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清退臨時工補助政策
臨時工,顧名思義就是一個公司臨時工作的人員,臨時工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它的福利待遇有哪些,臨時工的年齡是怎樣規定的,清退臨時工有哪些政策?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臨時工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從“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轉變的問題
微信熱傳一篇“職場法則”,其中一條是“低調一點,再低調一點,比臨時工還要低調”。然而現實中,臨時工這一群體,卻總是不期然成為主角,站到輿論的聚光燈下。
前不久,浙江杭州協**為奇因及時專業的處置,避免路面塌陷造成慘劇,成為“世界網紅”;而在另一些地方,聘用上崗的“臨時”人員違規執法的新聞也時有耳聞;在各地,山東將在6月底告別臨時工執法,吉林明令禁止臨時工執法,四川成都規定黨政群機關今后原則上不得使用臨時工……臨時工問題,可說是我們在走向現代治理的過程中,需要直面的課題。
“臨時工”是現實中存在很久的群體,卻也是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概念。電視劇《生命中的好日子》,一開頭就呈現了上世紀70年代清退國企臨時工的場景。到上世紀90年代轉變勞動用工體制,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臨時工”這一說法在法律意義上不再存在。不過現實生活中,雙軌制用人模式,還是讓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里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等被視為“臨時工”,而且情況并不鮮見。
存在,就證明有需求。編制不足與事務繁雜之間的矛盾,是不少地方“偏愛”臨時工的主因?,F代社會治理越來越精細化,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能不斷擴展,人員需求量增加,而編制配額卻難以跟上。比如,有地方的城管部門反映,其工作職責多達100多項,城市也越來越大,編制卻卡得嚴,只能招臨時工來分擔任務。理順體制機制需要時間,事實上的“臨時工”恐怕會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繼續存在。
值得重視的是,由于不少輿論事件中,暴力執法、上班打牌、公車私用、雷言雷語常常和“臨時工”聯系在一起,有人由此形容,臨時工有雙面屬性:犯事兒與扛事兒、干活與頂雷、“壁虎的尾巴”與“鴕鳥的屁股”。到底是被推到了矛盾第一線還是本身就在制造矛盾?究竟發生在個別領域還是具有普遍性?當行政機構尤其執法部門成為矛盾焦點,行政權力被“外包”后,如果沒有科學管理、不建章立制,“臨時工惹禍”“臨時工擔責”就難免不斷上演,損害的是法律嚴肅性,侵蝕的是政府公信力。
清理和清退臨時工,是一個很合理卻也很艱難的過程。去年底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地各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嚴格清理,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但是,即便合理的政策設計,實施起來也存在一些現實困境。比如,解決不了編制員額與職能事務的匹配問題,就沒辦法無視需求;解決不了法律上的身份認定問題,在招用管理甚至協助執法上很難于法有據。立足實際,分階段、分步驟、分領域、分類別地在編制與人員配置上下功夫,才能更有效率地讓政策落地。
臨時工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從“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轉變的問題。從身份到崗位、從差異對待到同權利等義務,用人管人要實現質的突破,還要在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來統籌考慮。人員聘用,要建立在崗位需求之上,一崗一職、一職一責,不以身份定高下,更不以固定與流動、長期與臨聘來區別對待。而這,無疑需要從理念到制度全方位的提升,需要人事管理改革上更深入的探索。
在觀念層面摒棄“臨時思維”,在制度層面建立“長效機制”,才能讓臨時工問題的解決成為一個寶貴契機,完善治理制度、提升治理水平。
如何維護臨時工的權益、杜絕臨時工現象?石*印建議,首先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其次,針對臨時工以勞動派遣形式遭濫用的情況,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哪些崗位是輔助性的可以使用臨時工,臨時使用期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此外,還應明確政府機構中哪些領域不可以雇用臨時性用工。
享受福利
很多不在編制的員工或者臨時工看著編制內員工享受的福利十分羨慕,心想自己什么時候可以熬出頭也享有各項福利。事實上,在編員工與臨時工之間的福利應該不同嗎?下面就跟大家講講這個問題?
武某是壽光市某管理處一名負責后勤的職工,工作已經8年??吹狡渌滦輲侥晷菁?,武某也鼓足勇氣向單位領導提出休假申請,但領導卻說,享受休假的都是單位正式在編職工,是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武某只是單位聘用的臨時工,沒有享受年休假的資格。就此,武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人社部門指出,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首先,《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武某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于單位的一名勞動者。其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說法已沒有法律依據。再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武某作為單位的一名勞動者,完全有權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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