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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日期:2025-04-24 10:29:47     來源:認證資訊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8    評論:0
核心提示:關于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各相關單位:為進一步規范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市場監管

為進一步規范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于2019年12月正式啟動實施規則的第二次修訂工作。近日,認監委發布通知,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30日。詳情如下:
關于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于2019年12月正式啟動實施規則的第二次修訂工作。現將修訂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請各相關單位/專家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20年10月30日前反饋至spncprzc@samr.gov.cn。  
附件:
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
2.《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修訂編制說明
  認監委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編號:CNCA—N—007:20XX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1.目的和適用范圍
2. 認證依據
3. 專項技術規范
4. 認證程序
5. 認證證書
6. 申訴
7. 信息通報和信息報告
附錄:食品鏈分類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為規范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認證機構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基本依據。
1.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遵守本規則。
1.4 認證機構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 認證依據
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
3 專項技術規范
認證機構在對相應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前,應依據GB/T22000要求,按照附錄食品鏈分類所列的行業類別、子行業類別劃分,識別食品鏈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產/服務特點的產品和(或)服務類別,制定對該類別產品和(或)服務的專項技術規范,用于驗證該類組織前提方案的適用性和符合性。
專項技術規范應明確適用的產品/服務范圍,并應考慮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國際標準(如ISO/TS 22002 系列標準的適用部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4 認證程序
4.1 認證申請
4.1.1 認證機構應要求認證委托人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國家、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或其組成部分);
(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
(3)未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名錄;
(4)生產、加工及經營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5)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認證依據,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且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6)一年內未發生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內未因食品安全事故、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或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而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4.1.2 認證機構應要求認證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認證申請;
(2)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覆蓋多個法律實體時,應提供每個法律實體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3)申請認證范圍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適用時);
(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包括產品描述、流程圖和過程描述、操作性前提方案計劃、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以下簡稱HACCP)計劃等;
(5)組織機構與職責說明;
(6)加工生產線、季節性生產、HACCP項目和班次的詳細信息;
(7)多場所清單、外包(含委托加工)情況說明(適用時);
(8)產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關證據;
(9)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認證機構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實有效的自我聲明;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認證受理
4.2.1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1)可開展認證業務的范圍,以及獲得相應認可的情況;
(2)開展認證活動所依據的認證標準;
(3)相關的認證方案、認證程序;
(4)批準、保持、變更、暫停、恢復、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
(5)擬獲取認證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對相關信息的保密規定;
(6)認證證書的使用規定;
(7)對認證過程的申訴、投訴規定;
(8)認證要求變更的規定。
4.2.2申請評審
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對認證委托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4)認證機構應依據附錄1確定組織申請認證的相關范圍。認證機構不應將能夠影響認證范圍內終產品食品安全的活動、過程、產品或服務排除在認證范圍之外。
4.2.3 評審結果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
(2)未通過申請評審的,應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認證申請應明示理由。
4.3 簽訂認證合同
認證機構應與認證委托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認證合同或等效文件。認證合同或等效文件應明確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以及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4.4 審核方案和審核策劃
4.4.1 認證機構應對整個認證周期制定審核方案,確定適宜的審核時機,以使審核組能夠在現場針對認證范圍內有代表性的生產線、行業類別與子行業類別的典型產品/服務進行審核。
4.4.2 初次認證審核方案應包括兩個階段的初次審核、認證決定之后的監督審核及再認證審核。第一個三年的認證周期從初次認證決定算起,以后的周期從再認證決定算起。審核方案的確定和任何后續調整,應考慮認證委托人的規模,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產品和過程的范圍與復雜程度,生產季節和產品的安全風險,以及經過證實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審核的結果。
4.4.3 初次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決定日期起12個月內進行。此后,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個日歷年(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進行一次,且兩次監督審核之間不應超過15個月。認證機構應合理策劃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或頻次。當獲證組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或出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產品質量問題時,認證機構應增加監督審核的頻次。
4.4.4 當認證委托人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覆蓋了多個場所時,認證機構應對包括中心職能在內的所有場所實施現場認證審核,以確保審核的有效性。
4.4.5 如果認證委托人采用輪班作業,應在制定審核方案和編制審核計劃時考慮在輪班工作中發生的活動。
4.4.6 當認證委托人將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生產過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進行時,除非被委托加工組織的被委托加工活動已獲得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否則應對委托加工過程實施現場審核。
4.4.7 審核時間
認證機構應按GB/T 27204《合格評定 確定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間指南》標準中的方法制定文件化的確定審核時間的程序,并應至少考慮行業類別、HACCP項目、產品/服務實現過程的復雜程度、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員工數、場所數量等因素。
認證機構應針對每個認證委托人確定策劃和完成對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完整有效審核所需的時間。并應留存為每次審核計算審核時間(包括現場審核時間)的記錄。
4.4.8 組建審核組
認證機構應根據實現審核目的所需的能力以及公正性要求來選擇和任命審核組。審核組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審核組應具備在特定行業類別運用前提方案、危害分析、操作性前提方案計劃、HACCP計劃的能力;
(2)審核組成員的專業能力已經認證機構評定;
(3)審核組成員身體健康,并有健康證明;
(4)審核組如果需要技術專家提供支持,技術專家應具有食品工程、食品科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或中級職稱(含中級職稱)以上資格,熟悉食品生產過程或服務。身體健康具有健康證明。
第一、二階段審核組組長宜為同一人,第二階段審核組至少由二名審核員組成且其中至少應包含一名第一階段審核員。
同一審核員連續對同一生產現場實施認證審核的次數最多為6次。一階段審核和特殊審核不計入審核次數。
4.4.9 認證機構應編制審核計劃,審核計劃中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審核目的、審核準則、審核范圍、審核日期、時間安排和場所、審核組成員及審核任務安排。
認證機構應在現場審核活動開始前將審核計劃提交給認證委托人進行確認,并留出足夠的時間,以使認證委托人能夠對某一審核組成員的任命表示反對,并在反對有效時使認證機構能夠重組審核組。
4.5 初次認證
初次認證審核應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
4.5.1 第一階段審核
4.5.1.1 第一階段審核的目標是通過了解認證委托人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認證委托人對第二階段的準備狀態,策劃第二階段審核的關注點。第一階段審核應審查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內容:
(1)認證委托人的前提方案與其業務活動的適宜性(例如:法律、法規、顧客和認證方案的要求);
(2)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包括了識別和評估認證委托人的食品安全危害以及后續對控制措施(組合)選擇和分類的過程和方法;
(3)實施了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4)認證委托人策劃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為了實現其食品安全方針;
(5)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實施程度證明認證委托人已為第二階段審核做好準備;
(6)控制措施的確認、活動的驗證和改進的方案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標準要求;
(7)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文件和安排適合內部溝通和與相關供應商、顧客、利益相關方的溝通;
(8)需要評審的其他文件和(或)需要提前獲取的信息。
當認證委托人采用由外部開發的控制措施組合時,第一階段應評審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確定控制措施組合是否:
—適合于該認證委托人;
—滿足GB/T22000標準的要求;
—保持及時更新。
在收集遵守法規的信息時,應對相關資質證明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4.5.1.2 第一階段審核應在認證委托人的現場實施。如果認證委托人已獲得同一認證機構頒發的其他以HACCP原理為核心的食品安全相關管理體系有效認證證書,且認證機構已對認證委托人的過程和活動有充分了解,認證機構經過風險評估后,第一階段審核可以不在認證委托人的現場進行,但應記錄未在現場進行的原因,并能提供證據證明第一階段審核的目標全部實現。
4.5.1.3 應告知認證委托人第一階段審核的結果可能導致推遲或取消第二階段審核。
4.5.1.4 對于第一階段審核過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相應部分,被確定為實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第二階段可以不再對其審核。然而,認證機構應確保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已審核的部分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審核報告應包含第一階段審核中的審核發現,并且應清楚地表述第一階段審核已經確立的符合性。
4.5.1.5 第一階段審核提出的影響實施第二階段審核的問題應在第二階段審核前得到解決。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6個月。如果需要更長的時間間隔,應重新實施第一階段。
4.5.2 第二階段審核
4.5.2.1 第二階段審核的目的是評價認證委托人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及其有效性。第二階段審核應在認證委托人的現場實施,并應確保對認證范圍內有代表性的生產線、行業類別與子行業類別的典型產品/服務進行審核。
4.5.2.2 第二階段審核應至少覆蓋以下方面:
(1)與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況及證據;
(2)依據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關鍵績效目標和指標,對績效進行的監視、測量、報告和評審;
(3)認證委托人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績效;
(4)認證委托人過程的運作控制;
(5)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6)針對認證委托人方針的管理職責。
4.5.2.3 對于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認證機構應出具書面不符合報告,要求認證委托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析原因、說明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擬采取的具體糾正和糾正措施,并提出明確的驗證要求。認證機構應評審認證委托人提交的糾正和糾正措施,以確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4.5.2.4如果認證機構不能在第二階段審核結束后6個月內驗證對嚴重不符合實施的糾正和糾正措施,則應在推薦認證前再實施一次第二階段審核。
4.6 產品安全性驗證
為驗證危害分析的輸入持續更新、危害水平在確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內、操作性前提方案計劃和HACCP計劃得以實施且有效,特別是產品的安全狀況等情況,適用時,在現場審核或相關過程中需要對認證范圍內覆蓋的產品進行抽樣驗證,以驗證產品的安全性。
認證機構可根據有關指南、標準、規范或相關要求策劃安全性驗證活動。安全性驗證可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檢測機構完成;或
(2)由現場審核人員進行風險評估,現場見證認證委托人實施的產品安全性檢驗;或
(3)由現場審核人員確認并收集12個月內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當認證機構認為檢驗項目不足以驗證產品的安全性時,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4.7 認證決定
認證機構應制定批準、拒絕、保持、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暫停、恢復或撤銷認證的認證決定的規定與程序。
認證機構在做出認證決定時,應獲得與認證決定相關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整改完成并得到驗證。
認證機構應制定認證決定人員的能力準則,被指定進行認證決定的人員應具有相應能力。審核組成員不應參與認證決定。
(1)綜合評價
認證機構應根據審核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對審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價,以及對產品的實際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必要時,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委托人滿足所有認證依據的情況進行風險評估,以做出認證委托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能否獲得認證的決定。
(2)認證決定
對于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
對于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過認證的原因。
4.8監督
4.8.1 監督審核
每次監督審核應盡可能覆蓋認證范圍內的有代表性的生產線、行業類別與子行業類別的典型產品/服務,如因產品/服務的季節性或客戶需求等原因,監督審核難以覆蓋認證范圍內所有代表性的生產線、行業類別與子行業類別的典型產品/服務的,應在監督周期內覆蓋認證范圍內的所有代表性的生產線、行業類別與子行業類別的典型產品/服務。每次監督審核應至少包括對以下方面的審查:
(1)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2)對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3)投訴的處理;
(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在實現獲證組織目標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方面的有效性;
(5)為持續改進而策劃的活動的進展;
(6)持續的運作控制;
(7)任何變更;
(8)認證證書和標識和(或)任何其他對認證資格的使用。
4.8.2 必要時,監督審核應對產品的安全性進行驗證。
4.8.3 監督審核結果評價
認證機構應依據監督審核結果,對獲證組織做出保持、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資格的決定。
4.9 再認證
4.9.1獲證組織宜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結束前3個月向認證機構提出再認證申請。
4.9.2認證機構應及時策劃并實施再認證審核,再認證審核應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再認證審核應確保對認證范圍內有代表性的生產線、行業類別與子行業類別的典型產品/服務進行審核。
4.9.3 當獲證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組織結構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環境(如區域、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重大變更,并經評價需要時,再認證需實施第一階段審核。
4.9.4 再認證審核應包括針對下列方面的現場審核:
(1)根據內部和外部變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在保持認證范圍相關性和適宜性方面的整體有效性;
(2)經證實的對保持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并改進食品安全管理管理體系,以提高整體績效的承諾;
(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在實現獲證組織目標和管理體系預期結果方面的有效性。
4.9.5 認證審核中發現的嚴重不符合項,認證機構應規定實施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時限要求,并在原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對糾正和糾正措施的驗證。
4.9.6 如果在當前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認證活動,新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可以基于當前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確定。新認證證書上的頒證日期應不早于再認證決定日期。
4.9.7 如果在當前認證證書到期前,認證機構未能完成再認證審核或未能對嚴重不符合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進行驗證,則不應推薦再認證,也不應延長認證證書的有效期。認證機構應告知獲證組織并解釋后果。
4.9.8 在原認證證書到期后,如果認證機構能夠在6個月內完成未盡的再認證活動,則可以維持再認證,否則應按照初次認證要求重新認證。再認證證書的生效日期應不早于再認證決定日期,終止日期應基于上一個認證周期確定。
4.10 認證范圍的變更
4.10.1 獲證組織擬變更認證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4.10.2 認證機構根據獲證組織的申請進行評審,策劃并實施適宜的審核活動,這些審核活動可單獨進行,也可與獲證組織的監督或再認證審核一起進行。
4.10.3 對于申請擴大認證范圍的,應對獲證組織實施現場審核。
4.10.4 如果獲證組織申請縮小認證范圍,或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的某些部分持續地或嚴重地不滿足認證要求,認證機構應縮小其認證范圍,以排除不滿足要求的部分。認證范圍的縮小不應將能夠影響認證范圍內終產品食品安全的活動、過程、產品或服務排除在認證范圍之外。
4.11 認證要求變更
4.11.1 認證要求變更時,認證機構應制定相應的認證要求轉換計劃,至少應考慮:
(1)認證要求變更對認證機構管理體系的影響;
(2)認證要求變更對認證人員能力的影響;
(3)認證機構依據新認證要求開展認證活動的安排;
(4)認證機構依據新認證要求實施轉換的安排。
4.11.2 認證機構應采取適當方式對獲證組織實施變更后認證要求的有效性進行驗證,確認認證要求變更后獲證組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繼續使用認證證書。
5 認證證書
5.1 認證證書有效期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認證決定的日期。初次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再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上一認證周期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再加三年。認證證書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信息:
(1)獲證組織名稱、生產/服務場所的地址;
(2)與活動、產品/服務類型等相關的認證范圍,適用時,包括每個場所相應的認證范圍,且沒有誤導或歧義;
(3)認證依據;
(4)證書編號。證書編號應從“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
(5)認證機構名稱、地址;
(6)頒證日期、證書有效期;
(7)相關的認可標識及認可注冊號(適用時);
(8)證書狀態的查詢方式。
認證機構應確保“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對應的信息與證書內容保持一致。
5.2 認證證書的管理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組織認證證書使用的情況進行有效管理。
5.2.1 認證證書的暫停
獲證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
(1)獲證組織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的;
(2)獲證組織未履行認證合同義務的;
(3)獲證組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產品和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不合格等情況,尚不需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4)獲證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或相關產品不符合認證依據,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5)獲證組織未能按規定間隔期接受監督審核的;
(6)獲證組織未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的;
(7)獲證組織與認證機構雙方同意暫停認證資格的;
(8)其他應暫停認證證書的。
暫停期限不超過6個月。在暫停期間,獲證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暫時無效。認證機構應在獲證組織完成對造成暫停的不符合的糾正和糾正措施進行確認后,恢復被暫停的認證。如果獲證組織未能在認證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不符合的糾正和糾正措施,認證機構應撤銷或縮小其認證范圍。
5.2.2 認證證書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撤銷其認證證書:
(1)獲證組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依據或相關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2)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組織未采取有效糾正和糾正措施的;
(3)獲證組織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產品和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不合格等情況,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4)獲證組織不再生產獲證范圍內產品的或不再提供獲證范圍內服務的;
(5)獲證組織對相關方重大投訴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6)獲證組織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7)獲證組織故意或持續的不滿足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8)獲證組織拒不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或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9)被執法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10)其他應撤銷認證證書的。
6 申訴
認證機構應建立申訴的處理程序,能夠及時、有效、公正地對申訴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人。
認證委托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30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申訴人如認為認證機構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處理結果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各級認證監管部門投訴。
7 信息通報和信息報告
7.1 信息通報
7.1.1 為確保獲證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有效,認證機構應做出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實施力的安排,以確保獲證組織及時將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滿足認證要求的事宜通報給認證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與以下內容有關的變更:
(1)有關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2)聯系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
(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過程重大變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組織管理層重要人員變化;有關產品、工藝、環境變化信息;
(4)有關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投訴的信息;
(5)所在區域內發生的有關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信息;
(6)政府部門組織的市場抽查中被發現有食品安全問題或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中被發現有不符合的信息;
(7)不合格品召回/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7.1.2 信息分析
認證機構應對上述信息進行分析,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如增加監督審核頻次、暫停或撤銷認證資格等。
7.2 信息報告
7.2.1 認證機構應在現場審核前,至少提前5日將審核計劃等信息向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
7.2.2 認證機構應在10日內將撤銷、暫停認證證書的信息 向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
7.2.3 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向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7.2.4 認證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年度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報告報送認監委,報告內容包括:頒證數量、獲證組織質量分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清單及原因分析等。
附錄
食品鏈分類
行業類別
子行業類別
包括的活動示例
農業生產
A
農業生產(動物類)
AI
產肉、蛋、奶或蜂蜜的動物養殖
產肉、蛋、奶或蜂產品的動物(魚類或海產品除外)的養殖
飼養、圈養、誘捕和狩獵(在狩獵地點屠宰)
相關在農場的包裝和貯藏
AII
魚類和海產品的養殖
用于食用的魚類和海產品的養殖
飼養、誘捕和捕撈(在捕獲地點宰殺)
相關在農場的包裝和貯藏
B
農業生產(植物類)
BI
農作物種植(谷物和豆類除外)
農作物(谷物和豆類除外)種植或收獲:食用園藝產品(水果、蔬菜、香辛料、食用菌等)和可食用水生植物
相關在農場的包裝和貯藏
BII
谷物和豆類種植
食品谷物與豆類種植或收獲
相關在農場的包裝和貯藏
食品和
飼料加
C
食品生產
CI
易腐動物產品的加工
動物源性產品的生產,包括魚類和海產品、肉、蛋、乳制品和魚類制品
CII
易腐植物產品的加工
植物源性產品的生產,包括水果、新鮮果汁、蔬菜、谷物、堅果和豆類
CIII
易腐動植物混合產品的加工
動植物類混合產品的生產,包括批薩、意式千層面、三明治、餃子、即食食品
CIV
常溫產品的加工
任何來源的常溫儲存和銷售的食品的生產,包括罐頭、餅干、休閑食品、油、飲用水、飲料、面食、面粉、糖、食鹽
D
動物飼料生
DI
飼料生產
飼喂食用動物的單一或混合食品源飼料的生產
DII
寵物飼料生產
飼喂非食用動物的單一或混合食品源飼料的生產
餐飲業
E
餐飲業
在制備場所或在分場所中制備、貯藏和交付(適用時)
零售、
運輸和
貯藏
F
分銷
FI
零售/批發
向顧客提供食品制成品(零售店、商店、批發商)
FII
食品代理/貿易
自行購買和銷售食品或為他人做代理
相關的包裝
G
運輸和貯藏
服務的提供
GI
易腐食品與飼料的運輸和貯藏的提供
利用貯藏設施與配送交通工具,貯藏和運輸易腐食品和飼料
相關的包裝
GII
環境溫度下穩定食品與飼料的運輸和貯藏的提供
利用貯藏設施和配送交通工具,貯藏和運輸環境條件下穩定的食品和飼料
相關的包裝
輔助
服務
H
服務
提供與食品生產安全性相關的服務的提供,包括供水、蟲害控制、清潔服務、廢物處理
I
食品包裝和包裝材料的生產
食品包裝材料的生產
J
設備制造
食品加工設備和自動售貨機的生產和開發
生物
化學
K
(生物)化學品生產
食品和飼料添加劑、維生素、礦物質、生物培養物、香精、酶和加工助劑的生產
殺蟲劑、獸藥、肥料、清潔劑的生產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修訂編制說明
一、修訂背景
2007年認監委為規范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發布了《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簡稱《實施規則》);2010年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的變化對《實施規則》進行了修訂;2014年更新了專項技術規范目錄。整體上看,認監委關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完善化、規范化”的精神,符合當時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市場亟需有序發展的需求。
隨著中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蓬勃開展,《實施規則》在實際應用中遇到許多新的問題。為適應各種要求的變化,繼續推動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有序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于2019年12月正式啟動《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的第二次修訂工作。
二、修訂原則
本次《實施規則》修訂的原則是在符合我國認證認可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近些年頒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對《實施規則》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同時,積極跟蹤、研究國際食品安全認證領域的新動向,保持我國與國際食品安全認證應用層面的一致性。為確保食品安全管理認證有序的發展,本次修訂遵循了“規范性”、“可操作性”、“廣泛適用性”和“風險管控”的基本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性。結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變化,修改了原《實施規則》中不適宜的內容;將認證依據調整為GB/T 22000標準,與國際上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保持一致。
2.可操作性。根據認證工作實踐并參照國際主流認證制度通行做法,明確了認證程序及要求,修改了部分不適宜的內容,更便于認證機構操作實施。
3.廣泛適用性。將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范圍擴展到整個食品鏈,包括了農業生產、零售、運輸、貯藏、服務、設備制造等,滿足食品鏈上的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需要。
4.風險管控。將原《實施規則》中統一規定的專項技術規范調整為由認證機構制定,并不再作為認證依據,用于驗證認證委托人的前提方案的適用性和符合性。引導認證機構及認證委托人及時關注新的國家和行業內的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變化,強化認證機構及認證委托人的主體責任和風險管控能力。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結構變化
修訂前
修訂后
變化
1.目的、范圍
2. 認證機構要求
3. 認證人員要求
4. 認證依據
5. 認證程序
6. 認證證書
7. 信息報告
8. 認證收費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專項技術規范目錄
1.目的和適用范圍
2. 認證依據
3. 專項技術規范
4. 認證程序
5. 認證證書
6.申訴
7. 信息通報和信息報告
附錄:食品鏈分類
 
1.原規則“1 目的、范圍”調整為“1 目的和適用范圍”。
2.刪除原規則“2 認證機構要求”,認證機構的要求執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3.刪除原規則“3 認證人員要求”,對相關認證人員的要求在“4 認證程序”中體現。
4.增加“3 專項技術規范”,將原規則“2 認證依據”中的專項技術規范刪除。
5.增加“6 申訴”。
6.原規則“7 信息報告”調整為“7信息通報和信息報告”。
7.刪除原規則“8 認證收費”。
8.刪除原規則“附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專項技術規范目錄。”
9. 增加“附錄:食品鏈分類”。
(二)適用范圍(1)
1.原規則第1章節名稱“目的、范圍”,調整為“目的和適用范圍”。
2.制定《實施規則》依據的法規中增加了《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三)認證依據(2)
認證依據由原規則“基本認證依據和專項技術要求組成”調整為單一認證依據“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
由于原有的專項技術規范未覆蓋整個食品鏈,且專項技術規范修訂不及時,無法滿足食品鏈上的企業進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需要。規則修改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對象將擴大到整個食品鏈,滿足企業的需求。
(四)專項技術規范(3)
規則修改后,重新定位了專項技術規范的作用,將專項技術規范的制定責任賦予認證機構,強化認證機構的主體責任,提升了對認證機構的技術能力要求。規定了專項技術規范的制定依據和制定目的,明確了專項技術規范的用途和內容。
(五)認證程序(4)
1.內容結構調整及名稱統一
依據認證流程對內容結構進行調整,明確了相關要求。將原規則中“申請人”調整為“認證委托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或行業主管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認證申請
增加了將認證委托人守信和守法作為認證申請的條件,規范并簡化了認證委托人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的要求,貼近認證工作實際。
3.認證受理
認證機構公開信息中增加了認可情況、暫停、恢復、撤銷、變更、轉版、申投訴規定等內容。
4.簽訂認證合同
增加認證合同的要求,認證合同應明確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5.審核方案和審核策劃
明確了審核方案和審核策劃的要求,規范了認證流程,如:
4.4.1應對整個周期制定審核方案;
4.4.2 調整了認證周期的起點:第一個三年的認證周期從初次認證決定算起;以后的周期從再認證決定算起;
4.4.3 明確認證周期內監督審核覆蓋的策劃要求;
4.4.5增加了考慮輪班作業的要求 ;
4.4.9明確審核計劃和內容及與認證委托人的確認要求。
6.監督審核時間間隔
將原規則跟蹤監督審核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的要求,調整為初次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決定日期起12個月內進行。此后,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個日歷年(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進行一次,且兩次監督審核之間不應超過15個月。與其他管理體系的監督審核時間間隔要求保持一致。
7.審核時間
規則調整后,明確了認證機構應按GB/T 27204中的方法制定文件化的確定審核時間的程序,以及計算審核時間應考慮的相關因素,規定了認證機構應保留針對每個認證委托人確定每次審核所需審核時間的記錄要求。
8.組建審核組
取消了原規則中同一審核員不能連續兩次在同一生產現場審核時擔任審核組組長的要求,將原規則同一審核員不能連續對同一生產現場實施認證審核的次數由3次調整為6次,在保證認證公正性的同時考慮了對企業服務的有效性。增加了審核組的人員要求。
9.初次認證
具體明確了初次認證一階段和二階段的審核內容,增加一階段不實施現場審核的條件,增加了認證委托人對嚴重不符合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時間要求。
10.產品安全性驗證
將原規則“由現場審核人員利用申請人的檢驗設施完成”的抽樣檢驗方式,修改為“由現場審核人員進行風險評估,現場見證認證委托人實施的產品安全性檢驗”;明確了由現場審核人員確認并收集12個月內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的抽樣檢驗方式。
11.認證決定
增加了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的規定和程序以及認證決定人員的相關要求。
12.再認證
具體明確了再認證的審核內容、嚴重不符合項的處理要求,增加了再認證到期未完成再認證活動的實施要求等。
13.認證范圍的變更
明確了縮小范圍的條件。
14.認證要求變更
增加了在發生認證要求變更時,認證機構應制定相應的認證要求轉換計劃及需要考慮的內容。
(六)認證證書(5)
1.調整了認證證書有效期的要求,與其他管理體系要求一致。
2.調整和細化了證書包括基本信息的相關要求,具體明確了應覆蓋的認證范圍的內容,增加了證書編號來源及一致性要求、證書查詢方式及社會監督要求。
3.認證證書的暫停期限由原規則“三至六個月”,為“不超過6個月”;增加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產品和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不合格等情況”等認證證書暫停條件;增加了暫停后恢復和處置的相關要求。
4.增加了“獲證組織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產品和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不合格等情況”、“被執法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的認證證書撤銷條件。
(六)申訴(6)
增加了認證機構應建立申訴程序和處理申訴的要求,包括了原規則5.4.3對認證決定的申訴的要求
(七)信息通報和信息報告(7)
1、增加了獲證組織應將在政府部門組織的市場抽查中被發現有體系檢查不符合的信息向認證機構進行信息通報的相關要求。
2、將審核計劃的信息通報要求調整為“應在現場審核前,至少提前5日將審核計劃等信息向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
3、將撤銷、暫停認證證書的信息通報要求調整為“認證機構應在10日內將撤銷、暫停認證證書的信息向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
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報告時間由每年11月底之前調整為每年3月底前。
四、主要工作過程
2019年12月,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修訂立項。
2020年1月初,成立項目組,召開啟動會,收集相關資料。
2020年 1月,設計企業問卷和機構調查問卷,并征求工作組意見后,下發工作組及認證機構分別開展企業調研及認證機構調研。
2020年2-3月中旬,收集問卷,綜合調研過程收集的所有的意見和建議,聽取相關方意見,內部多方研討及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形成《實施規則》修訂稿初稿。
2020年3-4月初,征求工作組及相關方意見。
2020年4-5月,根據工作組及相關方反饋意見,再次修訂《實施規則》第二稿,編寫了規則對照表,匯總大家的意見,下發工作組,聽取相關方意見。
2020年5月15日,組織召開了工作組《實施規則》修訂研討會,進一步逐條進行研討。
2020年5月15日-20日,針對重點問題,再一次征求相關方意見。
2020年7月,綜合收集的所有意見和建議,修訂形成《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送食品安全類認證技術工作組審議稿)。
2020年9月食品安全類認證技術工作組全體會議對修訂稿進行審議。
2020年10,綜合工作組審議意見,修改形成《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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