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工作時右腳受傷,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誰來承擔
我們知道,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的,可以申請分期工傷賠償,也可以一次性領取工傷賠償。員工的工傷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那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誰來承擔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案情簡介]
吳某于2007年9月應聘至某碳素公司從事裝出爐工作,該公司依法為吳某繳納了工傷等社會保險費。2009年11月24日,吳某在工作時右腳被重物砸傷,2010年4月8日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2010年5月27日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2011年1月底,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因吳某不愿與公司續簽,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現雙方就勞動關系解除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誰支付產生爭議,吳某請求仲裁委依法裁決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法律解讀]
第一、根據“工傷認定完成時”的法律規定確定由誰承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的最后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另據國法秘函【2005】314號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對“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既包括按照新工傷認定程序認定工傷,也包括按照新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由上可知,2011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工傷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傷認定的,適用修訂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程序,同樣適用訂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完成了工傷認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的最后條款和國法秘函【2005】314號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完成了工傷認定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應按照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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