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經濟時代,知名人物的姓名被搶注為商標的事情屢見不鮮,比如papi醬,這位“集美貌與才華于一身的女子”就遇到了一件糟心事。2016年,劉某在第41類“娛樂信息、電視文娛節目、喜劇制作”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papi醬”商標。

(訴爭商標)
papi醬經紀公司認為劉某的行為損害了papi醬的在先姓名權,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該商標的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為由,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劉某不服,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認為
自2015年開始papi醬在微博、短視頻領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中國大眾相關公眾普遍知曉。訴爭商標與“papi醬”藝名完全相同,核定使用的娛樂信息、電視文娛節目、喜劇制作等服務與姜逸磊所處的短視頻娛樂文化領域存在高度重合,易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papi醬建立聯系,造成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產生對姜逸磊藝名“papi醬”相關權益的損害。據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也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
人物姓名權屬于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該如何理解上述法律規定呢?
1.對相關公眾而言,姓名與特定權利人建立了穩定對應關系,提到某個名字,相關公眾就能對應到那個特定的人。這往往意味著訴爭的姓名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知名度。
2.對相關公眾而言,可能誤認為標識訴爭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叫該姓名的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
3.訴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明知他人姓名而盜用、冒用的主觀惡意。可以綜合考慮姓名的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姓名的近似程度、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與名人知名領域的相關性等,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攀附名人姓名聲譽的惡意。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因與自然人的姓名具有類似的功能和價值,也應參照姓名權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papi醬”作為姜逸磊的藝名,已經與其本人形成了穩定對應關系,且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可以為姜逸磊及其經紀公司帶來財產收益,其他人將“papi醬”搶先注冊在文娛領域,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損害了姜逸磊及其經紀公司的在先利益。
另外,還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以侵害姓名權為由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應當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所以一旦發現姓名權遭遇侵害,在先權利人要積極采取行動,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法庭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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