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農業發展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新區農業產業科學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資助農業發展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農業發展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資助對象是新區注冊的經營農業高新技術、傳統優勢農業和現代農業的涉農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農業發展的主要方式包括補貼、獎勵。
第二章 資助對象及范圍
第七條 申請農業發展資助的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新區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農企事業單位,農業類產品年銷售收入在100萬以上,經營一年以上;
(二)企業生產經營所涉土地(生產場所)剩余可使用協議年限在2年以上;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屬于高新技術農業、傳統優勢農業和現代農業范疇;
(五)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及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條 補貼類項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補貼”的方式,資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的50%(不含50%)。
第九條 農業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國家、省、市以及光明新區農業產業發展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需要政府鼓勵和引導的農業項目,主要資助范圍如下:
(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主要用于扶持新區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及保鮮的生產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二)“菜籃子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對在新區農產品供應方面有貢獻的企業和農業標準的制定主體進行獎勵,對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項目實施補貼;
(三)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主要用于促進新區現代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發、推廣、科普及應用,扶持農業信息化發展。
(四)品牌農業發展項目:主要用于引導發展新區農業自有品牌戰略,獎勵新區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業生產基地認證、農產品品牌建設等。
(五)其他項目:包括上級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農業項目,或者應急類農業管理項目、農業資源生態調查項目。
第三章 資助項目及標準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類的項目。主要對新區范圍內實施的有關項目給予資助,單個項目的補貼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對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發展前景,且需重點扶持的項目,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種植業: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經濟作物生產設施建設、良種引進及設備購置,都市休閑農業和觀光農業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二)養殖業:主要指牛、雞、鴿的生產設施建設、健康養殖示范、良種引進及設備購置。
(三)農產品加工及保鮮:主要指農產品的分揀、包裝、初級加工、儲藏保鮮、屠宰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第十一條 “菜籃子工程”建設項目。采取獎勵和補貼方式,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項目。
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主要資助新區農業生產企業推進無公害、綠色或有機農產品種養、標準化生產、生態養殖、農產品標識建設等有利于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項目。
(二)農產品標準制定獎勵。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新制定并經法定管理部門或單位認可、公布的農產品標準,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分別給予30萬、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項目。
單個項目的補貼不超過50萬元,具體范圍包括:新區農產品配送企業、屠宰場、批發市場、超市及集貿市場的質量安全自檢體系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含第三方檢測機構)能力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生產商的新型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的推廣及應用;其他有利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的建設項目。
(四)動植物疫病防治項目。
單個項目的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主要用于新區動植物疫情防治體系建設,包括疫病強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項目。
第十二條 農業技術推廣項目。
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200萬元,具體范圍包括: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智能設施栽培及節水灌溉、新型肥料、農藥、飼料、獸藥的研發、推廣、應用,及數字化精準農業、農業電子商務,工廠化養殖,農業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項目。
第十三條 品牌農業發展項目的主要扶持對象為新區農業企業,具體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一)名牌企業建設獎勵。
1.龍頭企業認定獎勵。新區農業企業被評定為龍頭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50萬元;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30萬元;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2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不同級別的稱號,以最高級別來獎勵;若已獲得獎勵的企業獲得更高級別的稱號,則按兩個級別的差額追加獎勵。
2.龍頭企業落戶獎勵。總部落戶在新區的農業龍頭企業,落戶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獎勵50萬元;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30萬元;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2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不同級別的稱號,以最高級別來獎勵。
3.農業企業資格榮譽認定獎勵。新區農業企業獲得國家農業部、廣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廣東省農業主管部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深圳市農業主管部門或新區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級別的稱號,以最高級別來獎勵。
(二)品牌基地建設獎勵。
1.區內農業生產基地認證獎勵。
新區蔬菜基地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
新區果園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
同一基地獲得不同級別認證,獎勵就高不就低;若已獲得獎勵的基地獲得更優級別的基地認證,則按兩個級別的差額追加獎勵。
2.區內農業示范園區獎勵。
對新區轄區新創建的農業示范園區,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農產品品牌建設獎勵。
新區農產品獲得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等地理標志保護的,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若同一產品擁有一個以上地理標志保護,只能享受一次獎勵。
新區農產品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等國家級產品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廣東省馳名商標等省級產品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省、市上級部門的明文要求執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農業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統籌實施。
農業應急類管理項目、農業資源生態調查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實施,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項目資助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光明新區農業發展資助申請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業簡介;
(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除外;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四)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
(六)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七)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八)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門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五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七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九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條 為促進新區農業產業科學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資助農業發展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農業發展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資助對象是新區注冊的經營農業高新技術、傳統優勢農業和現代農業的涉農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農業發展的主要方式包括補貼、獎勵。
第二章 資助對象及范圍
第七條 申請農業發展資助的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新區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農企事業單位,農業類產品年銷售收入在100萬以上,經營一年以上;
(二)企業生產經營所涉土地(生產場所)剩余可使用協議年限在2年以上;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屬于高新技術農業、傳統優勢農業和現代農業范疇;
(五)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及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條 補貼類項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補貼”的方式,資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的50%(不含50%)。
第九條 農業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國家、省、市以及光明新區農業產業發展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需要政府鼓勵和引導的農業項目,主要資助范圍如下:
(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主要用于扶持新區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及保鮮的生產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二)“菜籃子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對在新區農產品供應方面有貢獻的企業和農業標準的制定主體進行獎勵,對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項目實施補貼;
(三)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主要用于促進新區現代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發、推廣、科普及應用,扶持農業信息化發展。
(四)品牌農業發展項目:主要用于引導發展新區農業自有品牌戰略,獎勵新區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業生產基地認證、農產品品牌建設等。
(五)其他項目:包括上級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農業項目,或者應急類農業管理項目、農業資源生態調查項目。
第三章 資助項目及標準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類的項目。主要對新區范圍內實施的有關項目給予資助,單個項目的補貼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對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發展前景,且需重點扶持的項目,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種植業: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經濟作物生產設施建設、良種引進及設備購置,都市休閑農業和觀光農業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二)養殖業:主要指牛、雞、鴿的生產設施建設、健康養殖示范、良種引進及設備購置。
(三)農產品加工及保鮮:主要指農產品的分揀、包裝、初級加工、儲藏保鮮、屠宰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第十一條 “菜籃子工程”建設項目。采取獎勵和補貼方式,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項目。
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主要資助新區農業生產企業推進無公害、綠色或有機農產品種養、標準化生產、生態養殖、農產品標識建設等有利于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項目。
(二)農產品標準制定獎勵。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新制定并經法定管理部門或單位認可、公布的農產品標準,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分別給予30萬、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項目。
單個項目的補貼不超過50萬元,具體范圍包括:新區農產品配送企業、屠宰場、批發市場、超市及集貿市場的質量安全自檢體系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含第三方檢測機構)能力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生產商的新型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的推廣及應用;其他有利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的建設項目。
(四)動植物疫病防治項目。
單個項目的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主要用于新區動植物疫情防治體系建設,包括疫病強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項目。
第十二條 農業技術推廣項目。
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200萬元,具體范圍包括: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智能設施栽培及節水灌溉、新型肥料、農藥、飼料、獸藥的研發、推廣、應用,及數字化精準農業、農業電子商務,工廠化養殖,農業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項目。
第十三條 品牌農業發展項目的主要扶持對象為新區農業企業,具體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一)名牌企業建設獎勵。
1.龍頭企業認定獎勵。新區農業企業被評定為龍頭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50萬元;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30萬元;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2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不同級別的稱號,以最高級別來獎勵;若已獲得獎勵的企業獲得更高級別的稱號,則按兩個級別的差額追加獎勵。
2.龍頭企業落戶獎勵。總部落戶在新區的農業龍頭企業,落戶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獎勵50萬元;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30萬元;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2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不同級別的稱號,以最高級別來獎勵。
3.農業企業資格榮譽認定獎勵。新區農業企業獲得國家農業部、廣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廣東省農業主管部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深圳市農業主管部門或新區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級別的稱號,以最高級別來獎勵。
(二)品牌基地建設獎勵。
1.區內農業生產基地認證獎勵。
新區蔬菜基地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
新區果園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
同一基地獲得不同級別認證,獎勵就高不就低;若已獲得獎勵的基地獲得更優級別的基地認證,則按兩個級別的差額追加獎勵。
2.區內農業示范園區獎勵。
對新區轄區新創建的農業示范園區,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農產品品牌建設獎勵。
新區農產品獲得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等地理標志保護的,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若同一產品擁有一個以上地理標志保護,只能享受一次獎勵。
新區農產品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等國家級產品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廣東省馳名商標等省級產品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省、市上級部門的明文要求執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農業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統籌實施。
農業應急類管理項目、農業資源生態調查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實施,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項目資助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光明新區農業發展資助申請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業簡介;
(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除外;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四)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
(六)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七)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八)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門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五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七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九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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