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京殘工委[2006]25號
各區(縣)政府殘工委,各區(縣)發改委、地稅局、國稅局、財政局、統計局、審計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殘聯:
為了做好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和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略)
2.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統計局
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做好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條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第四條成立不到1年的單位按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就業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五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第六條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以《通告》的形式,發布當年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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