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就《關于版權行政執法工作中證據審查和認定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大版權保護力度,根據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版權局就《關于版權行政執法工作中證據審查和認定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相關單位或個人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過信件或者電子郵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見。
信件請通過掛號信或中國郵政EMS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國家版權局,郵編100052。電子郵件請發至:bqwqjb@163.com。請在信封或郵件主題注明“著作權行政執法文件征求意見”。
國家版權局
2020年8月14日
國家版權局關于版權行政執法工作中證據審查和認定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進一步加大版權保護力度,提升版權行政執法效能,完善版權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減輕權利人維權負擔,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現就版權行政執法工作中證據審查和認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權利證明
1.投訴人向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投訴時,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其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
2.投訴人可以提交下列材料之一,作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版權認證文書;可以據以推定權利歸屬的其他初步證明文件。
3.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查明投訴人提出權利主張的作品(表演、錄音制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且尚在保護期內。如無相反證據,且被投訴人未提出異議,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定投訴人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存在于該作品(表演、錄音制品)中。
4.如無相反證據,以通常方式署名的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錄音制作者,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定為該作品(表演、錄音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
5.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在依據署名推定權利歸屬時,如被投訴人無法提交相反證據,可以不要求投訴人為證明其權利存在、其已獲得許可或者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而提交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許可、轉讓協議或者其他書面證據。
二、關于侵權證據
6.投訴人向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投訴時,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被投訴人侵犯其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
7.投訴人可以提交下列材料之一,作為其提出權利主張的作品(表演、錄音制品)被侵權的證據:侵權作品(表演、錄音制品)和購買記錄;涉及侵權行為的賬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單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照片或網頁截圖;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其他能夠證明侵權行為的證據。
8.投訴人提供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同時提供電子數據的提取、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證明材料。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電子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綜合判斷其證明力。
三、關于侵權的認定
9.基于投訴人提交的權利證明文件、書面聲明以及侵權證據等相關證據材料,被投訴人不能提交相應證據,又無相反證據的,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認定被投訴人構成侵權。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復制品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認定其構成侵權。
11.被投訴人主張其已經過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許可的,應當提交其獲得許可的證據,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被投訴人不能提交相應證據,又無相反證據的,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認定其構成侵權。
12.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于需要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事項,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能夠直接認定被投訴人構成侵權的,無需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來源:國家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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