三公司共同實施侵權錄音制品的提供行為。上訴人天貓網絡公司上訴主張,其僅經營天貓商城的電子商務平臺,未運營“天貓精靈”APP、未制造天貓精靈音箱,未提供侵權內容,對此其均未提交證據。一審據此認定“天貓網絡公司與天貓技術公司、天貓供應鏈公司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聯絡的基礎上,通過不同分工,共同提供涉案錄音制品,侵害被上訴人對涉案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符合證據規則,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天貓網絡公司另主張,其與天貓供應鏈公司、天貓技術公司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天貓網絡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均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每案50元,三十五案共1750元,均由上訴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 瑜 瑜
審判員 張 蘇 柳
審判員 劉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黃銀椿(兼)
書記員 付斯琦(兼)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