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第十二屆房交會購房補貼有哪些
瀏陽第十二屆房交會購房補貼有哪些?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
實施辦法
經市支持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研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瀏陽市第十二屆房交會定于2016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在瀏陽河廣場舉行。房交會期間,政府實行購房補貼等優惠政策,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實施時間
第十二屆房交會于10月21日啟動,購房補貼優惠政策的實施時間為10月21日10:00時至10月30日24:00時。
二、補貼對象
(一)房交會期間在參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住房,且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并繳納契稅的自然人;
(二)房交會期間在參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鋪、寫字樓等非住房(不含工業廠房),且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并繳納契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房交會期間購買二手住房和非住房(不含工業廠房),在市住房保障局二手房屋交易中心完成網簽,且在2016年11月30日前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買賣雙方房屋過戶手續并繳清契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優惠政策
(一)住房和非住房(不含工業廠房)均按契稅實繳額的100%發放購房補貼;
(二)全額減免房屋登記費和房屋轉讓手續費;
(三)湘贛邊區域合作縣市等域外戶籍居民來瀏購房享受以上同等優惠政策。
四、收件資料
(一)購房補貼申請表(見表1,一式二份,房地產開發公司、“市民之家”住房保障局窗口領取或登錄www.lfdc.com.cn網站下載);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驗原件,收復印件);
(三)已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二手房網簽合同(收原件);
(四)契稅納稅憑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五)申請人銀行卡或存折復印件(須與購房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及契稅完稅憑證上的姓名一致)。
五、補貼程序
(一)申請
1、2016年11月30日前,符合補貼條件的商品房購房申請人,須委托所購房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相關收件資料按業務管轄范圍分別到“市民之家”市住房保障局窗口和經開區管委會政務服務中心商品房備案窗口申請。
2、2016年11月30日前,符合補貼條件的二手房購房補貼申請人自行持相關收件到“市民之家”二手房屋交易中心窗口申請;
(二)審核
1.市住房保障局負責申請人補貼資格審查,市地稅局負責對住房保障局審查確認符合補貼資格對象的契稅等繳納情況進行政策性審核。收到申請資料后,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對所有申請對象進行補貼資格審查,對符合補貼資格的在申請表上加蓋審核專用章,交財政局進行下一步審核;
2.實行單獨財稅體制的園區和鄉鎮負責所轄區域補貼金額審核,于2016年12月25日前完成;
3.市財政局負責補貼金額審核,由住房保障局商財政局組織績效評價后,于2017年元月20日前對通過市住房保障局資格審查和市地稅局納稅情況審核后的申請對象補貼金額進行審核匯總(見表2),并報批下達補貼資金。
(三)發放
市住房保障局將補貼資金于2017年2月20日前發放到位。
六、其他
(一)一個購房人購買一套以上住宅,只限其中一套享受購房補貼。
(二)購買商品房的時間以房交會期間完成網上簽約時間為準,2016年10月30日24時前,通過撤銷網簽、備案和已由開發商取消網簽業務受理的購房人,在房交會期間再次對同一房號進行簽約的,均不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三)二手房交易時間以住房保障局二手房屋交易中心受理網簽的時間為準,本政策實施前已受理網簽手續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四)所有補貼對象須在2016年11月30日前向市住房保障局提交申請,未按期提交申請或申請資料不合格的,視為放棄補貼,市住房保障局逾期不再受理申請。
(五)享受購房補貼政策的購房戶申請退房的,需將已領取的購房補貼全額退回后方可辦理解除合同備案。
(六)在經開區、高新區、兩型產業園以及大瑤鎮等實行單獨財稅體制的區域內參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購房的,根據本實施辦法應發放的購房補貼由市財政統一發放,在各自體制結算中按分成比例扣回。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