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背景與目的】為加快坪山“后發優勢明顯的科技、產業創新引領區,集群優勢凸顯的新興產業核心區”建設,加快新增優質創新空間,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創新型產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范圍內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籌集建設、交易、資助和監督調劑。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細則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為滿足坪山區創新型企業(機構)發展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
第四條【主導原則】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配置、多方共建、標準明確、精準資助、嚴格監管”的原則,通過政府做好統籌規劃,引導各方力量建設符合創新產業發展需求的空間,并促進產業載體的高效配置,集聚創新資源,吸引優質企業(機構)落戶,培育科技創新企業,加快形成優質產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管理主體及職責】區經濟主管部門和科技創新服務部門作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共同管理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制度的擬定工作;負責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企業的資助條件的擬定工作;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企業資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
其中,科技創新企業和各類平臺載體等科技創新型產業用房由科技創新服務部門管理,其他類別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及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平臺由經濟主管部門統籌管理。
第六條【運營主體及職責】區屬國企及社會力量作為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主體,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籌建、持有和日常運營工作。
其中,使用區國有資金籌建(含建設、回購、統購、統租、改造、接收)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區屬國企運營,使用社會資本籌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社會力量運營。
第七條【租購主體及職責】區創新型企業作為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購主體,負責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各類申報材料,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管理主體報送入駐和配置標準所要求的相關指標及其變動情況。
第三章 籌集建設
第八條【籌建方式】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以下方式籌建:
(一)由政府或承擔政府產業投融資任務的區屬國企建設、回購、統購、統租或改造。
(二)由區屬國企主導與社會資本合作開發建設、回購或統租。
(三)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與政府簽訂監管協議,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給政府。
(四)在城市更新項目中,根據監管協議按一定比例配建。
(五)企業提升容積率時,根據監管協議按一定比例配建。
(六)由社會力量持有的創新型產業用房。
(七)其它符合政策規定的籌建方式。
第九條【平臺管理】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平臺將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具體籌建(含建設、回購、統購、統租、改造、接收)及交易情況均納入平臺,實施臺賬管理,備案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基本信息、實物圖片、合同信息、交易狀態等各類信息。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平臺正式上線運行前,管理主體、區國資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運營主體具體籌建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含建設、回購、統購、統租、改造、接收)及交易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條【監管協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城市更新項目配建的、以及企業提升容積率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實行監管協議書制度。監管協議書應明確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產權限制、建設工期、可用于租賃的建筑面積比例、無償且無條件移交給政府的建筑面積或由政府回購的建筑面積及價格、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企業支配用房的租賃價格、違約責任等內容。
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時,須一并提交建設和管理承諾書,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與管理主體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監管協議前,應向管理主體提交建設和管理承諾書。土地競得者或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與管理主體簽訂監管協議書。
第十一條【用地保障】規劃和國土管理部門每年在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供應產業用地,或在部分收回的閑置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產業用地,用于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十二條【拆除重建】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配建比例,依據深圳市城市更新項目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申報(實施)單位應:
(一)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要求,并征求管理主體意見。
(二)在項目進行實施主體確認時,與區城市更新局簽訂項目實施階段監管協議,并與管理主體、區屬國企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監管協議書。
(三)在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區屬國企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回購協議,明確回購物業的具體位置、價格、移交時間等內容,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初始登記前及回購協議規定的移交時間內完成物業移交工作。
第十三條【綜合整治】綜合整治類舊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按照城市更新有關規定需無償移交物業的,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范圍,由區屬國企接收并管理。項目申報(實施)單位應:
(一)在項目專項規劃獲批、項目進行實施主體確認時,與管理主體、區屬國企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監管協議書。
(二)在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區屬國企簽訂物業無償移交協議,明確無償移交物業的具體位置、移交時間等內容,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物業移交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提容】已出讓未建產業用地提升容積率,按照《關于規范已出讓未建用地土地用途變更和容積率調整的處置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需無償移交物業的,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范圍,由區屬國企接收并管理。項目申報(實施)單位應:
(一)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前,與管理主體、區屬國企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監管協議書。
(二)在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區屬國企簽訂物業無償移交協議或物業租賃協議,明確物業的具體位置、移交時間、租賃價格等相應內容;租賃類項目,另需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與區屬國企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物業移交工作。
第十五條【手續辦理】回購類及無償移交類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實施單位應協助區屬國企辦理相關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市場商品房不動產權證書;涉及補繳地價的,項目實施單位需完善補繳地價手續。
第十六條【統一管理】鼓勵包括區屬國企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提升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標準和運營水平,管理主體參照市有關標準對各類市場主體持有的創新型廠房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七條【交易原則】財政投資建設、回購以及區屬國企統購、改造、接收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確有出售必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租賃程序】運營主體和租購主體按照“市場配置”的原則達成租賃合同,并將租賃結果上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平臺。納入坪山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交易范圍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租賃期限】區屬國企出租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五章 資助條件
第二十條【產業領域】申請創新型產業用房資助的企業(機構),應符合下列產業類別:
(一)科技創新企業:科技型小微企業、創客空間、孵化器、科技創新園區運營機構、科技創新載體、科技協會組織、科技中介機構、科技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以及科技創新人才創業團隊。
(二)制造業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新能源、生物、新一代信息技術、互聯網、節能環保、新材料、文化創意等)、未來產業(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機器人、可穿戴設備、智能裝備等)、先進制造業、優勢傳統產業及我區產業發展規劃中重點支持的其他產業。
(三)服務業企業:金融業、供應鏈管理、科技信息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商貿流通業、商務會展業、休閑旅游業及經市、區認定的總部類企業等。
具體產業類別參照《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和《深圳市坪山區工業及其他產業重點產業項目行業目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科技創新企業】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科技創新企業和各類平臺載體,申請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相關規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屬于創客空間、孵化器、科技創新園區運營機構、科技創新載體、科技協會組織、科技中介機構、科技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以及科技創新人才團隊創業項目。
(三)擁有項目的合法產權,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創業計劃,企業或項目持有人具有與其創業計劃相適應的基本資金;企業產品達到同類產品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產品或項目能夠在近期形成規模經濟,商品化、產業化和市場前景好,擁有所在領域新發明專利或獨占許可權者優先。
第二十二條【制造業企業】租賃創新型產業廠房的制造業企業,申請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建筑面積計算上年度稅收貢獻不低于1000元/m2。
(二)按建筑面積計算上年度工業產值貢獻不低于20000元/m2。
租賃創新型產業辦公用房的制造業企業,申請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建筑面積計算上年度稅收貢獻不低于2000元/m2。
(二)按建筑面積計算上年度工業產值貢獻不低于30000元/m2。
第二十三條【服務業企業】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服務業企業,申請資助應符合按建筑面積計算上年度稅收貢獻不低于2000元/m2。
第六章 資助規則
第二十四條【管理分工】經濟主管部門和科技創新服務部門共同負責相關資助資金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并適用各自不同的資助規則。
第二十五條【租金資助標準】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企業資助額度應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70%,具體資助額度參照《深圳市坪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資助標準》執行。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租金資助不超過500萬元。
由科技創新服務部門負責管理的,按照《深圳市坪山區<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深坪府規〔2017〕2號)標準執行。
第七章 監督調劑
第二十六條【續租】運營主體應在距離合同到期前6個月,告知承租企業(機構),如企業(機構)需繼續租用,應協助企業(機構)及時辦理續租手續。
第二十七條【換租】承租企業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賃規模或變更租賃地址的,可向運營主體提出換租申請,換租結果應通過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退出】入駐企業(機構)在合同期限內擅自轉租、轉售、抵押、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運營主體可終止租賃合同,或管理主體取消相應租金資助。
第二十九條【轉讓】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限定自用。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機構)確需要轉讓的,經管理主體批準后方可轉讓,且優先由原所有人回購,回購價格不高于原銷售價格;原所有人不回購的,在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按原銷售價格作為底價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成交價高于底價的溢價部分根據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資金來源及管轄區域范圍對應納入市、區財政統籌,次受讓方也應符合創新型產業用房準入條件,經管理主體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與競買。
第三十條【違規處罰】入駐企業(機構)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取資助或騙購行為的,一經查實,由管理主體啟動資助資金追回程序,載入企業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給予其享受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和審核按照《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具體執行由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出臺申報指南予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區屬國企租賃社區集體物業的,按照《深圳市坪山區促進社區集體經濟產業轉型發展實施細則》給予資助。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涉及的營業收入、產值以統計部門核定的數據為準。若企業因經營需要分拆或合并,則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產值為基數計算增幅。統計部門未納統的數據以納稅申報數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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