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凍結公司帳戶,國家補貼的資金能凍結嗎
公司的收入一般會分為多種資金,存入公司不同的賬戶中,如果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凍結公司賬戶,除了一般的賬戶及收入,如果公司存在有國家補貼的資金,那么該部分的資金能夠被凍結嗎?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國家補貼的資金能夠被凍結嗎?
只要是被執行人的合法所得,法院都可以查封和凍結。包括國家補貼的資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但是,如果被執行人配合執行,主動簽訂了還款協議,應立即解凍。原則不能強制扣除該專用款。
二、哪些賬戶不能被凍結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這類賬戶或者資金,其性質屬于國家所有或者國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扣劃。
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5、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范圍不包括國庫庫款。”
6、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扣劃
此類賬戶的資金,一般并不屬于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資產,而是專屬于某一項特定目的或者某一類特定對象,在此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除非因為特定的目的,否則這類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的批復》(法復【1997】6號)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于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帳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8、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9、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法【2001】1號)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游行政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
10、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投資基金法》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已經明確資金特定用途的,只能凍結不能扣劃
這類資金一般為金融特定業務的擔保資金,此類資金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已經享有了在先權利,且涉及到金融業務的穩定運行,因此相關規定明確,只能凍結,一般不能扣劃,只有當這些資金喪失了其擔保性質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劃。
11、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1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13、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7號)
第四條“交易保證金是證券經營機構向證券交易所繳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風險的資金,該資金由證券交易所專項存儲,人民法院不應凍結、劃撥交易保證金。但在該資金失去保證金作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因賬戶本身的性質不宜凍結、扣劃
此類賬戶,因其本身性質為欠款或者透支賬戶,因此相關規定明確不宜凍結扣劃。
1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
信用卡賬戶不同于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此類賬戶因其主體進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為了維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法律規定不得凍結扣劃。
15、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由此可見,公司所存在的國家補貼資金并不屬于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資金的范疇,因此,公司的賬戶被凍結時,國家補貼資金也會作為公司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一并被凍結。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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